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国外发达国家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经验借鉴
健全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促进一个国家或地区生产力发展的关键因素,更是推动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力量,不仅能有效满足农业规模化经营的需求,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而且还能通过现代农业科技,极大地促进农业生产专业化水平的提高,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一)欧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1.美国以大学为依托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总体来说,美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包括三个部分,即公共农业服务系统、合作社农业服务系统与私营农业服务系统。公共农业服务系统主要由政府部门牵头,负责农业教育、科研与推广,为农业提供最基本的服务。但政府并不直接干预农业生产事务,只是通过教育—技术—推广体系为农业发展提供保障,服务的部门具体包括:农业部农业研究局、林业局、农业科研中心、联邦农技推广局及州、县农技推广机构、各州赠地大学农学院及其附属的农业实验站与合作推广站(樊亢和戎殿新,1994)。合作社农业服务系统由各种合作社组成,为农户提供购买、销售、信贷、技术、灌溉、运输、仓储、电力、电话等各方面的服务。合作社主要有四种类型,即生产合作社(Production Cooperatives)、销售合作社(Marketing Cooperatives)、购买合作社(Purchasing Cooperatives)和服务合作社(Service Cooperatives),同时还普遍存在集多种功能于一体的混合型合作社(Hybrid Cooperatives),这些合作社与赠地大学及农业实验站联系紧密,以从中得到相应的技术支持(Wayne D. Rasmussen,1991)。私营农业服务系统主要由各种从事农业生产、加工及运销的私营企业组成,一般通过与农民签订合同的形式将服务送到农民手中,以从中赚取利润。这三种服务系统相互补充、共同发展,其中以农业科研中心和赠地大学为代表的科研、教育、推广体系最具特色,成为美国农业技术服务的核心力量,非常值得学习与借鉴。
为促进农业技术教育的发展,1862年美国国会颁布了第一个《莫里尔法案》(Morrill Act),规定按照各州国会议员人数,按每人3万英亩的标准向各州赠予土地,并将出售土地所得的收益用于资助各州创办赠地大学,以从事农业与机械技术的相关教育。共建立59个赠地大学,其中3个在加利福尼亚大学名下,6个在美国领土范围内。1890年美国国会又颁布了第二个《莫里尔法案》,规定政府每年为赠地大学提供运行资金,以确保其正常运转和发挥作用。该法案还专门针对美国黑人,在南方各州建立了历史上的黑人技术学院。《莫里尔法案》连同1887年的《哈奇法案》(Hatch Act)和1917年的《史密斯-休士法案》(Smith-Hughes Act),共同确定了赠地大学的三项重要任务——教育、研究与推广,以使大学的研究成果与社会需求紧密联系起来,促进教育推广与技术转化。赠地大学的研究经费约有30%来源于联邦政府的财政拨款,10%来源于美国农业部有关食品与农业系统研究的专项津贴,13%来源于国会的特殊捐赠,44%来源于非农部门的赠予,而其农技推广经费主要来自联邦、州和地方政府以及私人基金(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1997)。
各赠地大学农学院都开设了与农业相关的课程与专业,不仅有自然科学专业,如农学、林学、生命科学、土壤学、地理信息系统学、动物科学、植物病理学、园艺学等,也设有社会科学专业,如农业经济学、社区管理学、社会工作学、家庭研究学等。赠地大学拥有实验站、推广部、示范基地等,由专人负责农业科学技术的示范、推广与应用,同时,还为农业与农村社会发展提供相关服务。例如,美国的肯塔基大学农学院对全校开放相关农业课程,农学院还下设推广部,服务的项目有:①农业科学技术推广服务,为肯塔基州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研究、教育与推广服务,旨在促进农村青年头脑(Head)、心胸(Heart)、双手(Hands)、身体(Health)全面发展;②社区与经济发展服务;③家庭与消费服务;④社区内人员培训服务。在其指导与帮助下,众多农业合作社与社区支持农业农场(CSA Farm)建立起来,农民市场(Farm Market)也得到繁荣发展。在专业课程设置上,注重理论联系实际,针对课程内容,教师会主动引导学生进行相关实践,参与具体的项目和服务过程,不仅使学生深入了解实际情况,得到锻炼,同时也促进了农业、农村发展,实现双赢。例如,肯塔基大学农学院下设的农村社会学课程,将学生参与社会调查的表现与实践报告作为衡量课程成绩的重要部分,组织学生深入当地的农民市场对消费者进行调查与访谈,将全部知识与方法贯穿到实地调研中,并以公开会议的方式将学生集体完成的总结性报告反馈给当地农民,现场与农民进行互动与讨论,服务农民的效果明显,教学相长。在这一体系下,农民与大学关系密切,学习与培训不断加强,农民的需求得到有效的满足。
这些赠地大学在促进美国农业发展的过程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一是为农业生产提供知识与技术支撑,推进了美国农业的产业化进程,农业劳动生产率大幅度提高,增加了农产品的科技含量,提升了机械化与管理水平;二是促进了家庭农场向商业化实体转化,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三是实现纵向一体化经营,集生产、加工、销售于一体,农场公司化趋势日益明显;四是不仅满足了农民的生产生活需求,还关注农民的发展问题,通过个性化的教育方式培养农民的市场竞争意识、管理技能和创业能力,拓宽了农民的就业渠道。近些年来,美国赠地大学的服务范围不断向农民生活领域扩展,在提供农业教育和科技服务的基础上,还提供家政、远程教育、信息咨询、社区领导力培养、农村青年发展等服务,免费为农民提供指导与示范,促进了美国农业经济和农村社区的发展以及农民素质的提高。
2.德国以政府部门为主导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德国的国土面积为35.6万平方公里,一半以上的土地用于农业生产。虽然德国的农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很小,2004年约为1%,但德国的农业非常发达,农业机械化程度很高,农业生产效率也非常高,在欧盟成员国中仅次于法国和意大利,是第三大农产品生产国(魏爱苗和孟翰禹,2011)。这主要得益于德国完善健全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以及德国政府在政策引导、财政支持、农业用地规划、农民职业培训和农业产业链升级上的长期努力。二战以后,德国农业受创较为严重,粮食短缺不能自给,饥荒问题较为突出,对此德国政府采取了加大农业投资、提高农产品价格、完善农业信贷、发展农业机械化和科研教育等措施,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20世纪50年代以后,德国开始发展农业现代化,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鼓励农地合并经营以扩大生产规模,并广泛应用农业科学技术发展生产,极大地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德国联邦统计局的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04年底,德国的农场数量已达到44.7万家,平均面积为38.2公顷。在农场经营规模扩大的同时,农业从业人员的数量却逐渐减少,机械化程度不断提高,农产品加工业日益发达。20世纪80年代,德国农业部门又战略性地倡导发展绿色生态农业,不仅使生态环境和食品安全得到保障,还促进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德国政府非常重视农业与农村社会的发展,在各州设置专门的管理部门对农业进行直接干预,从而使德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形成以农业部门为主导的垂直管理的特点,各社会化服务机构接受政府农业部门的领导与管理,承担农业技术研究、农民职业培训及农业科技推广等功能。德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主要由农业行政机构领导和管理,在各州设置农林部,并在县一级设置专门的农业办公室。农林部主要由两大类部门构成:一类是包括农、林、渔、土地、规划在内的农业管理部门,其职责主要是提供公共服务,并贯彻落实政府出台的各项农业政策与法规;另一类是包括农业科研、技术咨询与培训在内的服务部门,其职责主要是为农民提供农业技术指导和信息咨询服务,并对基层农技人员、管理人员、农业干部等进行职业培训。
德国较为有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除政府农业部门以外,还包括农业协会和农业职业联合会。德国的农业协会是独立于农业部门的非政府组织,按照“自我帮助、自我负责、自我管理”的原则建立,维护和代表农民和农业企业的利益,同时接受各级政府的部分资助,主要职责是对农民和企业的生产和销售活动进行协调,深入了解农民需求,将信息反馈给政府并提出各种建议,以促进政策法规的合理制定及实施,为会员提供免费服务,对非会员的咨询提供收费服务。农业职业联合会是按照司法程序建立起来的,虽然不属于政府部门,却与国家机关广泛合作,并承担农业管理方面的一些职能,在生产、销售、交流和考察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德国农业中央联合会是其最高机构,下设农民联合会、农民合作社和信贷互助联合会、农林场主协会、农业协会四个联合会。另外,德国作为合作组织的发源地,其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态势良好,并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多层级、网络型、分权式的农村信用合作服务体系,有效地解决了农业生产资金积累不足的问题(胡家浩,2008)。德国的信用合作服务体系主要由三级组织构成:处于最顶层的是德国中央合作银行,下属区域性合作银行和基层合作银行都是其股东;处于中间层的是区域性合作银行和银行业务中心,负责平衡资金流动;处于最底层的是基层合作银行及商品供销合作社,直接面向农民提供服务。与此类似,农民以自愿、民主的方式自下而上地建立了三个层次的合作社,即基层合作社、区域合作社联盟和全国性合作社。基层合作社的专业性很强,旨在为农民的专业化生产提供专项服务,通常情况下,德国农民会同时加入多个合作社,以确保获得多项服务。区域性的合作社联盟则具有综合性,它不开展具体的经营业务,而主要负责协调农民与合作社及合作社之间的关系,为合作社成员提供教育培训、低息贷款担保和市场信息咨询服务。在德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过程中,德国政府通过立法为合作社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同时还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保障其健康发展。
3.法国公私合作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法国是欧洲的农业大国,二战以前一直维持着以小农经济加手工劳动为主的农业发展方式,土地过度分散曾是阻碍其发展的主要问题,农业生产率也一度落后于其他欧洲国家。二战后,法国政府采取了积极的手段对农业发展进行干预,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农业政策与法规,引导土地走向集中,小农场数量迅速减少,农业生产的集中大大加快了法国农业现代化的步伐,目前法国已成为欧盟第一农业强国和在美国之后的第二大农产品出口国,并在世界农业中占有重要地位(宋玉丽和王建民,2010)。法国历史上分散的小农经营方式与中国的农业生产情况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在二战结束后到20世纪80年代短短的几十年间,法国迅速地由传统农业过渡到现代农业,这与法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有很大关系。法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高度发达,形成了由政府公共服务机构、集体与合作社和私营企业等组成的公私合作的新型服务体系。
虽然法国农业高度市场化,但这并不代表政府的社会化服务能力不强,相反,法国政府部门对农业的投入与服务力度非常大,尤其是在农业科研、教育与技术推广等工作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法国的政府公共服务机构主要负责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政策制定、农业服务协调、农业教育、农业基础研究、农技传播与推广、质量监管、森林与海洋水产和农村社会福利等。集体与合作组织主要由农业供销合作社、服务合作社及其联社、农业行会、农业工会和农业合作社组成。目前农业合作社在法国十分普及,而且数量众多,已成为法国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主体(朱樊生和梁天福,1995)。按照不同的服务功能,大体可分为农资供应合作社、购销合作社、服务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和农业保险合作社五类。按照合作社的组建模式,又可将其分为基层合作社和合作社联盟。基层合作社又被称为一级合作社,主要由农民直接组建,以解决生产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合作社联盟又被称为二级合作社,旨在增进基层合作社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资源集中,延长产业链条,专门从事加工、贮藏和销售等产后服务。法国农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农资采购与供应,产中技术指导,农产品质量检测,农业机械使用,产后农产品的贮藏、加工、运输和销售,信息传播与咨询和农业科研等。私营工商业是法国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另一个重要主体,主要是针对农业产、供、销一体化的经营需求发展起来的。根据私营工商业的服务范围,可将其分为一体化农业企业和专项化农业企业两种。一体化农业企业是指把产、供、加、销服务统一纳入企业经营体制的农业生产综合体,服务对象本身被包含在一体化运营之中,从而形成一个有机整体;而专项化农业企业是指仅为生产的某一个或某几个环节提供服务的农业生产单位,它们与服务对象不存在整体性联系,只是通过与家庭农场签订合同,将私营企业和衣场主联系起来。专项化农业企业一方面为农民提供诸如农资供应和技术指导等服务,另一方面按照合同中有关服务内容、价格、数量和交货日期的规定,从农民手中收购农畜产品。这种私营工商业通过市场化的手段将个体农户纳入产、供、销纵向联合轨道,从而有效地解决了农资供应和农产品销售困难等问题。法国的私营工商业与合作社在农产品收购、加工和销售等方面实力相当,在其他方面,私营工商业同国有企业平分秋色,尤其是在蔬菜水果、牛奶制品、肉类、葡萄酒、饲料、农用生产资料、农用机械的生产与供应等领域,私营工商业的业务数量均高于合作社。另外,私营工商业凭借规模、管理与服务优势,吸纳了大量的农业劳动力,推进了法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进程。以法国的农业科技研究体系为例,公立与私立机构并存。公立性农业科研机构由法国农业部和科技部进行管理,包括法国国家农业科技研究院、水利及林业中心、食品卫生安全署、海洋开发研究中心及大学研究机构等,主要承担公益性服务职能,如农业基础性研究、农业教育与农民职业培训等。而私立性研究机构由农业企业与合作社组成,主要侧重于实用技术研究、农技教育和有偿性农技推广工作。
(二)亚洲邻近国家和地区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亚洲邻近国家和地区如日本、韩国和台湾的农业发展情况与我国大陆相比,虽然存在较大差异,但也有一些相似之处,如户均经营规模不大和农业劳动力过剩等,因而其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环境与中国大陆多少有些相似。分析和借鉴亚洲邻近国家和地区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经验,可以帮助我们从中获得启示,以有效应对加入WTO后国际农业市场的挑战,加快我国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1.日本以政府和农协为主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日本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主要形成于二战后,该体系主要包括两个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的部分:一是由政府组建的相关职能部门,包括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农业科研教育部门、信息服务部门等;二是由农民自发形成的各级各类农协组织,在政府的鼓励与扶持下,目前其已发展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载体。日本农协是通过自下而上的方式,按町(村)、都(道、府或县)和中央三个层级逐级建立起来,并在此基础上设立了相应主管部门的机构(王浩,1999)。日本农协作为集多重服务于一体的综合型组织,广泛参与农业与农村发展的各项事务,其在经济、政治和社会各个层面的影响力都非常大。同时,日本农协与政府联系密切,一方面,其为农民提供综合服务;另一方面,其接受政府的监督和指导,并协助实施政府的相关政策。
农协为农户提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范围十分广泛,几乎涵盖产前、产中和产后的各个方面。一是提供产前的农资供应服务。农协代表农户与农资供应商进行价格谈判,并对农资的质量进行检测,不仅可以确保农户以低价买到所需的生产资料,还能保证其质量。二是提供农技指导与推广服务。针对农业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品种、栽培和饲养等问题,开展农业技术指导、交流和培训。三是提供加工、销售与流通服务。农协可以有效地集中分散的农产品,有计划地成批上市,解决分散小农因生产规模小和产品数量不多而导致的销售困难问题,提高农户在农产品市场竞争中的地位,保护农户免受中间渠道的利益盘剥。四是提供农村金融与农村保险服务。农协内设有金融部门,用于吸收民间资金,方便农户借贷,还为农户办理农业保险事务。
2.韩国以政府扶持型农协为核心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韩国农协与日本农协虽然都是全国性综合服务组织,但在组建方式上有所不同,韩国农协是在政府主导经济发展的条件下,以自上而下的强制性方式推行的。政府在财政上对农协给予强有力的资金支持,并借助农协组织来推行政府的各项政策与计划。韩国农协在成立之初,主要有村级农协、市郡农协和中央农协三级,随着城市化与工业化的不断发展,为适应环境变化的需要,其组织结构逐渐由三级转变为基层农协和中央农协二级,促进了规模的扩大且便于集中管理。截至2006年,韩国的各类合作社已达到1223个,社员数量达240万人(池成泰,2009)。目前农协在整个经济结构中的地位十分重要,已成为韩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主要载体,在服务农户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韩国农协的服务范围十分广泛,在农业生产资料供销、金融、保险以及农产品加工、流通和销售等领域均有涉足,具体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4个方面。一是提供农业生产资料供销服务。农协及时为社员提供良种、饲料、农药、肥料等生产资料,出售价格一般低于正常价格,保证了农民的生产低成本,同时,帮助农民收购与销售农产品。二是提供农村金融及农业保险服务。为解决农户生产过程中的资金短缺及经营风险等问题,韩国农协为农户提供信贷服务,如针对生产资料生产与经营及农机器具的购买,农协为农户提供长期低息贷款。同时,农协还积极推行针对种植业与养殖业的农业保险。三是提供市场信息服务。在政府的高度重视下,韩国农协通过电话、互联网、电视等手段积极向农户提供有关农业政策、农产品价格、流通情况、销售情况、生产技术及天气等信息。四是提供技术培训与教育服务。韩国农协经常邀请专家对农民生产进行技术指导与培训,还开展多方面的教育以提升农村人力资本的素质和能力。
3.台湾以农会为基础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台湾地区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主体就是农会,农会经历了从“官治”到“绅治”再到“农民自组织”的发展,已有100余年的历史(于建嵘,2006)。农会在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中,政府的官办色彩不断淡化,最终真正形成了以农民为主体进行自我管理的组织。目前台湾农会功能齐全、分布广泛,已遍及台湾各地。其组织结构也比较完善,主要分为三级,各级分别由同级相应政府职能部门进行管理,上级农会指导下级农会的工作,同时,各级农会拥有一定的自主权,可以独立地开展活动。农会内部设有各个职能部门,如农业信贷部、农产品销售部、农业技术推广部、加工部、福利部等。
台湾农会的服务职责主要涉及农业技术推广与咨询、农资供应与销售、金融、保险等方面。具体主要包括以下4个方面。一是提供政策信息传递服务。农会在接受同级政府职能部门及上级农会的指导后,及时有效地对各种有关农业和农村的政策及法律法规进行传播与实施。二是提供农资供销与产品加工服务。在乡镇一级农会设有农产品超市和农产品加工厂,专门为农户的农资购买和加工提供服务,农会还会为农产品寻找销路。三是提供农业技术推广和咨询服务。通过技术推广、培训及教育等手段,促进农业生产能力的提高。四是提供金融信用服务。为解决农户农业生产资金缺乏的问题,台湾农会专门为农户提供各种信用贷款。
(三)中、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比较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初步实现了多元化的农业服务供给格局,社会化的目标已经达到,但在服务质量与层次上还比较欠缺,经营性有偿服务较多,公益性无偿服务较少。与美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情况相对照,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还存在诸多不足,亟待对其进行调整。
1.从角色功能上看
美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历程表明,以科研教育机构为依托的科技服务模式在推动现代农业发展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促进了生产力的迅速发展。美国国会通过立法对赠地大学的职责与功能进行了明确的定位,规定其职能是“教育、技术与推广”,并通过相关政策对其具体运行与发展进行扶持与规划,公益性较强。各赠地大学注重将科学理论直接应用于农业生产与生活,教授、专家们不仅教授农业课程,而且也研究实际的农业问题,理论与实践的关联性较强,在将科技服务送到农村的同时,也吸引了大批的学生前来就学,提高了入学率。中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较为复杂,从整体上看,服务供给主体包括政府经济技术部门、村级集体组织、科研教育机构、龙头企业、个体形式的服务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技术协会等。其中,政府部门占主导地位,市场化主体通过与政府部门相联系,成为次级优势服务主体,其他服务主体则不具备明显竞争优势。科研教育单位在农业服务中角色模糊,功能定位不清,侧重于教育、科研与招生,而忽略了服务农户的功能。究其原因,主要是政府对大学农业带动农业服务的功能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政策引导与激励机制不完善,投资也较少,反将大部分资金与精力倾注于发展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及强化政府涉农部门等,使科研教育单位的科技成果与农民的现实需求相脱节,技术转化率比较低,难以有效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从资金投入来看
在赠地大学组建、发展与运行过程中,美国政府给予了大量的财政支持,赠地大学可以从各联邦、州、郡等政府部门与美国农业部那里得到年度拨款与相关捐赠,确保科研推广经费来源充足,在此基础上建立高效的科研—教育—推广服务体系,开展相关项目,对农民进行培训与服务,以充分满足农民的需求。而在中国国内,一方面,大学与科研机构开展农业科技服务主要依赖于国家的单方拨款,还没有形成自身积累财源的机制,自我发展意识与实践能力不强;另一方面,虽然近年来国家政府加大了财政支农的力度,但国家对大学用于发展农业服务的专项投资非常少,政策支持力度也不够,导致大学带动农业服务发展的动力不足,效果不明显。这表明,中、美在大学服务运行体制上有较大的差别,美国大学的服务经费来源除了联邦政府、农业部和个人捐赠外,还会通过有偿性技术咨询、培训、成果转让等方式实现资金的转化,应用性非常强,而且效率较高。而目前中国国内的大学与科研机构还没有形成有偿性技术服务等机制,在理论层面上研究较多,但科技成果的应用性不强,与农民需求还有较大差距,在实践层面难以得到有效的转化,尚未形成有效的资金积累机制,自身发展动力不足。
3.从农技推广来看
美国在赠地大学的基础上,形成了一个以大学为中心的高效农业科技推广系统,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率已达80%,农业科技对农业总产值的贡献率则达到75%,而我国农业科技对农业总产值的贡献率仅为35%左右,原因主要在于推广体系的差异。美国实行的是合作型农业科技推广体制,集农业科研、教育与技术推广于一体,三者紧密结合。在组织管理上,各级政府、赠地院校和私营企业共同合作,各负其责,实现功能互补。州、县级农技推广人员的素质较高,一般都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熟悉农业事务。在向农民推广农业新技术并对其进行培训的同时,农技推广人员还会积极向推广处反映农民遇到的实际问题与意见,从而提高服务的质量。而中国的农业科研教育单位则处于条块分割的状态,分属于不同的部门,相互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与合作,严重影响了农技推广的效果与效率。目前,中国的农业科研一般由科研机构与大学承担,农业教育则一般由各地区的农业院校来承担,而农业技术推广则主要由国家、省、市、县级的政府经济技术部门承担,科研、教育与推广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相互脱节的现象十分突出。与此同时,目前中国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数量有下降趋势,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导致其待遇不佳,工作热情不高。另外,现有推广人员的文化程度相对较低,还不能有效满足农业服务内容扩大与服务水平提高的要求。
4.从服务内容与方式来看
美国农业服务的内容比较多样,根据农业、农村与农民发展的实际需求而不断变化,由农业生产领域向农民日常生活领域扩展,从市场营销、植物保护、土壤保护、科技指导,逐渐扩展到资源与环境保护、审计咨询、农场管理、紧急救助、家政、公共卫生与健康、心理辅导、社区人才培训、文化建设等方面,提高了农民的生活水平,促进了社区建设。同时,美国农业服务的方式也非常灵活多样,定期下乡向农民传授实用技术,对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展示范推广和宣传活动等。科研教育单位与农民之间的关系密切,沟通交流较多,促进了技术成果的转化,服务农民的效果明显。而在中国现有的条块分割的农业服务体制下,科研、教育与推广单位各司其职,缺乏有效合作,导致科研成果与农民实际需求存在一定的差距,应用性不强。同时,服务内容也大多局限于农业生产的产前与产中环节,产后流通环节的服务不多,涉及农民生活领域的服务也较少,无法有效满足农民的多种需求。另外,综合配套性的一体化全程服务较少,仍需农民自发组织或通过互助完成相应环节。在服务方式与手段上,仍主要采用上传下达的传统方法,行政色彩较浓,手段单一、不灵活。服务人员也比较缺乏服务农户的意识,与农户关系不密切,导致服务功能不强。
5.从农业教育来看
在农业教育方面,美国的教育资源丰富,教育机会较多。赠地大学一般都开设了与农业生产生活相关的专业,提供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及各种短期培训。同时,地方政府与各赠地大学还会为那些居住在偏远地区的农民提供远程教育,并下乡向其传播和普及各种农业科学知识与信息,使农业教育渗透到农业生产与生活的方方面面。美国的农业教育还具有实用性强的特点,能广泛落实到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使科学技术迅速转化为生产力,从而促进农业的现代化发展。美国农业教育的发展,也极大地提高了美国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在增强其合作能力与现代观念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科学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推广与转化,适应了现代化农业发展的要求。而目前中国的农业教育结构比较单一,还停留在普及基础文化教育的阶段,在职业技术教育与成人教育方面还比较薄弱。在教育内容上存在“离农”趋向,与农业生产、农村建设相脱节,偏重理论化教学,缺乏社会实践,有针对性、实用性的农民培训较少。农业教育的发展对我国意义重大,肩负着培育现代农民和改造传统农业的历史使命,因此,农业教育要以农民需求为根本出发点,增强实际应用性,增加生产实践机会,使农业教育的内容和形式与农业、农村的生产和生活实际相适应。
(四)国外经验启示与突破
我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基于中国人多地少、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的现实国情发展起来的,与中国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型的现实情况相适应,这决定了我国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发展道路与实际运行机制与发达国家的情况具有很大的差异。发达国家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起步较早,已经历了上百年的努力,即便是发展较快的东亚地区,也花费了几十年的时间。像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农业国家,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也需要经历一个从无到有、由不完善到完善的漫长发展过程,而且这个过程是渐进式的,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在借鉴国外发达国家与地区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经验时,要立足中国的特殊国情,考虑到国内不同地区在自然条件、经济基础及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差异,不能完全照搬照抄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模式,要全面分析和把握中外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共性与差异,力求在借鉴的基础上有所突破。
1.以农民需求为服务的根本出发点
当前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之一,就是服务供给与农民需求之间存在错位现象,不能有效满足农民的需求。我国的科研、教育与推广分属于不同的机构与部门,存在相互隔离、缺乏沟通的情况,导致科学研究成果不能有效适应地区差异和满足农民需求,或由于缺乏实用性而仅局限于研究领域,不能有效地实现技术转化,严重制约了服务功能的发挥。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发展经验,应加强科研教育机构和农民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建立信息流通与反馈机制,深入了解农民的现实需求,从而增强科研、教育与推广的针对性与实用性,并以此作为开展各项服务工作的根本出发点。真正发挥科研教育单位的科技服务功能,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改善农民的生活面貌,提高农业生产水平。
2.重视开发科研教育单位的服务功能
科研教育单位作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供给主体之一,在从事农业教育、科技研发与创新、农业技术推广与应用等方面扮演着关键角色,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地位尤为重要。中国政府应高度重视开发科研教育单位在农业科技研发、教育与推广过程中的作用和功能。对此,要加大对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的财政投入力度,并制定相关政策保障其良性运行,通过立法明确科研教育单位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中的职责,发挥其应有的科技带动作用;对现有的科研教育体制进行改革与调整,将农业教育、科研和推广紧密联系在一起,改变条块分割、相互脱节的现状;努力提高科研教育机构自身发展与资金积累的能力,可适度发展一些有偿性技术服务以增加经费来源,还可以通过与社会的广泛合作以获得相关支持。另外,要切实提高农技推广人员的工资待遇,建立有效的工作激励机制,提高服务的效率,促进农业科技的传播与推广。
3.大力发展综合性农业服务
借鉴国外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成功经验,再结合我国本土乡村建设的实际情况,发展综合性农业社会化服务是提高农业生产率、促进产业化经营和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小规模家庭经营是当前中国农业发展的基本国情,日益“原子化”的小农很难以一种统一的观念组织起来,但在与外部市场连接方面又存在较多的服务需求,通过发展综合性农业配套服务,可以充分满足农民的需求,降低个体小农的市场交易成本,实现规模经济。针对当前社会转型期经济、社会、自然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借鉴国外的发展经验,首先,应在现有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基础上,不断扩大服务的范围与内容,发展集金融合作、购销合作和专业合作于一体的综合性农村合作组织,同时通过立法对其发展给予一些政策优惠,保障小农获得可持续发展的机会;其次,应延长现有的农产品产业链条,向深加工与流通等领域扩展,在农资供应、技术指导、产品加工、销售与流通等各个方面为农户提供服务,以增强农户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最后,应大力开展提高农民素质与方便农民生活的服务,如生活品供应、青少年教育、社区建设、环境保护,以及有关家政、心理健康、领导力及职业发展等方面的培训等,以充分发挥服务的社会功能,提高农民的素质,转变小农观念,增进农民自主合作,促进社区发展。
4.鼓励发展农民自办合作组织
建立健全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迫切需要建立真正属于农民自己和代表农民说话的组织,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以农民为主体、遵从农民的意愿和维护农民的利益。一家一户的分散小农在面对外部环境时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只有通过组织化的手段联合起来,才能够壮大自己的力量和提高自己的地位,成为真正的行为主体与服务的受益者。因此,政府应依托社区扩大小农经济的外部规模,大力促进各类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为农村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同时,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减免、金融信贷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另外,由于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需要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运行进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以确保其行为的规范,还要不断建立健全有关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法规,明确合作组织的地位、权利与责任,以确保其发展方向的正确。
5.全面提升农村人力资本
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在发展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过程中,都非常重视农民的教育培训工作,并对农村人资本进行了大量投资,这是非常值得中国借鉴与学习的。伴随着城市化与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农村劳动力逐渐由农村向城市转移,大量农村精英脱离农业而转向其他行业,“离农”现象突出,导致目前农村的人力资本存量下降。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外流,一方面增加了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需求,另一方面又严重影响了农业科技水平的提高,不利于农业经济的发展与农村社会的治理。因此,全面提升农村人力资本是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政府和科研教育机构应大力开展农业教育、职业教育和各种类型的技术技能培训,全国提升农村的人力资本,以适应新时期农业结构调整与农村社会转型的需要。
6.加强政府与各供给主体之间的协作
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都是在政府的支持下建立起来的,并由政府对整个服务体系的运行进行指导与管理,如日本政府的相关农业政策都是通过综合农协下达与落实的,韩国政府对农协给予了大量的财政支持与政策补助,台湾地区政府对农协的技术支持也比较多。一般来看,在公益性比较强、投资大而回报低、外部效益较大的服务领域,如农业基础性研究、农业教育、职业教育与培训、科技推广、信息咨询、金融贷款等方面,迫切需要政府服务机构的积极参与,以确保服务的推行;而在应用性较强、直接面对个体农户的经营性服务领域,如农资供应、实用技术推广、农产品流通与销售等方面,则需要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个体经销商、农民经纪人等市场化和民间性供给主体各自具有的优势,完善社会化服务的内容,提高服务的水平与质量。针对目前我国服务供给主体多元的状况,应建立相应的组织管理机制,加强政府与各供给主体之间的协作与配合,实现政府公共机构与其他供给主体的功能互补,以此推动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网络的健全与完善。
[1] 这里的农业劳动生产率与前文计算方法相同,即等于家庭人均经营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经营耕地面积之比。
[2] 这里将农民收入市场化水平定义为:农村居民家庭经营收入/总收入×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