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法律实务指南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一节 电子商务合同概述

一、电子商务合同的定义

电子商务已经渗透了人们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无论电脑、手机乃至其他具有互联网智能功能的设备都能够协助人们在衣食住行乃至工作娱乐全方位与互联网无缝连接。短短数年间,人们逐渐习惯了使用互联网突破时间、地域、形式的限制进行各种电子交易,即便不一定有明确认知,但在实现这一些电子交易过程中,人们对于随时随地订立、履行、变更或解除电子商务合同也已习以为常。

虽然电子商务合同已经如此普及,但是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对电子商务合同并无专门的定义,目前公布的《电子商务法》中,也未就电子商务合同的定义作出专门界定,故根据我国现行《合同法》的规定,参考《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电子商务示范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The 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Model Law on Electronic Commerce),于1996年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属于国际公认的标准规则,但无强制法律效力,目的在于供各国立法参考。《电子商务法》的有关阐述,笔者认为,电子商务合同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网络和其他信息网络),以数据电文的方式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电子商务合同的标的物

早期,电子商务合同的标的物以实物商品和服务为主,考虑到交易的便捷性,以数据电文的方式设立电子商务合同的方式进行交易。随着社会的发展,电子商务合同的标的物的内容日益丰富,除传统的实物商品和服务外,越来越多的虚拟商品也逐步成为电子商务合同的重要标的。

目前,电子商务合同的标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类:①实物商品;②各类服务包括传统以提供劳务的方式进行的服务、软件服务、信息服务、推广服务、金融服务等;③虚拟商品:如游戏、游戏衍生产品(游戏道具)、电子代币、流量等。

三、电子商务合同的表现形式

根据《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因此,从广义上看,传统的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都属于电子商务合同的表现形式。

然而在互联网电子商务的实践发展中,尤其是在以智能手机为代表的智能终端设备出现后,电报、电传、传真等合同形式因其对设备的限制和便利性的缺乏而逐渐被弱化,传统合同以电子邮件方式进行签订虽然还占据一部分市场,但从趋势上看,通过智能设备以电子数据交换形式直接订立电子商务合同将越来越普遍,因此认为狭义上的电子商务合同仅指以电子数据交换(EDI)订立的电子商务平台线上合同,而这一类合同正是本章的研究对象。

在互联网商务平台运营过程中,狭义的电子商务合同通常由合同文本、制度文本和其他辅助性文件共同组成。

(一)线上合同文本

线上合同文本通常是由互联网商务平台的运营方事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在平台用户进行注册、入驻、购买等特定活动时,操作页面会出现提示框,用户须点击“我同意”(I agree)或类似意思表示的选项该类合同的点击项可能存在许多其他表示,例如“已阅读”“我承诺”等,无法穷尽,不予详述。后才可以进行相关活动。例如服务条款、商家入驻协议、购买订单等,都属于线上合同文本。

(二)在线制度文本

在线上合同文本中,对于合同的组成通常会有这样的表述:“本条款包括条款正文及平台所有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规则,所有规则为本条款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条款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前述规则一般包括用户注册制度、平台交易规则、信息披露与审核制度、隐私权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广告发布审核制度、交易安全保障与数据备份制度、争议解决机制、不良信息及垃圾邮件举报处理机制等。《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2011年,商务部发布。实务中,各平台规则所使用的名称不尽相同(例如隐私权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可能被称之为法律声明和隐私权政策),但核心内容基本大同小异。在线制度文本具有非常详细具体的内容,如果直接将其纳入线上合同文本,无疑会导致合同文本显得过于冗长,给用户理解带来负担,同时也不便于不定期的增补修改,因而将其独立成为电子商务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显然更为合适。

(三)其他辅助性文件

除线上合同文本以及相关制度文本外,还有一些实现合同补充或变更功能的其他辅助性文件。例如平台根据需要补充制订、修改线上合同文本或制度文本后,在平台进行公示的公告、声明,或按照用户提供的联系方式发送的通知、说明等都属于辅助性文件。在一定程度上,其他辅助性文件可以理解为用户点击同意原合同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的补充协议,这些文件一般不经用户再次点击同意,用户仅能以停止使用表示反对意见。常见辅助性文件包括告示、通知、声明、须知、说明、凭证、单据等形式。

四、电子商务合同的特点

电子商务合同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当事人无须见面,仅通过智能设备进行数据电文交换即可订立合同,这使得电子商务交易变得快捷且便利,在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时,极大提升了交易效率。

电子商务合同区别于传统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一)电子信息化

电子商务合同的实质是一系列的数据电文,在电子商务合同订立履行的全过程以数据电文的交换进行,合同要约、承诺、文本、签名均以数据电文的方式存在,并在智能终端之间使用某种商定标准进行电子传输和保存,基本不会以传统的纸质文件作为载体。

(二)主体虚拟化

互联网的商业模式五花八门,电子商务合同的主体也是多种多样的,来自全世界的政府部门、企业主体、自然人、其他组织等都可能成为电子商务合同的当事人,他们按照互联网各种平台的注册规则拟制身份,并用对应账户活跃于网络上的虚拟空间,无须面对面即可达成实体交易。

(三)构成复杂性

如前文所述,电子商务合同的组成主要包括线上合同、制度以及其他辅助性文件,在实践中,前述文件的产生时间各有不同,且散落于不同的网址页面,不形成完整统一的标准文本,其构成具有一定的复杂性,绝大部分用户都在没有理解电子商务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甚至未曾审慎完整阅读的情况下即点击同意,给出承诺。

五、电子商务合同存在的问题

基于现有技术的局限和法律法规的不尽完善,电子商务合同也存在许多问题,为维护交易安全带来不少实际困难。

(一)履约能力审核难

鉴于电子商务交易一般采取用户付款至第三方保管,然后交付的交易流程,用户的履约能力原则上是可以提前确认的,但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的履约能力审查却存在一定障碍。

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以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

但上述登记和审查要求只能完成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的主体确认,并不能实现对其履约能力的审查,尤其根据现行公司法,除特定行业外,一般企业均采取注册资本认缴制,更加无法判断出其真正的履约能力。

(二)合同条款变更难

实践中电子商务合同多数为平台运营方提前拟订的格式合同,由于互联网平台运营方握有格式合同的起草权,故不免会尽量扩大自身优势,削弱用户的权利,而用户对于是否订立合同只能以点击同意选项或者不点击来表达,只要用户想要购买产品或者服务,就得接受合同条款,基本没有洽谈的渠道,也没有对合同不满意的部分进行变更的可能性,难免为合同纠纷埋下了隐患。

(三)电子签名普及不足

我国早在2004年就通过了《电子签名法》,该法于2005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至今已经12年的时间,很多电子商务交易也都在采用电子签名,但在B2B商业模式中,出于对电子签名效力的认识不足以及商业信息保密等各方面考虑,仍不乏拒绝接受电子签名的企业用户,实践中电子签名的普及情况并不尽如人意。

六、电子商务合同的种类

电子商务合同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有许多不同的种类。例如根据商业模式区分,可以分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合同(B2B),企业与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合同(B2C),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合同(C2C),企业、个人与政府之间的电子商务合同(B2G)洪友红主编:《电子商务法律服务指引》,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等。

而根据合同标的区分,电子商务合同主要可分为互联网购物合同(指出卖人将标的物在互联网上展示并发出要约,买受人通过互联网检索信息并作出购买承诺,双方形成合意而订立电子买卖合同)、互联网服务合同(指网络服务商给消费者提供通路以使消费者与互联网连线的中介服务或者提供内容服务的合同)以及互联网金融借款合同(指合同签订及履行均完成于互联网的,因借款人向金融机构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借款合同)。杭州互联网法院官网,http://www.net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