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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股东、股权
1. 哪些主体不可以做股东?
解答
股东是公司的投资人,《公司法》并未对其范围作特别规定。投资主体将其财产投入公司, 即以投资换取了股权, 成为股东。股东负有出资等义务、享有获得投资权益等权利, 同时也具有有限责任等特点。但某些特殊主体因不能满足这些特点而被排除在外。常见情形有: (1) 公司可以成为其他公司的股东, 但不能成为自己的股东, 也即不能作为股东持有本公司的股权。 (2) 公务员。但实务中很多公务员采取股权代持的变通措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 (2014) 沪二中民四 (商) 终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公务员法》中的禁止性规定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据此可认定股权代持协议的有效性, 但同时也认为不能因为该情形下股权代持协议的有效而认为公务员可以显名。 (3) 为避免垄断、强权, 法律法规禁止兴办经济实体的党政机关成为股东。 (4)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均具有约束力, 股东可通过章程将部分主体事先排除在外, 如未成年人股东等。这体现的是公司意思自治。
相关法规
《公务员法》
第59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 不得有下列行为:
……
(十六)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 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
《公司法》
第142条第1款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