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帝思想与道、理、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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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借鉴汉初君臣反熵治国的历史经验,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新中国已经走过了64个年头。这64年的历程中,有成功也有挫败,有经验也有教训。总体而言,前30年在抗日战争和国内战争后“一穷二白”的基础上,完成了人民政权的组织,抗击了外国的侵略,初步建成了工业现代化的基础;后30余年吸取了前30年前行过程中的教训,纠正了经验不足引致的错误,实行了改革开放,在建设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上,夺得了连续20多年的国民经济两位数增长,到2012年底赢得了号称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举世震惊的成就。值此之时,十八大发出了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继续奋斗的号召。当前,要做、需做的工作仍然是千头万绪。窃以为,借鉴汉初君臣的反熵治国的历史经验,仍然有其重要的意义。其经验,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从既成思想宝库中找到适合于汉初的社会发展、经济建设的理论,使之成为自己治国理政的核心性指导理念。

汉初其实并非只有黄老思潮风行于社会。汉之前的秦代,从秦始皇元年(前221年)到秦二世三年(前207年)风行的是声色俱厉、措施严苛的法家理论。不仅秦始皇嬴政本人笃信重刑主义一脉的法家学派,而且他所倚重的大臣李斯等也是力主重刑苛政的法家。坚决废除分封制、厉行郡县制以及严格控制思想、实施焚书之举的建议,就是李斯提出来的。同时,秦王嬴政时的丞相吕不韦也在网罗人才、召集宾客撰写为后人所称的《吕氏春秋》。《吕氏春秋》成书于秦王嬴政八年(前239年)前后。虽然吕不韦于秦王嬴政十年(前237年)被免去秦相,但其时及而后的“焚书”(前213年)未见焚及《吕氏春秋》。《吕氏春秋》被《汉书·艺文志》归为“杂家”,乃以道为本、以儒为宗、以法为枝叶的综取各家优长的著作,自然与偏于重刑主义者李斯之流的法家不同。而《吕氏春秋》在汉初也是同样流布于世,且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至于秦之前,战国时期,尤其是春秋时期,中国大地上更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形形色色的治国理论五彩缤纷,争强斗胜,而且大多分别为这一或那一国君所采纳,成为其治国理政的指导性理念或原则。众所周知,先秦“诸子百家”除叱咤风云的法家外,有极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的还有以孔子、孟子为代表的儒家,以老子、庄子为代表的道家,以墨翟为代表的墨家,以邹衍为代表的阴阳家,以公孙龙为代表的名家,以孙膑为代表的兵家,以许行为代表的农家,以张仪、公孙衍、苏秦为代表的纵横家等。“诸子百家”的学说、思想观点,都有其代不绝人的信奉者、继承者。秦始皇虽然搞了“焚书坑儒”,但在交通、通信并不发达的秦代,这大体也只是都城咸阳一带之事。所以,完全可以推测,秦朝一灭,汉初社会环境比较宽松,各家各派的代表人物势必积极出来活动,连同他们坚执的理论观点、治国之术等等,也会到处流布。甚至出现这样的事:儒生辕固当着汉景帝的母亲窦太后之面怒斥老子的书为“奴仆书”,而窦太后则将辕固推荐的儒家经典《诗经》斥为“罪徒书”。可见汉初直到文景之世,并非只有黄老学说的流行,更不可能“独尊”黄老思潮,像文景之后的汉武帝那样“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而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举,恰也证明,在他(汉武帝)之前的汉初时期,历汉高帝、惠帝、文帝、景帝四朝,是有“百家”存在,并不被“罢黜”的。所以,我们可以将秦之“焚书坑儒”视为独尊法家时期,将汉武帝时期视为独尊儒家时期。二者之间的西汉初年(从汉高帝经汉惠帝、文帝到景帝)则是百家并存时期。正是在并存的百家之中,汉初君臣推崇并选择了已形成为影响巨大的社会思潮的黄老思想,用以作为自己治国理政的核心性指导理念。

汉初统治者从既成思想宝库中找出适合当时的社会发展、经济建设的理论,使之成为自己治国理政的核心性指导理念,这是极为重要的历史经验。尤其是况诸当今的中国,更值得我们做深入的思考。新中国在“文化大革命”之前的相当长一段时期里,指导社会、经济发展的治国理政理念与原则,可以说是“定”“阶级斗争+计划经济”之极左政策为一“尊”的。在国家和人民的实际生活中,宪法徒有具文,被束之高阁;法律则基本上付诸阙如;群众斗群众的政治运动接连不断;人民的宪法权利实际上整个被视做如同资本主义国家专利的“人权”,甚至宪法上明载的公民权利、公民自由、审判独立、检察独立等司法独立规定,统统不被重视甚至被肆无忌惮地侵犯。“文革”的结束,宣告了这一“极左”之“尊”的破产,随后出现的是思想大解放。于是,当代世界甚至古代中国的各种学说、思想、观点都被奉呈在国人面前,当然,也奉呈在了领导者的面前。

当此之际,乃是从人类思想宝库中找到最适合今天中国社会发展、经济建设的理论,使之成为治国理政的核心性指导理念、指导原则的时候了。

第二,择用黄老思潮中适合汉初的社会、经济状况的观点来指导治国理政。

汉初形成为具有巨大影响的社会思潮的“黄老”,是内容丰富的学说体系。这一体系大略可分为两大部分,即一为黄帝思想,统称“黄学”;二为老子思想,统称“老学”。而“黄学”与“老学”,其内容并非完全相同的,有的方面是差异颇大甚至有所相悖的。同时,即使分别就“黄学”或“老学”自身而言,其内容也是相当丰富的。这样,汉初君臣为有效地治国理政,对“黄老”就必须有所分析、有所选择,而非照单全收、字字照办。

关于“黄”与“老”之大体异同,余明光先生曾做过较为详尽细致、明确具体的分析。如前所说,他认为“黄老”这个名称,其实是很不科学的,因为“黄学”和“老学”实属两个不同的学派。[104]他指出,虽然同样视“道”为创造宇宙的本原,但“黄学”的“道”是唯心的,与老子唯物的“道”显然不同;虽然同样认为万物有其自身的规律,但“黄学”的运动观点是形而上学的,“老学”的运动观点则带有朴素的辩证法思想;如此等等。

汉初的“黄老思潮”,既不能简单地以“黄学”内容涵盖,例如以《黄帝四经》的内容涵盖;也不能简单地以“老学”内容涵盖,例如以老子《道德经》五千言涵盖。汉初的“黄老思潮”是既吸收了“黄学”的主要内容,又吸收了“老学”的主要内容,由汉初君臣加以改造制作、杂糅而成的。其实,“黄学”即便只是《黄帝四经》中所表达的,内容也十分丰富,它可以如慎到、申不害那样,主要汲取其重法观点从而使自己成为著名的法家。“老学”也一样,《道德经》五千言,内容相当丰富,撷取某一方面的内容加以发挥,就可能脱离“老学”的总体观念,而“剑走偏锋”。即就“老学”的“无为”观点而言,汉初的不同时期,表面上的同为“无为”,实际内容却大相径庭。汉高帝时,在不扰民的同时,却大举立法。后者当然只能说是积极有为,而非无为;但它的不扰民,却又是货真价实的“无为”。到汉惠帝时,由于基本法律业已齐备,所以主张一切遵守萧何等所定法律。其实,对前朝既定法律的严格遵行本身,也是一种有为而非虚无的无为。虚无的无为,如前所说,是主观上不想作为与客观上无所作为。

当今之世,在择用某一系统性的理论时,同样也应结合现时的社会发展、经济建设需求,对该理论有所取舍。改革开放以来,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的总前提下,先后经历了突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三个代表”理论和“科学发展观”理论这三个互有联系又互相区别的不同阶段。今后,同样必须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大前提下,根据世界潮流的发展,根据中国社会、中华民族需求的发展,有所选择,有所突出,有所创造,有所前进。

第三,在治国理政活动中最为重要的礼法关系问题上,汉初君臣明智地采取了文武并用、礼法兼行等顺应其时社会需求的灵活政策。

前文曾提及刘邦与陆贾的一段对话,从中可知,刘邦初定天下时,并不是立马明确地意识到必须顺应黄老思潮用以指导治国理政的。其时,刘邦甚至根本不知道,因此连想都没有想过要用什么“黄老”来治国。当时陆贾动不动就对刘邦鼓吹《诗》《书》仁义之道,还曾引发刘邦动了肝火。但听了陆贾耐心所说不可依恃骑马打江山而骑马治江山的道理,以及历代圣明君主都是以“文武并用”的方术才顺利治国并长治久安的史实,才予以采纳,成为国策。我很赞同龙大轩先生的观点。他认为“陆贾的‘文武并用’之道,就是在‘无为而治’之前提下,礼法并用,德刑兼施,反对单纯地搞法治,认为秦的失败即因于此……”[105]汉高祖时,叔孙通所制《九章律》之后,附有同具法律效力的“傍章”——《汉仪》18篇,内容为文武百官朝见皇帝时的礼仪的法律化。这种礼法结合的法典,直到汉武帝时还出现过。汉武帝命张汤制定的《朝律》即《朝会正见律》6篇,就是文武百官朝见皇帝的法律化的礼节仪式。而在汉武帝之前,“在以后惠帝、吕后、文帝、景帝的统治期间,黄老道家的礼法结合论,在政治实践中得到了普遍的推行”。[106]

究竟在治国理政中如何处理礼法、德刑的关系,汉初统治者顺应民心与社会需求从黄老思潮中采行“礼法兼行”之策,是否或者在多大程度上值得今天借鉴,应当予以研究。1997年的中共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曾作出“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决策。紧接其后,我国宪法也将此予以确定。不久之后,中央又提出了“以德治国”。这引致法学界的热烈讨论。究竟“以法治国”还是“以德治国”抑或“德法兼行”?如何处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这当然是治国理政的根本性问题,涉及治国理政的核心性指导理念。在汉初,应当说,这个问题是解决了的。今天,在1997年之后16年的今天,诸如此类的问题可否说已经解决了,已经有了明确的答案呢?如果已经有了明确的答案,那么,是否付诸实施而且施而有效呢?这些,都是值得法学界、政治学界深长思之的。至少,应从汉初君臣的反熵治国实践中汲取一点经验。

从汉初迄今,历史的车轮业已转过了两千多年,今天的中国与汉初所处时代相比,既有根本不同,又有生生不息的文化传承。在这样的基础上,富于创造性的中国,如何研究、汲取先贤的智慧,包括黄帝、老子等的思想、观点、学说,如何研究、借鉴历代包括汉初时期反熵治国的经验或教训,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学界当然是责无旁贷的。在这一方面,热心于中国法学的发展,热心于中国社会进步的廖凯原先生,根据自己的精心研究,提出了一些值得深思的见解。他说:

在今天纷繁复杂的社会里,我们需要复杂的组织,形成足以抗击熵的引擎。这个引擎将无序转换为有序,形成法律至上、秩序稳定的制度。此外,法制是一种反熵的体系,它有形成有利的、生产性和创造的反熵的理念。因此,一个庞大的复杂的反熵组织能够有效影响物质和精神世界。

因此,一个由超强超稳的政党领导的国家是改造任何秩序的动力。党是操纵国家的程序员,法治是反熵的思想引擎,而独立公正的法院系统、检察系统与警察部队这样的机构则是在系统内提供反熵力的复杂组织。

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和礼治是构造比美国或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更有力、灵活、超强、超稳的政府的伟大创举。它能够缔造强大的人民,构建永恒的和谐社会。[107]

结合廖凯原先生的卓见,进一步研究黄老思潮与汉初君臣的反熵型治国理政实践及取得的经验,应当成为法史学界乃至整个法学界、政治学界的一项重要任务。


[1] 上海政法学院终身教授。

[2] 《史记·孟子荀卿列传》。

[3] 《史记·老子韩非列传》。

[4] 《史记·老子韩非列传》。

[5] 余明光:《“黄老”思想初探——读长沙马王堆三号汉墓出土的古佚书〈黄帝四经〉》。原载《湘潭大学学报》1985年第1期;又见《东方文化的奥秘》,中国文史出版社,2013,第1页。

[6] 余明光:《“黄老”思想初探——读长沙马王堆三号汉墓出土的古佚书〈黄帝四经〉》。原载《湘潭大学学报》1985年第1期;又见《东方文化的奥秘》,中国文史出版社,2013,第2页。

[7] 余明光:《“黄老”思想初探——读长沙马王堆三号汉墓出土的古佚书〈黄帝四经〉》。原载《湘潭大学学报》1985年第1期;又见《东方文化的奥秘》,中国文史出版社,2013,第8页。

[8] 余明光:《“黄老”思想初探——读长沙马王堆三号汉墓出土的古佚书〈黄帝四经〉》。原载《湘潭大学学报》1985年第1期;又见《东方文化的奥秘》,中国文史出版社,2013,第12页。

[9] 《史记·老子韩非列传》。

[10] 《史记·老子韩非列传》。

[11] 范文澜:《中国通史》第一册,人民出版社,1978年第5版,第188页。

[12] 范文澜:《中国通史》第一册,人民出版社,1978年第5版,第222、225、226、227页。

[13] 见《孟子·公孙丑篇》。

[14] 《史记·秦始皇本纪》。

[15] 《史记·秦始皇本纪》。

[16] 《史记·秦始皇本纪》。

[17] 《史记·秦始皇本纪》。

[18] 《史记·秦始皇本纪》。

[19] 陈澔:《礼记集说》。

[20] 《汉书·艺文志》把《吕氏春秋》归为“杂家”。但学界认为其特点为“杂而不杂”。

[21] 张国华、饶鑫贤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史纲》(上),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第236页。

[22] 《汉书·淮南王传》。

[23] 《汉书·刑法志》。

[24] 张国华、饶鑫贤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史纲》(上),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第301页。

[25] 陆贾:《新语·无为》。

[26] 《史记·郦生陆贾列传》。

[27] 《史记·郦生陆贾列传》。

[28] 《史记·郦生陆贾列传》。

[29] 《汉书·刑法志》。

[30] 《史记·曹相国世家》。

[31] 《史记·曹相国世家》。

[32] 《史记·曹相国世家》。

[33] 《史记·曹相国世家》

[34] 《汉书·陈平传》。

[35] 《史记·吕太后本纪》。

[36] 《史记·礼书》。

[37] 《史记·外戚世家》。

[38] 〔美〕杰里米·里夫金、特德·霍华德:《熵:一种新的世界观》,吕明、袁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第218页。

[39] 〔美〕杰里米·里夫金、特德·霍华德:《熵:一种新的世界观》,吕明、袁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第220页。

[40] 〔美〕杰里米·里夫金、特德·霍华德:《熵:一种新的世界观》,吕明、袁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第4页。

[41] 〔美〕杰里米·里夫金、特德·霍华德:《熵:一种新的世界观》,吕明、袁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第220~225页。

[42] 廖凯原:《〈黄帝四经〉新见——中国法治与德治科学观的反熵运行体系》,载《环球法律评论》2011年第2期。

[43] 廖凯原:《如何追求超越想象的财富》,在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2008届毕业典礼上的演讲。

[44] 《汉书·刑法志》。

[45] 《汉书·刑法志》。

[46] 《汉书·刑法志》。

[47] 范文澜:《中国通史》第二册,人民出版社,1978,第48页。

[48] 《史记·孝文本纪》。

[49] 《汉书·文帝纪》。

[50] 《史记·孝文本纪》。

[51] 丘浚:《大学衍义》。

[52] 《汉书·刑法志》。

[53] 《汉书·景帝纪》。

[54] 《汉书·刑法志》。

[55] 《汉书·景帝纪》。

[56] 另两个为隋初的“开皇之治”和唐初的“贞观之治”。

[57] 《汉书·叔孙通传》。

[58] 《汉书·张释之传》。

[59] 《汉书·张释之传》。

[60] 《汉书·张释之传》。

[61] 陆贾:《新语·道基》。

[62] 陆贾:《新语·道基》。

[63] 《淮南子·泰族训》。

[64] 《汉书·贾谊传》。

[65] 《淮南子·主术训》。

[66] 贾谊:《新书·道术》。

[67] 贾谊:《新书·道术》。

[68] 贾谊:《新书·道术》。

[69] 余明光:《“黄老”思想初探——读长沙马王堆三号汉墓出土的古佚书〈黄帝四经〉》。原载《湘潭大学学报》1985年第1期;又见《东方文化的奥秘》,中国文史出版社,2013,第8页。

[70] 范文澜:《中国通史》第二册,人民出版社,1978,第46页。

[71] 范文澜:《中国通史》第二册,人民出版社,1978,第47页。

[72] 见廖凯原《〈黄帝四经〉新见——中国法治与德治科学观的反熵运行体系》,载《环球法律评论》2011年第2期。《环球法律评论》刊载此文所写的“提要”中,廖文的“取(熵)与予(反熵)”误作“取(反熵)与予(熵)”。这里特改回。

[73] 《隋书·高祖纪上》。

[74] 《隋书·杨勇传》。

[75] 《隋书·杨俊传》。

[76] 分见《隋书》之《高祖纪》《食货志》及众多的人物传记。

[77] 《隋书·长孙平传》。

[78] 《隋书·高祖纪下》。

[79] 《隋书·食货志》。

[80] 《隋书·高祖纪上》。

[81] 《隋书·杨尚希传》。

[82] 《隋书·刑法志》。

[83] 《隋书·高祖纪下》。

[84] 范文澜:《中国通史》第三册,人民出版社,1978,第4页。引文中范先生有“使连续三百年的战事得以停止”之谓,不很准确,实际上是近400年。东汉末汉灵帝光和六年(184年)黄巾起义,张角称天公将军,京师震动,全国响应,几将东汉王朝推翻。黄巾起义失败后,军阀割据,群雄逐鹿,最终导致曹魏、刘蜀、孙吴三分天下,鼎足而立,互攻互伐,征战不已。公元220年,曹丕废汉献帝,建立魏国;不久又为司马懿发动政变所推翻。公元265年,司马炎夺得政权,以晋代魏,并逐一灭蜀、灭吴,统一了全国,史称西晋。但在西晋初出现短暂的和平局面后,由于司马氏统治集团的腐朽,导致长达16年之久的“八王之乱”,西晋王朝在各族人民大起义中崩溃。司马睿被迫南渡,在长江流域建立了偏安一隅的东晋王朝。东晋之后,南方出现了宋、齐、梁、陈四个短命王朝,史称“南朝”;北方则先后沦为鲜卑、匈奴、羯、氐、羌五族建立的汉(前赵)、后赵、成汉、前燕、前秦、后燕、南燕、北燕、后秦、西秦、夏、前凉、后凉、南凉、西凉、北凉等十六国,即所谓“五胡十六国”。经过长期混战,鲜卑族拓拔氏建立了北魏,后又分裂为东魏、西魏,而后又出现了北齐、北周,史称“北朝”,直到581年隋文帝建立隋朝重新统一中国,前后达397年之久。

[85] 《隋书·炀帝纪下》。

[86] 饶鑫贤:《中国法律史论稿》,法律出版社,1999,第161页。

[87] 《贞观政要·政体》,并见《资治通鉴》卷193《太宗皇帝》。

[88] 《贞观政要·政体》。

[89] 陆贽:《陆宣公翰苑集》卷22《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

[90] 《贞观政要·杜馋邪》。

[91] 《贞观政要·政体》。

[92] 《贞观政要·教诫太子诸王》。

[93] 《贞观政要·君道》。

[94] 《贞观政要·务农》。

[95] 《贞观政要·务农》。

[96] 《贞观政要·政体》。

[97] 范文澜:《中国通史》第三册,人民出版社,1978,第120页。

[98] 《贞观政要·任贤》。

[99] 范文澜:《中国通史》第三册,人民出版社,1978,第121~122页。

[100] 《旧唐书·刑法志》。

[101] 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律令四》之按语。

[102] 《隋书·刑法志》。

[103] 《旧唐书·刑法志》。又见《贞观政要·刑法》。

[104] 余明光:《“黄老”思想初探——读长沙马王堆三号汉墓出土的古佚书〈黄帝四经〉》。原载《湘潭大学学报》1985年第1期;又见《东方文化的奥秘》,中国文史出版社,2013,第1页。

[105] 龙大轩:《道与中国法律传统》,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第98页。

[106] 龙大轩:《道与中国法律传统》,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第98页。

[107] 廖凯原:《中国特色的法治与礼治》。2008年9月20日在上海交大凯原法学院冠名仪式上的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