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病假、调岗、离职等问题
■ 深度指导
试用期员工患病是否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试用期内患病,用人单位可否将其辞退?
对于该问题,由于劳动关系是从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劳动合同仅仅是对劳动关系的确立,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就已属用人单位的职工,就有权享受用人单位的医疗待遇。而试用期只是在劳动关系建立后,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而约定的考察期。因此,员工试用期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该给予医疗期间工资。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以试用期为由剥夺员工的医疗待遇,应该发放医疗期间工资。另外,曾某在试用期内患病应给予一定期限的医疗期。医疗期是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是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内容。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本案曾某患病在试用期内,属于工作年限10年以下,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按规定应给予3个月的医疗期。劳动部办公厅劳办险字〔1989〕3号文也指出:“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以享受医疗待遇,医疗期为三个月。”而本案曾某住院仅1个月,医疗期还未满,因此,用人单位也不能以此来解除曾某的劳动合同。
■ HR风险提示
用人单位应当为试用期员工及时缴纳社会保险,使其能够按照医疗保险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同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其医疗期,并按法定标准支付医疗期间的工资。
另外,在试用期与医疗期竞合的情况下,试用期不能中断计算,即实际的试用考核期未达到约定的期限的,医疗期间视为试用考核期,连续计算。
■ 典型案例
某教育发展公司将万某辞退,万某要求某教育发展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获支持
案情简介
申请人:万某
被申请人:某教育发展公司
2017年3月14日,万某入职某教育发展公司,岗位招商经理,双方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2017年4月12日,万某向某教育发展公司提交了病假条,申请2017年4月12日、13日休病假1.5天,公司批准了万某的病假申请。2017年4月27日,万某因先兆性流产,到医院就诊,经医院诊断出具了《病休证明书》,继而向某教育发展公司提出7日的病假申请,某教育发展公司未作回应。2017年5月8日,某教育发展公司以万某连续旷工多日为由,向万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通知书载明:“根据公司规定,申请病假应向公司提供病例及相关票据,万某的请假申请违规,在公司未批准的情况下连续多日未到公司工作,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予以辞退。”万某不服某教育发展公司作出的辞退决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某教育发展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审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从某教育发展公司批准的万某此前病假申请的结果来看,某教育发展公司并未强制要求万某提供病历及相关票据,故可以视为双方对规章制度的变通执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48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1条第1项之规定,裁决某教育发展公司解除与万某劳动合同的决定无效,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7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劳动法》
第73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 退休;
(二) 患病、负伤;
(三) 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 失业;
(五) 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