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信仰:自由与限制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绪论

一 选题意义

宗教信仰必然和自由连接在一起。“自由与宗教是自己的战友和胜利伙伴,是自己婴儿时期的摇篮和后来各项权利神赐的依据。自由视宗教为民情的保卫者,而民情则是法律的保障和使自由持久的保证。”[1]虽然距宗教信仰自由的提出已有几百年历史,但是宗教信仰自由的研究在当下之中国仍有“深描”的必要性。

(一)宗教具有长期存在性

现代社会张扬个性,平等代替等级,自由冲破禁锢,科学驱逐迷信,功利排挤信仰。在历史的进程中,宗教走向衰落是无可怀疑的。科学产生于宗教,科学在其所有的认识和理智职能方面似乎将逐步替代宗教,但是并不意味着科学否认宗教。宗教是一种现实,科学不能否认这种现实。“宗教是一种活动,是使人们生活的一种方式,是科学所不能代替的。”[2]宗教中存在着信仰这种恒定性的东西,宗教在变化,但不会消亡。科学发展之于一个人是零碎、缓慢而不完整的,因此人生的短暂性、唯一性以及总是未完成的境遇,等不及科学的臻备,宗教却能让未完成的人在信仰中模糊地得以完整。且真理具有易错性,而人的感情、生命却需要一种绝对肯定的、永恒的承诺,唯有宗教能够担当此任。

19世纪末期兴起的民族主义、社会主义以及黑格尔的哲学,认为宗教是统治阶级的帮凶,使得20世纪初期宗教从社会公共领域中普遍退出。但到了20世纪末,宗教却又迅速地影响到很多国家的内部政治生活和国际政治生活。20世纪可以说是由有组织的宗教和世俗的民族主义之间绵延不断的斗争构成的。当前世界宗教的发展的特点是平稳发展、世俗化倾向、保守与立新、沟通与对立。[3]“一切能影响群众的精神手段中第一个和最重要的手段依然是宗教。”[4]宗教在人类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宗教信仰在思想领域、制度领域、现实社会生活以及国际交往方面一直是关注点。[5]尤其是在“9·11”之后,世界充斥在地理—政治事态发展中,恐怖、愤怒、暴力充斥在民族和国家中。亨廷顿在《文明的冲突》中表达了西方国家的忧虑:文明之间的冲突愈演愈烈,并且因宗教而更加复杂。似乎如乔纳森·斯威伏特所言“宗教足以让我们彼此憎恨却不足让我们彼此相爱”。[6]宗教若成为不了解决办法的一部分,则必定会成为问题的一部分。

各国宗教信徒人数在不断增长。据1996年不完全统计,各类宗教信徒约占世界人口的五分之四。其中世界三大宗教的信徒人数为:基督教徒19.55亿,占世界人口的33.7%;伊斯兰教徒11.27亿,占世界人口的19.4%;佛教徒3.11亿,占世界人口的6%。其他传统宗教的信徒人数占前几位的是:印度教徒7.93亿,犹太教徒1385.8万,锡克教徒约1700万。另外,各类新兴宗教信徒1.23亿。[7]又据2008年统计,全世界信教人数已达50亿人,占世界人口的85%,其中基督徒22亿人,占世界人口的1/3;穆斯林约13亿人,占世界总人口的1/5;佛教徒3亿多人,其影响亦日益扩大。[8]从1996年与2008年的两组数据的比较可以看出,全球信仰宗教的人数整体呈现逐步上升趋势,宗教的增长具有强烈的民粹主义特征,且世界各地正兴起有关宗教的保守的、正统的或传统的运动。

我国宗教具有两个特点:历史悠久与多教共存,[9]现在主要有五种宗教,即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新教。我国信教人数亦呈逐年增长态势。我国官方公布的信教人数为1亿,但这一数据被质疑,牟钟鉴先生多次指出这个1亿是20世纪50年代的数据,现在信教人数应远远超过1亿。有很多宗教信徒参加宗教活动但并未被统计在册,有的信徒不愿公开自己宗教信仰的信息,有的地方政府部门不敢如实上报等原因造成官方统计数据与信众实际人数之间的差异。地域人口的流动性也使信教人口难以准确统计。广东各类宗教信徒1998年比1990年增长53%,活动场所增长46%,2005年又猛增至十几万人,流动人口占10万人。[10]华南师范大学所做的“当代中国人精神状况调查”结果显示,中国16周岁以上具有宗教信仰的人数为31.4%,即中国信教人数为3亿。我国宗教信徒近年呈年轻化、知识分子化趋势。

宗教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同法律、政治、道德、文学、艺术等属于上层建筑,属于社会意识形态范畴,相互作用,共同依赖、受制于并反映、反作用于经济基础或社会存在;宗教作为历史现象有其产生、发展、消亡的过程,宗教决定、根源、产生于并相对独立于社会基本矛盾这种决定性力量。因此,宗教有其认识根源、经济根源和社会根源。“要知道,宗教本身是没有内容的,它的根源不是在天上,而是在人间,随着以宗教为理论的被歪曲了的现实的消灭,宗教也将自行消灭。”[11]但在现代社会中,人从自身拥有的权利来寻找界定时空变动的意义,确定自己行为的正当性,人还不能完全摆脱外力来标志自己的确定性,还不能完全实现马克思主义所构想的纯粹自由。因此,宗教仍然作为被借助的外力存续着。

从宗教自身多维度的特征而言,宗教关系包含人与神的关系(宗教是人对自然、对社会异己力量的神化或二重化)、人与人的关系(宗教行为和活动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自我的关系(个人对宗教的观念、价值判断、感情、体验等)。马克思指出了人与神关系的基础是人与人的关系,并在承继费尔巴哈的基础上,把宗教研究从个人拓展到社会,也涉及了宗教与自我关系,但是重点是对人与人关系的分析。科学的进步固然可以消灭宗教中人与自然的虚构成分,理想的文明制度(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可以消除人与人关系中的不合理成分,但是人与自我的关系也就是个人自有的异化力量是不会因科学和社会的发展而消除的。因为人和自我的关系是精神方面的、内在的、心理的。宗教作为一种历史久远的文化现象,不会在短期内消亡,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具有跨时代的稳定性。如何在民族—国家背景下、在制度转型时期、在权利彰显的现代性背景下理解和诠释宗教信仰自由,如何安排宗教信仰自由和公权力之间的边界以及在此基础上进行权限资源配置,就具有了时代性和紧迫性。

(二)现实意义

全球化是一个经济、文化等因素多重交换的持续过程。资本主义大工业生产导致20世纪90年代以来涌现的经济全球化浪潮。经济全球化波及政治、文化、意识形态等领域。宗教问题往往和民族问题、国家问题交织在一起,呈现出复杂性、敏感性、长期性。国家、民族间全方位的竞争导致民族主义进一步扩张,且常借着宗教名义出现,引发民族政治失衡的国际浪潮。伊斯兰原教旨主义倡导伊斯兰输出革命,深刻影响了世界民族关系。在泛民族主义(诸如泛伊斯兰主义、泛突厥主义等)的浪潮中,以民族认同和宗教认同作为基础,泛民族主义者企图把散布在各国、各地区的属于同一种族、民族和宗教的人们统一到一个国家,致使世界民族和宗教关系紧张。目前,在我国一些地区天主教地下教会的发展和基督教传播的泛滥,都和西方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和民族问题对我国进行和平演变有密切的关系。国际社会也通过国际立法对上述诸种问题进行调整。亨廷顿将未来的国际社会的冲突界定为“文明的冲突”,但意识形态的冲突并未终结,尤其在被美国和其他西方国家以及政治组织的宣传中,宣称民族中心或欧洲中心的人权特征的争论方面尤为突出,宗教也成为各国争取各自政治利益的便捷的合法性途径。[12]宗教是和平的种子,也是现代世界促发各种战争的原因。各国宪法对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具有形式趋同性,但在表述上、理解上具有多样性。而美国则借助其经济和政治优势以宗教信仰自由为由干涉他国的宗教事务。

我国五大宗教格局面临着全球化的冲击,根据华南师范大学的调查显示,五大宗教信徒人数占据了信教人数的67.4%,五大宗教面临其他宗教、民间信仰等的冲击。国外势力的宗教渗透问题亦更加突出。随着国内跨省区人口流动和跨国国际交往的增加,各类宗教信仰者呈杂居状态,各种宗教除了具有地域特征外,呈现出不断扩散态势。各类宗教的地域分布呈现整体交融性和局部聚集性特点。不同宗教信仰者比邻而居导致人际交往和国家交往中往往会引发宗教问题或者借宗教问题而爆发矛盾甚至冲突。因此,在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宗教问题与民族问题、政治问题、经济问题等交错在一起,增加了宗教问题的复杂性,使得宗教问题既是一个国内问题,也是一个国际间敏感问题。反对强势权力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渗透成为我国当前在处理宗教问题时的一个重要政策,也是维护我国国家安全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三)理论意义

(1)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分析的必要性。宗教信仰自由涉及的宗教与法律的关系探讨尚待深入。宗教学近年亦逐渐成为“显学”,法学界和宗教学界涌现了许多宗教信仰自由的研究文章,甚至有的学者提出了“宗教法学”的概念。这些研究多是从“阐释”角度来进行,而如何理解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从国内立法、国际立法以及党的政策的角度),对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一项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以及与其他权利的关系的“深描”性的文章很却少。因此,只有借助法律的力量才能获得真正的宗教信仰自由,而更多的法律意味着更多的自由。

(2)“深描”宗教信仰自由是重构宗教法律制度的起点。当前中国发生着巨大的社会变迁,这是一个价值发生混乱的转型时代。如何在宗教法律的体制内保护宗教文化、发挥宗教的文化功能和道德净化作用是一个重大的法律问题。因此,首先应重新思考作为宗教法律制度安排的起点的宗教信仰自由。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国务院也颁布了社团管理的行政法规,但是介于宪法和社会管理法规之间的宗教法一直处于缺位状态。宗教法的缺失影响着公民宗教信仰权的行使和宗教团体宗教自由的实践以及政府对宗教事务管理体制的发展完善。宗教法律制度完善和建设尤为迫切。而宗教信仰自由是什么、应当是什么、因何具有入宪的正当性、如何厘定宗教信仰自由的边界以及如何丰富和完善我国宗教信仰自由的制度等问题已进入进一步思考宗教法律的视野。

(3)在当前个人、社会、国家关系的建构中,如何理解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涉及权力与权利的矛盾,这也是我国当前宗教事务管理中亟须理清的问题之一。如何对二者进行准确的界分,实现二者的和谐统一,这不仅是一个关涉宗教信仰自由的理论问题,也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亟须解决的一个重大的现实问题。宗教信仰自由是否是群体自由,宗教团体享有哪些宗教信仰自由,以及宗教团体在个人和国家的中间发挥何种作用,遭遇何种阻力,亦是需要从理论上进行澄清的。

(4)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一项基本权利与其他权利之间是否有冲突,若有冲突如何平衡,当前的理论研究涉之甚少,有必要做一个系统的梳理和论证。

宗教信仰自由有理论研究的进路,更有实践发展的进路,因此,通过对宗教信仰自由进行实事求是的研究,总结宗教信仰自由的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规律,发扬中华民族的文明传统和追求和谐的精神,健全和发展有助于维护宗教信仰自由的制度体系,并让中国的宗教政策能够与世界对话。在现代社会与政治哲学的视野中,在解读现代社会与政治哲学典籍基础上,针对中国社会转型期如何理解和实践宗教信仰自由就具有着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