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文化程度普遍较低
文化程度是一个人社会化程度的标志之一。尽管文化程度对社会个体是否犯罪的意义不具有绝对性,但是,文化程度的确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个体对社会事物的接受和判别能力,进而制约对正常社会心理的适应和对社会规范的遵从深度。从个体的角度而言,一个人受教育的程度的高低,并不能完全表明他的文化知识水平,也不能完全断定其道德行为水平和社会化程度。但是毋庸置疑,一个人如果受到的教育程度较低,接受法律宣传教育的途径又少,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再加上缺少基本的法律常识,与他人进行社会竞争的能力较为缺乏,自我控制和调整的能力相对也较低,很难通过正常的途径实现自己追求的正确的目标,极易采取违法犯罪的行为方式处理问题,往往自己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还不知道行为的危害性。
绝大部分农民工来自经济发展比较落后或者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这些地区经济发展落后,直接影响广大农村青少年受教育的普及程度和水平。应当说,教育的落后直接导致我国农民工普遍存在的低文化、低素质、低技能的状况。这些人的文化教育水平比较低,法律意识也就比较落后,传统的习俗还深深地束缚着他们,在长期封闭落后环境中形成了歪曲的是非标准。低文化程度必然导致低素质,低素质又必然导致当前我国农民工犯罪作案成员当中,普遍存在着道德水准低下,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和心理承受能力脆弱,择业范围相当狭窄,自身的生存陷入困境。
从农民工的知识水平看,文化程度偏低。农民工的知识水平,对农民工的生活、工作状况有着深刻的影响。第一,文化水平低,决定了他们择业的选择面非常窄。农民工中的绝大多数只能从事那些技术含量低,“脏、累、差、险”和城市从业人员很少问津的工作。目睹城市的繁华、城乡之间的经济待遇差别、生活条件的反差,他们很容易产生自卑感和不平衡心理,稍受外界不良风气影响或赶上不良时机,极易诱发犯罪。第二,与受教育程度低紧密相连的是法制观念淡薄。农民工中几乎很少有人受过正规的法制教育,各种法制宣传也很难深入他们之中,大多数人不知法为何物,致使他们不知道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严重后果,不清楚自己应负的法律责任,以致跌进犯罪的泥潭。第三,文化水平低、法制观念淡薄,导致他们识别能力差,容易上当受骗,因而又往往成为不法分子侵害的对象。泄私愤、朋友义气比例增长趋势表明,农民工犯罪嫌疑人在匿名和漂泊不定的状态下压抑情绪和抱团心理潜滋暗长,亟须予以疏导教育。“性满足”比例不同程度的存在表明作案人的基本需要得不到满足,业余文化生活贫乏,容易受城市不良文化,如黄色文化、流氓文化的影响和不良行为人的诱导实施越轨甚至犯罪行为。
在北京,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男性青壮年是犯罪主要人群。在10657人中,男性有9336人,女性有1321人;18~49岁的青壮年有9872人,占总数的92.6%;50岁以上有190人,占总数的1.8%;未成年人有595人,占总数的5.6%;文盲有492人,占总数的3.9%;小学文化程度有2961人,占总数的27.8%;初中文化程度有5894人,占总数的55.3%;高中文化程度有964人,占总数的9.1%;大学文化程度以上有273人,占总数的2.6%。从违法犯罪者的文化程度来看,以小学和初中文化程度为主,分别占外来犯罪人员总人数的27%和54%,还有一部分为文盲。家乡的贫穷和落后,使他们无法接受到完整的基础教育,为了生存过早地踏入了城市谋生。受制于较低的文化程度,他们无法谋得较好的工作,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也缺乏正确的认识,因而低文化的外来人员更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王大中、柴艳茹、张晓东、郭冰,2007:第9~15页)。根据对广州市流动人口的文化程度的情况调查,农民工犯罪人的文化程度大部分集中在小学和初中阶段,两者占农民工犯罪者的75.6%;其次是在高中阶段,占12%;文盲半文盲或技校、中专以上学历的农民工犯罪者所占比例较少。在郑州市金水区批捕的犯罪外来人口中,18~25岁的外来人口犯罪人数占49%;26~35岁的外来人口犯罪人数占26%;35岁以上的外来人口犯罪人数占15%。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比例有增多的趋势,已达到10%;外来人口犯罪的人数中有92%以上是农民,且其文化程度大部分为小学和初中,比例为82%。外来人口犯罪中具有高中、大专以上学历的人虽然所占比例不高,但也呈增长趋势(宁建海、秦江锋,2009:第102~10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