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 比利时婚姻法
结婚条件——男性须年满18周岁,女性须年满15周岁,否则,不得结婚。
尽管如此,在不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最高统治者可根据善意和充分的原由对某条件进行豁免。
在比利时,没有男女双方的合意不可结婚。在第一段婚姻未解除的状态下不得缔结第二段婚姻关系。
未满21周岁的子女须在取得其父母同意的情况下缔结婚姻关系。当父母双方意见不统一时,仅须父亲的同意意见。
父母对子女婚姻的分歧可以通过公证记录、传票送达员传递的传票、与之相关的听证会记录、由母亲写给民事官员陈述其反对子女婚姻事由的信件等等方式来表达。
如果父亲或母亲已亡故,父母中一方没有或不能表示其同意,则另一方的同意意见被采纳。
如父母无相应行为能力表示同意的,则可以通过未来配偶的声明进行证明,并需要四位成年证人,且证人不能同为男性或女性。
若父母都已亡故,父母双方都不能表示其意愿,则由祖父母替代父母表达意愿。
禁止缔结婚姻——直系婚生和非婚生祖辈和后辈之间不得缔结婚姻关系。
在非直系或旁系的情况下,婚生或非婚生的堂兄弟姊妹和表兄弟姊妹之间不得缔结婚姻关系。同理,不得与前两者的配偶缔结婚姻关系。
外甥女与叔伯之间,外甥与婶婶之间不得缔结婚姻关系。
然而,当存在善意理由,统治者可以在忽略上述禁止事由的情况下允许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
手续——婚礼须在公开场合举行,公社的州民事官员须出席婚礼。婚礼须在男女任一方住所所在地的公社进行。
第三方的反对——当然,仍处于婚姻关系中的丈夫或妻子有权利对其配偶缔结另外一段婚姻关系表示正式的反对。
父亲有权反对未满25周岁的子女缔结婚姻关系,若父亲缺席,母亲有权反对;若母亲也缺席的,祖父母有权反对未满25周岁的孙子女缔结婚姻关系。
废除婚姻——若未经双方或其中一方的同意而缔结婚姻关系,可以由法庭宣布废除。双方没有同意缔结婚姻关系的情形下,须其中任一方提出解除婚姻申请。若仅其中一方未同意缔结婚姻关系,则解除婚姻关系的申请由该方提出。
若缔结婚姻关系的任一方存在对对方身份认知上的错误,则被误导或被欺骗的一方有权申请废除婚姻关系。
若双方未经其父亲或母亲、长辈或家庭委员会同意而缔结婚姻关系,而这种同意是必不可少的先决条件,则本应给予同意的人有权申请解除婚姻关系。
若双方曾基于善意缔结婚姻关系,婚姻关系被宣布无效后当事人双方仍然要履行对对方的父母及共同的子女的义务。
婚姻义务——婚姻关系中的双方对彼此负有相互忠诚、相互保护、相互扶持的义务。
丈夫有义务保护妻子,妻子有义务服从丈夫。
妻子有义务与丈夫共同居住在丈夫认为合适的居所。丈夫有义务接纳其妻子,并为妻子提供与其能力和社会条件相符的生活条件。
夫妻双方基于婚姻关系须共同抚养、教育子女,并妥善照顾子女。
在妻子的财产与丈夫的财产融合,或妻子自行保管其财产的情形下,除非经得丈夫书面许可,否则妻子不得以赠予、出售、质押、抵押或收购财产,不管上述行为是否涉及对价。
婚姻关系的解除——婚姻关系在以下情况下得以解除:
1.一方死亡;
2.合法离婚;
3.根据宪法第13条废除婚姻。
二婚——女子在前一段婚姻关系解除的10个月以内不得缔结新的婚姻关系。
离婚——丈夫有权在妻子与他人通奸的情况下提出离婚。
妻子只有在丈夫把情人或姘妇带至其为夫妻双方建立的居所内通奸的情况下,才可获准离婚。
夫妻任一方有权在另一方有虐待行为或对其身体造成严重伤害时提出离婚。
当一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有犯罪情形,则该方有权提起离婚诉讼。
合意——双方一致而坚决地同意离婚,并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达,经过一定的程序且有证据证明婚姻关系的持续使双方无法忍受,双方在彼此同意的基础上已列举绝对导致离婚的原因,上述内容构成离婚判决的充分理由。在国际法律协会1910年8月4日于英国伦敦市政厅举行的一次会议上,驻布鲁塞尔的英国法律顾问嘉世屯·德·莱瓦博士提议赞成比利时法律体系以合意作为离婚的判决要件。他认为,通过合意离婚的案件是极少数的,平均地看,该类案件占比利时离婚案件总量的比例不到3%。他认为该类案件其实至少跟其他任何离婚案一样,须满足一定的道德条件才可获准离婚,事实是,绝大多数情况下,是最难获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