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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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特征:

(1)投资人是一个自然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都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2)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当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自己个人的其他全部财产用于清偿。

(3)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法律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和经营管理方式没有严格的规定。

(4)不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不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由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其却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活动。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

狭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广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国家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必须为一个中国公民

投资人不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外国的自然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包括国家公务员、警官、法官、检察官以及银行工作人员等),也不得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必须与其责任形式及其营业范围相符合,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等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出资形式包括: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对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额要求,但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应当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企业的住所和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处所。住所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企业的法定地址。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它指的是要有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知识拓展

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1)个人独资企业必须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合法的企业名称;而个体工商户可以不起字号名称,也可以没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而流动经营。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与经营者可以是不同的人,投资人可以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事务;而个体工商户的投资者与经营者必须为同一人。

(3)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而个体工商户不能设立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的总体规模一般大于个体工商户。

(4)个人独资企业能以企业的名义进行法律活动;而个体工商户是以公民个人名义进行法律活动的。

(5)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建立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而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账簿,如税务部门不作要求的,也可以不进行会计核算。另外,个人独资企业如符合条件则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个体工商户较难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设立申请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设立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2)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3)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4)经营范围。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核准登记

经企业登记机关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日期,在领取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并将登记情况报其所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其所属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发生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三、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和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事务管理的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授予的权利范围、报酬和责任等。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第三人是指除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员以外与企业发生经济业务关系的人。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第三人在有关经济业务事项交往中,没有与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员串通,没有故意损害投资人的利益的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员之间有关权利、义务的限制只对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员有效,对第三人并无约束力,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有关业务行为应当有效。

2.受托人或被聘用人员的义务

受托人或被聘用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贿赂。

(2)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

(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

(1)财产所有权。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2)依法申请贷款。

(3)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4)拒绝摊派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违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义务

(1)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3)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时,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指个人独资企业民事主体资格的消灭。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清算人由投资人自行担任或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2.财产清偿顺序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3.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述财产清偿顺序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如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依法追回财产,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4.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5.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