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基本概念
一、社区
自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提出“社区”概念以来,各国学者根据社会变化和历史变迁带来的社区的变化,对不同历史时期的社区内涵和外延做出了不同的解释。这些不同的社区定义可以概括为地域主义和功能主义两种观点。前一种观点认为,社区是居住在一个区域有组织的团体,也就是区域社区。后一种观点认为社区是由共同利益和共同目标的人组成的社会群体,即功能社区。与国外学者们的观点不同,我国学者更加注重从管理学的角度来界定社区的功能和边界,更强调社区治理的有效性。曾担任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司长的张明亮指出:“按照便于服务管理和开发社区资源、促进社区的自洽原则和地域认同等社区的构成要素,适当地调整原有的街道、社区居委会的规模,调整之后的社区居委会辖区作为城市社区的主要形式,形成区域社区。”2000年出台的《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也明确提出“社区是指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目前城市社区的范围,一般是指社区制度改革后做了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因此,虽然政府管理者对社区的定义是出于治理的需要,但实际上是叠加了地域社区和功能社区的主要内涵。
社区是我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综合基础的群众基础机构。它为居住在一个固定区域和群体范围内的居民,起着一种媒介桥梁作用。社区的特点是具有一定数量的人口、一定范围的地域、一定规模的设施、一定特征的文化、一定类型的组织,社区居民之间有共同的认识和利益关系,有着较密切的社会交往。当前,我国城市社区大多由居民委员会改名而来,少部分来自村委会。社区是党委政府传达落实政策方针和掌握民情的“最后一公里”,是居民自治组织,其行政上接受街道办事处领导。社区没有行政级别,社区工作人员构成大致为:一是占绝大多数的由街道正式招聘的社区干部,每3年一次换届选举,由居民投票选举产生;二是由上级部门招聘,分派到社区工作的人员;三是大学生农村基层干部,来自省级招聘;四是公益性岗位,在社区工作的人员。
从我国社区建设的实践来看,社区作为我国基层的行政区划(非正式行政区划,是一种基于地域的自治组织),在农村一般称作行政村或自然村;在城市就是指街道办事处辖区或居委会辖区,具有居民自治、提供公共服务和协助政府处理社会事务等功能。从本书的研究角度来看,社区主要是从地理界限,即以一定的地域为研究对象,分析特定地域内各类灾害风险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