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基本概念分析
在学术研究领域探究某一问题时,总是离不开对概念的剖析,这是因为概念是抓住事物内部的本质联系的东西。把握了研究论题的基本概念,就能够把握研究论题内在的、本质的联系,也才能更好地把握它与别的东西的关联。同样地,我们要科学揭示网络意识形态话语权的本真面目,首先就必须对这个论题涉及的基本概念进行剥洋葱式的剖析,尽可能地剥到最里层,以明确它的内在规定性。
一 话语权
从词的构成来看,话语权是由“话语”和“权”两个词组合而成的,因此我们界定话语权的概念,首先要了解“话语”是什么。
人们对“话语”的认识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话语的形式从人猿相揖别时就已经产生,而话语概念的使用最初是在语言学领域,后来从语言学领域扩展到哲学、社会学、文化学、教育学等领域。在这一漫长的发展过程中,不同的学科对话语的理解各有不同。
从语言学来看,话语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从动态的角度考察,话语是指在具体语境中实际运用的言语成品。实践、语境是话语的重要因素。语言学家沈开木先生在其所著的《现代汉语话语语言学》一书中明确指出话语是一种“言语成品”[138],它有口头和书面等不同的表现形式。我国语言学家范晓阐述了话语与语言、言语的联系和区别,他认为言语是表达思想的交际行为活动的统称,其本质是表达和交际;语言则是表达思想的一种工具或形式;话语是言语行为的产物(这与“言语成品”的意思相吻合),是语言和思想的结合体,它包括话语内容和话语形式两个部分[139]。二是从静态的角度考察,话语是指通过一系列的语法规则组合而成的大于句子的语言单位。它是还没有使用或者是使用过了的言语成品。规则是静态话语的重要因素。这层含义主要体现在话语分析语言学里。抒写段落和口语段落是其两个层面的重要内容。其中指称抒写段落时,主要指“篇章”和“文本”;指称口语段落时,主要指“演讲”“会话”“语句”等[140]。
从哲学来看,话语是表达哲学思想的一种重要形式,更加侧重的是动态的口语表达,是一种会话话语。比较典型的是柏拉图(Plato),柏拉图的哲学思想都是通过与其他学者的对话体现出来,有很多是以苏格拉底之名进行的谈话。话语理论也逐渐受到哲学研究者们的青睐,这是因为以对话的形式来表达哲学思想的写作,由于具备了对话的形式而获得了某种内容上的不同,它可能更为丰富、复杂和深入地表达了作者的哲学思考。
从社会学来看,话语是社会建构的重要方式。也就是说,话语不仅仅是语言实体,还具有一定的社会性。正如米歇尔·福柯(Michel Foucault)所言:“话语是由符号构成的,但是,话语所做的不止是使用这些符号以确指事物。”[141]事实上,人们在社会交往过程中,社会交往的话语已经嵌入了说话者以及说话者背后所代表的社会团体的思想观念,他们通过交往把其传播于社会中,以此获得其他人的认知和认可。另一位英国著名学者诺曼·费尔克拉夫(Norman Fairclongh)在其代表性著作《话语与社会变迁》中深刻地阐释了话语变化与社会变化的多向度关系,提出了类似的观点。[142]
从文化学来看,话语是社会文化语境下互动过程的产物,比起信息性功能,它更侧重于话语的互动性功能。著名的大众文化理论家费斯克(John Fiske)认为,在文化传播领域,话语更倾向于表示“互动”和“语法规则”[143],这就是上述讲到的口语段落中的“会话”。从这一思路出发,在文化研究领域,话语研究比起传统研究更加重视的语言在历史变化、语境变化中的意义变动,即语言的历时态结构,更加重视在交替互动中选择句子运用语法规则组成更大的语言单位,即超句结构的语汇表达形态。
从教育学来看,话语是用来承载教育规定、教育内容或者教育信息的语言,这种语言突破了语言学的界限,赋予了教育的意义。在教育的话语世界里,主要有三类话语系统:一是由教育机构领导者、管理者发出的话语,传达的是相关的要求和规定;二是由教育理论研究者发出的话语,传达的是教育的前沿动态、方式方法等;三是由教育实践工作者发出的话语,传达的是教育的现实样态。
从以上语义学、语言学、哲学、社会学、文化学、教育学对话语的理解来看,虽然阐述各不相同,但是仔细分析不难发现,它们共同揭示了话语的具体内涵。
第一,话语是语言符号系统的集合。从发生学的角度来看,话语是随着人类的诞生而产生的,并且随着人类的进化发展而发展的。人类开始用自己的智慧创造文化世界,这个过程中,人们使用的是肢体动作来交流协作。随着人类的声带进化,声音成为人类交流协作的重要方式,那个时候的声音只是简单的词语,还并未有“大于句子的语言单位”。随着声带进一步进化,社会生产力进一步发展,人们逐渐能够用复杂的声调交流,并且因为生产生活的需要,开始用一些形象的符号把日常交往过程中常用的声音、动作在树上、动物皮、壳记录下来,这就是历史上最初的文字。人类的交往随着文字和语言的出现而扩大。随着人类交往的扩大和人类文明的进步,概念、语法进入了语言的视野,话语正是包含了声音、声调、文字、符号、概念、语法等要素在内的语言符号系统的集合。
第二,话语是传播信息内容的语言工具,这体现了话语的工具性特征。无论在哪个领域,话语形成后,就开始作为人的社会交往本体性存在方式参与人的一切交往活动。在交往过程中,人们通过话语这一中介传递信息和意义,或者是表达个人态度,或者是希望对方认知并接受,或者希望确立一定的社会主体地位,或者希望稳定维持一定的社会关系。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人们知识的获得、认知的发展也需要通过话语这一中介的传输功能,脱离了话语,知识将会成为高阁中的静物,人们对世界的认知将会陷入个体“独白”式发展的泥潭。
第三,话语是承载价值观念、具有建构功能的语言形式,这体现了话语的价值性特征。话语概念经历了一系列的发展过程,在这一发展过程中,话语由于语境的不同和现实的需要,从“语言运用”“语言交际”的含义扩展到了哲学、政治、社会、文化、教育等维度上的意义,承载了特定的价值观念,参与了社会的建构与交往,不断建构社会实体和社会关系,进而形成抽象意义上的有特定规则的哲学、教育话语等。
第四,话语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从上述相关学科对话语的阐释来看,基于研究者的研究视角及研究领域主题选择不同,话语的表现形式不同。如在哲学领域和教育学领域主要表现为对话,在文化学领域主要表现为文本、篇章、汇演等。这些不一样的表现形式按照一定的标准来归类,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按照文字编码情况来划分,可以分为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二是按照传播受众人数来划分,可分为对话式和独白式;三是按照主体参与程度来划分,可分为多语和寡语。
综上所述,话语既不是简单的言语符号,也不是话语主体自言自语,而是一种运用于交往实践、集规则性、工具性和价值性一体的符号系统。因此,本书把话语界定为:话语是通过一系列的语言规则设定,在特定的语境中所表达出来的承载信息、意义的建构性符号系统。从内容上来看,它既包括语言符号系统,又包括价值观念系统;从表现形式上来看,本书的话语是广义的话语,包括口语、文本、符号等一切能够承载信息和意义的言语成品。
由于话语背后蕴藏着特定主体的认知、情感和意志等主观因素,因此在话语交流的过程中,话语主体总是试图表达出自己的话语意愿,并且力图通过诱导、说服、感染等各种方式来凸显其背后的价值意蕴,以获得一定的话语地位。这就涉及“话语权”问题。何为话语权?从语义学来看,“权”本意包含四层含义:“一是秤锤;二是权力,即政治上的强制力量,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三是权利,公民和法人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与义务相对);四是有利的形势;五是权变,权宜。”[144]相应地,在现实社会中,话语权至少包含两个基本的含义。第一,表达思想、陈述观点的权利。从法理上讲,每个人平等享有这样一种权利。也只有平等享有话语权利,才能实现语言和谐,进而促进社会和谐。[145]第二,掌控和支配话语的权力。具体是指话语者通过一定的手段和方式对话语接受者进行引导和塑造,使其按照自己话语背后的价值取向、是非判断、意识形态等去思想和行动的一种行为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的话语者,发声响亮,对社会的影响力和控制力也相对较强,是“权力调控着话语音量”[146]的真实写照。通过以上分析,本书把话语权界定为:话语权是表达、陈述话语的权利和掌控、支配话语的权力的统一体。需要指出的是,在不同的领域,话语权具有一定的领域特色,即“在不同的领域运用话语权具有不同的规律”[147],在网络意识形态领域,话语权的分布、运用等规律探讨是本书的重点内容,将在接下来的章节中重点阐述。
二 网络意识形态
“网络意识形态”这一词如今在学界中已经得到了比较广泛的应用。从现有的研究成果来看,当前,许多学者在分析网络意识形态的科学含义时,主要有三种代表性的观点:一是认为网络意识形态就是传统意识形态在网络中的延伸;二是认为网络意识形态是一种对网民的行为具有价值指引的功能的思想体系;三是认为网络意识形态是网络空间中具有阶级属性的意识观念。以上观点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但是也存在不足:第一,网络意识形态与传统意识形态密切关联,但它不是传统意识形态在网络中的简单移植和再现,它是线上、线下社会高度融渗的结果,有崭新的内容和形式;第二,网络意识形态是网民的思想、观念或者精神现象,但是将它作为具有价值指引功能的思想体系,尚未抽象出概念的本质所在;第三,概念一般反映的是事物的本质属性,从阶级属性来界定网络意识形态,那么阶级属性是否就是网络意识形态的本质属性?如果是,网络社会网民的阶级性何以划分?这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探究和考察。基于以上分析和认识,本书在相关研究的基础上,把网络意识形态界定如下:“网络意识形态是在线上社会与线下社会、网民个体与现实个体高度融合互相渗透的背景下,网民借助数字化符号化信息化中介系统而进行的信息、知识、精神的共生共享活动中形成的有机体系,是网民在网络社会中具有符号意义的信仰和观念表达方式的综合,其核心是价值观念。”[148]网络意识形态的全新性特征有自己独特的呈现,具体表现为生成的技术性、成长的互动性、信息的符号化和内容的融渗性[149]。
第一,生成的场域具有技术性。在由技术发展而形成的网络社会中,人们的交往活动离不开技术色彩浓厚的硬件和软件的支持。网络意识形态的生成场域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要有为人们网络交往活动服务的技术设备,如计算机、交换器、电路通信设备等,这些技术设备是网络意识形态生成的物质基础。其次,还需要有技术性的界面,具体包括传感器、摄像头等硬件界面,也包括影像编辑、图形软件等软件界面,还包括各种各样的网页界面,这些蕴含多元人类技术、传递各种数据符号的界面为网民表达思想、观念、意识提供了平台。最后,信息的抽取要具有技术性。网络社会空间的网民身处海量的信息中,他们要从海量信息中抽取出自己需要的信息。网络意识形态就是网民在抽取信息的过程中经过加工、整理、解释、筛选和改造而形成的。信息的抽取需要一定的技术,现在常用的技术就是搜索引擎和数据挖掘技术。前者比较简单,适用于广大网民,后者技术难度比较高,适用范围比较小,但是对挖掘潜藏字信息和现象背后的知识具有重要的意义。运用数据挖掘技术获得的信息更接近其本质,网民对此形成的思想和意识也更稳定。
第二,成长的互动性。网络意识形态,作为网民的一种思想观念体系,是随着网民思想认识的变化而不断发生变化的。网民在网络社会空间中不是孤立存在的,互动交往是其网络化生存的重要特征,其意识形态成长也呈现出显著的互动性。网络社会的互动类型包括“网民个体之间的互动、网络群体之间的互动、网络个体与群体之间的互动”[150]三种,网民就是在这些互动类型中不断交流思想、拓展视域、化解冲突,进而促成心智和意识成长的。概而言之,网民意识成长的互动性表现为四个层级。第一层级为信息交换,即网络个体或群体摆明自己的意识观念,相互交换信息。在这种交往关系中,网民的交往都遵循一个基本的原则——互惠。网民在交往互动中通过相互提供信息来维持交换的平等。网民在信息交换的过程中获取自己想要的知识,接触他人的思想价值观念以及分享自己已有的思想价值观念。第二层级为意识冲突。通过信息交换环节,海量的信息呈现在网民面前,有与自己思想价值观念相契合的,也有与自己已有的思想价值的观念不一致的,此时,网民的观念意识在冲突中不断地反思、判断与选择、解构。第三层级为意志强加。在网络互动中,占优势地位(或者是经济优势,或者是技术优势)的个体或者群体将其意志、思想价值观念强加于他人身上,这种现象称为网络意识形态的被动式成长。第四层级是达成共识。网民在网络人际互动过程中,从海量信息和资源中分出和设定对自己有用的信息,在交换信息、分享资源的过程中通过同化和顺应作用化解经验、意识冲突,理解、认同他人的思想观念,将其纳入自己的认知体系,进而达成价值共识,实现网络意识形态的主动式成长。
第三,信息的符号化。信息的符号化就是数据。网络意识形态作为网民信仰、价值观念的思想体系,其载体就是符号化、数字化的信息,在网络中呈现为各种形式的数据,因此,我们又称网络意识形态具有强烈的数据性特征。网络意识形态的数据性特征主要表现在主体的身份符号化和消费对象的符号化和表达方式的符号化三个方面。首先,网民身份的符号化。在网络世界中,网络意识形态的主体(我们称之为网民)隐匿自己的年龄、性别、职业、教育背景、家庭状况等身份信息,取而代之的是富有自我认同感的符号。他们既可以恒定使用一种身份符号,也可以不断地更换身份符号,身披各种“马甲”,扮演各种角色,自由穿梭于网络空间中,为此,网民在网络社会空间中的身份和行为表现出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难辨性[151]。这种身份不确定性和难辨性给网络交往实践带来的积极影响是言论自由、平等和开放,交往双方不受现实社会身份地位以及舆论压力、熟人眼光的束缚。换而言之,交往双方通过借助数字化、符号化身份达成平等、自由、共享,交往效率大大提高。其次,网民消费对象的符号化。在网络中,网民消费的对象不再是实物,而是信息,既包括对电子商务中的电子产品消费,也包括对形式多样的网络文化产品的消费,还包括对网络提供的各种服务的消费。浏览、下载是网民最常用的消费方式,通过符号化消费使信息资源转变为网民自我意识观念。最后,网民表达形式的符号化。网民在网络世界中对自己的信仰、价值观念的表达,是以“比特”为符号的数据穿梭于网络时空。这种符号与传统意义上的符号不同之处在于,它是文字、声音、图形、视频的集成体,能够调动网民的多维感官,共同作用于认识对象。网民的这些“比特”符号不断地被网络主体浏览、复制、转载和评点,它们被浏览、被复制、被转载、被评点的过程,就是网络意识形态在网络互动中传播扩散的过程,也是网民思想观念体系不断变化发展的过程。
第四,内容的融渗性。网络意识形态的内容具有高度的融渗性,是指其内容是交织着线下社会生活内容和线上社会的生活内容。这与网络意识形态生成场域特征密切相关。网络意识形态生成的场域是网络社会,它既不是现实社会的简单延伸,也不是人们常说的虚拟社会,而是线下社会和线上社会高度融合而成的崭新社会形态。网络社会具有高度的融合性,那么作为网络社会的个体或群体,他们就是现实个体与网上虚拟个体的有机融合,交织着现实身份和网络身份。他们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也打上了“融合”的烙印,以“高度融合”的鲜明特征影响着线上社会和线下社会的发展。网络个体和现实个体的融渗关系表明,网民要实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就要处理好线上交往和线下交往的关系,正确把握“融合”身份,树立健康交往意识,在健康的交往中提升思想意识水平。[152]
三 网络社会和网络空间
网络社会这一词自美国社会学家曼纽·卡斯特(Mannel Castells)阐述以来,如今成为大家纷纷引用的关键词,但是对于它内涵的认识,至今众说纷纭。当前学界对于网络社会的探讨,主要有以下三种代表性观点。第一,“互动场域”说。即把网络社会看作基于互联网技术的人类新的互动场域,持这一观点的人们把它等同于虚拟空间和赛博空间,这种空间充满数字化信息的流动和各种形式的交往。第二,“社会形态”说。即把网络社会看作信息化社会的社会结构形态。持这一观点的人们又有两种倾向:一种是把网络社会看成现实社会向网络空间的拓展;另一种是把网络社会看成人类全新的存在方式。第三,“综合说”。即把网络社会看作互联网活动场域和网络化社会的统一体,是虚拟社区、网络空间、信息化社会结构的统称。
笔者认为,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移动终端设备的普及,虚拟空间和现实空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网络参与主体随时都在虚拟空间和现实空间交替活动,分不清楚其界限。为此仅仅把虚拟空间及其交往场域、交往形式定位为网络社会,是无法反映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的现实状况的。而“综合说”把各种情况杂合在一起,既无法解释网络社会的本质意愿,也无法达到真正认识网络社会的目的。相对而言,笔者比较认同网络社会是一种新型的社会结构形态,一种新型的社会存在方式的观点,但是这种社会形态绝不是现实社会的“翻版”,也不是现实社会简单地拓展延伸,而是有着自身发生、演化、发展特征的社会结构形态。为此,本书把网络社会定义为线上社会、线下社会高度融渗的新型社会形态,它完整地包括线上社会和线下社会两个社会形态。其中线下社会也就是离开互联网架构的现实社会;而线上社会是基于互联网架构的电脑网络空间以及该空间中人们的互动关系所产生的社会形式,侧重强调网络空间的社会属性,涵盖了互联网架构上出现的所有存在形式,具体包括直接交互和间接交互两种。
从人的存在方式的视角来分析网络空间的概念,网络空间实质上是一种与现实社会空间相类似的社会空间,是一种以强交互性为特征关系性存在,而不仅仅是一种作为技术性存在的虚拟空间或者技术空间。为此,本书把网络空间界定为基于互联网架构的网民的关系性存在场域。
综合网络社会和网络空间的概念不难发现,网络社会是网络空间的上位概念,网络空间相当于网络社会中的线上社会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