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主要概念界定
本项研究涉及的核心概念是慈善捐赠机制,与该概念相联系的另外几个关键概念有慈善、慈善组织、捐赠与捐赠方、受赠与捐赠对象以及受益与受益方等。
一 慈善与慈善组织
(一)“慈善”的定义
慈善或慈善事业通常指社会成员在志愿基础上所从事的救助活动。慈善有狭义和广义之分。一般而言,慈善事业专指私人或社会团体从事的救助活动,[6]捐赠方属于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第三部门,其资产来源和运作都带有非政府、非营利性质。狭义的慈善指直接资助有需要者,以减轻其现实困苦;而广义的慈善指向更广的范围进行的捐赠和资助,以解决贫困根源、社会问题,普遍改善人类生活质量。因此,慈善事业也支持各种研究、健康、教育、艺术和文化活动,以及提供奖学金、研究金等。[7]本项研究中慈善的含义指向广义的概念内涵。
(二)慈善组织
在中国,慈善组织一般指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符合法定设立条件并在登记证书中载明慈善组织类型(基金会、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慈善宗旨。在西方国家,慈善组织作为非营利部门中最有代表性的部分,被相关的法律所明确定义。[8]在美国,基本上是根据税法对慈善组织进行界定的。现代美国税法对慈善组织的界定是:收入无需交税,而且其捐助者因其捐款而获得税收减免的组织,[9]即慈善组织是指收入免税而且捐助者因其捐款可以获得税收减免的非营利性组织。美国《国内税收条令》501(c)(3)条款对慈善组织的免税资格规定了六个方面的要求且要求此六方面必须同时满足:必须以非营利为目的,即具有501(c)(3)项下列举的一项或多项目的,即宗教、慈善、科学、公共安全试验、文学、教育、促进国家间或国际业余体育竞赛和防止虐待儿童或动物;其成立完全出于非营利目的;其经营主要为达到规定的非营利目的;不得为个人谋取利益,即不给控制该慈善组织或能对该组织施加实质性影响的人提供任何不适当的利益;不得参与竞选,即不支持或反对任何公共职位候选人;不得参与实质性游说活动,即不对立法进行实质性的支持或反对。[10]事实上,“非营利”(non-profit)与“免税”(tax-exempt)这两个术语在实际应用中具有同义性,被法律界定的慈善组织必须具有非营利性目的,才能获得免税的资格;但具有法律上的免税资格的组织并不一定都属于慈善组织,[11]慈善组织必须具有法律所规定的“慈善”目的。传统上,美国把慈善组织的目的主要集中于扶贫、发展教育、传播宗教和其他公益目的,以区别于互助性非营利组织,强调普遍的公益性。中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对非营利性目的的事业规定如下: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慈善组织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定位。一般来说,慈善组织被视为以上述规定的六条非营利性目的为宗旨而依法成立的享有免税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潘屹根据世界各国经验,提出慈善组织是独立于市场与国家体制之外的第三方力量,其第一特征是以提供社会服务而不是营利为目的,第二个特征是属于非政府部门,作为公民社会的力量而存在。[12]在中国,慈善事业的资源主要来自民间,但政府部门在管理和运作慈善事业包括慈善组织中发挥着主要作用。
二 捐赠、受赠与受益
在慈善捐赠机制研究中,界定清楚捐赠与捐赠者、受赠与捐赠对象以及受益与受益方的具体含义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捐赠与捐赠者
捐赠,指个人或团体、机构捐献给慈善基金会或慈善事业的款物。这种捐献没有任何物品或服务作为回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对捐赠的定义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其强调的是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的行为,强调的是对慈善组织(基金会)或公益项目的捐赠。何光喜提出个人慈善捐赠行为有两个层次:“广义的慈善行为包括了个体直接向个体的善行,而狭义的慈善捐赠行为则特指通过特定社会组织的、具有社会关联性的行为。”“狭义层次上的界定,特指个人对慈善组织(基金会)或公益项目的捐赠。那些没有通过专门慈善组织的个体之间的互助、不具有‘公益性’、不具有宏观社会关联意义的捐赠行为(包括通过媒体对个体突发事件受害者的捐赠以及单位内部针对其成员的捐赠救助活动)”,不符合这种狭义界定。[13]捐赠的内容一般分为资金(货币、金融证券)捐赠、实物捐赠、时间和劳务贡献、器官捐献以及遗产捐赠等。捐赠的财产是捐赠者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方是指自愿捐赠合法财产的个体、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等。捐赠根据捐赠者的目的可分为定向捐赠与非定向捐赠。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慈善捐赠作为一种社会捐助,主要利用民间捐赠(通过民间慈善基金会或政府慈善基金会)来实现慈善救助,区别于政府行为,即政府主导的社会救助(利用公共财政来实现社会救助)。
(二)受赠与捐赠对象
受赠是指接受捐赠的行为。受赠方是指接受捐赠方,即捐赠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对受赠对象进行了界定,规定合法受赠对象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法接受捐赠。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中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还规定,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因此,根据中国法律,合法的受赠者可以是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其相关部门。本研究所指的慈善捐赠对象侧重于民间慈善服务机构或组织及其公益项目。
(三)受益与受益方
慈善捐赠的受益是指捐赠所实现的社会效益与直接实现的捐赠目的。慈善捐赠的受益方是指捐赠款项直接或间接(经过服务机构)资助的对象。在非定向慈善捐赠中,捐赠的款项的受益方取决于慈善机构的独立运作;在定向慈善捐赠中,捐赠款项的受益方是受赠方按照捐赠者的目的意愿来具体运作。慈善救助是通过慈善机构使受助者摆脱困境、从中受益的过程,慈善救助的受益通常指慈善捐赠资源被分配到需要帮助的群体手中,受助者的利益得到改善,通过慈善救助,使救助对象成为受益方,最终实现慈善捐赠的目的。
三 慈善捐赠机制
一般来说,机制是指系统内各要素、各子系统的内在运动方式和相互作用形式。机制是一套结构化的规则,可以是人为的也可以是自然的。它的作用在于激励和规范,以保证宿主系统始终在临界范围内运转。机制的优劣可以用它对宿主系统发挥的作用来衡量,看其是否能产生和促成正面作用,并避免或减小负面作用。慈善捐赠机制包括捐助行为具体的促发机制、利益驱动机制、组织动员机制、社会信任机制、媒体引导机制、筹资机制、管理机制、监督机制、激励机制等。本研究从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出发,将慈善捐赠机制划分为组织机制、制度机制和文化机制三种基本的亚类型。各种慈善机制都可相应归入这三种亚类型。从运作的层面看,这三种亚类型可被理解为微观机制、中观机制和宏观机制。具体来说,慈善捐赠组织机制涉及慈善捐赠主体的类型、捐赠行为的动力(促发与动机)、捐赠(包括募捐和捐助)渠道与方式(形式)、捐赠水平及其具体影响因素、筹资渠道以及治理机制等;慈善捐赠制度机制主要涉及慈善捐赠主体与行为的法律法规及其现实效应;慈善捐赠文化机制主要涉及影响慈善捐赠行为与意识的深层社会文化与惯习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