六、朝士视察团的公法学习
1881年5月,朝鲜政府派遣12名朝士,合其随员共计64人组成视察团出使日本。(95)朝士的任务是视察日本政府各省、部门机关,进行分头调查。(96)视察团集结于釜山,经对马岛、长崎、神户、大阪、横滨前往东京,并经同路回国。在大约3个月时间内,他们视察了长崎、神户、横滨等各开埠港口的海关,调查了税务。停留在东京其间,视察了日本政府各省与电信、邮政、造币、印刷等部门。此外,还参观了大学、师范学校、语言学校等各级学校,以及士官学校、武器工厂等各类机构,更与日本官僚与知识分子结交,此外还拜访了清国公使馆进行会谈。
朝士每人都留下了负责部门的视察记录(复命书)。(97)其中,闵种默的《日本外务省视察记录》就由序文与正文“日本外务省事务目录”(总8卷)构成。(98)在序文中,闵写到,“外务省者专管各国交邻事务。(中略)所谓条约有本仮之说,而两国官吏暂定者谓之仮条约,两国君主批准者谓之本条约。拟以金石之重。而犹有改定之论”,这触及到了作为条约成立关键的批准,以及条约修正论。此外,还记录有“彼省曰,交际之经法必从万国公法,使聘之节次莫过星轺指掌”。《日本外务省视察记》的正文内容可以概括为日本各开埠港口的通商,交易章程,税则,缔约国(19国)的公使往来情况,与派遣、接受公使相关的礼节,公使馆的选定方法等。最后,闵特别记下了明治日本废止了礼币之物,以及条约文的“翻译之法”有“字译”(文字翻译)与“义译”(含义翻译)一事。
另一份李永的《日本国税关视察记》由卷一“各港税关职制”与卷二“税关事例”构成。但这却是将大藏卿大隈重信(1838—1922)于明治七年(1874)1月制定的日本海关职务规定以汉文誊抄而成。此外,李还留下了名为《日槎集略》的详细访日记录。(99)这份记录由“天”、“地”、“人”3部分构成。“天”由“封书”、“别单”、“闻见录”、“海关总论”、“复命记”构成,“地”由从辛巳(1881)年2月起到8月为止的“日记”构成,“人”由“问答录”、“书札录”、“诗句录”构成。下面,将对与本文题目有关的一部分记录进行考察。
首先,“见闻录”详细论述了日本新政、军事、教育制度,汽车、造币、电信等近代设施,以及税收与预算情况。李永将其评价为“近数十年以来,专富国强兵为急务”的成果(五)。但在别的地方,也有“今日国势则许多营始模仿外,虽富强不得自主裁制内,致艰拙”这样民间的恶评(五—六)。李认为,“此国人心之艰拙自昔然矣。而习尚之变异挽近甚矣”,批评“外似宽柔而内实偏隘,言以谦恭而意亦骄傲”(六)。之后说明了与日本缔约的17国与各国公使、领事,其职务以及日本的海关事务(六—七)。最后,记录了停留日本时所结交的日本官僚与清国公使、领事馆员的名字,并表示了谢意(七)。
接着,“海关总论”在分析比较了日本6处开埠港的海关与其业务后,详细解说了关税的种类(定额税与从价税)、课税法(税率、税则)、贸易收支论及关税自主权(八—九)。试看其结论,“大抵结约则通商,通商则收税,收税则设关,是乃各国之通例也。设关规制则固当傍照通例,亦可自我便宜而至于结约定税,则此不可不熟计深思于利害之际也。立约定税俱得公平则有益而无损,苟不公平则有损而无益。不可以今日为利乃反他日为害,且不可以姑许因循,竟致后悔莫追也。(中略)然不失自由自定之权,是为通商之良图而亦在斟酌之如何耳”(九)。李的海关视察到底取得了多大的成果?他学习海关事务又到了何等水平?仅看“海关总论”的结论,便可推断。
李永学习海关事务、公法知识的过程及其方式详细地记录在“问答录”中。试看“往神户海关与书记官奥升清风问答海关事务”的问答。(100)李问“闻大阪税关既本港兼察,则一年收税几何”,奥升答“一年凡四万圆,每月三千圆乃至四千圆”(三八—三九)。之后,如此交相问答(三九):
李:“各项税,假量以值百言之,则所抽五百几何,抽三者几何。”
奥升:“税所抽必不止五也。(中略)我国曾定科税之法,当时彼各国之诈欺,凡定百分之五。(中略)贵国定税法必广取各国之法,勿履我国之辙。我国以此轻税损国之,殷当不胜叹也。”
李:“贵国定税时,被彼各国此诈欺,今至几年而尚此未即改定耶。”
奥升:“定税当时,未知税关之法。(中略)今政府并人民皆知其不利,以本年秋有改正之约。然各国依旧托言左右欲不改正。然政府断乎勇进,必信当举行改正也。”
如此,两人围绕定税与增税的改定以及修约问题进行了问答。其时,奥升诚实地回答了李的问题,且毫不吝啬地提出了珍贵的忠告。奥升的态度,与大约一年前日本政府对待修信使金弘集所提议的定税、增税等改约要求时的态度,可以说有天壤之别。
停留东京期间,李永多次拜访了关税局长蜂须贺茂韶(1846—1918),请教关税事务。第1次拜访是在五月七日(1881年6月3日),其问答记录是“访关税局长蜂须贺茂韶问答海关事务”。李询问了吨(ton)、码(yard)等西洋单位,吨税的含义,关税局的职员数量(四一)。第2次拜访时,李委托其将《通商条约类纂》译成汉语,并进行誊写。蜂须贺回应,“类纂是外务省所主也。公顶托于外务省则必有翻誊之道。而我亦以此言及于外务省矣”(四三—四四)。第3次拜访之时李询问了日本的“各国通商年条”、关税的种类(定额税与从价税)、课税法(税率、税则)、关税局职员的工资等情况,蜂须贺诚实地进行了回答(四七—四八)。其后李继续拜访关税局,其考察内容在此不再赘述。
李永还多次拜访了外务大书记官宫本小一(1836—1916),讨教关税事务。第1次拜访是在5月5日,其问答记录是“访外务省宫本小一问答海关事务”。李询问了关税事务,宫本对此回答“通商之法盖为人民之有无相资也。通商之初早定税则,则商民辈未暗日后商利之得失,拘于初定之征税,而贸易从难兴旺。故釜港之尚未定税亦由是也”(四〇)。其趣旨在于说明釜山港的税则未定有利于搞活两国商民间的贸易。但这可以说只是为了回避朝鲜政府提出的釜山港定税(增税)问题的诡辩。特别是,李询问了釜山港的贸易额,还讨教了朝鲜政府收取关税的关税收入。宫本虽然回答“六十一万圆,二万余圆”,但还说收取关税后可能产生走私(四〇—四一)。
第2次拜访时李永从宫本那里借来了外务省所藏的《条约类纂》(四四)。第3次拜访时询问了“米谷之无税泰西各国同一例耶,或有收税之国耶”,在听到“安南之米(中略)或有收税云矣”及其说明之后,李告诉宫本“日间拟作横滨之行也”,即其预计访问横滨(四六)。数日以后,访问横滨归来的李再次拜访了宫本,说“昨日自横滨来,而税关事务以余昧劣,终难一一鲜悟也”,进行了如下问答(五八):
李:“条约类纂虽以汉文译之,而尚税多难鲜处,终当仰质于公矣。”
宫本:“见一中东和约(日清修好条规)则推可知之矣。”
李:“开港各国公使及领事馆之派送似是外务省是所管也。某国几员,愿一一详示。”
宫本:“终当录呈矣。”
李:“布哇(Hawaii)国及露国潮浦(Vladivostok)港,初无领事馆而至有贸易事务官数员是何也。且于各国以洋人为日本代理者,胡为然也。”
宫本:“(前略)洋人之代理即是佣任而每月有月给者。(中略)盖各国置公使及领事馆者,非但为本国商民之管护也。本国之人若到其国以是为主人每事周旋,自无生疏之叹也。”
李:“诚然矣。虽国内他乡,苟无亲知必多龃龉,而况他国客踪乎。尽乎,以公使及领事馆为主人也。”
如此李知道了本国公使、领事与外国名誉代理领事的存在与其意义。此外,还了解了必须在缔约各国设置本国公使馆与领事馆的理由。并对设置的必要性表示赞同。
在出访横滨的过程中,李永与税关长本野盛亨(1836—1909)、副税关长苇原清风进行了数次问答,详细学习了海关事务的各项条目(四八—四九、五〇—五三)。包括有关税的种类(定额税与从价税)、课税法(税率、税则)、《条约类纂》中“则、条、类、款、种”的分类及通商各国等。李还拜访了横滨港的清国理事(首位领事)范锡朋。讨教的范围从海关事务到外国通商、日本的情况。在访问的最后一天,李询问了“日本国通商税则将欲改定,而米国则虽已许之,英国则尚未许之,延抱于今云。果然欤”,“米英两国许之则诸国次第从之云,然否”,说“日国既欲改税则必有改约之先所议定者,而先生如有所闻之者,勿斩教示是望”(五五)。李对日本政府所推进的关税改定(修约)抱有极大的兴趣。但当其询问修订草案的内容时,范只做了简单回答。之后李再次拜访了副税关长苇原,打听修订草案的内容。但苇原委婉拒绝了他,“本件者外交机密之事,而当局者之所关也。(中略)以此不能告知之,非敢吝告也”(五七)。
停留东京期间,李永两次拜访了清国公使馆的何公使。第1次时李说“今外国之交始以通商也”,询问“通商之际得无利害之可言欤”(四五)。何回答“我亚洲各国(中略)又奉行周孔之教以仁义礼乐为俗,未尝屑屑与人竞争也。利其国俗原非西洋所及”,“今地球万国竞言功利,又远来亚洲以通商为名而兵力副其谋”(四五—四六)。可以说何将对亚洲传统文化的赞美与对西洋近代文明的批判进行了对比,之后,又说“为今之计,已不能闭关固守则莫如以毒攻毒之法”。何对李的提问进行了如下的回答(四六):
总而言之,今日情形不能不通商,而通商之利害则在结约。立约公平则通商有益而无损。中国与日本前此与西人所结之约皆不公平均为有损。而日人(中略)近日深受西人之损而欲改前日所立之约,然此事殊不容易也。去岁愚(何公使)劝贵国与美国立约,目美国稍为公平。趁此无事之时,与之结公平之约,则贵国受益无穷。
总之,在论述了通商的不可避免与不平等条约的危害,言及日本政府的修约过程之后,何劝说朝鲜对美开国,再次论述了前述《朝鲜策略》的建议。
回国前几天,李永再次拜访了何公使。两人以金弘集与李东仁的再次赴日这一传闻为讨论话题(五九)。之后,李将话题转移到了“通商利害事”,对何公使提出了很多问题:公平缔结条约的方法为何?为何与美国间缔结条约可以说是公平的?清国已经打算遵循日本的修约了吗?如何修约呢?以及“大抵如何然后可得公平耶”(五九)?何公使在回答中,强调“所谓公平者,如海关税则由本国自定,其来居我国之商民,遵守我之法度。此两端其最大且要者”(六〇)。李再次提起了日本修约一事,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日本之将欲改之者必在于重其税”,并言“其多少之如何必有俯烛,故茲仰叩耳”,想要打探何公使所了解的情况。何公使详细说明了“入口税”(进口税)与“出口税”(出口税)的税则区别以对此进行回答(六〇)。
停留东京期间,李永在自己的住处招待了以井上馨为首的日本多数政府官员,并与其进行交流。可以试看其中的“访外务省卿井上馨问答”。井上说“外国交通之际,不无众论之纷纭矣。我曾有开化党、锁港党为称而初也。(中略)必众心相合然后可免受侮也。未知贵国亦有党论不同欤”,询问朝鲜是否也有党派分裂(四二)。李回答“此党彼党一般为国而议论之不同,亦或然矣。然我国无所党论之可言也”,以没有党派分裂作答。之后两人围绕富国强兵与朝日关系等展开了争论(四二—四三)。首先,井上主张“兵强先于国富也”,李则反驳“国不富则莫可养兵。盖国富兵强亦可并行者也”。接着,围绕朝日关系,井上言“切有披心之言矣。两国交际无相疑龃,然后可以修好”,吐露出对朝鲜的对日戒心的不满。李说明了对日心存戒备的原因,“与贵国近年更修邻宜非不厚矣。而若推数百年前事(1592—1598年的壬辰、丁酉倭乱,文禄、庆长之役)则亦岂可无疑乎。所以人民尚未服信,卒难开化也。既是结约通商则自当渐次去竟归和好。而自贵国每示急速之心,或恐动之言则不欲疑而还疑者也。然而从此两国相符一心则不欲信而自可信也”,并寻求对其的应对策略。井上抱怨“数百年前事既往,勿说焉”,还反问“我国人之出于贵国也,视之如鬼。是以友为鬼者也,亦可曰邻宜乎”。就这样,两人间的争论如此继续(四三):
李:“我国既不通外国故,虽如贵国交时之间而亦不无或者之疑而然也。盖各安其国不求于人为好,而见今宇内形势非昔时也。我国既不可孤立,贵国亦不可自国。后今两国当相扶相爱以保永好,无至受侮于他国为好也。”
井上:“虽然,亦不可徒恃邻国之助也。”
李:“毋论贵我国固当自主自权,而岂可徒恃邻国之助耶。然交邻之间,亦不无相资之道也。”
井上:“公言诚然矣。俄言‘兵强先于国富’云者,是对外国人而宣言也。国富然后可以兵强,如欲兵强先于国富次第事也。”
他们两人互相怀疑,此外意见也存在对立。最后井上退了一步,承认“兵强先于国富”乃对西洋人之主张。李也同意,言“诚然矣”。然而,并不能说双方的疑心与意见对立就消解了。
此外,李永还与很多日本知识分子交游。(101)比如,重野安绎(1827—1910)、中村正直(1832—91)等著名学者。重野是参与编纂《大日本编年史》的史学家,此外还是《万国公法》的重译者。中村在幕末曾作为遣英留学生的监督赴英,明治维新后,翻译出了《西国立志传》、《自由之理》等西方书籍。此二人有着丰富的儒教素养。根据李德“问答录”(四四—四五、六一—六三),他们有很多共鸣之处。《日槎集略·散录》记录着日本数十位有名大家的名帖。李将重野列在在朝知名汉学大家之下,将中村列于在野著名汉英诗文大家之下。
以上,考察了《日槎集略》的一部分内容。由此可以一窥李永作为朝士进行了怎样的视察活动。此外,也可以以此类推其他朝士的活动。作为其中一人,鱼允中留下了《日本大藏省职制事务章程》、《见闻录》、《海关总论》、《随文录》、《财政闻见》、《横滨税关惯行方法》等许多记录。(102)鱼负责视察大藏省,对通商、海关业务、税则给予了很大的关注,记录了相关事项。值得大书特书的是,鱼让同行的4名随员,即让俞吉濬、柳定秀留学福泽谕吉的庆应义塾,让尹致昊(1865—1945)留学中村正直的同人社,让金良汉留学横须贺造船所。他还在视察任务结束后的1881年11月,从横滨前往上海,与当地官僚及包括《易言》的作者郑观应在内的知识分子交游。其后赶赴天津,拜访了招商局总办唐廷枢、海管道周馥及北洋大臣李鸿章。在12月底再次返回长崎,与第3次修信使赵秉镐(从事官李祖渊、随员池锡永)一行一起回国。(103)
鱼允中于1882年2月2日复命,与高宗进行了问答。(104)高宗询问“其国情形,盖何如乎?”鱼回答“顾今局势非富强,无以保国,故上下之一意经营者,即此一事而已”(813)。围绕清国与日本的情况进行问答之后,高宗又询问“日本之于我国,姑无他意乎?”,鱼呈报“其无他意与否,在我不在彼。我虽得富强之道而行,彼不敢有他意。不然而彼强我弱,难保无他事矣。邻国之强,非我国之福也”(814)。高宗接着说,“近日各国相争,专任富强,宛与战国时事同也”。鱼表达了自己的时局观,“诚然。春秋战国即小战国也。今日即大战国也。皆只以智力争雄矣”(同上)。其后,关于日本与清国的视察,鱼进行了详细的汇报。鱼在1882年3月22日与李祖渊共同被任命为问议官,再次前往天津。(105)
回国后,朝士再次被安置于统署的要职。朝鲜政府也开始推进对欧美开国政策,在1882年5月缔结了朝美修好通商条约(全14款)。(106)与清日两国既存条约相比,此条约中包含了对朝鲜更为有利的条款。比如,在第1款中有“若他国有何不公轻藐之事,一经照知,必须相助,从中善为调处,以示友谊关切”。其中的“善为调处”显露出美国对朝鲜之事的调停义务。其投射出牵制日本等各国侵略朝鲜的意图。第4款规定了领事裁判权(治外法权),将来在改定律例及审案办法之后,可将审判权移交朝鲜方面。第5款规定了关税,“其收税之权应由朝鲜自主”,写明了关税自主权,将进口税提高了10%~30%,出口税降低了5%。第7款禁止了鸦片进口,第8款禁止了粮食出口。第12款中有“五年后(中略)再行议定。至通商详细章程须酌照万国公法通例公平商订”,确定了5年后的修约交涉。
当时的朝鲜,虽说较迟开始近代化,但以日本与清国近代化的实际情况为鉴,能够获得后发之利,确保了有利的条件。假如将这一条件运用得当,或许朝鲜的开国与开化将会顺利进行下去。但实际并非如此。其后,使朝鲜的有利条件渐次减退的不利局面渐渐出现,朝鲜的政局陷入了混乱之中。这不利局面出现于朝美修好通商条约缔结之时。此条约的谈判借助了清国的干预(斡旋),由此,成为招来清国干涉的契机。
清国在缔结朝美修好通商条约之时,要求朝鲜国王提交寄送美国总统的照会。此照会标榜属邦自主,“朝鲜素为中国属邦,而内治外交向来(中略)自主”。关于属邦,虽是反复提及,但表明了清国庇护朝鲜的意志。而庇护也伴随着干涉。实际上,清国借壬午军乱之机——发生于朝美修好通商条约缔结仅2个月后,以庇护属邦之名干涉起了朝鲜的内政外交。朝鲜对此强调自主,不断抵抗这一干涉。由此两国间产生了摩擦与对立。此外,清日对立也持续升级,直到清日战争。其间,朝鲜在公法秩序与“进行近代化改组”的朝贡体制这一二重构造之下,度过了主动限制近代化的“失去的10年”。之后朝鲜继续面临着不利的局面,在清日战争发生10年之后成为日本的保护国,再过5年则成了殖民地。朝鲜经历了“短暂的近代”。
王瀚浩(南京大学历史学院硕士生) 译
(1) 作者系日本北九州市立大学外国语学部教授。
(2) 关于会谈的经过,参照故宫博物院编:《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一,台北:文海出版社,1963年;“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二卷,台北:精华印书馆,1972年相关记录。此外,尚可参照田保桥洁:《近代日鮮関係の研究》上卷,京城:朝鲜总督府朝鲜史编修会,1940年,第10章。后文引用包括这些书籍在内的著作时,仅在引文之后写明页码。
(3) 在此希望引起注意的是,虽说册封、朝贡关系是基于儒家理念的礼仪层面的上下级关系,但并非由实力所主导的支配—服从关系。此外,也不是近代西语的“宗属suzerainty-vassal”关系(详见后述)。虽通常称朝清宗属关系,但其中的“翻译问题”值得注意。宗属一词是译自西语的近代产物,尽管将此用于册封、朝贡关系不甚适当,但近代以后,仍产生了朝清宗属关系这样的表述。虽然那在朝清间的册封、朝贡关系在甲午战争(1894—1895)后应该可以说是消失了,但实际情况却是倒退了。日清战争后也还残存着那种表述,之后从日本远播欧美、中国与朝鲜(韩国)。这一原委,可参照姜东局:《「属邦」の政治思想史——19世紀後半における「朝鮮地位問題」をめぐる言説の系譜》,东京大学院法学政治学研究科博士论文,2004年,第139-154页;金凤珍:《「朝鮮=属国」論考》,北九州市立大学大学院社会システム研究科《社会システム研究》第5号,2007年3月,第12-14页。
(4) 这一契机是1866年以后朝鲜与法国、美国等欧美各国间所发生的一系列武力冲突事件的结果(后述)。这些事件前后,欧美诸国向总署质问朝鲜的国家地位,于是总署标榜“朝鲜—属国自主”。这一原委,可参照冈本隆司:《属国と自主のあいだ 近代清韓関係と東アジアの命運》,名古屋大学出版会,2004年,第1章;金凤珍:《「朝鮮=属国」論考》,第3-4页。
(5) 这一“发明”概念包含着“创作、制作、捏造”的含义。
(6) 关于传统与近代的杂交,可参照金凤珍:《東アジア「開明」知識人の思惟空間 鄭観応·福沢諭吉·兪吉濬の比較研究》,九州大学出版会,2004年版,第12页,注5。
(7) 顺便一提,从江户时代起,日本的“属国”也有指代“属地与殖民地”的时候(姜东局:《「属邦」の政治思想史》,前提论文,第15-24页)。如此,日本以“属国—空名”进行反驳或许也可以说是当然的结果。
(8) 顺便一提,日清修好条规第三条中有“两国政事禁令,各有异同,其政事应听己国自主,彼此均不得代谋干预”等。由此日清两国承认互相的“自主、均(即平等)”。
(9) 后文将详述,清国从“所属邦土”创出了属邦一语,创造了“属国—属邦”论。
(10) 《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一,(二)附件三“覆日本国节略”。
(11) 《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一,(二)附件一“日本国照会”。
(12) 清国进行了强烈抗议却并未被接受,无法扭转日本占领琉球的行动。1879年,日本废除了琉球藩设置了冲绳县,清国也在持续抗议。
(13) 《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一,(二)附件二“覆日本国照会”。
(14) 但清国在历史上并未下决心要将朝鲜殖民地化。可以说是守住了庇护朝鲜的底线。在这一意义上,并不能将“属国—属邦”论与殖民主义等量齐观。
(15) 《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一,(二)附件三“日本国照会”。
(16) 《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一,(二)附件七“日本国照会”。
(17) 《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一,(二)附件八“李鸿章与森有礼问答节略”。《李文忠公全集》译属函稿卷四,“光绪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日本使臣森有礼署使郑永宁来署晤谈节略”。
(18) 理藩院,其前身是清国第二代皇帝太宗(在位1626—1643)以统治内蒙古为目的所设置的蒙古衙门,在1638年改称。其后,随着清国的版图扩大至外蒙古、青海、西藏、新疆,这些地区也被称为外藩,受理藩院管辖。
(19) 比如,“外藩属国”出现在卷8、卷25、卷84,“四夷属国”出现在卷20、卷55,卷23中出现了“四谓属国”,卷24中出现了“四夷属”。
(20) 美国传教士马丁(William Martin,中文名丁韪良;1827—1916)在1862年开始将惠顿(Henry Wheaton;1785—1848)的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翻译成汉语。之后得到总署的支持,于1864年刊行《万国公法》(含序、凡例,全四卷)。其原委,参照佐藤慎一:《近代中国の知識人と文明》,东京大学出版会,1996年,第一章。丁韪良在1865年被任命为总署的下属机构、从事外语教学的同文馆的英语教习。其后,在数十年间,他从事英语与公法等教育,还参与《星轺指掌》(1876)、《公法便览》(1877)、《公法会通》(1880)等国际法书籍的汉语翻译工作。其详细情况,参照傅德元:《丁韪良与近代中西文化交流》,台大出版中心,2013年。
(21) 其第十四节题名为“进贡藩属所存之权”,其中的藩属应是藩邦的误字。
(22) 翻阅《万国公法》的文本便可知,“自主”是“sovereignty”的汉译词,“自立”是“independence”的汉译词。在日本,使用“独立”这一和制语作为“independence”的译词。应该注意的是自立与独立的语感差别。自主带有可能与属国并立的语感,但独立在语感上不能与属国并立。
(23) 由此,派生出了“属邦自主”论,清国在进入1880年代之后——在强化对朝鲜干涉的过程中,向朝鲜与欧美标榜这一论调。因此朝鲜产生了tributary或是vassal的翻译问题,此外,也引发了各国之间的对立。
(24) 江华岛事件,是1875年9月在朝鲜江华岛朝鲜军与日本军之间发生的武力冲突事件。同年,日本政府为了向朝鲜武力示威,派出了军舰“出云号”,“出云号”与江华岛炮台发生了冲突(因此也叫作出云号事件)。这一事件成为朝日修好条规缔结的契机。
(25) 参考文献为金凤珍:《「礼」と万国公法の間―朝鮮の初期開化派の公法観》,《北九州市立大学外国语学部纪要》第102号,2001年9月;金容九《世界観衝突国際政治学 東洋礼西洋公法》,首尔:罗南出版,1997;金凤珍:《朝鮮の万国公法の受容―開港前夜から甲申政変に至るまで―》上、下,《北九州大学外国语学部纪要》78号,1993年10月、80号,1994年3月;李光麟:《韓国におけゐ「万国公法」の受容とその影響(韓国における「万国公法」の受容とその影響)》,《韓国開化史諸問題》,首尔:一潮阁,1986年。
(26) 参照孙炯富:《朴珪寿開化思想研究》,首尔:一潮阁,1997年;李完宰:《朴珪寿研究》,首尔:集文堂,1999年等。朴珪寿,“北学派”创始人朴趾源(1737—1805)之孙。北学一语出自《孟子·滕文公上》之“吾闻用夏(中华)变夷者,未闻变于夷者也。陈良,楚产也,悦周公、仲尼(孔子)之道,北学于中国”。北学派,继承并发展了朝鲜的实学思想,主张学习清国——进而西方各国的器物、制度的北学。比如,朴齐家(1750—1805)主张与清国及西方各国进行贸易(《北学议》)。此外,给予北学派重大影响的洪大容(1731—83),也展开了“华夷一也”论与“域外春秋”论(《毉山问答》)。北学派持有“开放的华夷观”,对世界情势寄予关注。但在北学派之间,在丁卯、丙子胡乱(1627—36)之后,也同时抱有反清意识。敢于此反清意识,参照金文植:《朝鮮後期知識人対外認識》,首尔:新文社,2009年第1部。
(27) 姜在彦:《朝鮮の開化思想》,东京:岩波书店,1980年,第178页。姜在彦:《近代朝鮮の変革思想》,东京:日本评论社,1973年,第7页。
(28) 参照金明昊:《瓛斎朴珪寿研究》,首尔:创批,2008年,第279-294页。
(29) 对此进行对抗的激进开化派走上了亲日路线,揭起应排除“属邦”的“独立”。
(30) 关于此事原委,参照李瑄根:《韓国史最近世編》,首尔:乙酉文化社,1961年,第101-117、223-246页。当时,朝鲜国内高涨对俄罗斯入侵北境的危机意识。经验丰富的承旨(国王秘书官)、基督教徒南钟三向探寻对策的大院君献上了朝、法、英三国同盟的提议(李书,第232-233页)。但这却成为丙寅教案的发端。
(31) 《承政院日记》高宗三年八月十五日条,《日省录》高宗三年八月十六日条。
(32) 《承政院日记》高宗3年丙寅9月11日条。关于华西的思想与活动,参照吴瑛燮:《華西学派思想民族運動》,首尔:国学资料院,1999年。华西培育了众多门人(华西学派)。丙寅教案之时,击退法国军队的朝鲜军总帅梁宪洙(1816—88)也是华西的弟子之一。此外,华西学派的重庵金平默(1819—91)、勉庵崔益铉(1833—1906)、毅庵柳麟锡(1842—1915)等人,从开埠前夜一直到1910年的韩国强制合并为止,始终主导卫正斥邪运动与义兵运动。
(33) 参照金明昊:《初期韓美関係再照明》,首尔:历史批评社,2005年,第99-101页。
(34) 在1882年5月缔结朝美修好通商条约之时,薛菲尔担任美国的全权大臣。
(35) “拟黄海道观察使答美国人照会”,《瓛斋集》卷7。全文分析参照金明昊前书,第121-133页。
(36) “拟黄海道观察使答美国人照会”,《瓛斋集》卷7。全文分析参照金明昊前书,第121-133页。
(37) 金明昊:《初期韩美关系再照明》,第148页。朴珪寿这封“照会”也送到了清国的礼部(“朝鲜国黄海道观察使给美国照覆”,《筹办夷务始末》卷59,同治七年闰四月二十八日条)。
(38) 同上书,第196页。
(39) 《筹办夷务始末》卷80,同治十年正月二十二日(1871年3月12日)条。
(40) 《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二卷,第167页。同治十年二月八日(1871年3月28日)条。
(41) “美国封函转递咨”,《瓛斋集》卷7。
(42) “江华留守兼镇抚使郑岐源送美国公使照会”,见《同文汇考》,韩国国史编纂委员会,1978年中“洋舶情形”。
(43) 原田环:《朝鮮の開国と近代化》,东京:溪水社,1997年,第127-128页。
(44) USDS,DD,China,1843—1906,Vol.30,Low to Fish,No.79 1/2,August 3,1871.转引自冈本隆司前书,第20页。
(45) 《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二卷,第234-236页。同治十年十月十日(1871年11月22日)条。
(46) 同上书,第24页。同治十年十一月十三日(1871年12月24日)条。
(47) 金明昊怀疑其可信性,主张“这是金允植近80多岁时候回忆数十年前的所闻,其作为证言的价值较低”,见《初期韓美関係再照明》,第398页。但笔者并不同意,因为朴珪寿的立场可以说有公私两面。
(48) 《瓛斋集》卷11,第7页。
(49) 李光麟:《韓国「万国公法」受容影響》,第149页。
(50) 收录于古筠纪念会编纂:《金玉均传》上卷,东京:庆应出版社,1944年,第48-50页。古筠乃金玉均之号。
(51) 其中,李最应乃大院君兄,他赞成朴珪寿的开国论,朴死后,其成为开化政策的推动者。
(52) 1868年成立的明治政府,向朝鲜政府递交了全新形式的国书。然而其中却有“皇、敕”等字,朝鲜政府拒绝接受。其后日本又递交了多次国书,每次都被拒绝接受,成为朝日间的外交问题。详细情况参照田保桥洁前书,第3-7章。
(53) 《瓛斋集》卷11,第1-2页。
(54) 参照《高宗实录》、《日省录》、《倭使日记》等朝鲜方面的相关记录及《日韩外交史料集成》卷一“开国外交篇”,东京:岩南堂书店,1966年。朝日修好条规的缔结经过可参照田保桥洁:《近代日鮮関係の研究》上卷,第9章。
(55) 玄昔运(1837—卒年不明)1858年通过倭学译科科举,成为日语翻译官。1873年,高宗开始亲政,任命其为釜山训导。参与包含文约问题在内的对日交涉,乃日本通。
(56) 姜玮(1820—1884)与朴珪寿结交,于1873、74年两次作为朝贡使节团随员出访北京。其后,作为1880年第2次修信使金弘集的随员出访日本。1882年随金玉均出行,再次出访日本。详细情况参照李光麟:《姜瑋人物思想》,《韩国开化思想研究》,首尔:一潮阁,1979年。
(57) “条约”是“treaty”的和制汉语,在《万国公法》中“treaty”被翻译为“约”。
(58) 《日省录》丙子年正月二十日(1876年2月14日)条。
(59) 《高宗实录》高宗十三年正月二十日(1876年2月14日)条。
(60) 《倭使日记》丙子年正月二十一日(1876年2月15日)条。参照田保桥洁前书,第472-479页。
(61) 《日省录》丙子年正月二十四日(1876年2月18日)条。
(62) 《日省录》丙子年正月二十五日(1876年2月19日)条。
(63) 可以推断获得条约依靠的是朝贡使节团。朴珪寿与吴庆锡是主导者。
(64) 与此相关,试看1860年10月缔结的清英北京条约,其前文中有“大清大皇帝与大英大君主合意修好”等,使用了两国元首的尊号。
(65) 之后日本公使的驻京问题再次爆发,详见后述。
(66) 其先导为朴珪寿。但他却在条规缔结大约1年之后,于1877年1月去世了。
(67) 国史编纂委员会编:《修信使记录日东记游、修信使日记、使和记略》,首尔:同委员会刊,1958年。
(68) 顺带一提,《万国公法》序文(张斯桂作)的开头有“观天下大局中华为首善之区,(中略)此外诸国以春秋时大列国也”。张斯桂(1816—88)将当时的世界大势比喻为春秋时代。
(69) 如佐藤慎一所言,战国时代是“与其说是秩序,不如说是无序的时代”,见《近代中国の知識人と文明》,第76页。
(70) 元山开埠是在1879年8月。还有仁川开埠在1882年9月。
(71) 《星轺指掌》(1876年刊)乃丁韪良C.Martens,Le Guide Diplomatique(1832)一书的汉译本,为当时外交官实用指南书。
(72) 书信往来的详细内容,参照原田环《朝鮮の開国と近代化》,第7章;宋炳基:《近代韓中関係史研究》,首尔:檀大出版部,1985年,第Ⅱ章;权锡奉:《清末対朝鮮政策史研究》,首尔:一潮阁,1986年,第3章。
(73) 关于李东仁,参照李光麟:《開化僧 李東仁》,《開化党研究》;韩皙曦:《開化派と李東仁と東本願寺》,《朝鲜民族运动史研究》第4号,青丘文库,1987年;琴秉洞:《金玉均と日本―その滞日の軌跡》,东京:绿荫书房,1991年,第32-39页;金容九前书,第188-192页;金凤珍:《E.S.モースの日本滞在と朝鮮人との出会い》,《社会システム研究》第2号,2004年3月,北九州市立大学大学院社会システム研究科,第32-35页。
(74) 奥村圆心(1843—1913),京都本愿寺僧侣(真宗大谷派)。李东仁被派遣到京都本愿寺釜山别院(1877年9月开设)后,到1897年1月为止大约20年间,在朝鲜进行布教活动。
(75) 大谷派本愿寺朝鲜开教监督部编:《朝鮮開教五十年誌》,1928年刊,京都龙谷大学图书馆藏,第137-138页。
(76) 奥村圆心:《朝鮮国布教日誌》,《真宗史料集成11卷》,京都:同朋舍,1975年,明治十二(1879)年六月条,第270页。
(77) 古筠纪念会编纂:《金玉均传》,第134-135页。
(78) 关于萨道义与李东仁的关系,参照萩原延寿:《遠い崖-サトウ日記抄》,《朝日新闻》(夕刊),1990年5月21日—7月24日的连载报道(副标题“朝鮮開化派”);Ian C.Ruxton ed.,The Diaries and Letters of Sir Ernest Mason Satow(1843—1929),a Scholar-Diplomat in East Asia,London:Edwin Mellen Press,1998.
(79) 在1884年4月,亚斯登作为首任驻朝鲜总领事赴汉城就职。
(80) 徐载弼:《回顧 甲申政変》,见李庭植:《旧韓末改革·独立闘士徐載弼》附录2,第396页。徐曾将《回顧 甲申政変》向《东亚日报》(1935年1月1日—2日)投稿,被连载。
(81) 金道泰:《徐載弼博士自叙伝》,首尔:乙酉文化社,1972年,第85页。这是金道泰在1948年韩国解放后(时徐载弼84周岁)与同时回国的徐进行数次面谈后所写的。
(82) 国史编纂委员会编:《修信使记录》,以下引用时,仅在引文后标明页码。
(83) 关于首任公使何如璋、参赞官黄遵宪等驻日公使团,参照张伟雄:《文人外交官の明治日本 中国初代駐日公使団の異文化体験》,东京:柏书房,1999年。
(84) 日本政府在1870年代起开始以恢复关税自主权为目标,着手与欧美各国进行修订条约谈判。在1878年,当时的外务卿寺岛宗则(1832—1893)与美国顺利修约,缔结了“日美关税改定约书”。但这一成果因受到了英国与德国的反对,最终无效。于1911年才完全恢复。
(85) 收于伊藤昭雄编著:《アジアと近代日本》,东京:山川出版社,1990年。
(86) 参照《兴亚会报告》第10集“本会记事”,1880年9月10日发行。姜留下了一首题为“兴亚会上属题”的诗。参照“东游草”,《姜玮全集》,首尔:亚细亚文化社,1978年。
(87) 参照《兴亚会报告》第4集“兴亚会参”,1880年5月14日发行。其中有“东本愿寺游学生某”,其中的某指的就是李东仁。
(88) 顺带一提,《万国公法》序文(张斯桂作)的开头有“观天下大局中华为首善之区,(中略)此外诸国以春秋时大列国也”。张斯桂(1816—88)将当时的世界大势比喻为春秋时代。
(89) 关于郑观应的公法观,参照金凤珍:《東アジア「開明」知識人の思惟空間》,第2章;佐藤慎一:《鄭観応について―「万国公法」と「商戦」―》(一、二、三),东北大学法学会《法学》47卷4号,1983年10月;48卷4号,1984年10月;49卷2号,1985年6月。
(90) 参照李光麟:《「易言」韓国開化思想》,《韩国开化史研究》。
(91) 参照全海宗:《統理機務衙門設置経緯機能》,《历史学报》17、18号,1961年;李光麟:《統理機務衙門組織機能》,《開化派開化思想研究》,首尔:一潮阁,1989年。
(92) 参照崔炳钰:《開化期軍事政策研究》,首尔:景仁文化社,2000年,第152-176页。
(93) 《承政院日记》高宗十八年三月二十三日(1881年4月21日)条。
(94) 《高宗实录》高宗十八年闰七月六日(1881年8月31日)条。
(95) 关于朝士观察团的详细情况,参照许东贤:《近代韓日関係史研究》,首尔:国学资料院,2000年。
(96) 12名朝士及其负责部门,为内务省朴定阳(1841—1904)、外务省闵种默(1835—1916)、大藏省鱼允中、文部省赵准永(1833—1886)、司法省严世永(1831—1900)、工部省姜永馨(1831—1895)、陆军省洪英植(1855—1884)、陆军训练李元会(1827—卒年不明)、海关李宪永(1837—1910)等。
(97) 《朝士视察团关系资料集》全14卷,首尔:国学资料院,2001年,1卷。
(98) 此文的卷1是“外务省之职制”,卷2是“内外国人之旅行规则”、“航海规则”、“各国公使捧呈国书及拜谒顺序”,从卷3到卷6为止收录了日本缔结的各国条约,卷7收录了日清两国间的条约等,卷8收录了日本国内外国人居留地等。
(99) 本文利用民族文化推进会编:《海行総載 日槎集略·使和記略·東槎漫録》古典国译丛书88,首尔:古典国译丛书刊行会,1985年中Ⅺ所收的《日槎集略》。在引用汉文原文时,仅标明页码。
(100) 其日期为“四月二十八日”,实际上为四月二十六日。因为李“日记”辛四四月二十六日(1881年5月23日)条记有“饭后,与闵令(闵种默)往税关,关长病不见,与书记官奥升清风问答税务”。同“日记”的四月二十八日条记有此日上午李到达横滨港(二二)。
(101) 李永收到了兴亚会举办的欢迎会的邀请函(六月二十日)。翌日,李递送了一封礼貌的回信,表示无法应邀前往。参照《日槎集略·书札录》六七。
(102) 收于《鱼允中全集》,首尔:亚细亚文化社,1978年。
(103) 修信使赵秉镐于1881年10月访京,在海关税则与米谷禁运的悬案谈判失败后回国。
(104) 《从政年表》高宗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条。收于《鱼允中全集》,第813-816页。
(105) 鱼允中的任务是通商驻使事,也就是说与清国进行有关缔结通商条约及朝鲜使臣驻扎天津的协商。
(106) 翌年,即1883年11月,朝鲜政府与英国、德国缔结了修好通商条约。其后,1884年6月与意大利、俄罗斯,1886年6月与法国缔结了修好通商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