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当代中国犯罪时段划分的不同观点
目前中国犯罪史学界并未提出建立当代中国犯罪史的研究命题和研究任务,因此,也没有专门探讨当代中国犯罪史的阶段划分的论著和明确的学术观点。[3]但是,一些学者在对当代中国犯罪的研究中,还是间接涉及当代中国犯罪史的历史分期或阶段划分问题,比较明显的有三种意见,这就是以当代中国政治经济分期为基础的“五时期论”、以重大历史事件和社会转型为基础的“四阶段论”和以犯罪率的变动为基础的“五高峰论”。
(一)以政治经济历史分期为依据的“五时期论”
康树华在《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犯罪发展变化及其理性思考》一文中认为,犯罪不是孤立的,是随着政治、经济的变化而变化的。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犯罪随着中国的政治形势、经济变革和社会治安情况等的变化而变化。因此,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中国犯罪大致可分为五个时期。
1.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犯罪(1949~1956年)
1950年全国发生各种刑事案件51万起,按当时全国5.5亿人口计算,立案率为9.3‱,1952年比1950年下降50%以上,立案率只有4.2‱,1955年为3.7‱,1956年为2.8‱,总体呈现出急剧下降的趋势。每年平均发生各种刑事案件29万起,立案率为4.15‱,犯罪减少到令人惊奇的程度,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创造了世界奇迹。
2.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的犯罪(1957年至1965年“文化大革命”前夕)
这一时期的犯罪呈现大起大落的发展趋势。如刑事案件立案率1959年为2.98‱,1960年为3.2‱,1961年为6.4‱,1964年为3.5‱,1965年为3.3‱,1966年2.4‱。
3.“十年动乱”时期的犯罪(1966~1976年)
公检法机关被砸烂,致使社会秩序混乱,刑事犯罪猖獗,1973年犯罪率为6‱,每年54万起的发案数一直持续到1978年,形成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个青少年犯罪高峰。
4.粉碎“四人帮”到1983年“严打”期间的犯罪
粉碎“四人帮”后,刑事案件出现了急剧上升的势头,按当时人口计算,平均立案率1980年为7.7‱,1981年为8.9‱,1982年为7.4‱。这一时期的突出特点是青少年犯罪日益突出,在整个刑事案件中的比例高达70%~80%。[4]
5.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犯罪(1979年以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犯罪一反常态,1979年刑事案件总数首次突破60万起(当年为63.6万起),10年后的1989年更达到197万起。1991年更是达到263万起,立案率为20‱,实属罕见。
以上是我国犯罪学界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中国犯罪问题进行的长时段考察,首次以中国的政治和经济建设时期为依据,将当代中国的犯罪史分为五个历史时期。通过这种长时段分析,总结我国当代犯罪的演变规律,无论在学术上,还是对实际部门都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但是,如果将其作为当代中国犯罪史的历史分期尚不够科学。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点:第一,直接以社会的政治经济分期作为刑事犯罪的历史分期的依据值得商榷。毫无疑问,社会政治和经济事件肯定会对刑事犯罪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但这种影响是复杂的,不能简单地对接。第二,在时间上存在重叠现象。第四个时期从粉碎“四人帮”到1983年“严打”,而第五个时期又从1979年开始。由于作者主要想突出1980年代初期的青少年犯罪,专门设置了这样一个历史时期。但如果将此作为当代中国犯罪史的历史分期显然是不合适的。第三,这种历史分期对我国各个时期的犯罪缺乏理论解释力。对犯罪史进行历史分期,不仅要帮助人们掌握当代中国犯罪的总体形势,了解不同历史时期中国犯罪的特点,更要形成对不同历史时期中国犯罪的解释,找出不同历史时期中国犯罪的重大社会背景因素和社会根源,从而帮助我们总结当代中国犯罪的规律。而简单地将犯罪与社会政治、经济事件相联系并未达到这一效果。
(二)以“文化大革命”和社会转型为依据的“四阶段论”
张小虎《当代中国社会结构与犯罪》一书对当代中国犯罪的历史阶段也进行了自己的划分。他认为,根据社会变迁的特点,可以将中国大陆1949年以来的时期划分为四个阶段:①新中国成立后至“文化大革命”前(1950~1965年);②“文化大革命”后期至改革开放前(1972~1977年);③改革开放后的社会转型初期(1978~1987年);④改革开放后社会转型深化期(1988年以来)。但在实际分析与论述中,作者有两个小的变动,一是在该书第六章的引言部分提出,这四个阶段的前三个阶段犯罪率波动不是很大,而第四阶段即改革开放后的社会转型深化期的阶段犯罪率呈持续增长的态势。依此论述,似有将前三阶段合并为两个阶段之含义;但是,在以后的具体论述中,作者仅将前两阶段放在一节中统一归为“改革开放前”的犯罪进行讨论,形成“改革开放前”“社会转型初期”和“社会转型深化期”三个历史阶段的分析格局。显然,这种犯罪历史时期的划分自身有一定的矛盾和混乱。
为此,我们综合该书的论述,认为张小虎教授的犯罪历史阶段划分可概括为两个大的历史时期和四个具体的历史阶段。首先以改革开放为标志,将1949年以来中国的犯罪划分为改革开放前和改革开放后两个大的历史时期;然后在此基础上,将改革开放以前进一步划分为“文化大革命”以前和“文化大革命”两个阶段。将改革开放后以社会转型的程度进一步划分为社会转型初期和社会转型深化期两个历史阶段。理清了其内在逻辑后,我们还是按照作者自己的论述分四个历史阶段来介绍。
第一个阶段:“文化大革命”前(1950~1965年)。尽管这一时期不同年份的犯罪率也有波动,但整体上基本平稳。
第二个阶段:“文化大革命”后期至改革开放前(1972~1977年)。这一时期我国的犯罪率基本稳定,年度间立案率增减幅度不大,是高度一元化的相对封闭、静态社会。但由于“文化大革命”前期公检法机关被砸烂,缺乏必要的统计资料,因此,只有1972~1977年的犯罪资料。
第三个阶段:社会转型初期(1978~1987年)。这一时期总体上的犯罪率有一定的增长与波动,但波动幅度并不是很大。波峰是1981年,立案率达到8.94‱,逼近新中国成立初期的1950年(9.3‱),是1951年以来的最高峰。1981~1987年,虽然立案率波动很小,且总体上还有所下降,但此一时期,我国的青少年犯罪的比率却逐步增长,从1981年的64%,一路增长到1987年的74.4%。除了1982年外,其他年份都呈现稳定的递增走向,其中1988年更是增长了8%。
第四个阶段:社会转型深化期(1988年以来)。这一时期的犯罪率大幅度增长,在波动中呈上升走势。这一时期具体又可分为几个小的阶段:1988~1991年犯罪率上升,1990年首次突破200万起大关。1992年犯罪率有所回落,立案率从1991年的20.97‱,下降到1992年的13.86‱。1992~1997年犯罪率基本持平,1998年以后继续上升并居高不下,2000年立案数突破300万起,2001年突破400万起。
如果将“四阶段论”作为当代中国犯罪史的一种历史分期来看待的话,[5]它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三个。第一,分期的标准不统一,这里既有重大历史事件,又有社会转型。更重要的是社会转型概念的内涵具有不确定性。这里的社会转型初期和社会转型深化期完全是作者的主观认知,很难形成没有争议的起讫时间节点。以“文化大革命”为历史分期的标志性事件虽然在理论上说并无不可,但作为中国刑事犯罪的历史分期标志在统计学上并不典型。第二,在时间上没有全覆盖,其中并未涉及“文化大革命”前期,即1966~1971年,主要原因当然是由于这一时期公检法机关遭到破坏,没有相应的统计数据。但作为一种客观的历史分期,并不能因为没有统计数据就完全跳过。第三,这一历史分期过于重视犯罪的统计数据,即只看犯罪率,而忽略了中国不同年度的犯罪率可能包含着完全不同的意义,更重要的是对犯罪背后的深层次社会经济背景缺乏发掘。
(三)以犯罪统计数据为依据的“五高峰论”
与“五时期论”和“四阶段论”主要是一些学者的个人观点不同,“五高峰论”是目前国内学术界最为流行的描述新中国成立以来犯罪演变过程的观点。几乎所有的著作在谈论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犯罪演变过程时都会提到1949年以来中国犯罪的五个高峰。其中介绍最为具体、论述最为系统的是冯树梁《中国刑事犯罪发展十论》一书。
根据冯先生的介绍,“五高峰论”源于国家哲学社会科学“七五”规划重点课题“中国现阶段犯罪问题研究”,由于这个课题是由公安部领导牵头,并由最具实力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承担,因此在获得统计数据上具有天然的优势。课题组正是以公安部历年的犯罪统计资料为主要依据,对我国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到改革开放头10年(1990年)的40年间犯罪的起伏变化现象进行了系统的分析研究,提出了五次犯罪高峰的论点。[6]
“第一个犯罪高峰期”发生在新中国成立初期(1949~1956年)。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56年底,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是我国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时期。峰值在1950年,当年立案53.1万起,立案率为9.3‱。
“第二个犯罪高峰期”发生在1959~1961年的“三年经济困难时期”,但“祸积有素”,这一时期要从1957年说起,峰值在1961年。当年立案42.2万起,突破了1951年以来每年立案在20万~30万起浮动的格局,立案率高达6.4‱。
“第三个犯罪高峰期”发生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时间跨度为1966年5月到1976年10月,峰值在1973年。当年立案53.6万起,突破了1950年的立案数,当年立案率为6.037‱。这是中华文明史上的一段灾难,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一场浩劫,国民经济陷入崩溃的边缘,社会秩序处于极度混乱状态。由于这一时期公检法机关被砸烂,统计资料残缺不全,究竟发生了多少犯罪是个未知数,真正的犯罪可能并未列入犯罪统计,而列入统计的却可能是冤假错案。有统计表明,这一时期的冤假错案31万余起。公安部课题组曾作出这样的推断,“实际上这次犯罪高峰远远超过了前两次高峰”。
“第四个犯罪高峰期”始于1978年,当年立案53万起;峰顶则在1981年,当年立案89万起,立案率为8.9‱。前三次高峰虽然在统计学上存在,但人们并不觉得是一个严重问题,而这次犯罪高峰却引起了全党、全社会的关注,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1978年中国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1979年的犯罪案件突破60万起大关,当年立案63.6万起,此后再也没有回落到以前的水平。这次犯罪高峰出现两个新特点,一是青少年犯罪占到70%~80%;二是新的犯罪类型不断涌现,既有旧社会的沉渣泛起,也有境外黑社会的渗透。
“第五个犯罪高峰期”发生在1989年以后,峰顶是1991年,当年立案236万起,立案率为20‱。第五次犯罪高峰是在改革开放逐步深入、商品经济迅速发展、各种社会矛盾明显暴露的背景下出现的。其时间持续之长,案件上升幅度之大,犯罪类型、手段之繁多,危害之严重,都是前几次犯罪高峰所不可比的。更值得关注的是,根据公安部的犯罪发案数调查,这一时期的实际情况要更加严重,发案数早在1985年而不是1988年就已经突破了200万起大关。1991年后也不像统计数据那样处于回落状态,而是一个持续的不断上升的态势。
“五个高峰期论”是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犯罪演变过程的最直观、最简明的描述。但是,将其作为当代中国犯罪史的历史分期却有明显的不足。一是过于重视统计数据的立案率,忽略了统计数据背后的实质性内容,如立案标准、犯罪性质和情节等因素。可以说这种划分过于微观、琐碎,缺乏概括性。二是无法反映不同历史时期刑事犯罪背后的社会经济体制性根源。犯罪的波动越大,越易形成所谓“犯罪高峰”,反过来,政府职能部门对刑事犯罪间歇性地进行“严打”也会制造出一个又一个“犯罪高峰”或“犯罪低谷”,但它并没有真实地反映这个时期的刑事犯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