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与社会调查报告写作指导与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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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选 题

选题,从内容上看,就是论文研究对象的选取和确定;从形式上看,表现为论文题目的选择和确定。选题是整个论文写作过程的第一个实质步骤,也是紧要的一个步骤。“良好的开端意味着成功的一半”,这句话用在选题这一工作上一点也不过分。论文成功的一半系之于选题;而论文写作失败,往往是失败的选题所注定的。选题好,创新的空间大,再加上丰富翔实的资料、缜密严谨的论证、新颖独到的见解构成了优秀论文的基础;选题一般,即使下了很大的功夫,结果却与优秀论文无缘;选题差,如选题陈旧、内容宽泛、题目过难等,一方面,在写作的过程中经常会陷入写不下去或者不知道该写些什么的困境,另一方面,即便费了九牛二虎之力好不容易完成论文了,结果往往也难以顺利通过评审或者答辩。因此,选题成为每一个法学论文写作者必须首先认真对待的问题。

选题是一个不断深化的思维过程,大致上可以包括两个基本步骤:一是选题方向也就是研究对象范围的逐步划定;二是在选题方向确定后,进一步明确具体的论文题目。

一、选题方向的确定

确定选题方向,要考虑客观与主观两个方面的因素。客观方面主要是研究对象(表现为问题)的价值,即研究的必要性;主观方面主要是指研究者的能力,即研究的可行性。

(一)什么是有研究价值的法律问题

研究从问题开始,没有问题就没有研究。对现象的一般性描述不是研究,因为它没有提炼出问题,更没有通过论证来解决问题;对既成结论的重复不是研究,因为它“研究”的是一个已经解决的问题,是一个不成问题的“问题”。那么,到底什么是“问题”呢?毛泽东同志在《反对党八股》中指出:“什么叫问题,问题就是事物的矛盾。哪里有没有解决的矛盾,哪里就有问题。”[1]这是对问题本质的哲学概括,对我们展开学术研究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有的社会科学学者指出:“所谓问题,就是预期与现实之间的反差以及由这个反差而引起的心理困惑。”[2]这一定义虽然显得抽象,但是它至少表明问题是来源于现实的,是现实和理论之间互动的产物。它至少表明问题表现为对现状的不满、怀疑与困惑。如果安于现状,满足于现实,服从既有的理论观点,那就不可能产生问题。别的社会科学研究如此,作为研究法律现象、法律规律的法学研究亦是如此。

1.法学研究的问题意识

法学的实践品格决定了大多数法律问题都是源于社会现实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社会现实的表面观察和粗浅思考即可以发现问题、提炼问题,问题的提出必须经过深入的抽象思维过程。正如姚建宗教授指出的那样:“毫无疑问,法学研究中的‘问题’始终都是来源于现实的社会生活与法律生活实践的,但其本身绝对不是现实生活中那些仅凭大众直观就能够感受到的所谓现实问题。在现代社会,经验常识所给予人们的生活基础的支撑越来越显现出极大的局限性与不适应性。这样,生活的现实客观上就要求我们超越于日常生活的经验常识,为我们的现实生活提供另一个层面的思想与观念支撑。而这,也恰恰就是法学研究的根本性动因,也是法学研究的‘问题’之客观存在的真正基础,自然也是法学研究的‘问题意识’的根本动因。由此也可知,法学研究中的问题意识的实质就是自觉地对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的经验常识的超越意识,就是法律理论对于法律实践的解释、规范、批判和引导等社会功能的自觉意识,也是以思想和理论的方式把握现实的法律生活与法律实践的自觉意识。”[3]可见,法学研究绝不是对现实生活中法律问题的简单陈述,而是一项具有解释性、批判性、建构性的自觉的理论思维活动。在赵作海冤案披露之后,不少学者以此事件作为基础事实,归纳、提炼出法律问题,展开了深入的探讨。例如,陈永生的《冤案的成因与制度防范——以赵作海案件为样本的分析》 [4]一文,以赵作海案件为样本,从取证行为、办案机制、司法观念、社会舆论诸方面分析论证了这一错案形成的深层次原因,并提出确保司法机关独立办案、遏制非法取证、暴力取证等防范冤案的措施。这样的研究,从现实个案出发,提出带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其研究和结论超越了个案本身,对于如何从制度上防范错案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因而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云南发生的李昌奎案再审改判这一法律事件,也引起了学界关注。例如,车浩在《从李昌奎案看“邻里纠纷”与“手段残忍”的涵义》[5]一文中指出:围绕云南李昌奎案的各种宏观理念之争,应该被还原成刑法教义学上的技术问题加以分析。云南高院改判死缓所引据的“邻里纠纷”,不是空间性和物理性的地域概念,而应被理解为以熟人社会为情理基础、以特殊预防为刑罚目的、以直接关联性为教义学特征的法律概念。行为人或被害人不是制造纠纷的直接当事人的,不适用“邻里纠纷”的优惠政策。“手段残忍”重在强调行为对善良风俗和人类恻隐心的挑战,它本来就是以社会一般观念作为判断基准的规范性概念,司法者应将其视作民意舆情中的合理成分予以采纳。法院审判坚持独立性和权威性的关键,在于通过技术渠道运用专业能力吸纳民意并消解理念之争;李昌奎案暴露出的判决书不说理的弊端,应该引起司法者足够的警醒。这篇论文对“邻里纠纷”和“手段残忍”的法律解释学研究,对于司法实践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2.法学研究问题的类型

就法学研究而言,从理论与实践的角度,大致上可将法律问题区分为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两个大的类别。当然,从理论和实践关系角度而言,没有一个理论问题不是从实践中提出来的,也没有一个实践问题不需要理论来予以归纳和解释。这里的区分具有相对的意义。例如,关于法律价值的研讨可以划归为理论问题,关于判决执行状况的分析可以划归为实践问题。

从问题来源的角度来看,有研究价值的法律问题大致可以分为党和国家关注的重点问题、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和基础理论中的难点问题三种类型。这三种类型问题的划分也不是绝对的,有些问题同时具备三种类型的特点,如司法改革中的员额制问题,因为它属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问题,关系到司法实践,又迫切地需要从基础理论上予以阐明,因此它既是党和国家关注的重点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还是基础理论中的难点问题。

在相对意义上,大多数法律问题以其主要方面而言还是能够归属于某一种来源。如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问题,由于它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密切的联系,对于寻求法治的本土资源,为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供重要的历史借鉴具有重大意义,因而可属于党和国家关注的重点问题;如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兴起和利用网络进行诈骗犯罪活动的猖獗,因之而产生的网络诈骗犯罪的管辖、证据收集、性质认定等问题则属于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如犯罪构成理论中的“三阶层”与“四要件”之争,由于涉及犯罪论体系的重构问题,充满理论思辨性,因此可以归属为基础理论中的难点问题。

从法学学科的角度来看,有研究价值的法律问题可以分为:(1)理论法学问题;(2)法律史学问题;(3)部门法学(又可细分为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经济法学、民法学、商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问题;(4)国际法学(包括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问题; (5)法学其他学科(如法律经济学)问题。这种划分方法很大程度上符合我国现行法学教育体系和法学研究领域的现状,对于法学研究而言,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和指导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法学类课题指南一般就是按照学科制定的,如《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18年度课题指南》中103项法学学科课题基本上就是按照学科分类而列出的。其中,属于理论法学课题的有:法治社会建设的落实机制研究、网络信息化时代法理学转型研究、公民法治意识的实证研究、法律解释制度研究、我国司法信息化的现状与法理研究等;属于法律史学课题的有:民国司法审判中的传统法律元素研究、中华法文化的话语体系研究、中世纪欧洲教会法的历史作用研究;属于部门法学中宪法学课题的有: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定权研究、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研究、宪法法律至上的法治理念研究等;属于部门法学中刑法学课题的有:金融犯罪的立法与司法研究、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与司法研究、医疗刑法研究、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研究等;属于部门法学中刑事诉讼法学课题的有:刑事证据体系研究、新时代刑事司法改革理论研究等。此外还包括部门法学中民法学、商法学等其他各个学科的课题。属于国际法学方面的课题有:“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与国际法发展研究、“逆全球化”的国际法应对研究、“一带一路”倡议与国际投资规则创新研究、“一带一路”倡议与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创新研究、海外利益保护法研究等。

需要指出的是,选题是一个逐步深化、具体化的过程,直接来源于实践的研究问题,需要加以提炼,形成问题,避免落入就事论事的窠臼;参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课题指南或者其他各类项目的,也不能直接照搬该课题名称作为论文选题,因为这些课题从内容上看,要求内容丰厚,有一定的广度;从形式上看,一般要求以专著的形式完成,因此不是在一篇论文中就可以完成研究任务的。所以,如果有意从其中来选择研究问题,就需要细化、具体化,选择某项课题中的某个方面展开研究,避免大而无当、主题分散。

3.选题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

选题应当具有理论价值或者实践价值,这是评判选题必要性的核心标准,自然也是评价学术论文水平的重要标准。“理论是基于事实、常识、思想、经验和实践的一种认识产物。基于事实,理论是对事实的反映和解释;基于常识,理论是对常识的批判与反思;基于思想,理论是对思想的系统化;基于经验,理论是对经验的总结;基于实践,理论是对实践的建构。”[6]因此,要评判一项法学研究的理论价值主要看它在反映和解释事实、批判与反思常识、组织思想、总结经验、建构实践诸方面或者某一方面的创新与贡献。实践就是人从需要和目的出发对对象进行改造的活动。法律实践包括立法实践、司法实践、执法实践等方面。评判一项法学研究的实践价值就在于它是否有助于改善法律实践。

(二)研究者主观因素在选题中的意义

确定选题方向时也需要考虑研究者的主观因素,如个人的兴趣和研究能力。如果对某一问题研究者并不感兴趣,出于各种外在原因必须从事该项研究,那么这样的研究很难调动研究者的自觉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作为研究成果表达形式的论文也很难作好。研究、写作也需要量力而行。如果一个问题虽然具备研究价值,但是超出了研究者的个人能力,也难以作好。比如,要进行比较法学领域的课题研究,良好的外语水平和有途径获得第一手外文资料是作好论文的基本条件,如果不具备这样的能力和条件,勉为其难,结果也往往不尽如人意。

如果研究者对研究的问题有浓厚的兴趣,并具备良好的个人能力,那么,则可以期待作好论文。

二、论文题目的确定

确定了选题方向并不意味着选题任务就此完成。只有确定了论文题目,才标志着选题任务的完成。论文题目的选择和确定是在选题方向基础上进行的,是选题方向的具体化和落脚点。论文题目就是概括论文内容的词句。论文题目标明论文的研究对象,指示论文的研究角度,宣示论文的研究主旨,显示论文的研究价值。一个好的题目就像一个好名字一样,容易引起评审者和阅读者的兴趣,也易于为后来的研究者提供重要的研究启示和资料线索。

(一)论文题目的基本要求

梁慧星先生指出题目设计的四项要求是:(1)题目要新颖;(2)题目与内容相符;(3)题目大小适当;(4)能够扬长避短。[7]凌斌先生提出论文题目的“小清新”原则,即(1)题目要足够小,小就是好,以小见大;(2)题目应该清楚,作者应该知道自己写了些什么;(3)题目应当多少有些新意,包括新问题、新材料、新方法、新视角、新观点等。[8]了解这些要求对我们确定论文题目有益处。

总的来看,题目就像屋子的门面、三军的统帅,在整个论文中居于重要地位。论文题目应当新颖、准确、精练、醒目,正所谓“删繁就简三秋树,领异标新二月花”。

1.新颖

新颖就是研究的问题或者研究的视角有新意,预示着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研究材料或者观点有创新、独到之处。从而有效地避免千人一面、千篇一律的重复性研究。创新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特别是思想创新、理论创新、体系创新更难。在一个学科初创时期,理论还不够成熟,体系还不够完备,有不少空白待开拓、研究,这个时候大的创新相对比较容易。当学科体系已经比较成熟、完备,这个时候想有填补空白式的创新就很难了。这个时候的创新主要表现在运用既有理论工具来分析新问题,或者运用新资料、新方法对原有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提出一定的新见解。创新是一点一点展开的、积累的。例如,长期以来,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中缺少程序正义的观念,20世纪90年代初期,一批学者对程序正义这一理论范畴进行了开拓性研究,对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作出了巨大贡献,这样的研究具有极大的理论创新价值。在刑事诉讼法理论日渐成熟的时期,创新主要表现在解释、回应新的现实问题方面。例如,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授权在北京、天津、上海等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研究一时方兴未艾,学者们围绕这一问题展开了多层次、多角度的研究,在同一选题方向上确定了不同的具体问题,提出了各自的见解。

2.准确

准确就是要求论文题目能够概括和反映论文的主要内容或者主题,做到文题相符。一方面,论文题目不能超出论文的研究内容,帽子太大。另一方面,论文题目也不能遗漏论文主要内容,以偏概全。当然,论文题目如果完全偏离了论文的主要内容,那更是要不得的。例如,有的论文在正文中只引用一些外国法的资料来谈中国某项法律制度的完善问题,并没有对中外制度进行有效、深入的比较与评析,而论文题目则以中外某项法律制度比较加以概括,这就是论文题目超出了论文的主要内容。又如,有的论文题目是某罪认定的疑难问题,而论文内容尚包括某罪的量刑问题,这也是文题不符。再如,有的论文以实证分析为题,但是实证资料极少,其实主要的还是理论论证,这也是文题不符的例子。

3.精练

精练就是简明扼要、没有多余的词句,精美而凝练。论文题目一般以短语的方式出现,不以句子的方式出现(当然,这一点也不是绝对的),在学位论文中一般要有“论”“研究”“探究”“探析”等词语表明文章的研究性、论说性。期刊上发表的论文,现在的趋势是一般不再用“论”“研究”等词语来表明文章的论文属性。精练的语言展现了论文的主旨,表现了作者的概括能力,也是研究能力的重要方面。在论文题目精练方面,常见的问题是题目冗长、语义重叠。农业合作化时期,毛泽东同志曾经为不少地方报上的材料重拟题目,把一些冗长、累赘、使人看了头痛的标题,改得简洁、鲜明、生动、有力。例如,有一篇材料,原来的题目是《天津东郊区庄子乡民生、民强农业生产合作社如何发动妇女参加田间生产》,共31个字,毛泽东同志改为《妇女走上了劳动战线》,只用了9个字。[9]题目要精练,就尽可能地不用副标题,除非必须使用副标题对研究范围或者研究视角加以限定。有些期刊或者学位论文还要求论文题目不得超过20个字,这也是出于精练的考虑吧。

4.醒目

醒目就是明显突出,引人注目,让人一眼看上去就产生极大的阅读兴趣。例如,在审阅1944年8月12日《解放日报》的社论《论衡阳的陷落》时,毛泽东将其标题改为《衡阳失守后国民党将如何》[10],使得主题更加鲜明、重点更为突出;又如,农业合作化时期有一篇材料原来的题目是《大泉山怎样由荒凉的土山成为绿树成荫、花果满山》,毛泽东同志将其改为《看,大泉山变了样子!》,化平淡为神奇。[11]

(二)一些好的论文题目示例

一些重要法学期刊的论文,在论文选题和题目上给我们提供了良好的范例,值得我们学习。例如,《法学研究》2018年第1期的几篇论文:《民法总则法源条款的缺失与补充》(于飞)、《抵押权时效问题的民法表达》(邹海林)、《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子女财产”条款研究》(陆青)、《确认之诉的限缩及其路径》(刘哲玮)、《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孙长永)。又如,《政法论坛》2018年第1期的几篇论文:《论检察机关的法律职能》(陈瑞华)、《检察再造论——以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转隶为基点》(李奋飞)、《共享经济视阈下隐蔽雇佣关系的法律规制》(袁文全、徐新鹏),等等。因此,阅读重要的法学期刊论文,是提高选题能力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