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知识产权担保的经济学分析
一 担保成因的经济学解释
知识产权担保是财产担保的形式之一,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安全,实现资金融通。担保为什么会出现?人们为什么会选择为债权设定担保?对此经济学家给予了几种解释。
1.风险理论
由于市场竞争的非完全性,市场信息的非对称性,市场交易的摩擦性等因素的存在,市场交易蕴含着巨大的商业风险。“从法律的角度观之,上述诸因素所引发的市场不完美性,最终导致交易当事人双方所缔结契约的不完全性,而这种契约的不完全性则意味着风险的存在。”[82]由于风险的存在会影响当事人的预期收益,为了规避现实社会中存在的各种风险,人们会通过搜寻未来的信息、选择风险较小的投资方案、将风险分担给他人等方法来分担风险。[83]国外学者White也认为,人们对信息的占有一般是不完全的,他们对风险的厌恶程度也有所区别。债权人愿意从事调查和监督行为的能力也大小各异。正是在这样的条件下,当将来的信息不能完全拥有时,对风险感到厌恶的债权人只会在存在物担保的情形下提供借贷。[84]在法律上,分担市场风险的方法就是债权担保。当事人通过设定担保,使特定财产与债务人的一般责任财产相分离,最大限度地减少乃至消除债务不履行对债权造成的风险。
2.调查和监督成本理论
这是从债权人调查和监督债务人经营状况的成本来考虑担保的设立原因。该理论认为,债权人在借贷活动中为了保障其债权得到实现,经常需要对债务人的经营状况进行监督。老练的债权人由于其经济上的优势和经验上的丰富常会提供无担保的信贷,而低效率的债权人常会采用有物的担保的信贷。[85]不过也有学者认为老练的债务人更倾向于提供有物之担保的信贷,因为这种监督行为的成本相对更低。[86]后一种说法似乎更有说服力。
3.担保协商理论
担保协商理论认为,如果不存在担保之债,则债权人的各种债权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其清偿顺序也无差异,这对于债权设定在先的当事人显然不利。因此,一些债权人往往会与其他债权人积极协商以确保其债权的优先清偿。然而这种协商的成本十分巨大,既需要有足够的成本来了解各债权人的信息,又需要花费高昂的代价来说服其他债权人尊重在先债权人的利益。为了避免这些昂贵的交易成本,假想其他债权人会授权该债务人向特定的债权人提供物的担保。[87]
笔者以为,在上述理论中,风险和监督成本的考虑是债权人倾向于采用物的担保的基本考虑因素。当债权存在物的担保时,债权人的风险大为降低,同时也使债权人可以有的放矢地对特定担保财产的状况进行重点监督,而不必事无巨细地全面监督债务人的经营,减轻了债务人的监督负担,增强了债权人的安全感。
二 知识产权担保的成本——收益分析
(一)知识产权担保的成本
美国学者考特和尤伦按照交易步骤将交易成本分为搜寻成本;评估、讨价还价成本;监督、执行成本三种类型,并将这三种成本具体化为10个因素。[88]将这些因素与知识产权担保相对照,可以用表1-1表示。
表1-1 各种因素对知识产权担保交易成本的影响
表1-1中第1项因素体现的是搜寻成本。在知识产权担保交易中,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有不同的搜寻成本。专利权、商标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通过登记机关登记取得的权利,由于可供公众查阅,所以有关信息的搜寻成本较低。而对于著作权、商业秘密等无须登记的知识产权,获得相关信息的搜寻成本相对较高。
第2项因素体现评估成本。知识产权是无形的财产权,其权利的边界具有不确定性。而且其价值也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远不如有形财产的价值稳定。以专利权为例,专利权的权利范围由权利要求书确定,但如何解释权利要求书,在实践中又有“中心限定”“周边限定”“折中主义”等不同的解释原则,适用不同的解释方法就会导致不同的权利范围。与此同时,专利权的价值评估受到法律、技术、经济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且“上述影响专利权价值的因素都不是确定的,属于变量,因而专利权的价值也随着上述变量的变化而发生变动,并且从一个较长的阶段来看,专利权价值量变动的总体趋势表现为其价值量不断递减,这是由专利权的时间性和技术进步的总趋势所决定的”。[89]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价值也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同样难以确定。
第3至第8项因素体现担保交易过程中的讨价还价成本。知识产权担保交易的参与者中贷款人主要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人为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参与者较少。由于参与者为企业组织,较少有不合理的行为,从3、6两项因素看交易成本较低。从目前的状况看,银行等金融机构普遍缺乏知识产权担保业务的经验,更匮乏熟悉知识产权专业的人才,因此是不熟悉的参与者,导致交易成本升高。另外,在知识产权担保交易中贷款人和借款人虽然有合作的意愿,但也存在利益博弈,彼此都希望由对方承担更多的风险和成本。这也增加了交易成本。如前所述,影响知识产权权利状态和价值稳定性的偶然因素甚多,必然产生较高的交易成本。知识产权担保交易从贷款开始到还本付息结束,存在一定的期限,不属于即时交易,同样导致较高的交易成本。
第9至第10项因素体现交易后的监督和执行成本。作为担保交易标的的知识产权,贷款人既无法现实占有,也不能实际控制,因而对知识产权的使用和收益情况进行监督非常不易。而当借款人未清偿债务,贷款人欲处分担保物时,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有限,买主难觅,也是令贷款人棘手的问题。
由此可见,知识产权担保交易成本颇高,这是知识产权担保交易不易开展的重要原因。因此,要促进知识产权担保交易,必须努力降低知识产权担保交易成本,化解知识产权担保风险。然而现有的法律制度尚存在不少制度缺陷,导致知识交易成本不降反升,因而必须加以改进和完善。下文将对此做进一步论述。
(二)知识产权担保的收益
对于债权人来说,以知识产权作为担保物设定的担保之债,其收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其一,促使债务人按时履行债务,保证债务的清偿。对于科技型企业而言,知识产权就是企业的核心资产,一旦设定担保,就会对其产生心理上的压力,如不及时还贷,将会失去担保物,企业将难以为继。在此种压力之下,企业必然会努力经营,妥善管理,使借贷资金充分发挥效益,以便有足够的利润清偿债务。另外,在企业因种种原因无力偿还贷款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担保权,通过拍卖、变卖、折价等方式处分担保物,使自己的债权优先获得清偿,即使债务不能完全清偿,也可以挽回一定的损失,从而完全或部分保证了债权的安全。
其二,限制借款人大量举债。借款人在市场经营中为争夺市场份额,取得规模效益,往往倾向于通过大量借款以增加企业的运营流动资金以扩大再生产。但市场风险变幻莫测,一旦投资出现偏差或失误,就会削弱借款人的还贷能力,损害贷款人的利益。而科技型企业一旦以其知识产权为某一债权人设立担保,其他贷款人自然会降低放贷的意愿,提高贷款条件,从而迫使债务人延缓或放弃借款。
其三,防止债务人从事高风险事业。借款人为了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倾向于从事冒险的事业,因为风险与收益呈正相关性,风险越高,收益越大。而债权人更关心债权的安全,借款人从事高风险事业对其有害无益,有弊无利。因为贷款的利率已经事先约定,“贷款人从投资中得到的回报不会增加,如果事业失败了,又会增加贷款人的损失。”[90]如果贷款人在贷款时设定了担保,则债权人可以通过对债务人行为的监管来保障债权的安全。由于担保债权人对担保物有法律上的支配力,因此在监管债务人的行为时有更大发言权。担保债权人可以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有关监管条款,如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企业的经营状况,禁止借款人从事某些高风险交易等。总之,通过担保债权人的干预和介入,对债务人的商业冒险行为可以进行有力的制约。
对于债务人而言,设立知识产权担保的效益表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开辟了新的融资途径。在科技日益发达,技术日益复杂化的社会,新知识财富的创造和产生越来越依靠研发资金的投入。在专利领域,已经出现了“专利丛林”现象,导致同一领域的专利数量密集,盘根错节,通过简单地改进开发新的技术同时又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变得越来越困难,因此,要想获得技术突破,不受制于人,大量研发资金的投入是必不可少的关键条件。科技型企业在创业初期主要依赖风险投资,在发展到一定规模后,风险投资的规模有限。而通过发行证券上市融资,法律往往规定了较严格的条件,中小型科技企业难以满足此类条件。所以此类企业要获得大量资金仍然需要依赖银行等大型金融机构,而银行出于资金安全的考虑,通常需要债务人提供一定的资产作为担保物,以知识产权作为担保物,既可以满足银行的安全性需求,又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方式。
第二,实现了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分离,提高了知识资源的利用效率。知识产权担保的标的是可转让的财产权而非体现知识产权的载体,因此,担保债权人不必像动产质押的质权人那样承担保管标的物的风险和责任,这就节约了保管成本。相反,担保债权人与抵押权人类似,通过支配知识产权的交换价值确保获得优先受偿。与此同时,知识产权人可以继续支配担保物的使用价值,可以继续使用和收益,因此不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这对知识产权人来说是极大的便利,也避免了知识产权价值的闲置,提高了经济效率。
从社会效益上看,知识产权担保的效益在于为知识财富的创造和利用提供了物质条件,激励了知识财产的生产和创造,增加了人类的精神财富,促进了社会公共利益,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