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精释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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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确规定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内容

一般认为,目标责任制度是目标管理与责任制度的结合。其中,目标管理是参与管理的一种表现形式,目标管理理论在政府部门有着广泛应用,实行目标责任考核是其最普遍的应用形式。理论和实践均证明,目标责任考核是目标管理理论在政府部门的普遍应用形式,其作为一种先进科学的现代管理方法,对于提高行政机关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政府工作目标的实现,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现阶段的我国政府管理中,人们将“目标”理解为政府组织绩效,对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就是绩效考核。这种管理制度的根本特征是,一级政府或部门在一定时限内(一般为一年)的总体目标任务确定之后,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下层层分解、逐级落实(签订目标责任书),并依据落实的目标任务进行相应的考核,确定和判断一级政府或部门及其人员的工作优劣情况,并按照考核结果实行相应的奖惩。考核结果将作为上级对下级政府激励的依据,因而考核被称为机关绩效管理在目标责任制中的主要体现方式。相关论述参见:李澍帆,《完善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的思路》,《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8年第3期;刘佳、阎波、吴建南:《地方政府目标责任制创新:动因、过程与效果——基于西部某县的案例研究》,《第六届中国科技政策与管理学术年会论文集》,2010年12月。责任制度是问责理论的一种具体表现。在行政管理领域中,问责理论是伴随着现代有限政府、责任政府的概念而出现的。问责的核心是缔约责任,代理者须解释责任并负责,委托者可以追究其责任。作为问责理论的具体表现形式,一般认为,责任制度是指以提高管理效益为中心,明确规定组织系统内部各个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职责和权限的一种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强调公共权力的代理者须向委托者解释职责履行情况,并为其绩效承担责任,因而也称为绩效责任制度。相关论述参见:刘佳、阎波、吴建南,《地方政府目标责任制创新:动因、过程与效果——基于西部某县的案例研究》,《第六届中国科技政策与管理学术年会论文集》,2010年12月。作为政府管理的重要工具之一,目标责任制考核制度在我国至今走过了几十年。实践证明,目标责任考核是考核政府实绩、衡量发展结果、引领发展方向、促进工作落实的有效手段,能够起到“指挥棒”、“风向标”和“助力器”的重要作用,有助于引导各级政府把工作重心放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上,有利于增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转型跨越发展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贾艳:《政府部门目标责任考核管理的运行机制研究》,《科技与创新》2016年第13期。由此可见,《条例》明确规定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内容,必然有助于督促政府在促进绿色建筑发展上有效履行绿色法定职责、投入更多精力物力财力,进而有助于全面实现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既定目标。

需要补充的是,在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明确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的法定内容之一后,还应当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科学、规范、标准的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落实考核工作的奖惩措施、增强考核结果的运用力度,形成“目标体现科学性、方法体现可操作性、结果体现导向性”的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政府考核机制,进而使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目标责任考核更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和实效性,真正发挥考核工作的导向、激励和鞭策作用,并助推绿色建筑的深入发展。

此外,2018年12月21日,为全面贯彻落实《条例》,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订并发布了《河北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工作方案》。该《方案》对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目标责任考核制度的落实作了进一步明确,不仅再次强调,要“严格目标责任”,而且具体规定:“将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等情况,纳入对各市节能、削煤目标考核,纳入对各市县城建设考核,纳入对各市改革考核”“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好绿色建筑发展的各项责任,完善各项考核办法,促进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建筑相关工作。

【本条主旨】

本条文是关于促进绿色建筑发展部门职责的规定。

【本条释义】

《条例》通过后,业内人士认为,《条例》共有九大亮点,其中之一就是不仅确立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为促进绿色建筑发展主管部门的法律地位,而且明确了财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各部门在促进绿色建筑发展问题上的法定职责,形成各司其职,合理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良好局面。信贺宁、高京伟等:《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权威人士解读〈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河北经济日报》2019年1月28日第3版。

首先,本条文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据此确立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为促进绿色建筑发展主管部门的法律地位。一方面,这一规定与上位法的相关规定保持了一致。例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也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此方面的职责进行了相应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三条分别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另一方面,这一规定与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精神和具体安排保持一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河北省机构改革方案》规定,除“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划转至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其他职责予以保留。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例,“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减排”是其主要职责之一,具体内容包括: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制定住房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和推动建筑节能减排、绿色建筑发展和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化。

其次,本条文对其他管理部门在促进绿色建筑发展上的法定职责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建筑相关工作”。实践证明,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涉及方方面面,从规划制定、计划拟定到土地供应、资金保障,牵涉太多部门。因此,必须在确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为促进绿色建筑发展主管部门的同时,明确其他部门在促进绿色建筑发展上的应有职责,唯有如此,才能有效促进绿色建筑发展,顺利实现既定发展目标。例如,依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相关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和控制指标,并纳入建设工程规划审查和规划条件核实”;再如,《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时,应当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总之,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在促进绿色建筑发展问题上责无旁贷。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资金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运营绿色建筑。

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培训,培育市场导向下的绿色建筑技术创新体系,促进绿色建筑技术进步与创新。

对在绿色建筑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条主旨】

本条文是关于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资金技术保障和表彰奖励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文共由三款组成,所涉内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