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司法体制改革与创新
第一节 司法体制改革概述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步入快速发展轨道,司法制度也面临着现代化的挑战。为了更好地适应新时期法治建设的需要,在恢复重建司法制度的基础上,有必要对司法制度进行现代化革新。中国早期的司法体制改革主要围绕规范诉讼程序、落实公开审判展开,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提出,司法改革越来越关注法院组织体系的健全和审判工作机制的完善。
根据党的十三大精神,1988年6月第十四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提出要搞好法院自身的改革,加强和完善自身的机制。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在“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治建设”部分,正式提出“司法改革”,即“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包括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完善诉讼程序并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强调“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中共中央2004年底转发了《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提出了改革和完善诉讼制度、诉讼收费制度、检察监督体制等10个方面的35项改革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于2005年分别颁布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2008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则通过了《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是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总方案,提出了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加强政法经费保障等四个方面的改革任务。
为落实党中央关于“司法改革”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1999—2003)》,系统规划了人民法院的改革,确立了人民法院改革的总体目标,即“紧密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健全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进一步完善独立、公正、公开、高效、廉洁,运行良好的审判工作机制;在科学的法官管理制度下,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建立保障人民法院充分履行审判职能的经费管理体制;真正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实现人民法院改革的总体目标,最高人民法院在改革纲要中提出了39项具体的改革任务。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出台了《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
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和《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确立了不同时期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基本任务和目标。
当前,中国正处在经济、社会发生巨大变革的时期。三十余年来经济的高度发展,推动了社会的巨大变革,大幅提升了人民生活的现代化水平,人们的民主、法律意识也随之不断提高。在社会持续转型过程中,各种各样的社会矛盾层出不穷,这些矛盾解决不好,势必会影响商贸活动安全和经济发展,最终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社会变革出现的这些现实问题对司法机关提出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司法机关一方面因为其固有的消极性、被动性以及司法人员编制有限、司法程序严格、时间成本高等原因,面临着如何应对社会转型期矛盾纠纷凸显的问题,另一方面又面临着司法人员素质水平参差不齐、司法腐败尚未根除、司法判决难以有效执行等诸多难题。这些是中国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司法改革面临的任务,也是地方司法机关面临的难题和创新的着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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