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用教材: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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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税法要素

考情分析:对于本节内容,题型多为多选题,题量通常在1道左右。考查重点为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和附则,尤其是征税对象、税率的分类(这是常考点)。

学习建议:理解记忆本节内容,着重掌握基本概念及相关要点。税法要素是所有完善的单行税法都共同具备的,仅为某一税法所单独具有而非普遍性的内容,不构成税法要素,如扣缴义务人。

税法要素是指各种单行税法具有的共同的基本要素的总和。税法要素既包括实体性的,又包括程序性的,并且是所有单行税法都共同具备的内容。税法要素通常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附则等。

一、总则(*)

总则主要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等。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特制定本条例。”此条例突出了该条例制定的目的,即“立法目的”。

二、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又叫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义务人有两种基本形式: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我国法人主要有4种: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

与纳税人紧密相连的两个概念是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前者是指虽不承担纳税义务,但依照有关规定,在向纳税人支付收入、结算货款、收取费用时有义务代扣代缴其应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代收代缴义务人是指虽不承担纳税义务,但依照有关规定,在向纳税人收取商品或劳务收入时,有义务代收代缴其应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三、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又叫课税对象、征税客体,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

征税对象按其性质的不同,通常可划分为5大类:流转额、所得额、财产、资源和特定行为。因此将税收也分为相应的5大类:流转税(或称商品和劳务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和特定行为税。

【知识拓展】税基又叫计税依据,是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依据,是对课税对象的量的规定。

以计算征税对象的计量标准为依据,税种可分为从4价税和从量税。以征税对象的价格为依据,来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种,属于从价税;以征税对象的数量(件数、重量、容量、面积等)为依据,来计算应征税额的税种,属于从量税。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同时计征的称为“复合计税”,如卷烟和白酒的消费税均适用于复合计税方式。

四、税目(**)

税目是在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是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税目的相关要点如下。

(1)明确具体的征税范围,凡列入税目的即为应税项目,未列入税目的,则不属于应税项目。

(2)贯彻国家税收调节政策的需要。

(3)并非所有税种都需要规定税目,如企业所得税。

名师点拨

本部分内容容易在考试中命题,考生应当注意征税对象的两大分类以及它们的区别和特点。

【例题8·单选题】(2017年真题)下列税法要素中,规定具体征税范围、体现征税广度的是( )。

A.税率 B.税目

C.纳税环节 D.征税对象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税法要素。税目是在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税目主要体现征税的广度,其反映征税的具体范围,是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故本题答案为选项B。

五、税率(**)

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

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和累进税率,其具体内容如表1-3所示。

表1-3 我国现行税率

【例题9·多选题】中国现行税制中采用的累进税率有( )。

A. 全额累进税率 B. 超额累进税率

C. 超率累进税率 D. 超倍累进税率

【解析】考核考生对我国现有税率的熟悉程度,我国目前没有采用全额累进税率和超倍累进税率。

【答案】BC

【例题10·计算题】王某2014年2月取得工资、薪金6 000元,如何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 500元的税率3%;超过1 500元不超过4 500元的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105元。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生计费扣除为每月3 500元。)

【答案及解析】首先计算王某的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6 000元,应纳税所得额=6 000-3 500= 2 500(元);然后可以用以下两种方法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第一种方法是按照超额累进税率定义的分解计算法:应纳个人所得税=1 500×3%+(2 500-1 500)×10%=45+100=145(元)。

第二种方法是按照教材个人所得税这一章规定的简易计算法:应纳个人所得税=2 500×10%-105(速算扣除数)=145(元)。

六、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指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考生要掌握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收入取得、费用支出等各个环节上的税种分布。

合理选择纳税环节,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有效控制税源,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及时稳定与可靠,方便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核算,灵活高效地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

七、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指税法规定的关于税款缴纳时间方面的限定。税法关于纳税时限的规定有3个概念。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指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如增值税条例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纳税期限:每次发生纳税义务后不可能马上去缴纳税款。税法规定了每种税的纳税期限,即每隔固定时间汇总一次纳税义务的时间。如增值税条例规定,增值税的具体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3)缴库期限:即税法规定的纳税期满后,纳税人应将纳税款缴入国库的期限。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八、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主要是指根据各个税种纳税对象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地点。

九、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主要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采取减少征税,或者免予征税的特殊规定。

十、罚则(*)

罚则主要是指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

十一、附则(*)

附则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规定此项税法的解释权,二是规定税法的生效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