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管理
24. 用人单位应与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深度指导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概念及特征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只要没有出现双方约定或是法律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劳动合同不约定合同期限,其存续期限不确定,这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区别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显著特征。
(二)在一定条件下依法强制订立。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了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的三种强制情形,只要劳动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三种情形,用人单位就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订立时更多的体现意思自治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合同条款进行协商并对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见即可,法律不强制干涉。
(三)具有很强的稳定性。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除非出现了法律规定或是双方约定解除的情形,否则,该合同直至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才终止,因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较之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解除方面限制更多,履行过程中具有很强的稳定性。
二、无固定期限签订的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上述三种情形是法律规定只要是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劳动者签订,除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经协商一致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上述条款的立法本意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辞退接近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和采取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的方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用人单位拒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HR风险提示
1.劳动者不要求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的处理
实践中有些员工不希望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要求该员工出具主张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说明书,并由劳动者本人签字,写明日期,该说明书应当在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时由劳动者出具,用人单位需将该说明书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一起归档,做好证据保存工作。
2.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此意愿时的处理方式
当劳动者符合法律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将难以规避法律的规定,所以,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尚未符合法律规定时做好防范措施。实践中,经常使用的方式有以下两种:
(1)通过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使劳动者工作期限及劳动合同签订期限中断;
(2)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方式。
上述方式,虽然可以实现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目的,但是,操作时应当征求劳动者的意见,否则,有可能会因涉嫌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在选择具体方式时应当根据单位自身的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3.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优势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于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长期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能够更好地稳定社会关系,可以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其必要性。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可以更好地留住人才,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有利于维护其经济利益。对于劳动者来说,也有利于实现长期稳定职业,踏踏实实钻研业务技术,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技术革新。
■ 典型案例
邓某工作十年以上,要求与某中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获支持
案情简介
申请人:邓某
被申请人:某中学
某中学是一所公办性质的初、高中教育机构。2001年1月,某中学为加强学生寄宿管理,聘请了邓某为学生寝室管理员,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邓某的主要工作职责为管理学生宿舍的卫生和纪律,工作实行轮流值班制,某中学按月给邓某发放工资。2017年5月,邓某以在某中学已连续工作10年以上为由提出与某中学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中学不同意签订。双方协商未果,邓某遂于2017年6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某中学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中学主张,2001年至2010年,某中学放暑假、寒假时邓某不需要上班,某中学也未向邓某支付工资,双方之间形成的是临时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不能适用劳动关系相关法律。
审理结果
某中学聘请邓某为学生寝室管理员,从2001年起至今,邓某一直按照某中学的分工及制度从事劳动,某中学每年逐月向邓某发放劳动报酬,某中学与邓某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固定劳动关系。《劳动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故邓某提出某中学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成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予以支持。
■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14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82条第2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