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精神:主观存在的客观精神
行政精神如何把握?从客观的立场考察,我们会发现,行政精神是实存的。也就是说,不管我们持何种立场,当我们来到一个社会系统中时,既有的行政精神是作为我们生活与工作的“背景性框架”而对我们发挥作用的。不管人们愿意不愿意,这种意义上的行政精神始终是存在的,也不管它自身的合理性程度如何,这种行政精神首先是作为客观实在性而先于个体存在。作为实存的行政精神并不意味着自身是完全合理的。现存的并非都是合理的。客观实在性只是说明行政精神是存在的。但这种实存并非一种任意。这也就是说,作为实存的行政精神是具有客观规定性,这种规定性首先来自于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行政精神是建立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以及行政关系的基础上的。如果说社会关系及行政关系是客观化的,那么在此基础上所形成的相应的行政精神也是客观的。与农业社会、工业社会以及后工业社会相应的等级关系、交换关系及服务关系决定了与之相应的统治行政、管理行政以及服务行政,进而形成了相应的经验化的行政精神、理性化的行政精神与超理性的行政精神。作为客观精神的行政精神是在稳定的社会结构下所形成的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关系的客观要求,是行政组织内的氛围、要求,这种氛围、要求是客观存在的,是在既有的历史变迁中逐渐形成的。这种客观化的行政精神通过制度、思想、规则等物化的形式表现出来。对于既定的行政组织及其内部行政人员来说,这种稳定的行政精神就是他们行为的背景性框架,是他们行动的选择性背景。
黑格尔曾说过,精神以观念的形式存在。这也就是说,精神离不开人的意识,在某种意义上具有主观性特征。行政精神所表达的是在一个稳定的社会结构下政府及行政管理者所形成的具有稳定性、长期性,且相对固定的规则、意识、要求等。从发生学的意义上来看,在长期的行政管理实践中,人们形成关于行政管理的认识,这些认识以习惯、传统、风俗、文化、思想、理论等形式存在。这些观念性的东西在形成并持续发展的过程中进一步升华凝聚为精神。在这个意义上,行政精神更具有长期性,它必须在这些已有的观念性形式的基础上进一步提炼、升华,因而也就比它们更深刻、更精炼。无论是行政主体,还是行政客体,当以精神的形式去把握它们时,它们就是观念性的、主观性的。也正因为如此,黑格尔才说:“精神则表明自己是达到了其自为存在的理念,这个理念的客体和主体都是概念。”2
行政精神一旦形成,就会显示自己。黑格尔认为:“精神在这个他物里并不消失,反倒是在这个他物里保持着自己和实现着自己,把自己的内在本质在他物里明显地显示出来,使他物成为一个与它相符合的定在。”3行政精神要显示自己,就意味着行政精神并非是僵死的、一成不变的,而是作为活的灵魂而存在。这也就是说,行政精神会以能动的方式作用于行政管理活动。但是,我们非常清楚,由于精神是一种观念性存在,这种观念性东西如何作用于实践?肯定只能是以观念的方式,即通过意识等形式反作用于人的活动,反作用于行政管理主体,对行政管理实践产生能动的影响。就此而言,行政精神的作用形式也是观念性的。
不仅如此,行政精神的存在方式也顽强地表现出无定形的特点。精神虽然是客观实在的,但其存在形式具有主观性,这就意味着我们无法以实体的形式为行政精神划出一个相对固定的领域和存在范围。行政精神无所在又无所不在。无所在意味着行政精神没有固定的处所,不能把行政精神理解为实体性的东西,它也不可能通过实体的方式展现自己;无所不在意味着行政精神本身通过他物呈现自己,它没有固定的形式,它必须通过他物来展现自身。这恰恰构成了其作为观念性存在的鲜明特征。这就是说,凡是行政管理活动存在的地方,都有行政精神存在的空间,甚至行政管理活动的环境在某种意义上也构成了行政精神存在与发挥影响的背景。
即使在以物化形式存在的行政传统、行政习惯、行政思想、行政理论、行政伦理等背后,也依然有行政精神的影子。或者说,这些行政传统、理论、思想等只不过是行政精神的物化形式。行政精神以这些物化的形式呈现自己,以这些丰富多彩的方式显示自己,但行政精神自身又不能归结为这些形式。而行政传统、行政理论、行政伦理等形式则不断丰富、发展、深化行政精神。行政传统、理论、习惯、伦理等如果仅仅是作为物的东西展示给他人,那也就只能说明它们已经是“已死的精神”,就如同博物馆中的展品一样。在这个意义上,行政精神构成行政文化的灵魂,是整个行政文化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