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警、儆跸
帝王出行时,又有在一定时间内全面占有道路,强制性禁止平民通行的制度。即“”或“跸”。
《说文·走部》:“,止行也。”段玉裁注:“今礼经皆作‘跸’。惟《大司寇》释文作‘’。云本亦作‘跸’。是可见古经多后人改窜。亦有仅存古字也。《五经文字》曰:‘、止行也。’《梁孝王传》:‘出称警。入言。’”《史記》卷五八《梁孝王世家》:“得赐天子旌旗,出从千乘万骑。东西驰猎,拟于天子。出言,入言警。”司马贞《索隐》:“《汉旧仪》云:‘皇帝辇动称警,出殿则传跸,止人清道。’言‘出’‘入’者,互文耳,入亦有跸。”《汉书》卷四七《文三王传·梁孝王武》:“得赐天子旌旗,从千乘万骑,出称警,入言,儗于天子。”颜师古注:“警者戒肃也。止行人也。言出入者互文耳。出亦有。《汉仪注》:‘皇帝辇动,左右侍帷幄者称警,出殿则传跸,止人清道也。”
所谓“”或“跸”,即道路戒严形式。
《史记》卷一○二《张释之冯唐列传》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上行出中渭桥,有一人从桥下走出,乘舆马惊。于是使骑捕,属之廷尉。”主持司法的廷尉张释之对此案的处理,成为中国法制史和中国法律思想史上著名的案例。司马迁记述的原文是:“廷尉释之治问,曰:‘县人来,闻跸匿桥下,久之,以为行已过,即出,见乘舆车骑即走耳。’廷尉奏当一人犯跸,当罚金。”汉文帝大怒,以为惩罚过轻:“此人亲惊吾马,吾马赖柔和,令他马,固不败伤我乎?而廷尉乃当之罚金!”张释之则坚持说,“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此而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且方其时,上使立诛之则已。今既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倾而天下用法皆为轻重,民安所措其手足?唯陛下察之。”以为现在法律条文规定如此,而处罚却要依据陛下个人的情感倾向无端加重,则必然会使法律在民众心目中的确定性和严肃性受到损害。既然交由廷尉处置,自然应当秉公办事。事后,汉文帝承认张释之的意见是正确的。张释之执法的这一著名故事,说明了“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意识的早期形成,也告知我们,西汉“跸”的制度以及“犯跸”处罚规定推行的情形。所谓“方其时,上使立诛之则已”,说明现场执行“跸”的制度由皇帝亲自决策使用残酷杀戮的处罚形式,开明如张释之也是以为可以接受的。
“跸”应当是在先秦时期已经形成的交通制度。《周礼·夏官司马·隶仆》:“掌跸宫中之事。”郑玄注:“宫中有事则跸。郑司农云:跸,谓止行者清道,若今时儆跸。”《周礼·天官冢宰·宫正》:“凡邦之事跸。”郑玄注:“凡邦之事跸,国有事,王当出,则宫正主禁绝行者,若今时卫士填街跸也。”《周礼·秋官司寇·大司寇》:“凡邦之大事,使其属跸。”郑玄注:“故书‘跸’作‘避’。杜子春云:‘避’当为‘辟’,谓辟除奸人也。玄谓‘跸’,止行也。”《礼记·曾子问》:“主出庙入庙,比跸。”郑玄注也说:“‘跸’,止行也。”“跸”的本义是“止行者”,也就是禁止一般人通行。其最初有谋求安全的动机,即所谓“辟除奸人”。“儆跸”即“警跸”,也就是在君王出行时,于所经路途侍卫警戒,清道止行,实行交通道路戒严,用禁止他人通行的方式保证最高政治权力拥有者出入的安全与畅通。
“警跸”不仅仅限于交通优先权的问题,实际上体现出专制帝王对公共交通条件的强力霸占。而由《汉官旧仪》卷上所谓“出殿则传跸,止人清道”,可以知道这种强制性的道路专有,对公共交通的阻碍往往是相当严重的。张释之故事中“闻跸匿桥下”者“久之,以为行已过”,也说明“警跸”对公共交通设施的霸占往往时间超长。
《唐律疏议》卷二六《杂律》明确规定:“诸侵巷街、阡陌者,杖七十。”【疏】议曰:“‘侵巷街、阡陌’,谓公行之所,若许私侵,便有所废,故杖七十。”可见法律是维护公共交通条件“公行之所”的,“私侵”即私人有所损害侵犯者,应予依法惩罚。那么,“警跸”对交通道路的“侵”,为什么被看做是合法的呢?这是因为在专制制度下,帝王的地位至高无上,而且帝王就是国家的代表,这种侵害是不被看做“私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