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犯罪与基层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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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新生代农民工的犯罪特征

在新生代农民工的犯罪研究中,如何概括新生代农民工的犯罪特征是一个普遍受关注的问题。许多学者都对新生代农民工的犯罪特征进行了概括,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李长健和陈占江(2005)提出,新生代农民工的犯罪有四个特征:①从犯罪类型看,以侵财型、暴力型和报复性犯罪居多。统计表明,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比例不断上升,而侵财型、暴力型和报复性犯罪占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比例近70%。新生代农民工怀揣着美好的梦想从农村走向城市,然而他们在城市中大多只能从事脏、苦、累、险等城市人所不愿干的工作,而且工作环境和工资待遇很差。这种情况导致新生代农民工容易产生心理错位和失去正确的价值判断及行为选择,将自己对生存处境和人生命运的不满发泄到社会上,最终走向采取暴力手段对社会进行疯狂报复的犯罪道路。②从犯罪组织形式看,团伙性、组织性犯罪逐渐占据主流,“黑社会化”趋势增强。新生代农民工由于年纪轻,缺乏社会经验,独立生活能力差,在渴望友情和害怕孤独的心理驱使下,新生代农民工往往以老乡、兄弟等名义混在一起。在实施犯罪时多以团伙形式出现,少则三五人,多则上百人。有些犯罪团伙组织化程度较高,有名称、有标志、有严格的帮规、等级分明、在作案时分工明确,策划周全,已经出现明显的“黑社会化”趋势。③从犯罪手段看,呈现出日趋暴力化和智能化的特点。新生代农民工在实施犯罪时,暴力特征明显,有的犯罪手段非常凶残,毫无顾忌,丧心病狂,甚至完全灭绝人性。同时,新生代农民工的整体文化程度较高,他们对外界信息的接受能力和对新鲜事物的学习和接纳能力较强,在实施犯罪时所使用的工具越来越先进,越来越多地采用一些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和方法进行犯罪。如伪造证件、信用卡,采用高科技手段破译盗用他人密码,盗窃财物,其反侦察能力越来越强。④从犯罪控制来看,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控制难度较大。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由于没有固定的住所,没有自己的管理组织,基本上处于“游民”状态,因而对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控制效果和其他群体相比要低得多。而且对这些农民工犯罪分子一旦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由于交友不慎或受不良环境的影响刺激,重新实施犯罪的可能性极大。

林彭、余飞、张东霞(2008)认为,新生代农民工的犯罪特征可以概括为八个方面:①团伙犯罪明显,主要表现为结群性。从作案形式看,“新生代农民工”团伙犯罪明显。他们单独作案的占21.4%,两人及两人以上共同作案的占75.8%,其中三人以上共同作案的占46.3%。显然,他们团伙作案远远超过单独作案。②侵财目的显著。在“新生代农民工”犯罪中,以侵犯财产为目的的犯罪比例占到81.0%,其中抢劫47.8%,盗窃26.3%,故意伤害9.0%,涉毒的占4.1%,杀人的占2.8%,组织卖淫的占2.1%,诈骗的占1.5%。他们在犯罪时,有25.3%的人“挣到的钱不够自己花”。工作不稳定、入不敷出可能是他们犯罪以侵财为主目的的主要原因。③犯罪动机简单,冲动性犯罪突出。在问及“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是否有预谋的问题时,68.4%的被访者表示犯罪是出于“一时的冲动”,28.0%的人表示“说不清楚”,“蓄谋已久”的只占3.2%。这在很大程度上显示,他们的犯罪动机简单,具有很强的冲动性、盲目性。④犯罪暴力倾向突出。“新生代农民工”罪犯倾向于使用暴力达到侵占财产的目的。暴力犯罪占到63.8%,尤其以侵害人身权利类的犯罪为主,抢劫、抢夺、敲诈勒索、殴打他人和盗窃相对突出。⑤犯罪时间和地点。“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高峰期出现在到达打工地的第一年内;具体犯罪行为多发生在凌晨、傍晚和深夜;犯罪地点多发生在具有城乡接合部的街道里巷、车站码头以及游戏厅、旅店宾馆等娱乐场所。⑥犯罪类型多样化。除盗窃、抢劫、伤害等传统型犯罪外,一些新案件类型如绑架勒索、抢劫汽车、吸毒贩毒等有所增多。⑦多系初次犯罪。“第一次入监”的初次犯罪占到88.3%,“第二次入监”的再犯罪占9.1%,“第三次入监”的占2.1%。⑧犯罪年龄低龄化。18周岁以下“新生代农民工”罪犯占到整体的20.3%,即五个“新生代农民工”罪犯中至少有一个是未成年人。

邢益壮(2010)认为,相对于其他刑事犯罪,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有七大特点:①侵财犯罪动机明显,“两抢一盗”犯罪多发。主要表现为盗窃、抢劫、抢夺等多发性侵财案件。②犯罪团伙化、职业化。新生代农民工多以同乡、工友、亲戚等关系为纽带,拉帮结派进行犯罪,形成盗窃团伙、抢劫团伙、贩毒团伙。③贩卖少量毒品是当前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新动向。随着毒品的泛滥,越来越多的新生代农民工经不住毒品暴利的诱惑铤而走险,通过少量进货再转手倒卖,赚取差价的形式贩毒。④聚众斗殴、集结多人伤害他人案件较多,且暴力倾向严重。新生代农民工倾向于使用暴力实现犯罪目的,90%以上的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使用殴打等暴力手段。⑤性犯罪主要表现为轮奸。新生代农民工实施的性犯罪多为共同作案,他们往往因一时的性冲动和感官刺激,实施强奸、猥亵等侵害案件,其中轮奸的比例很大。⑥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在2009年海口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新生代农民工中,高中以下学历(含高中)占90.4%,其中初中学历人员最多,占55.4%。⑦未成年和有前科人员占有一定比例。

李锡伟(2010)认为,新生代农民工的犯罪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概括出不同的特征。第一,犯罪行为特征。①图财是犯罪嫌疑人作案的主要原因。抢劫、抢夺、盗窃、诈骗四类多发性侵财案件的作案人员占全部农民工犯罪嫌疑人的51%。②犯罪暴力倾向突出。杀人、绑架、伤害致死甚至持枪作案等严重暴力案件较突出。③犯罪随意性、流动性大。农民工中的犯罪人员大多居无定所,生活条件普遍较差,只要能挣到钱,什么都敢干,法制与道德等社会规范对他们没有束缚,再加上他们那种不稳定的生活方式,更为他们随处作案提供了可能。

第二,团伙作案特征。据统计,新生代农民工犯罪中有59%是团伙作案。团伙作案特征主要有:①地域性。不同地域的犯罪团伙成员在作案内容和手段上存在一定差异。如调查发现的案例有粤西及福建籍冒充身份电话诈骗团伙、江西宜春籍入屋盗窃犯罪团伙、河南上蔡籍盗窃保险柜团伙、河南驻马店盗抢工地团伙等都具有显著的地域特征。②血缘性。当个别犯罪人员因犯罪而致富后,就会产生示范效应,并在血缘亲情的作用下引发强大的负面驱动力,出现以老带新,逐渐形成具有血缘性的犯罪团伙。③集居性。新生代农民工多数集居在市郊接合部,一旦某一地区管理出现松弛,从事犯罪活动的外来人口就会呈现急剧增长趋势。④从众性。在新生代农民工罪犯中,认为自己犯罪是“朋友的过错”的人占犯罪人员总数的44%,这说明新生代农民工犯罪人员的从众心理比较强。

第三,文化程度和年龄特征。①文化程度较低。新生代农民工犯罪人员的文化程度大部分集中在小学和初中阶段,两者多占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90%以上。②以青少年为主。抓获年龄在25岁以下的占65.3%,其中未满18周岁的犯罪人员占7.8%。

第四,犯罪目的性特征。①精神空虚,寻找刺激。由于经济和社会地位等原因,新生代农民工参与文化娱乐活动的机会比城市居民要少得多,为了寻求刺激,在周围犯罪人员的示范下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②对社会不满,寻求发泄。新生代农民工犯罪人员大多来自较封闭贫困的地区,进入大城市之后,很多人都经历过挫折和失败。这些人错误地认为社会对他们不公正,因而对社会极端不满,常采取伤害、抢劫等暴力手段实施发泄与报复性犯罪。

吴鹏森(2008)认为,所谓特征是通过比较得出的,那么与不同的对象进行比较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但选择与谁进行比较不是随心所欲的,而是事物本身的内在逻辑决定的。当我们讨论新生代农民工的犯罪特征时,其概念的逻辑决定了它能与之比较的对象已经内在地存在了,这就是第一代农民工。因此,我们要分析新生代农民工的犯罪特征,只能通过与第一代农民工的比较得出,而不能随便和其他犯罪主体进行比较,否则就失去了比较的意义。正是在和第一代农民工犯罪的比较中,我们发现,新生代农民工的犯罪有三点非常突出的行为特征:第一,胆子更大,手段更狠。无论是第一代农民工,还是第二代农民工,侵犯财产犯罪都比较突出。但是,第二代农民工与第一代农民工相比,其侵财的方式有很大变化,采取抢劫、抢夺的直接犯罪比例超过了过去比较突出的盗窃犯罪。第二,少有预谋,说干就干。在对某监狱服刑人员的调查中发现,作案前没有预谋的占75.87%,两个人以上共同作案的占62.84%。很多人本无作案意图或动机,但受同乡和朋友的鼓动,立即改变想法,跟着就干。70%以上的抢劫犯在作案时根本没有特定目标,主要是随机选择,在未成年抢劫犯中更是高达80%以上。第三,非侵财性犯罪日益增多。许多研究表明,在外来人口犯罪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有所增长,如伤害、强奸、杀人、聚众斗殴等与过去相比明显增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