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正义下的宪法(法哲学名著译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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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本宪政工程的原因解析:分配各项事务的原因

一部好的基本法必须决定下述三个事项:国家立基于其上的一般原则、人民的权利以及政府的权力。

本法第一章解释了国家立国的诸原则;第三章描述了人民的权利;第二章、第四章和第五章则描述了政府的权力,主要见之于政府的三种最高权力,即君主、立法院和司法机关。

在讨论了君主的权力(第二章)之后,在讨论促进人民福祉和进行审判的权力之前(第四章和第五章),我们自然要讨论人民的权利,这就是第三章的工作。

在解释各条款的理据之前,我必须提醒大家注意,并非本法中的所有条款都属于该宪政工程的内容。经过相关的学术讨论后,其中的许多条款都可以改变。在已存在的诸宪法之下,各市民社会受到种种弊病的袭扰,我所提出的克服这些弊病的补救措施可归结为两点:政治法院制度,以及依据公民向政府缴纳的直接税收而赋予他们选举代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