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地的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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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瑞士婚姻法

瑞士共和国的婚姻法是联邦法律,即可以在联邦的各个行政区内施行。在1876年1月1日现行联邦法律生效以前,瑞士的每个行政区有各自关于离婚的法律规定。

缔结婚姻关系的资格——

1.年龄。要缔结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男子须年满18周岁,女子须年满16周岁。

2.精神状态。疯子和傻子不得缔结婚姻关系。

3.自由意愿。没有双方的自由意愿,婚姻关系无效。强迫、欺诈或认识错误有违自由意愿。

4.父母的同意。若缔结婚姻关系的一方不满20周岁,缔结婚姻关系则需要父母的同意。若父母离世或无法表示同意,则须监护人表示同意。若监护人拒绝表示同意,则双方可以就其决定向法院提起申诉。

血缘与姻亲——具有如下关系的双方不得缔结婚姻关系:直系前辈与晚辈;有完全或一半血缘关系的兄弟姐妹;叔叔与外甥女、阿姨与外甥,无论这种关系来自于婚生或非婚生直系亲属的姻亲。

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不得缔结婚姻关系。

寡妇、离婚女子或已解除婚姻关系的女子在前段婚姻关系解除的300天以内不得缔结新的婚姻关系。

若法院基于如下原因判决绝对离婚,则过错方或失去行为能力的一方在离婚之日起1年以内不得缔结新的婚姻关系。上述原因包括:通奸、谋杀、家暴、不尊重对待、被判处可耻刑罚、蓄意遗弃或不能治愈的精神病。

婚前程序——在举办婚礼之前,双方须在彼此的出生地和居住地所在区域进行将要缔结婚姻关系的公示。在正式发布结婚公告后的14天,若没有对该婚姻关系的有效反对文书被送至准丈夫居住地登记员的办公室,则登记员可向双方发放证书,允许双方在公示之日起6个月内在瑞士的任何地方结婚。

婚礼——婚礼须由登记员主持。民事婚礼须优先于任何宗教形式的婚礼。民事婚礼须在公开场合由登记员主持,且不得少于两位证人。

非婚生子——非婚生子可以因为父母随后缔结婚姻关系而取得婚生子的合法地位。

涉外婚姻——在异国根据当地法律缔结的合法婚姻关系在瑞士是合法的。

离婚与司法分居——法院可基于如下事由判决绝对离婚:

1.夫妻双方同意离婚且事实表明以婚姻纽带维系双方关系有违婚姻关系的真实目的。

2.通奸。但受害方须在知悉该等行为存在的6个月以内提起离婚诉讼。

3.一方企图谋杀配偶。

4.虐待或不尊重对待。

5.一方蓄意遗弃另一方长达2年,且没有在法院发布召回令的6个月以内回归。

6.患不可治愈的精神或心理疾病长达3年。

7.若无上述事由存在,但双方处于相互非常敌对的状态,法院仍可判决绝对离婚或不超过2年的司法分居。如提出申请后法院判决司法分居,且双方并未在分居期满之前和解,则法院将受理绝对离婚诉讼。

离婚的效力——财产、赡养费、子女监护权、改变姓氏的事项由各行政区的法律决定。通常过错方须向无过错方一次性或分期支持损害赔偿金,金额由双方财产和冒犯行为的性质程度决定,法院亦正是基于该等事实作出离婚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