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论主权者
从上述公式 [72] 可以看出,结合的行为 [73] 包含着一项公众与个人之间的相互规约;每个个人在可以说是与自己缔约时,都被两重关系所制约着:即对于个人,他就是主权者的一个成员;而对于主权者,他就是国家的一个成员。但是在这里却不适用民法上的那条准则,即任何人都无需遵守本人对自己所订的规约;因为自己对自己订约,和自己对自己只构成其中一部分的全体订约,这两者之间是大有区别的。
还必须指出:由于对每个人都须就两重不同的关系加以考虑的缘故,所以公众的决定可以责成全体臣民服从主权者,然而却不能以相反的理由责成主权者约束其自身;因此,主权者若是以一种为他自己所不得违背的法律来约束自己,那便是违反政治共同体的本性了。既然只能就唯一的同一种关系来考虑自己,所以就每个个人而论也就是在与自身订约;由此可见,并没有而且也不可能有任何一种根本法律是可以约束人民共同体的, [74] 哪怕是社会契约本身 [75] 。这并不是说,这一共同体在绝不损害这一契约的条件之下也不能与外人订约了;因为就其对外而论,它仍是一个单一体,是一个个体。
但是政治共同体或主权者,其存在既然只是由于契约的神圣性,所以就绝不能使自己负有任何可以损害这一原始行为的义务,纵使是对于外人也不能;比如说,转让自己的某一部分,或者是使自己隶属于另一个主权者。破坏了那种它自己所赖以存在的行为,也就是消灭了自己,而并不存在的东西是不能产生出任何东西来的。
一旦人群这样地结成了一个共同体之后,侵犯其中的任何一个成员就不能不是在攻击整个的共同体;而侵犯共同体就更不能不使得它的成员同仇敌忾。 [76] 这样,义务和利害关系就迫使缔约者双方同样地要彼此互助,而同是这些人也就应该力求在这种双重关系 [77] 之下把一切有系于此的利益都结合在一起。
再者,主权者既然只能由组成主权者的各个人所构成,所以主权者就没有、而且也不能有与他们的利益相反的任何利益;因此,主权权力就无需对于臣民提供任何保证,因为共同体不可能想要损害它的全体成员; [78] 而且我们以后还可以看到, [79] 共同体也不可能损害任何个别的人。主权者正由于他是主权者,便永远都是他所当然的那样。
但是,臣民对于主权者的关系却不是这样的,尽管有着共同的利益,但是如果主权者没有办法确保臣民的忠诚,那么就没有任何东西可以保证臣民履行规约。
事实上,每个个人作为人来说,可以具有个别的意志,而与他作为公民所具有的公意相反或者不同。 [80] 他的个人利益对他所说的话,可以完全违背公共利益;他那绝对的、 [81] 天然独立的生存,可以使他把自己对于公共事业所负的义务看作是一种无偿的贡献,而抛弃义务之为害于别人则会远远小于因履行义务所加给自己的负担。而且他对于构成国家的那种道德人格,也因为它不是一个个人,就认为它只不过是一个理性的存在;于是他就只享受公民的权利,而不愿意尽臣民的义务了。这种非正义长此以往,将会造成政治共同体的毁灭的。
因而,为了使社会公约不至于成为一纸空文, [82] 它就默契地包含着这样一种规定——唯有这一规定才能使得其他规定具有力量——即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这恰好就是说,人们要迫使他自由;因为这就是使每一个公民都有祖国,从而保证他免于一切人身依附的条件,这就是造成政治机器灵活运转的条件,并且也唯有它才是使社会规约成其为合法的条件;没有这一条件;社会规约便会是荒谬的、暴政的,并且会遭到最严重的滥用。
[1] 指上一章中社会公约的公式。——译注
[2] “结合的行为”,《日内瓦手稿》作“原始联盟的行为”。——译注
[3] 《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第2部:“由于契约的性质,我们便可以看出,它不会是不可更改的;因为如果没有更高的权力可以保证缔约者的忠诚,可以迫使他们履行相互间的允诺的话,那么双方自己便是自己案件的裁判者——任何一方总是有权撤销契约的。”——译注
[4] “哪怕是社会契约本身”,《日内瓦手稿》中没有这几个字。可参看本书,第2卷,第4章;又,《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第2部。——译注
[5] 《日内瓦手稿》此下尚有:“因为除了他们所参与的共同生命而外,每个人自己在主权者实际上所并未加以安排的那些部分就都冒有危险,并且除非是受公共的保护就不会享有安全。”——译注
[6] “双重关系”指义务与利害关系。——译注
[8] 见本书第2卷,第4章。——译注
[9] 关于作者所说的四种意志,即个别意志(volonté particulière)、团体(共同体)意志(volonté de corps)、众意(volonté de tous)和公意(volonté générale),可参看本书,第1卷,第6章;第2卷,第1、3章;第3卷,第15章。——译注
[10] “绝对”指自然状态中的自由。——译注
[11] 《日内瓦手稿》此处作:“因而,为了使社会公约不至于成为一纸空文,就必须使主权者在每个人的同意而外,还得具有他们对公共事业效忠的某些保证。这些保证的第一步,通常就是宣誓。然而由于它是从全然不同的另一种秩序中得出来的,并且每个人又可以按照自己内心的准则随心所欲地修改自己所负担的义务;所以人们在政治体制中就很少依赖于这一点,而是更有理由要重视从事物本身之中所得出来的那些更为现实的安全保证。”——译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