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卦爻辞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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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有孚,窒惕,中吉,終凶。利見大人,不利涉大川。

上九:或錫之鞶帶,終朝三褫之。

九五:訟,元吉。

九四:不克訟,復即命,渝,安貞吉。

六三:食舊德,貞厲,終吉。或從王事,无成。

九二:不克訟,歸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終吉。

《彖》曰:訟,上剛下險,險而健,訟。“訟,有孚,窒惕,中吉”,剛來而得中也。“終凶”,訟不可成也。“利見大人”,尚中正也。“不利涉大川”,入于淵也。

【卦名釋義】《象》曰:“天與水違行,訟。”《雜卦》:“訟,不親也。”《説文解字》:“直言曰言,論難曰訟。”“以手曰争,以言曰訟。”《經典釋文》:“争也,言之於公也。鄭云:辯則曰訟。”《周易集解》引鄭玄曰:“訟猶争也。言飲食之會,恒多争也。”吴汝綸《易説》:“訟非美事,故爻詞皆主卦變爲義。陽爻惟九五以中道得吉,餘皆言其變。剛變而柔則不争矣。”上善若水,天下之水公且平矣!遯卦卦變則成訟卦。

【釋讀】訟卦:有利可圖,受到阻塞,心中畏懼有所戒備,中正則吉利,最終結果凶。有利於出現大人,但要渡過寬闊的大河則不會順利。

窒惕:《經典釋文》:“馬作咥,云:讀作躓,猶止也。”王弼《周易注》:“窒謂窒塞也。”孔穎達《周易正義》疏曰:“窒,塞也;惕,懼也。”

《象》曰:天與水違行,訟。君子以作事謀始。

《象傳》説:訟卦爲天向西,水東流,天與水逆向背行之象。君子在做事前從一開始就要深謀遠虑。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終吉。

【釋讀】初六:不宜長期陷於争端之中,有小的争吵,但最後是吉利的。

《象》曰:“不永所事”,訟不可長也。雖“小有言”,其辯明也。

《象傳》説:“不永所事”,説明與人争端不可持續過久。雖然“有小的争吵”,但是可以分辯是非。

【象解】坤與坎爲水,故稱“永”,初爻則爲“不永”。陰爻稱“事”,未成訟也。初爻往應四爻則遇坎,爲二爻所妒,應爻巽口相對,陰陽相應故“終吉”,然必“小有言”也。

九二:不克訟,歸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

【釋讀】九二:打官司失利,走爲上策,趕快逃回來,跑到只有三百户人家的小國中,可以避開災禍。

《象》曰:“不克訟”,歸逋竄也。自下訟上,患至掇也。

《象傳》説:“打官司失利”,迅速逃回來。因爲自己處於下位,與上面有權有勢的人打官司,要失敗而且有災禍降臨,但逃走避開,災禍就没有了。

歸而逋,其邑人三百户:《説文解字》:“邑,國也。”古代國君封賜給卿大夫作爲世禄的田邑,也叫“采地”“封地”“食邑”。《穀梁傳·莊公九年》:“十室之邑,可以逃難;百室之邑,可以隱死。”孔穎達《周易正義》曰:“‘三百户’者,鄭注《禮記》云:‘小國下大夫之制。’又鄭注《周禮·小司徒》云:方十里爲成,九百夫之地,溝渠、城郭、道路三分去其一,餘六百夫。又以田有不易,有一易,有再易,定受田三百家。即此‘三百户’者,一成之地也。”

逋[bū]:逃亡,逋逃。

眚:災禍,疾苦,災眚。

掇:《逸周書》曰:“綿綿不絶,蔓蔓若何。毫末不掇,將成斧柯。”“不掇”即“不輟”,“掇”“輟”古通用。吴汝綸《易説》:“‘掇’借爲‘輟’,止也。患至而止,仍釋不克而逋之義。”尚秉和《周易尚氏學》:“歸而逋,即輟訟矣。”“逋而輟訟。訟止故无眚。”

【象解】二五相敵,二卑五尊,故曰“不克訟”。坎爲隱伏,爲隱藏,故曰“歸而逋”;坤爲邑,一陽入於坤中成坎,坎數爲三,“其邑人三百户”之象也。坎爲災眚,九二居中,止訟之象,故“无眚”。

六三:食舊德,貞厲,終吉。或從王事,无成。

【釋讀】六三:安享原有的家業,危險的徵兆,最終是吉祥的。如果輔佐君王做事,没有成就。

《象》曰:“食舊德”,從上吉也。

《象傳》説:“食舊德”,説明順從尊上,則可以獲得吉祥的結果。

食舊德:享用祖先的恩德。食,享用,相當於食邑之“食”,即諸侯享用所分封采邑的税賦。德,得也,見小畜卦上六釋。

【象解】坎爲食,巽爲德;坤與坎皆爲永,久則舊也,坤變坎而六三不變,故曰“食舊德”;坎之陽自上來,亦爲“舊德”。失位乘坎則“貞厲”,有應承陽故“終吉”。乾爲“王事”,巽爲“或從”。“或”多見於三、四爻,參看坤卦六三“或從王事,无成有終”。

九四:不克訟,復即命,渝,安貞吉。

【釋讀】九四:打官司失敗,回來後遵守法令,改變自己,安分守己,纔能得到吉利的結果。

《象》曰:“復即命,渝,安貞”,不失也。

《象傳》説:“復即命,渝,安貞”,以和爲貴,安分守己就不會有什麼損失了。

即命:王引之《經義述聞》卷一“即命”:“巽者順也,施命者也。復,猶歸也。即,就也。”“凡《易》言‘王三錫命’‘大君有命’‘自邑告命’‘有孚改命’,皆謂命令也。”

渝:《説文解字》:“渝,變污也。”《爾雅·釋言》:“渝,變也。”《詩經·鄭風·羔裘》:“彼其之子,舍命不渝。”

【象解】乾爲復,巽爲命,故曰“復即命”;九四不宜下應初六,且爲坎所阻,故訟而“不克”。《易》凡言“克”,皆以陽應陰,唯訟卦九四曰“不克”,其意在息訟止争也。“復”象參看小畜卦初九“復自道”。伏震爲變,故曰“渝”。巽爲順,曰“安貞吉”。楊簡《楊氏易傳》:“九剛四柔,有始訟終退之象。”

九五:訟,元吉。

【釋讀】九五:官司得到了公正审判,大吉。

《象》曰:“訟,元吉”,以中正也。

《象傳》説:“訟,元吉”,表明此時居於中正之位,得到了公正的對待。

【象解】九五中正,不偏不倚,乾爲君子,是爲大吉。

上九:或錫之鞶帶,終朝三褫之。

【釋讀】上九:因打官司獲勝,君王賞賜給飾有皮束衣帶的華貴衣服,但在一天之内三條大帶卻都被剥下身來。

《象》曰:以訟受服,亦不足敬也。

《象傳》説:因爲打官司獲勝而得到賞賜,没有什麼可以值得尊敬的。

鞶帶:鞶,《説文解字》:“大帶也。”“男子帶鞶,婦人帶絲。”

【象解】乾曰鞶。茹敦和《重訂周易小義》:“鞶帶者,坎陽横於中也。”有應於坎則“賜之”,陽入於坤則“褫之”;上九高居乾上,其下巽隕不固,得而易失之象也。《周易尚氏學》:“坤爲夜,乾爲朝,上居乾終,故曰終朝。與乾三終日同義。”尚秉和以坎數爲三,見《周易尚氏學》困卦初六、坎卦上六二卦引茹敦和云“坎爲三歲”,及需卦上六“有不速之客三人來”所釋,惟以坎數三釋“三褫之”或不確。上九下應六三,上互卦爲巽,爲隕落,下卦坎爲陷,爲失,乾三陽,爲三,故稱“三褫之”。象見損卦六三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