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进阶专项实务指南(案例精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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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可以主动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深度指导

案例中的焦点问题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一致,在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又要求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如何处理呢?

实践中,对于该问题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双方的共同法定义务,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另一种意见认为,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贯彻民事活动“契约自由”的原则,充分尊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意思表示,若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同意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予以支持,且双方应当恪守约定,不得反悔。

上述两种意见,各有其道理,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劳动合同的签订不宜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应当允许劳动者有选择的权利,这样才有利于劳动力资源的正常流动。《劳动合同法》立法目的在于避免用人单位利用强势地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既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经过充分协商订立固定期限合同,那么就不存在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实存在,法律作出强制性规定已无必要。劳动者签订了固定期限合同之后又反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时,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劳动者在签订合同之初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劳动者若是对此不认可,则需要举证证明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形,否则,只要是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内容是合法的,就应当获得确认,劳动者的赔偿请求不会获得支持。

■ HR风险提示

基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对于用人单位的限制较多,用人单位与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应当非常谨慎。

按照法律规定,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要大于劳动者,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用人单位若是不能证明已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订立,则有可能会被认定因违反法定义务而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用人单位在订立合同前,应当增强证据意识,建议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征询订立哪种类型的合同,如劳动者同意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一定要保留劳动者同意签订的书面证据,避免事后引起法律纠纷,用人单位对该事实举证不能,导致用工风险加大,用工成本增加。

■ 典型案例

劳动者在签订合同后反悔并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不能获得支持

案情简介

申请人:陆某

被申请人:某网络公司

20066月,陆某应聘某网络公司总经理职务,面试成功后即与某网络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续签了三年劳动合同。在此期间,陆某一直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2011628日续签的合同到期后,陆某与该网络公司协商一致,又续签了两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18月陆某参加朋友聚会,朋友建议陆某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其更为有利,因此陆某向公司提出要求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改签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拒绝了陆某的要求,陆某遂将某网络公司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单位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签订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审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陆某在第二份劳动合同终止后,与公司协商一致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确认,陆某事后反悔,且未能提供签订合同时网络公司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证据,对于其仲裁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14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