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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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中央银行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中央银行产生的历史背景

1656年,瑞典银行成立,于1661年发行了欧洲首张银行券,作为硬币的替代物。1668年,瑞典银行被收归国有,成为世界上最早的中央银行。自此以后,各个国家相继出现了自己的中央银行。中央银行之所以在17世纪中期的欧洲首先产生,是由欧洲当时的客观历史背景决定的。

(一)商品经济快速发展

得益于12世纪开始逐步兴盛起来的“生产力革命”和科学技术的发展,13至14世纪的西欧,社会分工程度不断加深,商品经济的发展已初具规模,国内贸易在市场进行,国际贸易在集市进行,商品经济不断向前发展。15至16世纪,欧洲资本主义制度开始形成,社会生产加速转向商品化,一些手工业开始脱离农业而成为新的独立的部门,出现了很多新兴行业并形成了若干工业中心。农业也逐渐从传统的自给自足型转向商品生产型,城市和城镇大量增加,商品贸易进一步发展。17世纪,科学发明和技术革新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力发展,西欧的商品经济已经比较发达,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组织起来的工商业和新式农业已经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

(二)银行业的兴起与发展

13至14世纪,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有一些商人分离出来专门经营银钱业,在此基础上,开始出现了早期的银行,比较著名的如1397年成立的麦迪西银行(Medici Bank)、1407年热那亚的圣乔治银行(Bank of St. George)等。15至16世纪,伴随着欧洲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兴起,银行的设立和发展也出现了一个高潮,如1587年成立的威尼斯银行(Bank of Venice)、1593年成立的米兰银行(Bank of Milan)等,这些银行已开始具有现代银行的某些特征。同期在纽伦堡、里昂、法兰克福、布鲁日、安特卫普等交易中心也先后设立了类似的银行。17至18世纪,欧洲资本主义制度确立,社会生产力飞速发展,极大地推动了银行业的业务扩展,如发行银行券、为企业开立账户并办理转账、为新兴行业融资并提供服务等,使银行真正具有了现代银行的性质。1609年成立的阿姆斯特丹银行(Bank of Amsterdam)是这一时期新式银行的突出代表。新式银行经营的成功,引来了大批效仿者,出现了银行设立的又一次高潮。在这一时期设立的银行中,1656年设立的瑞典银行和1694年设立的英格兰银行对日后中央银行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它们不但在业务上有许多创新,而且也是最早发展成为中央银行的银行。

(三)货币信用关系广泛发展

到了17世纪中期,一方面,欧洲的经济商品化程度不断加深;另一方面,银行业发展规模不断扩大,二者相互推动,促进了货币、信用与经济的融合,以货币关系为特征的银行信用逐步成为信用的主要形式。在现代银行出现之后,资本主义的发展开始以社会资本积累的形式加速进行。一方面,银行为企业的资本联合和社会筹资提供条件与便利,如为股份公司代理发行股票、代付股息和建立股票转让市场,为多种形式的企业代理各类债券发行、转让和还本付息等;另一方面,还直接提供银行贷款扩大企业资金,并通过对商业票据办理承兑、贴现、抵押放款等方式把商业信用转化为银行信用,使银行信用的范围和规模大大扩展。

此时银行已成为一种重要的中介力量,将众多闲散的资金聚集起来提供给商人资本家,作为可支配的资本加以运用并营利;而广大提供资金的存款者也能获得一定的利息收入。这种双赢的制度被社会所普遍接受,整个社会形成复杂的货币信用网络。

(四)商品经济新矛盾新问题的显现

虽然现代银行体系及信用制度成为商品经济运行的重要支撑力量,但当时的信用制度特别是银行信用体系还比较脆弱,现代银行大量设立和业务创新以及信用规模的扩展缺乏稳定、有效的制度保证,银行体系出现了一些新矛盾和新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银行券的分散发行与普遍接受之间的矛盾

发行银行券的银行由于经营规模和信誉优劣不同,在被社会接受的程度上存在很大差异。因此流通范围受到限制,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2.票据交换和清算业务量迅速扩大与清算效率低下之间的矛盾

银行信用制度的发展,使银行票据交换的数量和清算业务量猛增,规模有限的商业银行只能降低清算速度来应付日益增长的业务量。同时,因为商业银行的规模有限,所以它清算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范围受到限制,给票据业务带来麻烦,也减缓了清算速度。

3.金融秩序混乱,缺乏监督

由于大量银行的设立,银行业的竞争更为激烈,迫使一些银行不顾货币发行纪律,滥发货币,造成货币兑付困难,甚至有些银行高息揽储,铤而走险,给整个金融秩序造成混乱。

4.银行破产,经济受到严重冲击

由于银行经营规模小,抵御风险的能力差,再加上债权债务清算效率低下,违反货币发行纪律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容易造成信用链的断裂,银行倒闭经常发生,商品流通受阻,社会再生产无法顺利进行,经济发展受到严重冲击。

二、中央银行产生的客观经济需要

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脆弱的信用制度与银行体系之间的矛盾不可避免,解决矛盾的办法便是建立一个特殊的机构,我们称之为中央银行。中央银行产生的历史必然性来自以下5个方面:

(一)统一货币发行的客观需要

与本身具有价值的金属货币不同,银行券只是一种信用货币,是金属货币的代表符号,它的流通支付能力取决于其兑换金属货币的能力,即取决于银行券发行机构的信誉。如果发行银行都能保证自己发行的银行券能及时足额兑换,那银行券的发行在给商品流通带来方便的同时不会产生严重的问题。但实际并非如此。

第一,由于各个银行都可以发行自己的银行券,在同一地区会有多种银行券同时流通。分散发行、多种信用货币同时流通与“一般等价物”这一货币的本质属性产生矛盾,也给社会的生产和流通带来困难。

第二,众多银行各自独立发行的银行券由于其发行银行的实力、资信状况、经营状况和分支机构设立状况的不同,其被接受程度和使用范围是不同的。一些中小银行发行的银行券只能在当地和较近地区流通,这与蓬勃发展的社会化大生产很不适应。多种银行券同时流通而兑换时又必须回到原发行银行兑换也给使用者带来新的不便。

第三,随着银行数量的不断增加和银行竞争的加剧,有的银行因经营不善而无法保证自己所发银行券能及时兑现;有的银行甚至破产倒闭,无力兑现。这些情况的发生都使银行的信誉大大受损,某种银行券不能兑现所带来的连锁反应对社会的影响极为突出,商品流通无法顺利实现,极大阻碍了社会经济发展。

第四,从宏观上看,信用货币的发行与流通虽然给商品经济带来了比金属货币流通时更为便利的条件,也使银行突破了金属货币量的限制,扩大了银行信用,从而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动力,但随之也带来了一个新的问题:如果银行提供的信用货币超过了客观需要,也会给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引起经济和社会的动荡。

上述诸多问题的存在,客观上要求信用货币的发行权应该走向集中统一,由资金雄厚并且有权威的银行发行能够在全社会流通的信用货币。于是,国家即以法律限制或取消一般银行的银行券发行权的方式,将信用货币的发行权集中到几家以至最终集中到一家大银行——中央银行。

(二)统一票据交换和清算的客观需要

随着银行业务的不断扩大,银行收受票据的数量也急速增长,各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日趋复杂,票据的交换业务变得繁重起来。不断增长的票据交换和清算业务与原有的票据交换和清算方式产生较大矛盾。虽然当时在一些城市已由若干银行联合建立了票据交换所,但很多银行并不能获得他们的服务。如英国伦敦在1770年由数家银行成立的票据交换所只允许成员银行参与交换,直到1854年6月8日才允许同城的其他银行参与其中。

在银行数量增加、银行业务扩大和银行间债权债务关系日益复杂的情况下,由单个或少数银行自行处理结算和清算业务,已经不能满足商品经济活动和银行业务发展的要求。客观上要求建立一个全国统一和公正的权威性清算机构——中央银行,能够快速清算银行间各种票据,高效清理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使资金顺畅流通,保证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

(三)保证银行支付能力的客观需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工商企业对贷款需求量不断增加,为了满足借款人的资金需求,同时也为了自己的经营能获取利润,商业银行通常尽量减少支付准备金。但当贷款不能按期收回或发生存款人挤兑时,商业银行面临流动性风险。通过同业透支、拆借只能解决少量的临时困难,面对大的危机,银行根本无能为力。在缺乏外部保护与管理的条件下,单个银行的储备体制是十分脆弱的,难以抵御大的市场风险。

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和金融体系的稳定,客观上需要有一家权威机构集中银行的一部分现金准备,充当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各国可以通过立法,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将其吸收的储蓄按一定的比例上缴中央银行,建立法定准备金体制,以此减少流动性风险与清偿危机对银行信用体系的冲击,维护商业银行的支付保证能力。

(四)金融业稳健运行的客观需要

银行和金融业在整个社会经济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因此金融运行的稳定成为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条件。金融的稳定运行需要有一个公平、健全的规则和机制。各个银行的运作一般是依据各自的经营原则进行的,尽管在运作过程中各银行之间也形成了某些约定,但这些约束的效力是有限的,这使金融活动经常出现无序甚至混乱的状况。为了保证银行和金融业的公平有序竞争,保证各类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减少金融运行的风险,政府对金融业进行监督管理,不得不依靠专门的机构来实现。

由于金融业监督管理的技术性很强,这个专门从事金融业管理、监督及协调的职能机构要有一定的技术能力和操作手段,还要在业务上与银行建立密切联系,以便于指定的各项政策和规定能够通过业务活动得到贯彻实施。这便是中央银行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五)为政府服务的需要

在资本主义制度确立的过程中,政府的职能作用也越来越突出。政府职能的强化增加了开支,政府融资便成为一个重要问题。在各自独立发展的银行体系中,政府融资要与多家银行建立联系,且这种联系也是极其松散的,这就为政府融资带来不便。而且,当政府需要巨额资金弥补财政赤字时,一般、个别的银行由于资金实力有限,也不能满足政府的需求。

因此,为了保证和方便政府融资,发展或建立一个与政府有密切联系、能够直接或间接为政府筹资或融资的银行机构逐步成为政府要着力解决的重要问题。这也直接促成了中央银行的产生。

三、中央银行制度的初步形成

从1668年瑞典国家银行的成立到1913年美国联邦储备体系诞生,先后共经历了250多年的漫长时期,为中央银行制度的初创期。在这期间,世界上大约有29个国家建立了中央银行,其中欧洲有19家,美洲有5家,亚洲有4家,非洲有1家。

初创期中央银行的产生通常有两种途径:一是由信誉好、实力强的商业银行逐步演变而来,在演变过程中,政府根据客观需要赋予商业银行某些特权;二是政府直接组建中央银行,典型代表是美国联邦储备体系。

该时期比较重要的中央银行有以下几个。

(一)瑞典银行

历史上最早形成的中央银行是瑞典国家银行。其前身是瑞典里克斯银行,1656年由私人创建,是欧洲第一家发钞银行。1668年瑞典政府将里克斯银行改建为瑞典国家银行。

瑞典国家银行被公认为历史上最早形成的中央银行,是由于瑞典国家银行最先享有货币发行特权,最先由国家经营。然而,它未能成为现代中央银行的鼻祖,原因有:第一,在早期,瑞典国家银行的业务大部分属于商业性业务;第二,瑞典国家银行虽然最先享有货币发行权,但1830年后,瑞典各商业银行也可以发行货币,直到1897年,发钞特权重归瑞典国家银行。由此可见,瑞典国家银行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中央银行应从1897年开始。

(二)英格兰银行

英格兰银行成立晚于瑞典银行,但却是最早全面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银行。1694年7月27日,伦敦城1268家商人出资合股建立了著名的英格兰银行,英格兰人威廉·彼得森建议募集120万英镑作为资本金,并将资本金全部借给英国政府,以此作为建立银行的条件。同时,英国议会确定英格兰银行为国家银行,授予其在不超过资本总额的限度内发行银行券和代理国库的特权。

英格兰银行成立之初是作为一家私人股份商业银行设立的,从事银行存款、贷款和贴现业务,但它还享有政府赋予的一系列特权。第一,向政府放款,抵补英国连年殖民战争的经济需要;第二,以政府债券为抵押,发行等值银行券,进行业务经营;第三,代理国库,管理政府证券,并于1752年管理国家债券。

随着英格兰银行货币发行权的扩大,其地位、经济实力和社会信誉也迅速提高,许多商业银行为了结算方便,将存款的一部分作为准备金存入英格兰银行,商业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划拨冲销和票据交换的最后清算都通过英格兰银行进行。1854年英格兰银行获得最终清算银行的地位。

【专栏1-1】 19世纪伦敦金融区的保姆

19世纪,英格兰银行在英国各地开设了11处分行,但基本上还是分布在伦敦,以“银行的银行”身份为民间经济服务。其他银行如果希望发行货币,或是储户有支票要在伦敦兑现时,必须在英格兰银行存有储备金,以便和其他银行交换票据之用。在拿破仑战争时期,英格兰银行停止用黄金赎回该行发行的票券,因而强化了该行的地位。国会议员汤普森在1802年写道:“伦敦比较大额的支付完全是利用英格兰银行的票据,因为该行信用绝佳,银行家一致同意,并引导其他人不接受其他民间公司在伦敦流通的票据作为支付工具。”英格兰银行大概在这个时期,担负着伦敦金融区保姆的角色。

(三)美国联邦储备体系

美国联邦储备体系是政府直接组建中央银行的典型代表。1791年美国建立第一联邦银行(the First Bank of the United States),总部设在费城。在经营期满以后,第一联邦银行被宣布解散。1816年,美国政府成立了第二联邦银行,经营期满以后仍旧无法继续开业。1908年5月,美国国会建立国家货币委员会,调查与研究各国中央银行制度。1912年国会决定建立既可兼顾各州利益又能满足银行业集中管理需要的联邦储备制度。1913年12月23日,美国国会通过了《山姆·格拉斯法案》,即《联邦储备法案》(The Federal Reserve Act),该法案为中央管理和地方管理、自愿参加和强制参加、政府所有和私人所有、政府管理和私人管理的相互平衡提供了成功的范例,这是银行制度史上划时代的创举。1914年,联邦储备体系正式建立,标志着美国中央银行制度的正式形成。

四、中央银行制度的普及发展

中央银行制度在经历了初创期后,其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为中央银行的推广期;第二阶段是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至今,为中央银行制度的强化期。

(一)中央银行制度的推广期

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各国的经济与金融发生了剧烈波动。从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的30多年间,世界各国的政治结构和国家间的版图划分发生了很大变化,一些殖民国家走向独立,也有一些国家联为一体,因此中央银行的建立与重组也随之变动较大。由于这几十年战争不断,许多国家的经济发展也出现了停滞局面,经济金融秩序出现混乱。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为了恢复经济发展,稳定经济金融秩序,各国都对中央银行加强了控制,与此同时,中央银行的权力与责任也大大增强了。

从1944年国际社会建立布雷顿森林货币体系到20世纪70年代初该体系解体的近30年间,中央银行制度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欧美国家中央银行以国有化为主要内容的改组和加强;二是亚洲、非洲等新独立的国家普遍设立中央银行。由于欧洲国家经济和金融发展比世界其他地区要早,因此中央银行的设立和发展也比其他地区早得多,美洲国家的经济和金融发展比欧洲晚但比亚洲和非洲的大部分国家早,这在中央银行设立和发展方面也同样体现出来。

(二)中央银行制度的强化期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欧美国家的中央银行发展主要体现在改组和加强上。美洲少数前期未设立中央银行的国家在这一时期也都建立了自己的中央银行。由于亚洲和非洲的经济和金融发展比欧美晚得多,中央银行制度的形成也晚得多。除少数几个国家如日本、中国、朝鲜、埃及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成立了早期的中央银行,以及伊朗、印度、土耳其、阿富汗、泰国、南非、埃塞俄比亚等在1921—1945年间也成立了自己的中央银行外,其余绝大多数亚洲和非洲国家的中央银行是由政府直接组建的,并借鉴了欧美中央银行发展的经验,使中央银行直接具备了比较全面的现代中央银行特征。

【专栏1-2】 中央银行制度强化时期的法兰西银行

法兰西银行是法国的中央银行,于1800年在拿破仑的倡议下建立。法兰西银行最初是私人银行,随着其活动范围的扩大,政府控制的加强,一步一步地由私人银行转变为官方银行,最后于1945年12月2日被收归国有,正式成为法国的中央银行。享有发行钞票的独有特权且不受限制,承办黄金和外币买卖发行债券和公开市场操作等业务。

1973年1月3日,法国政府公布了《法兰西银行法》,规定法兰西银行也可以参与货币政策的制定,因此法兰西银行在制定和执行政策方面实际上是集中统一的。在货币政策方面,1961年有关法律规定各银行的现金对存款总额应保持一个最低水平。1967年实行准备金制度,并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准备金率。同时影响各银行业务活动的还有贴现政策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手段。法兰西银行在国有化后全面履行中央银行的职能,得到了很大的发展,成为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工具。

五、中国中央银行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20世纪初,中国的中央银行制度开始萌芽并发展,从晚清时期的户部银行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1.清政府时期的中央银行

1904年,为整理币制,由户部奏准清政府设立户部银行,为官商合办,额定股本白银400万两,政府拨款20万两,其余国内各界认股,1905年8月在北京开业。1908年7月,户部银行更名为大清银行,政府授予该银行铸造货币、代理国库、发行纸币、经理公债及代公众办理各种证券等特权,成为中国最早出现的具有部分中央银行职能的国家银行。

2.国民革命政府时期的中央银行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大清银行改组为中国银行,继续行使中央银行的部分职能。1924年8月孙中山在广州组建国民革命政府,成立了国民革命政府的中央银行。1926年,北伐军攻下武汉,同年12月在武汉设立了中央银行。在广州和汉口成立的这两家中央银行存在的时间都很短,虽然采用了中央银行的名称,但没有真正行使中央银行的基本职能。

3.国民政府时期的中央银行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制定了《中央银行条例》,于1928年11月新成立了中央银行,额定资本2000万元,全部由政府拨款,总行设在上海。该行被授予经理国库和发行钞票的特权,并在全国各地设立分支机构,行使中央银行职能。1929年3月1日,将原来的广州中央银行改为中央银行的分行,1933年1月1日又改为广东省银行。1937年7月,国民政府为应对战时金融紧急情况,协调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四家银行的业务活动,在上海成立了四行联合办事总处,1939年9月对四联总处进行了一次大的改组,由四行之间的联系机构改变为中国金融的最高决策机构。1942年7月1日,四联总处对四家银行的业务又作了重新划分,将货币发行权、代理国库、调剂金融市场,外汇储备和金银储备管理等权力都集中到了中央银行。

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的中央银行

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成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并决定成立国家银行,同时授予发行货币的特权,并经理国库、代发公债及还本付息等中央银行及商业银行业务。1932年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正式营业,并陆续在中央革命根据地所辖各地设分支机构。该行作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发行银行和政府银行,在革命根据地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5.新中国的中央银行

1948年12月1日,以原解放区的华北银行、北海银行和西北农民银行为基础,在石家庄建立中国人民银行,成为新中国的中央银行,并在当日统一发行了第一套人民币。1949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迁至北京。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后,各解放区的银行逐步合并改组为中国人民银行的分行。新中国成立以后,对国民政府时期的银行采取了不同的政策,由中国人民银行接管了原国家资本银行,取缔了外国在华银行的特权,整顿改造了民族资本银行,将全国的农业、工业、商业、短期信贷业务和城乡居民储蓄业务全部集中于中国人民银行,并在全国各地设立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发展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第一阶段。1978年年底以前,全国实际上只有中国人民银行一家银行,虽然在名义上也存在其他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但这些银行和金融机构实际上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银行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同时具有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双重职能,既行使货币发行、经理国库和金融管理等中央银行职能,又从事信贷、储蓄、结算、外汇等商业银行业务,并在金融业中具有高度垄断性。总的来看,这一时期中国的银行体系基本上是单一式的银行体系,也被称为“大一统”的银行体系,从中央银行制度来说,则是复合性的中央银行制度。这种复合式的中央银行制度是与这一时期国家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

(2)第二阶段。1979—1983年中国人民银行的双重职能开始逐步剥离,中央银行的职能逐步增强。这期间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推进,经济与社会加速发展,中国的银行体系也加大了调整,先后恢复、分设了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银行的机构与业务从中国人民银行独立出来,并成立了信托投资公司和城市信用社等其他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的经营性业务逐步减少,开始了向专司中央银行职能的过渡。

(3)第三阶段。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基本职能、组织结构、资金来源以及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关系等都做出了比较系统的规定。1984年1月1日,中国工商银行成立,中国人民银行承担的工商信贷、城乡储蓄等非中央银行业务划归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1986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首次以法规形式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性质、地位与职能。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这也是新中国第一部金融大法,该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现代中央银行制度正式形成并进入法制化发展的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