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
农村土地承包后, 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法 律〕
1. 《担保法》 (1995年6月30日)
第37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 土地所有权;
(二)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 (五) 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
2. 《土地管理法》 (2019年8月26日)
第12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 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63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 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 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 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3. 《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
第184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 土地所有权;
(二)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
4. 《民法通则》 (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80条 国家所有的土地, 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 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 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 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
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
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81条 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 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 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 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
国家所有的矿藏, 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 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
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经营权, 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
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 国家所有的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5. 《森林法》 (2009年8月27日)
第3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 发放证书, 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 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6. 《草原法》 (2013年6月29日修正)
第9条 草原属于国家所有, 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草原, 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
〔司法解释及文件〕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2月8日 法释 〔2000〕 44号)
第52条 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 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
〔地方性法规〕
8. 《陕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办法》 (2014年11月27日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二届〕 第23号)
第3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农民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