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加强法律实施需要提高全社会的规则意识
我提出的第二个观点是:在法律实施中,法律观念、法律意识起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而在法律观念、法律意识中,规则意识则是最重要的归结点。当前中国法律实施的最大障碍是规则意识的缺乏,这也是目前法律实施不甚理想的主要症结。应通过教育和制度约束的双重手段,大力加强和确立全社会的规则意识。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这一看法。
(一)规则意识淡薄制约法律实施
在法律实施中,法律观念、法律意识起着非常重要的基础性作用。而在法律观念、法律意识中,规则意识则是最重要的归结点。
我研究法律文化,比较注重观念和意识形态的作用,而且从实践上、从认识论来讲,这是一个一般常识:一个人的认识水平和知识水平决定着一个人的行动水平,意识决定行动,观念支配行为。所以法律观念、法律意识对于法律实施起着非常重要的基础性作用。而在法律观念、法律意识中,规则意识是最重要的归结点。我这里所说的规则意识是指对规则的执行和遵守,它是一个涵盖很广泛的概念,对规则的执行和遵守贯通法律实施的所有领域。行政执法需要规则意识,司法活动需要规则意识,公民守法更需要规则意识,法律监督也离不开规则意识。当前我国法律实施的最大障碍是规则意识的缺乏,这也是目前法律实施不甚理想的主要症结。上海的火灾、河南的“12·7”瓦斯爆炸案、山西的矿难、深圳的火灾等等,各有原因,但归结起来,都是因为不守规则而导致的。不守规则所导致的人间悲剧在不断地上演着。
下面,我想以交通规则为例,来看看中国人的规则意识状况。为什么我要拿交通规则来做例证呢?因为在我看来,交通规则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中最显性、最广泛、最普遍,也最容易捕捉的一种规则状况,是一个国家的公民规则意识最集中的体现,也是最能反映一个国家和社会对规则遵守状况的标志,并由此可以看出其他领域的规则遵守和执行的情况。
1.我在北京的观察
北京电视台有个《红绿灯—平安行》的栏目,是一个播放交通实况的节目。我特意观察了一下里面所播放的交通事故,发现除了一小部分是不可抗力造成的外,其他大部分交通事故是因为不守规则造成的。《红绿灯—平安行》栏目的节目主持人也有个结论:所有的交通事故都和交通违法行为有关。当然也有例外,比如前两天北京刮大风,辅道旁的大树砸到车辆,但是这还不一定能定性为交通事故,我们说的交通事故是可以定性的。不守规则包括驾车人的不守规则和行人的不守规则。你们可以拿我的这个结论去观察和验证一下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前几年我在住处附近散步,特意观察了一下行人遵守红绿灯的情况,也算是一种田野观察吧。很失望的是,我看了十人次左右,几乎没有红绿灯意识。北京作为首都应该比其他地方的交通意识强一些吧,看来不见得。当然,这几年经过宣传教育,情况有所改观。
2.北京电视台的实验
前几年北京电视台做了一个节目非常有趣,专门调查行人的红绿灯意识。节目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派一个工作人员站在斑马线上看能不能影响到其他行人,结果没人理睬;第二步增加到两个人,仍然没有人理睬;第三步派了四个人,把斑马线都挡住了,可是行人还是绕了过去,没有反应。第一阶段的实验算是以失败告终。然后进入第二阶段:劝说行人。劝说不该闯红灯,有的人还听劝说,有的人还骂多管闲事。
另一个节目是北京电视台派工作人员暗中架设拍摄机,看能否拍摄到遵守红绿灯的行人,如果拍到,准备奖励一台价值2000多元的电视机。拍了一天下来,没有拍到一个人。第二天还是没有拍到。当天把这条新闻播出去。第三天电视台很幸运地拍到了一位母亲领着孩子过马路的镜头,电视台就采访这位母亲,结果小孩子的一句话露了馅:我妈妈昨晚看电视了!这位母亲就领着孩子在十字路口走过来走过去。这个节目带有戏剧性和黑色幽默,但确是电视台的真实报道。
3.上海的案例
第三个事例是上海的案例。数年前,上海搞了一些强化行人交通规则意识管理的措施。结果一位大学里的女硕士,还是位讲师,因为闯红灯,被交警拦下,这位女硕士反抗,还打了警察,结果给了这位女硕士15天的行政拘留,引起很大的社会争议。一些人说闯个红灯就给15天的行政拘留,是否太重了!实际上不是因为闯红灯给了15天的拘留,而是因为她反抗警察的执法行为,成了抗法行为给了拘留。最后这个女硕士也认了错。社会上对这个案例议论很多。我在这个案例中看到的是应对交通规则引起足够的重视。前两天有一个世界交通日,有一个数据:全世界每天死于交通事故的有3900多人,而亚洲占1/3,非洲占的比例也较大,可以看出大部分发生在发展中国家,这与规则意识是密切相关的。这是我对中国的观察。
4.对丹麦、瑞典、瑞士等国家的观察
我们也来谈谈国外,不是说国外就一定做得非常好,而是通过观察,来看看国外是如何树立公民的交通规则意识的。2002年左右我们去丹麦的哥本哈根做学术访问,我注意到一个问题,他们是两种情况:一种是绿灯时行车毫不减速,即使在闹市区,我都有点害怕,你要稍微迈出脚去肯定没命了;另一种是在没有红绿灯的情况下,行人绝对优先,这是跑了好多地方共同的感觉。我们中国人刚到国外不习惯的就是:在国内我们经常是行人给车让路,在国外是行人优先,车给人让路。我们经常停下来等车过,而驾车人示意让我们过;在中国,驾车人几乎没有斑马线意识,这里我指的是没有红绿灯的斑马线,行人和驾驶者都没有。如果在国外待一段时间后回到中国,又有另一种不适应,大多数行人是给车让路。有一次过斑马线我就想“以身试法”,试一试,看看车是否能给人让路,但是车一点也没减速。我们有一个数据,每年交通事故死亡中斑马线上的死亡率特别高。在我住的楼下的马路过道,我就看到过两起交通事故。另外我还看到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我到瑞士、瑞典,看到大巴车、小客车行驶在十字路口时,司机有一个动作:他会将车停下,用手向左、向右、向前比画三下,等确认之后才开车。后来才知道这是交通规则的规定,用这种方式确保有没有车和行人,当然这是在没有红绿灯的路口,这是做得非常严格的。不严格的也是要左右前后各看一下,才开车。这是从小就培养规则意识并形成的习惯。还有就是我在巴黎乘旅游车,导游讲在几点之前必须赶到旅店,否则会回不去,这是因为他们有规则规定,司机每两个小时必须休息一次,而且每天开车不得超过10小时。我问谁来监督啊?又没有警察。他说根本不用监督,也不需要警察,车上有自动记录仪,会把你休息的次数和每天开车的总时间都记录下来,用技术手段来约束你,警察只要看记录仪就可以了。司机如果违反规定,那可能丢掉饭碗。所以我也在想,并不是外国人的规则意识天生有多么强,他也需要制度的约束,久而久之就变成了一种习惯。所以,规则意识的培养还须制度的约束。
(二)培养规则意识的措施
规则意识如何培养?我想无外乎主要靠两手:一是靠法制宣传教育;二是靠制度约束和有效的法律惩戒。
1.法制宣传教育
我们今天从交通规则意识上观察中国人的规则意识不强,但是比几年前要好很多,至少有红绿灯的时候一些人会看灯了。但是还是很可惜看到很多人没有这个意识。比如说我们看到一些老人领着孙子根本不看那灯就闯,有些悲剧就发生在这一瞬间。国外家长从小就培养孩子的规则意识,告诉孩子有一些规矩是要遵守的,必须遵守,在中国叫听话。至少在孩子还没有自主意识的情况下,父母的监护权应该充分行使。这样一种家庭教育非常重要。可惜的是,在我们中国,我们的社会教育、家庭教育跟不上去,我们的学校教育倒是做得还可以,从幼儿园阶段一直到学校,但是这样的教育很容易被家庭教育推翻,毕竟身教胜于言教。遵守社会规则首先应该把它看成是一个自保的东西,是自我保护的一种手段,这是非常重要的。我现在走路,有人行道的地方我一定不走那个主道,一定走到人行道上去。你们都知道马路上的“二把刀”很多,有时候你不找他他来撞你呀,你有什么办法,所以你还是遵守你的规则,走到那个人行道上去,相对来说安全一些。有些人驾车,尤其是醉酒驾车,横冲直撞,说不定哪一天你自己就撞上了。所以这种规则意识,尤其是交通规则意识,我觉得应把它看作一种自保的手段。
2.制度约束和有效的法律惩戒
规则意识如何培养?这是一个很有意义的问题。当然我们说规则意识首先通过教育,这个没有含糊的。我们说,我们每个人从小到大,都要经历社会化的过程,我们要不断地从未知人转变成有知人,从未成年人长成成年人,从懵懂无知的小孩子长成有知识的有理性的成年人。这个社会化过程是通过无数的教育方式去完成的。所以规则意识的培养是通过各种不同的教育方式如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学校教育去完成的。但是呢,我们也看到那个教育的作用有时候是有限的,比如说我们看到对成年人来讲,你说他不知道红绿灯意识吗?你只要稍微看看电视,看看报纸或者听听广播,你都知道,因为现在交通问题成为世界性的问题,由于交通所引发的这样一个死伤率太高,所以现在我们媒体里面也作为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在大量地播放。有些人是明明知道,但是他就是不去做,不但自己不去做还领着自己的孩子闯红灯,所以说教育的作用是有限的,怎么办呢?那就要靠第二个办法,即制度约束和法律惩戒。在教育不起作用的情况下,制度约束和法律惩罚就是一个最有力的方法。比如说我们国家有没有对交通行驶时限的规定呢,其实也是有的,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扣2分,每天驾车时间不能超过8个小时。比如一个出租车可能是两个司机,一个白班一个夜班,或者一个上午班一个下午班,这样一个状况,他就是要避免疲劳驾驶。其实是有规定的,也不是没有规定,但是这个规定它缺少一个制度约束的条件,比如说自动记录仪,其实是很好办的,那也不是一个什么高科技的事情,那中国为什么不移植呢?我知道在中国有的地方给车安装了行车记录仪,但并不普及。中国许多事都要靠人去监督,一些技术手段完全可以采用为什么不采用呢?我看过一个非常惊险的案例,就是由疲劳驾驶引起的。北京的一个案例:有位出租车司机开了一天的车,已经非常疲劳了,从早上开到晚上12点,本来打算收工了,但是拉到一个大活儿,到达目的地后,在返回的路上瞌睡得实在不行了,就睡着了,路旁边停了一辆车,那个车可能出故障了,驾车人就站在车的旁边,出租车一下子撞上去就把那个人撞出十多米远,撞完以后他的车还跑了有一百多米才停下来。他就是疲劳驾驶,你想想他干了十几个小时,这样睡着了就撞上去,这样的疲劳驾驶到现在依然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还是停留在不十分有力的宣传教育上。所以,要靠制度的约束和法律的惩戒。我们有驾驶时间的规定,但没有监督手段。所以我们说制度约束和法律惩戒还是有用的。国外也是靠有效的监督手段来制约司机的超时驾驶行为的。
(三)普及法律知识
一定的法律观念同一定的法律知识的关联性:一定的法律观念同一定的法律知识相结合。法律观念以法律知识为基础,法律知识为塑造法律观念奠定前提。
1.法律观念以法律知识为基础,法律知识为塑造法律观念奠定前提
一定的法律观念同一定的法律知识相结合,法律观念的培养离不开法律知识。在开始“一五”“二五”普法的时候,我们强调要树立公民的法律观念。尤其在法学界,不太提倡对公民进行过多的法律知识的普及,说连专家都懂不了那么多,何况普通公民。普通公民用不了懂那么多,也学不了那么多,连专家都对这些问题搞不清,你要让百姓懂?我们当时也是这个看法,强调主要树立公民的法律观念,比如说你有了什么问题,可以去找律师,可以去找法院,有律师这种职业来为你做专门的服务。但后来我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反思,我发现这个观点是错误的,法律观念的培养不是凭空而来的,你光叫公民树立法律观念,树立什么样的法律观念?这个观念从何而来呀?所以大家如果有兴趣,可以翻翻我主编的法律硕士教材《法理学》的前言部分,我专门写了法律观念和法律知识的关系,一定的观念是建立在一定的知识基础上的。你如果缺乏对一定知识的了解,你这个观念也是空的,也不牢固。我们光知道树立法律观念,不知道是什么样的法律观念,法律观念是非常具体的,在不同的行当、不同的领域、不同的案子里面表现是不一样的。比如我们强调公正意识,但怎么做到公正,是有具体所指的。比如说在案件判决中,刑事有刑事的公正,民事有民事的公正,怎么样才能做到公正?相似的案子如果判决不同,我们怎么来判断?同样是两个受虐杀人案犯,在上海浦东区法院就给判了14年,在包头法院被判了3年有期徒刑,5年缓刑,你说哪个是公正的?浦东法院是公正的还是包头法院是公正的?我们无法做出判断,这是我们中国司法现在面临的最尴尬的局面。当我们面对两个相近、相似或者类似的案件而法院做出不同的终审判决时,我们无法说其中哪个判的是对的哪个是不对的,我们无法做判断,因为我们没有标准。你当然可以有你自己的认识,每个人都可以做判断,但你的判断没有法律意义,我经常讲这个话。今年北京理工大学召开了一个“影响性案件”的学术讨论会,我谈了这个观点,一位媒体的评论人说他听了我的这个话后感到很悲观,说刘教授认为我们这些(媒体)人(对案件)的议论都没有意义,我们都是在做无用之功。后来我强调,你要准确理解我的这句话,我的话是“没有法律意义”,是指的你不能改变判决的结论,除非经过审判监督程序。判决的结果公布后,你只能说三道四,可能会影响它的申诉,但是申诉在中国的启动是非常艰难的,这是我们的尴尬,我们没有办法解决这个问题,现在案例指导制度公布之后,准备去解决这方面的问题。但是我从不否认对这些案件进行讨论和研究的意义。所以我说这个观念不是凭空的,观念是建立在知识基础上的,是以知识为基础建立起来的。
2.法律观念和法律知识相互关系的案例:无驾照送孕妇案和紧急避险理论
这里我想讲一个案例和一个理论,即无驾照送孕妇案和紧急避险理论。这个案例能充分说明人的法律观念和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对处理具体案件的重要性。有一次我在一所大学讲“权利冲突”问题,有位同学提出一个案例,这个案例大家都熟知:前几年一辆小面包车送一个孕妇到医院生孩子,结果“小面”被警察拦住,警察严格执法,因为驾车人无照驾驶,怎么能让你走呢,最后因为耽误了时间,导致孕妇和胎儿死亡。这个案件当时在全国引起很多讨论,大家有兴趣可以去查一下这个案例的资料。这位学生提出的问题说这是不是也是一种权利冲突。我觉得这个案子确实很有分析价值,但它根本不是一个权利冲突案件。表面上看好像是一个警察的执法权和这个孕妇和胎儿的生命权的冲突,但是实际上通过我们现有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我们完全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什么理论和制度呢?就是紧急避险理论和制度。紧急避险理论完全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但是我们的民警包括我们中的很多的人都不知道也不善于运用这个知识去处理相关的案件。紧急避险理论简单地讲就是牺牲小的利益保全大的利益。比如我们来分析这个案件,如果这位交警懂得紧急避险理论,他完全可以采用多种方法解决这个问题,比如说第一步放行,驾车人没有驾照放行,警察可能是渎职了,可能会造成事故(可能性),但这里有一个更大的利益,就是这个孕妇的生命和胎儿的生命,为了保全这个大的利益选择放行,我可能渎职了,但事后我完全可以以紧急避险作为抗辩理由的;第二个选择办法,比如说他做得再周全一些,他完全可以拦一辆出租车,然后让出租车赶快把这个孕妇送到医院,自己再来处理这个事情;第三个选择呢,他也完全可以拦一个有驾照的人,然后把这个车开到医院去,这也是一种选择啊;第四种,也是最后一种选择是什么呢?我擅离职守,擅离岗位,然后我自己亲自驾车把她送到医院。这样可能说我警察失职了,我没有坚守我这个岗位,但是我为了另外一个更大的利益,如果说领导要从法律上追究我的责任,我完全可以以这个作为理由,我是为了保护更大的利益,这样的一种抗辩完全是可以成立的,这样可以免去你这个擅离职守的责任。我最近看到的一个案例,就是一位交警遇到一位无照驾车人送病人去医院的案例,这位警察在纠正违章后,就亲自送这位病人去了医院。
但是很可惜的是,这样一种法律制度,也是一个法律知识,在实践中不能得到很好的运用。当然这是在法律上需要讨论的一个问题,比如说紧急避险是刑法上一个非常明确的制度,那么在民法中有没有紧急避险的制度做抗辩理由?民法中紧急避险后的责任能否免除可能需要根据具体的案情以及是否避险过当等因素来判断,但是他可以做抗辩理由。比如说我们经常举的例子就是大型旅游车的驾车人,在紧急情况下为了避免车掉下山崖,毅然把这个车撞向旁边的山墙上,这样一来,车可能遭到损毁了,人可能受到一些伤害,但不至于说车掉下去以后,遭受更大的一种伤亡,这是紧急避险最典型的案例。这样的案例其实不是一个刑事问题,而是一个民事问题,这样的案件是不是要有相应的民事赔偿,可能要有的。
然后我们来看行政执法,交通执法属于行政执法,行政执法有没有紧急避险的规定,这个至少在制度上是不够明确的。但是我觉得紧急避险制度应该是打通包括刑事、民事、行政执法的一个法律制度和抗辩理由。有些权利冲突就是可以用紧急避险理论得到解释的。我举这个例子是想说明法律知识是非常重要的,这个法律知识可以帮助你处理紧急状态下的一些法律问题。还有一个典型案例就是前些年在陕南山区里面发生的一个案子,这个案子是一头野猪撞进一户农家,农户家里面有两个人,野猪把一个人已经咬死了,另外一个也处在危险中,护林人员这时也赶到了,也有枪,但是就是不能打,因为野猪是保护动物啊,不能打,不能轻易开枪的,然后就逐层请示,等这请示程序走完了,另外一个人的生命也保不住了。这样的情况下也可以用紧急避险的理论来解决它,是完全可以的。可惜呢这一套理论在我们实践中运用的不是太好,所以就会出现这样的问题,这个是我想说的第二个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