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统计制度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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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家统计机构的恢复与改革

到了1978年3月,为响应余秋里副总理的讲话,国务院批准恢复国家统计局,直属国务院管理。

1979年10月20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加强统计工作充实统计机构的决定》。按照该决定的要求,中央以及地方的统计机构相继重建完成,我国的统计机构最终恢复到“文化大革命”前的状态。

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我国政府逐步对统计管理体制建设工作进行改革。1981年,国务院审议通过了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改革统计工作的报告》。经过国家统计局和国家计委多次请示,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下设13个机构。

1982年,中央决定精简机构,即进行第一次政府机构改革。1984年,经国务院批准,农村抽样调查队和城市抽样调查队成立,由国家统计局直接组织领导,分别对农村居民收入、城镇居民收入、农产品产量和其他价格指数数据进行抽样调查。经多次调整,到1987年为止共增设9个机构。

1988年,国务院进行第二次机构改革。国家统计局“三定”改革方案发布,国家统计局仍直属国务院领导,是国务院主管全国经济统计和国民经济统计核算工作的重要职能部门,但整体职能结构有大幅转变:从着重负责经济领域统计工作转变为全面负责组织国民经济、社会、科技统计工作;从着重全民所有制统计转变为全面组织各种经济成分的统计调查工作;从着重生产型统计转变为生产经营型统计;从着重实物量统计转变为价值量和实物量统计并重。

1993年,国务院进行第三次机构改革,将1985年上划国家统计局管理的地方各级统计部门的行政编制划回地方。1994年2月24日,国家统计局“三定”改革方案通过批准,方案明确指出:国家统计局应尽快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经济信息的主要收集部门和国民经济统计核算的中心,成为强有力的国家统计监督机构和重要的咨询机构。国家统计局的部分职能被加强,部分职能被下放和转移。

1998年,第四次政府机构改革决定实施。6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国家统计局“三定”有关规定,明确指出国家统计局是主管统计和其他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国务院直属机构。根据“三定”的有关规定,各项普查工作中的技术性任务应全部交由事业单位承担。为切实做好全国普查工作的有效衔接,确保各项普查任务的有效落实,8月19日,中编办批复同意正式成立国家统计局普查中心。

为方便参与国际统计事务,促进国际交流合作,扩大中国在国际上的影响力,2001年9月国家统计局正式恢复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的名称和印章。2005年,统计局对其直属的三支调查队分别进行了体制改革,将农村调查队、城市调查队和企业调查队合并为一支调查队,并增设了地(市)级调查队,转移原三支调查队的基本职能,由国家统计局对其实行垂直管理。这次改革对强化健全国家基层统计调查工作,提高国家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具有重要积极影响。

2008年,国务院进行第六次机构改革,明确规定国家统计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职责范围有所调整:一是增加能源统计、服务业统计和社会发展统计等职能;二是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统计调查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标准和相关统计数据发布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