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修炼手记:你所不知道的留学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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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苏格拉底教学法

劳拉·班尼(Laura Beny)是我们的公司法老师。

早在课前,大家就议论纷纷,说这老师是个“冷面杀手”,课堂气氛沉闷,点名提问是毫不含糊的暴风骤雨,即使你准备得再充分,也会被她穷追猛打地提问打得像落水狗一样。即使成了落水狗,她也不罢休,直到把你打成落水的“课堂上的乏走狗”。

班尼30多岁,苏丹裔黑人,父亲是苏丹的一个语言学家。也许是学术世家的背景使然,她总是一本正经,不苟言笑。

其实她长得很漂亮,高挺的鼻梁,浓密的睫毛,身材匀称。然而上她的课,你从来不会认为她是漂亮的女人,有的同学直说,她讲课时简直就像是一个拿枪的黑社会杀手,天天出演“上海滩”。

出于此,我课前认认真真地把案例读了又读,原本就狭窄的课本边缘也被我做上了密密麻麻的标记。

然而还是如一场噩梦。

这一天讲的是董事信托义务(fiduciary duty),涉及公司法中经典的案例——迪士尼案。课堂如往常一样进行,班尼平平的、毫无抑扬顿挫的语调令人昏昏欲睡,她面部表情僵硬,伴随着言语的手势以及适时的笑容都仿佛是设计好的。她低头看看课本,再环视教室,开始进行“冷酷提问”(cold call)。

“Elena!”

她冰冷的声音回荡在教室,像冬天里凛冽的寒风一般冷彻骨髓。

“Elena,叫你呢!”坐在我身旁的Leo用胳膊肘碰了碰我,小声说。

是我吗?我的心怦怦跳,表面上却平静如常。我抬起头,迎向她的目光,只觉得那双眼睛如锋利的钢针一般,随时可以给我文身。

“你来概括一下迪士尼案的事实及判决结果。”班尼老师平静的声音里透着不容置疑的威严。

“OK,let me try.(好的,我试试。)”我硬着头皮开始回答。“1984年迪士尼总裁弗兰克·威尔士(Frank Wells)意外于直升机空难中丧生,由迈克·艾斯纳(Michael Eisner)暂代总裁。但迈克·艾斯纳却又在三个月后因心脏病必须做血管支架手术,迪士尼需要迅速找一个适当的接任人选,而迈克·欧维兹(Michael Ovitz)是迈克·艾斯纳的中意人选。然而,欧维兹在入驻迪士尼公司的期间(1995~1996年),与公司的经营团队相处并不融洽,且无太大的业绩,在1996年12月7日,遭董事会解除职务。迪士尼公司为此将付出提前终止合同的赔偿金约5000万美元给迈克·欧维兹,而且之前签订的雇佣合同里约定迈克·欧维兹有权以低价购买300万股华特迪士尼公司股票。”

我顿了顿,接着说:“华特迪士尼公司股东于1997年控告公司董事涉嫌浪费公司资产,违反董事义务。理由是董事会在并没有仔细研究欧维兹的工作合约或追查他的工作记录便雇用欧维兹,且又于1996年12月以1.4亿美元的天价中止欧维兹的雇佣合同,给公司带来极大损害。股东要求被告退回欧维兹离职金1.4亿美元加上6000万美元利息,并给付原告诉讼费用及其他支出,加起来共需赔偿公司2.623亿美元损失。”

“事实是这样的。判决呢?”班尼老师追问道。

“2005年8月9日,特拉华州衡平法院做出了判决。法院认为,艾斯纳衡量了所有的可行替代方案,也接受他的顾问所提的建议,而且在做相关决策时善意相信这些决策能为华特迪士尼公司带来最大利益,且当时艾斯纳也知悉所有可以获得的相关信息,以此作为其判断的依据。另外,艾斯纳并未与此雇佣关系有任何利害关系。基于以上事实,法院认为原告所提并未能证明被告违反信托义务(fiduciary duty),判决原告败诉。”我的回答已经倾尽了自己的最大能力。

“你认为艾斯纳尽到了他应尽的义务了吗?”班尼老师向前迈了一步,声音洪亮地问。

“我认为,我认为……”忽然间,我的大脑仿佛一片空白。我在课本上找不到关于这个问题的答案。

“Elena,你就按法院判决说。”身边的Leo小声提醒我。

“嗯,我认为他尽到了自己的义务。”我定了定神,不太自信地说。

“你凭什么认为他尽到了自己的义务呢?说具体一点。”

“呃……我认为,艾斯纳先生对欧维兹做了充分的考察,也接受顾问所提的建议,而且在做相关决策时善意相信这些决策能为华特迪士尼公司带来最大利益,且当时艾斯纳也知悉所有可以获得的相关信息,以此作为其判断的依据。所以我认为他尽到了自己的义务。”我把法院判决的大意复述了一遍,这是我能想起的唯一答案。

“那么,你认为什么是‘可以获得的相关信息’?”

“这……”我的脑子越发空白。人说苏格拉底式教学法会把人变成白痴,果真传言不虚。

我开始竭尽全力垂死挣扎般地绞尽脑汁。而越是紧张,我的脑子越像没撕开的果冻一般,明明是流动着的,却一个字也想不起来。

空气忽然令人窒息,课堂上一片死寂。我尴尬极了,恨不能找个地缝钻进去。

“有谁能回答这个问题?”班尼老师松了口气,仿佛一场战役上得胜的将军。

一位黄头发的同学高高地举起了手,接过了这个问题。

“就是可以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有关欧维兹先生历史背景,人品、业绩、能力等方面的信息。”

唉,这么简单的问题,怎么我刚才就没想起来?我心里嘀咕。

“那么,你能解释一下这些‘其他渠道’都是哪些渠道吗?”

……

课堂提问仍在继续,我把头深深地埋在书中,脸上红一阵白一阵,心中的忐忑直到下课都未能缓解。

“没事的Elena,你已经回答得很好了!”下课后,菁菁走过来拍拍我的肩膀,“班尼老师就是这样的风格,你别太在意!”她安慰我说。

尽管如此,我还是自责不已,回想当时,如果能更加放松,也许思维会转得更快一些,思维轨道就不至于堵车了。

回到宿舍,我在电脑上输入这样一行字:

苏格拉底教学法(Socratic method)。

百度中弹出一连串的信息。

我细细研读。

“苏格拉底(Scorates,前469~399年)是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和教育家。他的教学方法主要通过对话式、讨论式、启发式,通过向学生提问,不断揭露对方回答问题中的矛盾,引导学生总结出一般性的结论。在苏格拉底的教学过程中,师生共同进行哲学思考,学生和教师都进行着学习,通过讨论而探索。教师要从学生的角度出发,进行提问,从而获得一个学生能够亲身体会的反思性洞见。这一洞见不是设计出来的,也非自动产生的,而是通过关于一个问答的对话而获得的。”

“苏格拉底教学法是一个逻辑推理和辩证思考的过程,它要求学生对已经存在的概念和定义进行进一步的思考,对任何问题都要做进一步的分析,而不是人云亦云,只重复权威和前人说过的话。这种教学方法对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怀疑和批判的精神,以及对于西方教育和学术传统的形成都起过十分重要的作用。”

原来如此。

在法学院,苏格拉底教学法又称为“案例教学法”(Case method),是英美法系国家最主要的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由哈佛法学院前院长克里斯托弗·哥伦布·朗德尔(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于1870年前后最早应用于哈佛大学的法学教育之中。后来,这种方法被各大法学院借鉴。

结合自己的经历,我终于明白了苏格拉底教学法的大致过程,即教授出其不意地抽点一名同学,让他讲述课上需要讨论的案例,将相关事项做案例摘要;然后,教授会针对摘要穷追猛打,提出一连串的问题,迫使同学把问题阐述得更清楚。在这不断提问的过程中,老师与学生一起就某个虚拟的案例或实例进行讨论,在讨论中引导学生总结出法律的原则、规则以及各种法律之间的关系。

其实我国不缺少启发式的教学,孔子就善于用这样的方法,通过师生之间的问答来实施教学。《论语·述而》中对此有经典表述:“不愤不启,不悱不发,举一隅不以三隅反,则不复也。”按宋代朱熹的解释:“愤者,心求通而未得之意;悱者,口欲言而未能之貌;启,谓开其意;发,谓达其辞。”可见,启发式教学的核心是了解学生的认知规律,掌握学生的心理状态,适时施教而“举一隅不以三隅反,则不复也”是对“不愤不启,不悱不发”的进一步说明。

然而,启发式教学在我国当代的法学院所用甚少。我国法学院的传统教学方法是课堂讲授,教师依据教材和教学大纲编写讲义和授课。教师讲授的内容被认为是权威的和天经地义的,学生只能被动地接受和记忆。如果对老师的观点提出挑战,往往被认为是对老师的不敬,并难以在考试中取得好的成绩。教授的任务是灌输,而不是鼓励学生怀疑现成的理论、探究理论的背景。

在美国法学院,教授不仅会带领学生分析法律、规则和规定会给社会带来什么样的结果,也会分析法官判决背后的逻辑和价值判断。因为,法官的判决可以帮助我们了解社会的观点和动机。

一般来说,判决会支持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然而,我们也需要知道为什么法官支持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而不支持另一方。我们还需要了解为什么原告提起这个案子,原告想要什么?原告如何用法律帮助自己?法律能不能这样适用?我们不仅分析原告,而且分析被告。

我们会问同样的问题:被告希望用法律实现什么愿望?他如何用法律为自己辩护?为什么双方都适用同样的法律,但是只有一方会赢?

在上述情况下,我们经常能看到,对同样的法律有许多不同的观点和解释。了解这些观点和解释是非常重要的。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都希望用法律实现他们的预期,双方的律师们都要用法律帮助客户实现他们的预期。要想用法律帮助客户实现其预期,律师们不但应当精通法律,而且应当知道适用这些法律的结果。

律师们如何了解适用法律的结果呢?在法学院上课的时候,他们经常回答“为什么”的问题。就是说,在苏格拉底式教学中,我们从同学们的回答中可以听到许多“律师”的观点。这样进行法律教学很有好处。因为我们已经听到了同学们的观点,我们会预料对方的观点。因此,法学院培养出来的学生可以直接做律师,给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在美国的法学院,学生们也很想了解社会的未来和方向。法律帮助社会塑造其发展方向。在美国法学院,我们也分析案件和法律的历史。正因如此,法学院的毕业生也可以直接进入政府部门或公益组织,为国家和社会服务。

而我国的法学教育与社会的脱轨,已是不争的事实。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法律体系问题,另一方面则是文化和思维方式所致。

记得我2008年参加中美欧法律暑期学校时,曾经有美国教授对中西方文化的差异进行了介绍,用了一些心理学图片来举例说明,并指出,中国文化的思维趋向于综合、全面,如阴阳八卦图,而西方文化则倾向线性思维,侧重逻辑分析和推理。

当时的教授用了老子的“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来解释。并且用了胡萝卜(Carrots),柑橘(tangerines),兔子(rabbits)分类的例子来说明中西思维的差异。有一幅心理图片令人印象深刻:有调查显示,当谈及个人和家庭的时候,亚洲人倾向于将二者混为一谈,而西方人则倾向于将二者区别开来。这一点在脑图上用两块不同的颜色表现得特别明显。

中西法律传统对比过后,德国教授介绍了侵权法(Torts)。从咖啡壶案例说起,比较了德国和美国不同的侵权法律责任体系,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国家少有侵权诉讼的案例,因为国家保险体系非常发达,而且诉讼的经济成本过高以至罕有人选择诉讼。

与相信诉讼相比,大家更相信政府对产品质量的严格立法能够敦促企业生产出合格的产品。

而此论断遭到美国教授的质疑,因为美国教授们相信诉讼的力量,与德国的法治建构主义相比,案例法传统使得美国人更相信法律演进主义。当时一位教授概括道,“The common law system is from bottom up,while the civil law system from top down.”(普通法系是自下而上的,而大陆法系是自上而下。)不同的法律体系带来不同的思维方式,美国人相信权力至上,并且习惯通过诉讼来解决产品责任的争端。侵权责任法从过错责任到严格责任的演进也来自美国。

反思苏格拉底教学法和孔子的启发式教育,我不禁思索,苏格拉底教学法一定适用于中国吗?在因材施教的理念下,学生的自尊心应受到保护,在某种程度上,苏格拉底式的逼问无疑是咄咄逼人的。而孔子的循循善诱,或许是更好的选择。

当今,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东西方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正朝着互渗互吸的方向发展。然而,经济全球化虽加快了不同国家和民族间教育的交流与交融,但并没有改变多元教育并存这一客观事实。西方教育崇商重工,中国传统教育重农抑商;西方教育强调个性发展,中国传统教育推崇个人克制;西方教育倡导个人独立,中国传统教育崇尚师道尊严……

希腊文学家卡赞扎基斯曾说:“苏格拉底和孔子是人类的两张面具,面具之下是同一张人类理性的面孔。”在东西方教育的不断碰撞中,我们要做的,最重要的也许是充分吸收西方教育的合理内容,同时也要坚守自己的优良传统,为学生走向社会、适应社会、服务社会创造良好的条件,使其不仅学会求知,更学会生活、学会奉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不少法律院系开始研究英美的案例教学方法。20世纪80年代,中国政法大学聘请美国著名法学教授进行案例教学法的尝试,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最近几年,清华大学等法律院系也开始尝试案例教学法。国内不少法律院校编写了案例教学的教科书和参考资料,并日益重视案例教学。我们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的法律院系会越来越重视案例教学,案例教学法也会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占一席之地。

佛家有言,“法无定法,然后知非法法也”。其实教育也无定法,真正的法,是因时、因地、因人制宜的,它只在老师的心中。

所谓“有教无类”“因材施教”都是孔子教育思想的最重要的理论,可惜,2000多年过去了,我们仍然没有做到,至少没有做好。

即使领略到了西方教育的风采,即使远涉重洋求经求法,并且也许学有所成,我仍然这样认为,甚至我相信,越是对比,越觉得中国的教育是最高妙的。

这些思考是我在做了“课堂上的落水乏走狗”之后,最重大的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