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商品税法律制度
商品税,国际上通称为商品和劳务税,指以商品包括劳务作为征税对象的税的总称,其计税单位是商品的流转额,即商品在流转过程中的价值额。商品税本质上是典型的间接税,只要商品可以投入销售和流转之中,商品税就可以被转嫁,故商品税的负税人往往是消费者或者最终购买者。商品税发生在商品的流转之中,其稳定和充分的特点保证了税收的稳定和持续,同时商品税可以充分地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但是商品税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如商品税的征收具有累退性,在其征收过程中并未对纳税人的具体经济水平差异进行考虑,而是普遍适用,不论其纳税能力强弱一律均采用同种制度,这导致对于纳税能力弱者而言负担相对更重;此外,在多环节征税时还会产生重复征税的可能性。目前而言,商品税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三个税种。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10月30日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全面取消了营业税,实施60多年的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
第一节 增值税制度
【规则要点】
增值税是对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依据增值额计算方式,增值税可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三类。增值税的纳税主体可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大类,征税范围一般指在中国境内进行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货物进口。中国增值税税率分为基本税率、低税率和零税率三类。增值税的出口退税指纳税人出口适用税率为零的货物,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
【理解与适用】
增值税是对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所谓增值额,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从事工业制造、商业经营和提供劳务过程中新创造的那部分价值。增值税本身以商品流转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使其可有效避免重复征税从而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和税收公平原则的实现,这也导致其被视为“中性”税种。同时,增值税在商品流转的各个环节中进行了合理分配,促进生产专业化和企业的横向联合,最终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值税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增值税纳税人之间征纳活动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一、增值税类型
由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增值额,而增值额的具体计算方式存在差异,故中国将增值税分为消费型增值税和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三类。
(一)消费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指计算增值税征收额时,允许纳税人将购置的用于生产的固定资产的价值或者已纳税款一次性全部扣除的增值税,即纳税企业用于生产的全部外购生产资料均不在征税内容之中。该类型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全部消费品的价值,而不包括投资品的价值,使得法定增值额小于其理论上的增值额,最终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但是税负的减轻有利于鼓励投资,加速设备的更新换代,最大限度地发挥了增值税的优越性,故被认为是最先进的一种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在大多数国家得到认可,中国自2009年1月1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进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改革。
(二)生产型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指计算应纳增值税额时,仅允许扣除原材料等非固定资产的价值或者已纳税款,而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所含税款的增值税。该种方式从社会整体角度看,将税款负担加诸固定资产和消费资料之上,也就是将国民生产总值作为计税依据,因而称为生产型增值税或者GNP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税额是三种增值税类型中最高的,这使得国家财政收入能够得到保证,故多年以前在中国实行。但是,生产型增值税中扣除项目不彻底,计税依据中包含外购固定资产的价值,故发生了对固定资产的重复征税,不利于吸引投资和促进设备的更新,因而在中国逐渐被消费型增值税所代替。
(三)收入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指在计算应纳增值税额时,只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折旧部分价值或应纳税款,因此就整个社会而言,实际上是对国民收入或者国民净产值征税,故被称为收入型增值税。该种增值税计税依据与理论增值额范围相吻合,是理论上的标准增值税,但是在实践中则很难实现。其困境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收入型增值税要求税收机关对于折旧额进行精准判断,这导致税收机关必须花费大量时间进行审查。同时,不同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计量方法也不同,而且企业可能选择不同的折旧方式,种种因素导致对于折旧额的准确认定几乎难以实现。另一方面,折旧分期抵扣不利于凭票抵扣制度的推行。目前,极少数国家会采用该种类型增值税。
二、增值税纳税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主体指中国境内销售或者进行货物进口、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单位及个人。“单位”,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若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等方式进行经营,且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该单位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则认定该单位为纳税主体,否则均以承包人、承租人或挂靠人为纳税主体。此外,如果中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且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则以其境内代理人作为扣缴义务人;如果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且无境内代理人,则以劳务和服务接收方为扣缴义务人。
增值税的纳税主体可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大类,划分标准为税法地位和税款计算方式。一般纳税人可以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且采用购进扣税法计算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且采用简易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标准性单位。
具体标准包括以下三项: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
(2)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
(3)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于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进行认定: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
一般纳税人取得法定资格,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服务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税款抵扣制度计算应纳税额。但是如果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提供准确税务数据或是纳税人销售额已经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没有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则不得适用一般纳税人的相关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税款抵扣制度计算应纳税额或是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一旦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则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除非国家税务总局对其另有规定。
(二)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之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增值税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简称年应税销售额,指纳税人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而所谓会计核算不健全,指不能按照规定设立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如果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但会计核算健全,且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则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后称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即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
(2)除以上规定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5)年应税“营改增”规定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
三、增值税征税范围
增值税征税范围,又称应税范围,一般指在中国境内进行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货物进口。“中国境内”在货物、不动产的语境下,要求其运输起始地或者是所在地在境内;在其他语境下,则要求销售方或购买方在境内。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特殊的征税范围值得注意,包括特殊征税项目和特殊征税行为。
(一)一般征税范围
1.应税销售行为
应税销售行为,指对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有偿转让。有偿可以是直接交付价款,也可以是其他货物或者经济利益的交换或取得。这里的货物仅指有形动产。劳务主要指加工和修理修配。“加工”指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对货物进行处理和制造,而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的业务。“修理修配”则是指受托方对委托方提供的受损或丧失功能的货物加以修复,从而使其恢复原状或原有功能的业务。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本身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其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属于该范围。服务,包括陆路、水路、航空和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特殊和其他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基础和增值电信服务。
2.货物进口
货物进口,指申报有形动产进入中国海关境内。这里的货物包括国外制造和中国出口后转内销的货物、国外捐赠货物以及进口者自行采购的货物。中国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仅规定货物进口有关内容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而未将货物出口纳入该范围之中。
(二)特殊征税范围
特殊征税范围即一般征税范围之外,但是同样需要征收增值税的业务或行为。
1.特殊征税业务
特殊征税业务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
(2)银行的金银销售业务;
(3)典当业死当物品销售业务;
(4)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业务;
(5)集邮商品如邮票、邮折等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销售业务。
2.特殊征税行为
(1)视同销售行为
视同销售行为,指某些行为虽然不属于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一般销售行为,但基于财政收入保障需求、防止对税法的规避以及经济链条和征税的连续性考量,税法将该种行为视为与销售货物相同的行为从而适用货物销售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视同销售行为包括以下八项:
①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 销售代销货物;
③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2)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行为。一般而言,除非税法另有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需要缴纳增值税。这里的主体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而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3)视同应税服务提供行为
一般而言,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应当视为提供应税服务,但以公益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4)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兼营行为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兼营行为,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既存在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货物销售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又存在不属于该范围的行为,且二者之间无联系。对于该种行为,应当对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分别核算。未进行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四、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
(一)增值税税率
中国增值税税率分为基本税率、低税率和零税率三类。
第一类:基本税率。
税率为17%,适用于一般的货物销售、货物进口及其他情况。
第二类:低税率。
低税率为11%,适用于以下情况:
一是粮食、食用植物油;
二是自来水、暖气、冷水、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三是图书、报纸、杂志;
四是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五是国务院及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货物。
此外,若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另有规定外,其税率为6%。
第三类:是零税率。
该种税率适用于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及无形资产,国务院确定的具体范围规定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之中。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1)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A.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B.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C.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2)航天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A.研发服务;
B.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C.设计服务;
D.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E.软件服务;
F.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G.信息系统服务;
H.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I.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J.转让技术。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2.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
A.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B.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C.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D.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E.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F.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G.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H.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A.电信服务;
B.知识产权服务;
C.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D.鉴证咨询服务;
E.专业技术服务;
F.商务辅助服务;
G.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H.无形资产。
(4)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5)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6)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承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中国港澳台地区运输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中国港澳台地区运输服务,由承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由出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由境内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增值税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是指对特定的货物或特定的纳税人销售的货物、应税劳务在某一生产流通环节应纳税额与销售额的比率,其主要是针对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方法计税的项目。适用征收率的货物和劳务,应纳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自2014年7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为3%。
一般纳税人销售进项税额不易确认和计量的货物或是提供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按照简易办法适用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前述货物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装机容量为5000万瓦以下)生产的电力;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沙、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沙、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7)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物品);
(8)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9)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
(10)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如果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则36个月内不得变更。该种情况下一般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
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具体可分为三种情况:
(一)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
该种情况下,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所谓销项税额,即销售额与税率的乘积。
进项税额,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一般可以被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4)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该公式中销售额是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销售额。如果小规模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则应该按照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以上两个公式中增值税征收率均为3%。
(三)纳税人进口货物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分别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六、增值税税收优惠
(一)税收减免制度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5条的相关规定,下列项目可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此之外,国务院有权规定其他增值税的减免项目。但中国的各地区、各部门则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二)起征点制度
起征点制度规定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7条中。如果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则可免征增值税。只有达到起征点的才会全额征收增值税。
七、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
增值税出口退税,是指纳税人出口适用税率为零的货物,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如果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若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规定,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情况,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经退回的税款。
八、增值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应税销售行为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如果是货物进口,则发生在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关系密切,其区别在于纳税期限是一个时间段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一个时间点。对于应税销售行为,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与此相同。
对于货物进口,纳税人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三)纳税地点
增值税纳税地点既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重要问题,也是确定税务机关管辖权的重要内容。纳税地点的规定依据业户是否固定及货物销售行为的地点划分为三类:
其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此外,如经过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该固定业户也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其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若未进行报告,则该固定业户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该固定业户并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其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若其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则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对于进口货物,应当由纳税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九、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专用发票,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应税销售行为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并可按照增值税法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目前,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规制的是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实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即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对于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制度。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区县税务机关依法审批。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须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国税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同时明确: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情况进行审批,保证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
一般纳税人进行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除此之外,如果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典型违法行为有两种:代开发票和虚开发票。如果向没有与自己发生直接购销关系的他人开具发票,则构成发票代开;如果在无任何购销事实的前提下为他人、为自己或是让他人为自己或介绍他人开具发票,则构成虚开发票。这两种情况下一律按照票面所列商品的适用税率全额补征税款,且按照偷税行为进行处罚。若构成刑事犯罪,则依法给予刑事处罚。
【风险提示】
1.一般纳税人取得法定资格,需要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若纳税主体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则不得适用一般纳税人的相关规定。
2.如果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情况,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经退回的税款。
【相关案例】
常熟市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常熟市国家税务局暂缓办理退税纠纷案
原告常熟市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江苏省常熟市国家税务局作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认为被告对原告暂缓退税依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被告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辩称,因原告有部分毛皮产品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答辩人下属稽查局于2016年6月立案稽查,因案件复杂、重大,该案尚在检查过程中,至今尚未结案。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6条第2款规定,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5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送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本案中,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因该公司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而对其立案查处,该案尚在查处过程中,由于所涉税款已经办理退税,故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对该公司其他货物出口退税暂缓办理,符合法律规定。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节录)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