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纠纷视角下的资源型农村政治生态研究:一个典型村庄的调查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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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集体建矿与分利型村庄秩序

(一)从合伙到集体:无奈的转型重组

1.合伙煤矿的困境与停滞

合伙煤矿开掘巷道初期,在村支书的有力协调下,30股东分成三组夜以继日开掘井筒,但由于后期资金的极度缺乏和炸药、汽油等消耗品的供应不足,煤矿井筒开掘工程十分缓慢,因为迟迟没有发现井下有煤炭的迹象,部分股东信心越来越不足、压力越来越大,一些家庭负担重的股东甚至开始“三天打鱼,两天晒网”。开办煤矿是高投入、高风险的行业,特别是在缺乏机械设备,缺乏科学施工技术指导的条件下,仅仅依靠30个劳动力的肩挑人扛,SD村将井筒开掘到煤层的可能性极小,而施工的危险系数却成倍增加。在煤矿井筒开掘到40多米的时候,由于井上负责木质绞车村民的操作失误,将从井底提升上来的一大包渣土反向倒入井筒内,渣土大部分被设置在30米处的挡板拦住,但还是有少部分黄土和石块砸到井底两位负责放炮和装土的村民,一位头部流血,一位左肩受伤,虽然随后到医院检查并无大碍,但是村里开始流传“矿上出事了,差点把两人活埋,甩了命(丢掉命)”。乡政府也要求村里暂停施工,检查绳索和绞车部件,并要求开绞车的和放炮的村民取得“绞车施工证和放炮证”。当时担任妇女主任的杨某兰告诉我:“其实施工哪能不破点皮、流点血,只是那次有人造谣说有村民被活埋,出了大事才惊动了上级,延误了施工,动摇了军心。”可是村民却不这么看,他们认为村里办矿发展经济,带领大家致富是好事,可是要出了事可就怕“有命挣,没命花了”。从那时开始,一些股东村民在家庭的压力下思想开始松动,三天打鱼,两天晒网,陆陆续续退出了修筑煤矿井筒的工程,等待观望。村支书BYC也因为不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受到上级处分,并在全乡被通报批评。

祸不单行。由于前期对井筒开掘选址的地质构造、水文等勘探不深入、不科学,在井筒掘进到50多米的时候,井筒底部积水越来越多,采用绞车吊水的速度无法赶上底部渗水的速度,而且在井筒靠西的方向发现了一个小型水仓,小型水仓的水已经开始向井筒渗透,如果发生透水事故,井下放炮和装土的村民逃生的可能性微乎其微。经过县里技术员的进一步勘探分析,认为SD村的这一井筒必须立即停工,重新选址开掘斜井导引积水和通风,而开掘斜井工程量大,必须聘请专业施工队并使用大型开掘机械,这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仅仅凭借30股东的力量根本无法实现,合伙煤矿停工的命运已经无法避免。当井口封闭停工的消息传到其他村民耳朵中,一些股东家属指责BYC“瞎指挥、瞎闹腾”,竹篮打水一场空,其他村民也冷嘲热讽说“从一开始就知道‘闹’不成”。个别股东家属堵住BYC家的大门讨要集资款和工钱,在要钱无果的情况下便开始偷偷拆卸井口的设施当废品卖钱。村支书BYC在各方压力下被迫暂停煤矿井筒施工,只能安抚股东寻找其他生计,告诉股东们等具备条件了再开工。

工程停了,井筒废了,股东散了,煤矿还办不办?如果继续开办,从哪儿找设备、找施工队、找资金?这是SD村当时必须面对和回答的难题。

2.集体煤矿的形成

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取决于产权结构与利益结构的组合,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程度和区间取决于产权、共同利益和比较利益之间的关系。[16]安全设施不到位,事故频发,后续资金的缺乏以及30村民股东涣散无力,导致合伙煤矿被迫停工,一些股东村民开始离开村庄外去务工,合伙煤矿成了人们不愿意提及的“半拉子”工程。从1989年以来,国家加大了向老少边穷地区扶贫的力度,也将扶贫方式从“输血式扶贫”转变为“造血式扶贫”,而SD村所在的X县既属于国家集中连片贫困区,也是群众基础良好的革命老区,山西省委省政府将X县作为扶贫重点县,X县将人多地少、生态恶劣的AJW乡作为扶贫重点乡镇,由此SD村和中国农业银行山西分行结成了扶贫对子,中国农业银行山西分行安排某办公室副主任邓某蹲点扶贫。邓主任在了解SD村的经济现状之后,认为继续开办煤矿是帮助村庄脱贫致富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在他的沟通协调下,SD村获得了45万元扶贫贴息贷款的机会,但银行方面提出只能贷款给村集体用于煤矿斜井建设和购买必要的机械采煤设备,不能将贷款用于个人合伙煤矿。此外,办理贷款的一切手续必须加盖村集体的公章,贷款由村集体负责偿还,煤矿的收益由村集体和全体村民共同分配,否则银行不会提供扶贫贷款。其实银行附加贷款条件的目的十分明显,就是要将合伙煤矿转变为集体煤矿,但限于30股东与村集体签订的有效协议(加盖政府部门的公章并经过了公证)而不能直接要求改变煤矿性质。村干部改合伙煤矿为集体煤矿的要求遭到部分股东的质疑,他们拿着入股证明质问:“白纸黑字上明明白白写着我们占30股,村集体只占有一股,怎么能随便全部变成集体的”,甚至个别村干部也不愿意随随便便就转成集体煤矿。BYC多次召开宗族内部会议和股东会议,反复强调两点:其一如果不能获得银行贷款,煤矿肯定不能继续开,只能废弃,大家前期的投资投劳就都打了水漂;其二他反复保证,只要他还是村支书,一定会补偿大家。BYC的动员起到了积极效果,也帮助村民看清了煤矿现状和前景,股东们反对的声音逐渐消失。乡镇和银行方面则不断催促村干部尽快解决村民内部矛盾和问题。1990年12月,时任县煤炭工业管理局的LQL副局长带领相关工作人员到SD村宣布: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1990年10月9日发布的晋政发[1990]65号文件,即《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乡镇煤矿平鲁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该会议纪要第五条明确规定:今后不允许个体开办煤矿,私人煤矿一律不再审批。由于省政府的政策规定和上级政府部门的介入,宗族股东在得到村干部口头承诺和村委会以会议记录的形式体现了他们的贡献和投入后,也就默认了煤矿集体所有并由村集体管理经营的现实。随后,通过县乡政府部门特事特办的“绿色通道”,SD煤矿很快办理了各项集体性质的办矿手续及基建证照。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山西省煤炭资源管理委员会批准开采的许可文件,即晋煤资字(89)第090号文件,煤矿编号为L121012,准许集体煤矿开采本村8#煤层。在县煤炭局和乡镇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村集体迅速办理完善了《筹建许可证》(煤矿筹字142325—3号)和《施工许可证》(证号为1409090200377)等各类证照,证照明确标注企业性质为集体(村办),负责人为BYC,企业开采规模5万吨/每年,矿区面积为1.4393平方公里。

在煤矿实质性转变为集体性质后,乡镇政府积极鼓励SD村围绕煤矿发展集体经济,摘掉贫穷落后的帽子,村支书BYC一方面向乡镇保证一定要办好集体煤矿,不辜负乡镇领导的期望;另一方面考虑到合股办矿时期因为勘探技术不足、选址错误,最后导致透水事故,井筒开掘一半被迫停工的教训,请求乡政府帮助村里选择新址开掘井筒。同时考虑到村中堰塘在下大雨后无法及时排出积水,长时间渗透煤层容易导致塌方,请乡镇调派一台抽水机帮助抽水。乡镇充分肯定SD村通过创办煤矿发展集体经济的举措,并在乡镇内部制定了一系列激励配套措施帮助村庄购进设备,开拓销售市场,全力支持SD村打造“以煤脱贫”“以煤富村”的先进典型。首先,协助村集体勘探规划。由于SD村的煤层埋藏较浅,但煤层厚度分布不均,部分地域黄土黏性较弱,乡政府从县上请来技术员,通过勘探和土壤检测,选择了合适的建矿地点。其次,帮助培训工人。乡镇利用农闲时间,邀请国有煤矿的老工人和技术员对SD村民进行集中培训,并组织村民到国有煤矿井下现场学习,此外,为增强村集体开矿的技术力量,乡镇甚至通过各种许诺将在国营煤矿上班的个别SD村民动员回村建矿。最后,完善建矿的配套设施。开掘井筒会产生大量的土方,也需要从外面运进大量的建筑设施和建筑材料,为确保建矿的运输通畅,乡政府利用“冬修”机会向附近村庄摊派义务工,将一座黄土塬挖断并从中间修建了一条可通行骡车的山道。此外,将SD村的蓄水山塘接通到地势较低的邻村,以便SD村山塘及时排空,保持地面干燥,防止透水、窜水事件的发生。

在银行扶贫政策和乡镇的推动与支持下,SD煤矿从村民联办煤矿转变为集体煤矿过程较为平稳,利益各方并未产生大的争议,这首先在于原煤矿中宗族结构与股权结构的高度统一,村干部从利益比较和情感动员两方面入手,帮助股东看清了形势,理清了思想。BYC等主要村干部发挥了关键性作用,他们既是掌握村庄公共权力的干部,也是各个家族中的精英和代理人(集体股权和个体股权合一),在本家族中讲得起话,做得动思想工作,有较强号召力。更为重要的是,不管煤矿是股东合伙还是村集体所有,他们作为原股东兼村干部的双重身份可以使他们始终牢牢掌控煤矿的经营管理权,煤矿性质的变化对他们的影响微乎其微。其次根据上级政府部门特别是省里的政策精神,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亲自到SD村宣布不再审批私营煤矿,如果村民股东仍然不同意转变为集体煤矿,那他们不可能办理合伙性质的证照,没有证照就是非法开矿、非法开采,上级部门可以随时查封煤矿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最后合伙煤矿由于缺乏资金、设施投入而停工停产,长此以往村民股东也不可能获取任何煤矿收益,而将合伙煤矿变为集体煤矿后,村干部已经承诺将他们的贡献和投入记录到账本,这为他们今后分享煤矿利益奠定了基础。此外,股东们也心知肚明,煤矿在创办初期占用了大量集体办矿资源,其他村民也以集体义务工的形式对煤矿运输通道建设作出了贡献,30位股东筹资筹劳的投入与所分配的股份份额极不匹配,当时村干部给予的高额股权也仅仅是激励村民筹集办矿资源的权宜之举。

(二)双重代表权威与煤矿控制

所谓村庄权力是指村庄中占据优势资源者在村庄治理过程中影响或支配他人的能力。[17]而掌握村庄权力的都是“农村社区经济发展中具有超凡能力、并卓有成就的能人”。[18]现任村干部既是宗族和原股东的“主事人”,又是掌握村庄公共权力的“当家人”。在合伙办矿时期,村干部以“主事人”身份和权威主导井筒和巷道开掘进程;而在合伙煤矿转换为集体煤矿之后,村干部又以村庄“当家人”的身份权威继续控制煤矿。在集体煤矿背景下,村干部掌控煤矿的合法性不再来源于股东和宗族的“授权”,而是来源于制度法律授予村支两委的组织权威。村党支部作为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村集体各项组织和全部工作的领导核心,也是促进村庄发展,维护村庄稳定的核心力量;而村委会是农村基层群众组织,是村民自治事务的日常管理机构和执行机关,在行使公共权力对乡村社区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时,村委会几乎负责与“村里生活”有关的一切事务,村长的责任就类似于村落这个大家庭中家长的无限责任。[19]我国《宪法》《村组法》《民法通则》都明确规定:村集体的财产属于全体村民所有,由农业生产合作社等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进行管理经营。虽然法律法规对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职责进行划分,但分田到户后的集体经济组织大多数名存实亡,在村庄内部实际运作中二者“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人员职责交叉、高度一体”。就SD村而言,村干部既是国家管理村集体的“代理人”,也是村集体自己的“当家人”,他们对上代表村集体协助乡政府处理税费征收、计划生育等行政事务,对内代表村民掌握村庄资源资产,发展集体经济,兴办社区公益事业。由此,村干部在兴办集体煤矿过程中,完全享有利用掌握的公共权力积极调集和配置村庄内部办矿要素,规划煤矿发展方向并代表村民管理经营煤矿的合法性与权威。

在SD村,村干部的“双重代表权威”保证煤矿产权变更前后的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改变。办煤矿的最初发动者、组织者和主导者都是时任村干部,而30村民股东也主要是各村干部的家族成员或者亲朋好友,村干部既是村庄的政治精英,牢牢掌控村庄公共权力和集体财产,也是各个家族的代表性人物,他们既可以规划和控制村集体的经济发展方向,代表村集体作出决策,也是本家族成员信任和依靠的对象,由此可以替本家族成员“当家做主”。为获得贷款他们可以在村集体代表和宗族代言人之间自由切换,既可以获得办矿急需的资金,也不会使控制煤矿的大权旁落他人,所以村干部有足够的动力利用自身的“双重身份”推动煤矿性质的转变。对各宗族股东而言,其原始权益只有在现任村干部掌控煤矿的情况下才能得到保障,他们会基于经济理性和情感全力支持现任村干部树立权威并牢固控制煤矿。村干部、股东代表及宗族精英的多重身份相互强化支持,成为现任村干部控制煤矿的政治社会基础。董江爱认为,村治的理想状态是权威与民主平衡状态下的参与式治理,精英主导和村民通过参与发挥权力制衡才能更好避免潜在的道德风险。[20]但在SD村显然是村干部精英强力主导,30股东依附于村干部,其他村民持冷漠观望的态度。

虽然政策支持、政府推动和村民期盼为资源型村庄开办煤矿提供了有利条件,但具体来看,煤矿的实际建设还需突破很多客观条件的限制并获取其他办矿要素。国家政策放开只是资源型农村开办煤矿的前提;乡镇政府限于自身权力、财力,真正能提供的实际支持也十分有限,集体煤矿的具体建设经营必须依靠村庄精英整合银行贷款和集体内生资源强力推行,所以掌握村庄公共权力的村干部是否有魄力,是否有眼光,是否具备资源筹集、整合能力就尤为关键。在SD村建设集体煤矿的过程中,村党支部书记BYC的作用和贡献首屈一指。BYC作为村集体绝对权威,一方面是由于他当过兵,人高马大、孔武有力、性格直率,有一股“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侠气;另一方面是他从人民公社时期就开始担任大队干部,对公社、乡镇安排的工作任务从不讲条件,“有条件要完成,没有条件也要完成”是BYC常挂在嘴边的口号。乡镇也将BYC树为县里的“老红旗”,多次将BYC作为先进典型报送县委县政府,这些表彰、荣誉进一步激发了他办好集体煤矿,带领村民脱贫致富的热情和积极性。

为提高集体煤矿坑口和巷道的掘进效率和速度,他们重新选择了矿井渣土的倾倒地点,但新的倾倒点要占用其他村民的部分承包地,BYC要求用村里的机动地与该村民调换,但是该村民认为村里机动地离家较远,而且土地更为贫瘠,所以不同意调换,最后BYC在他老婆反对声中将自家承包地与该村民调换,最后只是从村集体的机动地中划了一块贫瘠缺水的坡地作为自家承包地。为打通坑口和村主干道之间的联结道路,村治保主任让自己儿子和侄子负责工程中最危险、最陡峭的地段,而且自备草料,让自家的一头骡子和一头驴无偿在工地运送石料。为筹集开挖井筒和修建井筒壁的砖石,村干部组织村民将村集体所有老食堂、猪场等废弃公共建筑全部拆除,并要求村民将堆放的杂物半个月之内全部搬离,否则当成无主物全部充公;要求以前借用或者偷拿村集体的木料、石料和其他财物的村民要及时到村委会说明登记,限期返还或者作价赔偿,否则以盗窃集体财物报送公安机关处理。开办煤矿最重要的工程是开掘井筒和斜井,但以村集体当前的力量还无法启动斜井修筑工程,所以村干部在BYC的带领下,决定集中力量先挖掘井筒寻找煤炭,再利用煤矿收入建设斜井。BYC也了解村集体办矿缺乏有效的机械工具,只能通过个人社会关系牵线搭桥从县里赊来雷管,采用雷管松土,村民自带工具提土、运土的方式启动,他们在“有条件要上,没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思想的指导下,用更大的工作量、更高的工作强度来弥补投入不足和技术落后的短板,将有限资金用在刀刃上。

在调研访谈过程中,当笔者询问建矿初期的情形时,村民老郑和老康告诉我,“当时村民只知道BYC是一把手,不知道谁是村主任,因为其他几个村干部都是跟着BYC干,听候BYC的调配,就知道KSM的儿媳妇是管计划生育的,其他的具体啥职务村民闹不大清楚。后来乡里一个老干部告诉我,SD村的BYC是一把手,开会安排工作都只通知BYC,谁是村主任还真不明确,非要明确,也可以说就是支书主任一肩挑”。

SD村开办集体煤矿初期,要整合村集体有限的人力、物力等办矿要素,必须依靠有权威、动员能力强的强权人物。SD村人民公社时期的制度、思想、干部遗产仍然在发挥作用,BYC本身的人生经历、强势的性格特征甚至略显粗暴的工作方法都成为整合村庄资源必不可少的重要力量。此外,BYC对煤矿建成后村集体面貌改善,村民生产生活水平提升的乐观预期迎合了村民发家致富的内在冲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推动着村干部群策群力、不计得失地建设集体煤矿。村干部“双重代表权威”一方面有效整合宗族内部和原股东群体的思想行为并获取坚定的支持,另一方面获得了利用掌控的公共权力筹集公共资源,带领村民开办煤矿发展集体经济的合法性。此外,村干部在集体煤矿建设过程中不计个人得失,舍小家为大家的奉献精神得到村民的普遍称赞,使一些不相信能成功办矿而持观望态度的村民也积极要求加入,希望在煤矿获得务工机会和经济收入。

随着煤矿建设的快速推进,陆陆续续开始产出优质的工程煤和块炭,煤矿建设、煤炭运输、煤炭销售等各项工作日益繁重,SD村支两委就煤矿的管理经营进行简单分工,村支书BYC作为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主要负责银行分期下拨的贷款资金和工程煤销售收入的整体规划安排,同时聘请曾经在其他煤矿下过井的外甥担任技术顾问,与自己一起负责煤矿开采的技术指导工作。治保主任YSL主要负责煤矿建设工程,但对外工程的发包必须集体决定且经过村支书的批准;村会计SME负责煤矿账目和现金管理,所有资金的进出由他造册登记,此外煤矿工人的聘用及劳务费的发放也由他负责;妇女主任YML负责务工人员劳保用品和生活物质的采购,民兵连长兼村团支部书记SML负责工人劳动纪律和煤矿安全保卫。虽然村干部各自负责一块工作,但他们在作出具体决定前一般会询问村支书的意见,村支书也经常越过其他村干部直接安排具体工作,或者改变其他村干部作出的各项决定,村中并没有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分工协作机制,其最终权力掌握在村支书手中,这与煤矿处于建设经营的交汇期这一特殊时段相关,也与煤矿的资源产出规模较小,制度不健全以及村支书在村中享有较高权威密切相关。

(三)联营公司对村庄治权结构的冲击

煤矿在基层领导和银行扶贫干部的支持下获得了45万元的扶贫贷款,解决了建矿基础工程的资金问题,但对于地下开采的设备却无从着落。BYC等村干部在煤矿建设中也深刻认识到矿井地质结构的复杂性,仅凭村里的几个“土专家”和“土办法”远远达不到复杂地质结构下办矿的技术要求和安全开采标准。此外,由于国家政策的放开和政府的积极推动,当地在短时间内开办了大量中小煤矿,煤矿运输和煤炭销售渠道成为制约小煤矿发展的新问题,仅凭几个村干部根本无力解决。因此BYC吸取了其他村庄自行办矿惨淡经营和失败的教训,并通过当时在县里做水果生意的村民SQZ引荐搭桥,决定与大同煤矿集团下的大兴实业公司(负责人赵某)联合管理经营集体煤矿,村民SQZ因为“招商引资”有功,也被任命为村委会副主任。经过多次协商并报乡政府同意,村集体与大兴实业公司签订了联合经营协议(合同原文见附件一)。

该合同对SD村(甲方)和大兴实业公司(乙方)共同创办联营煤矿的期限、双方分工、经营方式,利润分配以及各自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合同约定,联营期限为十年,自1992年10月1日起到2002年10月1日止。在煤矿经营中,联营煤矿为企业法人,法人代表由SD村(甲方)派人担任,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工人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但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以大兴实业公司(乙方)安排为主。在煤矿利润分配中,乙方在保证村集体(甲方)每年获取3万元收益的基础上,再对剩余利润进行分配,甲方50%,乙方50%,甲方所获利润优先保证偿还贷款及其他债务。为保障利润分配的公平性,甲乙双方分别委派一位会计组成财务室,共同负责煤矿财务工作。在甲方的权利义务中,合同特别强调联营煤矿经营所需土地等配套设施(包括储煤场、排矸道、材料场、办公室、道路等)由甲方负责提供,乙方无偿使用。如以后煤矿扩大再生产时所需占有土地的手续经双方协商后由甲方负责提供,供乙方使用。同时甲方负责拓宽加固煤矿井口至兴岚公路之间的道路并确保畅通无阻,如因为甲方原因出现断路现象、人为阻堵,由此而带来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并保证赔偿乙方在此期间所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合同还特别强调在联营期限内,甲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无故干涉和阻挠乙方在正常范围内的生产和经营工作。在乙方的权利义务规定中,乙方对甲方在合同签订生效前所负的债务均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所欠债务只能在年度结算后从甲方所获利润中缴扣。乙方在合同期内每年无偿供应甲方村内五保户和学校的用煤,但总量不得超过30吨。乙方在生产经营中,按照财政部和省政府的规定依法纳税,有权拒绝其他摊派。乙方按照国家法律、规章与合同约定优先招聘甲方村民,但同时有权拒招和开除不合格的劳力。最后通过其他条款进一步明确了乙方多种解除联营合同的情况,并就解除联营合同之后如何分割煤矿资产债务进行了规定,这些条款意味着联营煤矿持续还是终止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大兴实业公司手中,如在合同 “其他条款”中规定乙方终止联营合同的情形有以下几种:情形一,当乙方经过投资改造使煤矿达到正常生产要求而又获取利润时,由于外来因素干扰煤矿正常生产,迫使煤矿停产而甲方不肯或者不积极出面帮助解决,又不履行合同条款,在此期间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并负责赔偿。乙方被迫提出终止合同时,甲方应赔偿乙方和煤矿生产改造的全部资金。如甲方不进行损失赔偿,乙方有权不交还矿井。情形二,井工煤矿开采系高风险作业,由于地质情况变化及各种不可预见的原因造成煤矿亏损与减产,乙方又无力继续经营时,乙方有权提出终止合同。情形三,因政策性因素变化或乙方上级主管部门不允许乙方继续执行合同时,乙方有权提出终止合同。但甲方应退还给乙方已垫付但还不到期的各项费用。而且在乙方合同终止后,这些设备及材料的产权属于乙方,去留由乙方独自决定,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扣押或者占用。甲方如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按照设备新旧程度折价卖给甲方。合同条款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共同遵守,如有违约必须承担一切经济损失。为保障合同得到有效执行,乙方要求此合同经上级主管部门盖章同意,由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公证处公证方可生效。

SD村干部在充分认识到村集体自行开办煤矿的困难及自身在技术、设备和经验等方面的不足之后,邀请外部相对专业的煤业公司参与煤矿管理经营,这对于加快煤矿建设和改善煤矿安全生产是较为理性的选择,对发展村集体经济,改善村民生产生活水平也有重要意义。联营合同的签订意味着在合同存续期内,煤矿的所有权归属于村集体,经营权部分让渡给了外来公司,但这种经营权的让渡并不清晰、不明确、不彻底,大兴实业公司对煤矿内各级各类管理人员的任命必须与村集体协商,这就为煤矿实现盈利后双方对煤矿管理经营权的争夺埋下了隐患。此外,从村集体与大兴实业公司签订的联营合同来看,村集体在联办煤矿中承担了更多基础设施建设、煤矿安全配套设施甚至煤矿销售等方面的责任,但就村集体实际力量而言他们无法完成,村集体对于自身是否有足够的力量翻修合同要求的从坑口到兴岚公路的运煤道路,能否按照煤矿生产的要求征地,能否随时排除村民对煤矿的干扰,能否承担煤矿销售任务等问题都没有认真准备与思考,其实SD村干部只是希望将大兴实业公司“拖进来”,借助他们的技术、设备及经验等要素帮助村煤矿“打开局面”。而大兴实业公司要求在联营合同中享有以市场销售不佳和上级单位不同意等原因单方面终止合同的权利,且不用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其实,村集体和大兴实业公司各有自己的打算,在法治意识、契约意识还较为淡薄的时代,大兴公司希望借此机会获取SD村下煤炭开采机会来赚钱,而村集体则希望通过合同“套取”大兴公司的设备、技术等办矿要素经营发展煤矿。虽然这一合同权利义务明显失衡,但联营合同的签订客观上加快了SD煤矿的建设,提升了煤矿的科学管理经营水平,煤矿产出的质量数量和经济效益也得到了保障,为村庄经济实力和村民生产生活水平的改善奠定了一定基础。

产权结构既包括依附于物的横向股份权利结构,也包括从权利中析出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纵向权利,前者指权利在不同人群之间的配置,后者指权利要素在不同时期的组合结构,横向权利结构和纵向权利结构的变化都会对权力结构产生影响。[21]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各地乡镇企业异军突起,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的生力军。吕梁山脉作为我国煤铁资源富集区,在国家鼓励发展乡村工业政策的推动下,当地小炼焦厂、小炼铁厂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小炼焦厂、小铁厂等属于高污染、高耗能企业,需要大量的煤炭作为原料和燃料,但乡村集体或者个体开办的这些小工厂、小企业并不能通过政府计划指标获得足够的煤炭资源,他们必须自己解决燃料和原料供应问题。同样,乡村集体开办的小型煤矿也不具备通过国家计划向外出售煤炭的资格,他们必须自己开拓销售渠道。由此,供应煤炭的小煤窑和急需煤炭的小炼焦、小铁厂形成了一种“国家计划外”的供求互补结构。外部市场的扩大推动了煤炭价格的上涨,大兴公司投入机械采煤设备和采用新技术大幅提升了SD村联营煤矿的产能,压缩了开采成本,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村庄所获的煤矿利润在按比例偿还银行部分贷款后,越来越多的剩余利润壮大村集体的经济实力,村庄公共设施由此得到初步改善,务工村民的收入也水涨船高。

随着联营煤矿规模产能逐步扩大和规范运营,大兴公司要求村干部进一步拓宽渠道以获取更多贷款,加快设备技术更新以及占据更多更广阔的销售市场,同时还必须学会与工商、税务、环保以及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打交道,并能够应对处理因各种外部因素、突发因素而引发的内部问题。考虑到国有煤矿产能的提升和与日俱增的乡村小煤矿,大兴公司认为煤矿产量将会呈几何级数量增长,SD煤矿要想在今后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要加快办理开采13号煤层的审批手续,因为13号煤层储量丰富的4号主焦煤是炼焦必须添加的辅料,因此享有“国宝”“煤炭中的熊猫”等美誉,尽早开采就可以在当地销售市场中取得垄断地位,获取高额利润。此外,煤矿属于高危行业,大兴公司认为必须加大煤矿安全设施的投入,将支撑煤层顶板的木支架更换为铁支架,这样一方面可以保障矿工的人身安全,另一方面可以进一步扩大煤矿产能。因为如果不幸发生安全事故造死伤矿难,政府部门将封停煤矿,那么SD联营煤矿前期的投入就会付诸东流。考虑到审批13号煤层以及巷道后续的延伸工程与更换顶板支架都需要较大资金投入,所以大兴公司要求煤矿降低利润分配比例,积累储备资金着手煤矿的改造升级。但SD村干部群体受限于自身眼界、知识结构和小农意识,他们并不关心煤矿和村庄以外的变化,只是仅仅盯住联营煤矿每月能给村集体上缴多少利润,还可以增加多少村民就业岗位等具体问题。他们认为煤矿经营主要由大兴公司负责,大兴公司所谓改造技术是想占有更多煤矿利润,所以坚决反对,村干部中只有SQZ支持大兴公司的做法,大多数村干部和村民的反对让大兴公司这些有利于煤矿可持续发展的超前规划胎死腹中。

随着国家对煤矿开采的进一步规范,各地政府不断加强对煤矿特别是中小煤矿的安全监管,要求煤矿完善安全设施,提高煤矿安全标准,并将煤矿监管处罚的权力上收成立专门部门,实行垂直管理,并将乡村小煤矿作为重点监管对象。SD村的煤矿因为安全设施投入不达标,被监管部门检查和责令停产整改的频次越来越高,煤矿的生产节奏被打乱。煤矿开采隐患的增加和煤矿开采收益的减少让村民对村支书BYC的眼界和能力提出质疑,部分村民认为煤矿应该主要由大兴公司按照他们的想法进行管理经营,村支书专门负责村集体的事务,实现“政企分开”。但BYC始终认为他是为全体村民着想,为集体利益考虑,并没有错,也坚决不会交出集体煤矿法人代表的职位,只要他一天不死,就要充当集体利益和村民利益的守门神。

经过大兴公司和SD村干部这一回合的较量,很多村民对村干部特别是村支书BYC有了新的认识,认为老支书为村集体和村民办了很多大好事,但确实缺乏长远眼光和市场意识,而其他村干部都是跟在BYC后面的“榆木疙瘩”(副主任AQZ除外),没有自己的想法。随着煤矿安全专项整顿工作的结束,煤矿经济效益回到甚至超过了原来的水平,质疑村支书的声音也很快消失。但在副主任SQZ的多次劝说下,BYC终于答应开始办理开采13号煤层的申请手续,并交由SQZ具体负责,同时BYC也强调只办手续,坚决不能降低村集体和村民的利润分配水平。

(四)乡镇的介入与治理复杂化

1.乡镇介入的基础与策略

集体公有制既不是“共有的、合作的私有产权”,也不是纯粹的国家所有权,它是由国家控制但由集体来承担其控制结果的一种农村社会制度安排,这种体制在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有所弱化但仍然在延续。[22]我国农村集体所有制本身的模糊性和产权的不明确为乡镇调配、侵占村集体资源提供了制度空间,乡镇通过行政权威和行政压力仍然可以有效地约束甚至管控村干部。

由于SD村贫穷落后,缺乏开办煤矿的各种要素资源,在建设集体煤矿初期,乡镇政府响应国家号召,调用乡镇范围内的公共资源支持SD村开办煤矿,协助村集体勘探规划,帮助培训工人,帮助完善建矿的配套设施,甚至将SD村的堰塘接通到地势较低的邻村,以便于SD村堰塘及时排空,保持地面干燥,防止煤矿发生透水、窜水事故。在SD村联营煤矿发展初期,良好的外部市场推动了SD煤矿的快速发展,煤矿产能效益也不断提升,但在进一步发展过程中也积累了越来越多急需解决的问题。首先,SD煤矿虽然在1987年获得山西省煤炭资源管理委员会批准开采的许可文件即晋煤资字(87)第090号文件,但1986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并从当年10月1日开始颁布实施,该法规定乡村开办煤矿的各种条件,首次规定了资源型企业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有偿取得制度,完善了各级各类煤矿采矿许可证的审批许可监管,并禁止采矿权的买卖、出租和抵押。虽然各资源型地区基层政府为了鼓励本地发展煤矿产业,对乡村小煤矿放松监管,对其是否证照齐全也不闻不问。但从1993年以来,随着乡镇企业对煤炭能源需求的增加和煤炭价格的上涨,各地乡镇小煤矿违规开采导致矿难事故频发多发,在上级政府的压力下各地方政府开始加强监管,要求各类煤矿特别是乡镇小煤窑证照齐全、依法开采,在此背景下,SD煤矿急需在乡镇政府的支持下办理采矿许可证。其次,SD煤矿在市场需求和价格的刺激下不断提高产能,但井筒所达的8号煤层赋存不稳定、矸石含量高,灰分高,经济效益差,所以煤矿要获得进一步发展,需要尽早将采煤工作面往下延伸到13#煤层,而延伸斜井及巷道等一系列手续需要乡镇政府的支持。最后,由于煤矿通往兴岚公路的道路基础较差,而拓宽道路因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开山填沟而无法启动,狭窄的村道导致外地的大车无法进入,只能依靠本地的拖拉机、驴车等小型运输工具将煤炭运送到兴岚公路两侧,而乡镇政府为保证兴岚公路的畅通经常对外地拉煤车辆进行限制和驱逐,影响了SD煤矿的外运和销售。由此一来,无论是SD煤矿证照的完善和13#煤层延伸工程的审批还是运煤车占堵公共道路问题,都需要乡政府的支持配合,否则SD煤矿随时存在停工停产的风险,这也就成为联营煤矿在处理与乡政府关系时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在SD村创办经营煤矿初期,乡镇党委政府凭借自身权力权威可以完全控制村集体主要干部,而主要村干部凭借所掌控的村庄公共权力和乡镇的支持牢固控制煤矿。在村集体缺少公共积累和办矿要素的背景下,必须借助乡镇、村集体和村民等不同主体的各类资源才可能获得开办煤矿的基础条件,而作为建矿主导者的村支书利用自身双重代表权威,一方面协调乡镇可提供的各类资源用于本村办矿,另一方面调配村集体内部资源,利用自身威信汲取村民手中可资利用的劳动力、资金等资源推动矿井建设。由此而建立的煤矿必然由村支书牢牢掌控,而乡镇党委政府控制村支书就等于间接控制了煤矿。在煤炭市场好转,价格上涨的背景下,SD煤矿依靠机械开采形成的高产能获取了巨大收益,村民生产生活水平显著提升,过上了让周围村民十分羡慕的好日子。

长期以来,公社或乡镇基层政权选拔大队干部的核心要素就是政治忠诚,能严格贯彻落实执行上级决议和命令。然而,在资源型村庄创办集体煤矿后,政治上靠得住的村党支部书记却缺少建设煤矿、发展集体经济的能力,他们在政治上或许能一丝不苟、一成不变地执行上级决议,如上级号召资源型村庄办矿,他们能很快在上级政府的支持下建成煤矿,但这类村干部在集体煤矿经营过程中却缺乏依靠市场规律和竞争规则赢得煤矿发展空间的意识和能力,常常将集体煤矿发展中的困难抛向乡镇政府,而权力和财力有限的乡镇政府越来越无力应对和解决。SD村支书BYC虽然政治上靠得住,愿意听乡镇的安排,有困难也主要依靠乡镇来解决,但乡镇主要领导越来越认为BYC思想僵化,缺乏市场意识,不会经营管理煤矿。面对联营煤矿惨淡的经营和村庄混乱的现状,乡镇主要领导也希望在SD村另选一位能力强、有市场意识和眼光的村庄能人来推动煤矿的进一步发展。由此,乡镇选择SD村干部的标准从“政治忠诚型”转变为“能力主导型”。而且乡镇认为当前联办煤矿的主要问题在于村支书BYC和大兴实业公司在煤矿经营管理理念上分歧较大,村矿之间的利润分配不科学,所以建议村集体整合当前集体煤矿多头管理的联营模式,从村庄中选择一位双方都认可的能人精英协调双方关系。人类正常的社会生活离不开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公共行政权力,当传统的行政权力与体制内精英受到削弱,必有替代性的公共权力(往往表现为内生性的)精英出现。[23]经过多方考察,曾经因“招商”有功而被任命为村委会副主任SQZ脱颖而出,得到大兴公司和BYC的认同和支持,以此为起点,SQZ开启了他迈向了煤矿和村庄权力舞台中心的征程。

按照上级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乡镇于1999年10月前后在全乡范围内开展了第六届村委会选举,SD村也进行了第一次真正意义上的村民民主选举,选举的地点安排在村里的小学操场,虽然当地政府和干部进行了大量宣传和上户督促,但村民对行使自己的法定权利并不积极,也不关心,最后乡镇决定向凡是参加投票的村民发放一张电影票、一袋洗衣粉和一块洗衣皂,但村民只有在选举前签一次到,选举结束后再签一次到才能领取。村民到了选举现场后,每人发一张选票,上面列好了候选村干部的名字,要求村民在同意的名字下画“√”,在不同意的名字下画“×”,每户至少派一个人领票并填写,有一些村民因为没有带笔就将选票全部交给小组长,让他“帮忙填帮忙投”;对一些没有派代表参加投票的家庭,则由相应的小组长一人领取选票,全部“代填代投”。其实大部分SD村民在选举前就明确获知乡镇领导和村支书都大力支持SQZ,乡镇干部和现任村干部也在不断引导村民要投SQZ的票,由此村民中早已形成了SQZ必然当选的共识,所以对没有悬念的选举既不积极也不关心。这次选举是《村委会组织法》正式实施以来SD村第一次组织村民民主选举,乡村干部缺乏经验,准备不充分,对制度规范与程序要求不熟悉,只求顺利完成上级安排的选举任务。总之,乡镇主要领导和村支书的支持,以及村庄竞选中没有竞争对手是SD村民不重视选举的内在原因,SQZ当选村委会主任也毫无悬念。

2.利益汲取下的妥协与平衡

对于一种较为封闭权力组织的活动方式而言,其独特性在于一定社区范围的垄断地位,并通过自身掌握的国家权力把自己的各种行为强加于社会,但对由此产生的种种反映却表现出漠不关心。[24]公共财政是各级政府的生命线,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央对地方财政一直管得过多,统得过死。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和地方在财政上“分灶吃饭”,推动财政包干制基础上的行政包干制。分灶吃饭,权力下放,乡镇政府拥有独立财政,承担发展地方经济的主要责任,但乡镇一级整体呈现财权和事权倒挂,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财权少、事务多、责任大,乡镇为完成上级安排布置的各项行政任务,发展本地经济社会事务,以获取在政绩锦标赛中脱颖而出的机会。AJW乡作为一个偏远地区的财政穷乡,由其直接控制的乡镇工业企业较少,只能以有限的农业税费分成返还、部分上级转移收入和“三提五统”作为政府主要收入来源,同时乡镇必须承担基础设施、义务教育、社会治安、环境保护、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等大量乡镇公共事务和公共建设,有限的财政收入无力对接和完成日益繁重的行政工作和五花八门的达标升级任务。在国家放开资源型农村开办小煤矿的限制之后,国家宽松的办矿政策和乡镇企业的快速发展为集体煤矿提供发展的契机,在AJW乡所辖村庄创办集体煤矿初期,乡政府通过调用自身掌控的行政资源为集体煤矿筹集发展要素,完善力所能及的配套设施,鼓励村集体多方筹集办矿资源。在集体煤矿建成并开始产煤盈利后,乡政府以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的村庄对乡镇的协助义务为依据,想方设法从所辖村庄特别是集体经济较为发达的村庄汲取资源,分派行政任务。“有水快流”政策实施以来,AJW乡一共创办了4座集体煤矿,分别是SD煤矿、SP煤矿、WJY煤矿和CJZ煤矿,其中WJY煤矿因为煤层较深,刚开办就因为无法解决井下积水问题,在一次透水事故中造成人员死伤后被县煤炭工业局强令关闭,而剩下的三座集体煤矿以SD煤矿的产能最大、运输条件最便利,可开采煤层最厚且埋藏较浅,因而其盈利能力也远远超过其他两个煤矿。所以,SD煤矿成为乡镇汲取行政资源的主要对象。

按照国家《乡镇企业法》的相关规定,乡村工业企业应该承担依法缴纳税费,努力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增收问题,积极支持农村的各项建设,根据企业经营、盈利状况合理使用企业利润,以工补农、以企促农,乡村集体与企业之间相互支持、相得益彰、共同发展。按照当时X县政府的规定,县内各集体企业在完成法定税费后,乡镇政府额外提取的建农支农资金不得超过企业总收入的5%,利润提取不得超过企业年利润的5%,所以,乡镇政府向各集体煤矿提取的支农资金总额不得超过煤矿总收入的10%,AJW乡政府以无法准确计算SD煤矿的具体盈利状况为由,要求煤矿每年缴纳4.8万元,每季度缴纳一次,每次缴纳1.2万元,由乡政府开具收据,所收资金由乡政府统筹综合使用,并无明确的使用规划和具体指向。

SD煤矿在承担了法定税费责任和乡政府规定的4.8万元支农资金外,乡政府在无法完成上级达标升级任务或缺乏完成临时性行政任务的资金时,乡镇领导便通过各种“威逼利诱”手段迫使SD煤矿满足他们的要求。在1986年《义务教育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各地兴起了集资建校的高潮,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山西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加强基础教育,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精神,要求全省各人口较为集中的乡镇实现“一乡(镇)创办一所优质初级中学”的目标,并对所创办优质中学的建筑面积、人均经费、师生人数比例等指标提出具体要求。X县政府按照学生人数向AJW乡拨付了4.5万的“创优达标升级”资金,同时要求乡镇自行筹集4.5万元配套资金,但AJW乡由于财政困难,“创优达标升级”工作推进十分缓慢,随着“创优达标升级”考核验收日期日益临近,乡政府按照施工进度倒排工期,并要求辖区三大煤矿按产能大小分摊AJW中学“创优达标升级”的2.8万元资金缺口,其中SD煤矿承担1.2万元,CJZ煤矿承担8000元,SP煤矿承担6000元,AJW中学自行筹集2000元。当时参与乡镇“创优达标升级”筹资动员会的SD村干部康某告诉笔者,“在动员会上,村里坚持最多可以支持5000元,当场就有乡领导大声指责SD村的干部,说煤炭是国家的,你们往外运煤的道路是政府投资修建,你们不支持乡里建设中学,以后你们煤矿拉煤的驴车、拖拉机就不能上公路,要不然我们就扣押,你们村的孩子也不能到乡中学上学,来上学也是编到最差的班,给你们一个星期的时间筹钱,必须按时交到乡里。”迫于多方面的压力,SD煤矿最后缴纳了10000元建设费,乡里给SD煤矿颁发了一块“支教先进企业”的奖牌。

X县是八路军一二零师在晋西北抗日的主要根据地之一,AJW乡也是有名的“烈士之乡”,其中SD村有三位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期间的老战士和五户军烈属。上级党委和政府要求地方上关心抗日老战士、军烈属的生产生活,大力开展“双拥”工作。县政府也多方筹集资金,在春节和中秋期间看望慰问老战士和军烈属,送上慰问品和慰问金。一位县领导到AJW进行春节慰问时发现一些烈士家属生活十分贫困,该领导一方面批评乡镇领导对军烈属关心不够,另一方面建议乡领导可以向老战士、军烈属发放本乡自产的煤炭以解决他们的冬季取暖问题。随后,乡政府召集SD村的BYC和大兴实业公司的ZXW“协商”,要求SD煤矿每年提供42吨优质“块炭”支持乡政府“双拥”工作。多年以后BYC仍然记得当时乡镇尹书记与他谈话时的神态,“尹书记对我说,你们拿点煤是应该的,不是老革命和鬼子拼命,我们都是亡国奴,你还能挖煤挣钱,你还能当书记?啥也不说了,你们把煤拉到乡政府前面的空地上,乡里每年召开一个‘双拥’送温暖大会,给你们挂大红花,另外,乡里每年烧水做饭也缺炭,老革命、军烈属每户三吨,乡政府你给上10吨,中学你给上10吨,一共44吨,你也不想乡里干部和孩子们天冷挨冻吧。我表示老革命、军烈属要关怀,也不都是SD村吧,CJZ和SP也要关怀老革命,你怎么不让他们也送点煤,送点温暖。尹书记马上变得不高兴,说他们那的是粉煤,烧起来雾大(烟大),还臭,你们那煤好,你别谈条件了,这点觉悟还没有,我以其他村干部不同意,村民也有意见继续推脱,他说村干部有意见,你告诉他煤矿是集体的,不是他家的,没这觉悟他就不要干了,你们要做村民的思想工作,这点思想工作都做不好,你们支部咋个领导村民,你啥也别说了,你回去处理吧”。

乡镇对SD煤矿安排的赞助和支持任务,只要有第一次就成为惯例,在乡中学需要维修或者改建操场资金不足时,乡里总会向SD煤矿提出要求。而每年春节前夕,乡镇农经站会不断催促SD煤矿尽快将“块炭”送到老战士、军烈属家中。乡镇官员的目标函数是完成行政任务、创造政绩,而集体煤矿目标函数是追求企业效益,提高村庄集体经济实力,但政府通过思想工作和行政手段逼迫集体煤矿承担更多公益事业建设责任,通过牺牲集体煤矿的经济目标函数来填补乡镇的行政目标函数。[25]随着上级安排的各种“只派任务、不配资金”的公共事务越来越多,乡政府总是不断要求SD煤矿等辖区企业顾全大局、积极支持,否则就以各种方式变相要挟,导致SD煤矿负担越来越重,承担越来越多与煤矿发展无关的公共设施建设、公共产品供给、公益事业发展以及社区公益事业的责任。

如果说AJW乡政府要求SD煤矿支持乡中学达标升级,提供煤炭改善军烈属的生活水平等公益性行为具有道义正确性,SD煤矿不能拒绝,那么乡政府及其主要领导要求煤矿为政府公务消费埋单,甚至要求为乡镇干部的特定利益关系人提供经营便利则既不合规也不合理,但煤矿仍旧无法逃避拒绝,尤其在煤炭市场供不应求,SD联营煤矿盈利能力强,经济较为可观的时期。BYC告诉我,“煤矿为完善办矿证照,村委会将申请13号煤层资源开采权的材料和表格上交到乡政府审核盖章时,当时分管工业的X副乡长说SD煤矿安全设施不达标,而且煤矿内部管理混乱,账目不清,甚至还有村民反映村干部有贪污行为,要求政府处理。他如果不调查清楚就随便签字盖章,那是要冒风险、承担责任的,万一出事那就吃不了兜着走”。以此为借口,乡政府一方面要求SD村完善安全设施,及时向村民公布煤矿账目;另一方面提出希望SD煤矿帮助乡镇解决出行困难的问题。AJW乡政府当时只有一辆小汽车,乡党委书记和乡长谁有公事谁坐,随着各项行政任务越来越多、越来越重,书记和乡长经常同时有不同公务要出行,仅一辆小车无法排开。乡镇通过向上级打报告获得了3万元的购车资金,而另外2万元则只能自筹。在一位SD村民反映村煤矿账目不清的问题后,BYC给笔者绘声绘色地回忆了当年乡党委书记找他谈话的情形,为了呈现BYC讲述这件事时夸张的语态神情,笔者尝试对他回忆的内容进行了技术化处理,将陈述体改成对话体。

乡党委书记向我询问联营煤矿的账目公开问题,我回答说原来每年公布一次,现在每季度公布一次。

那村民为何反映账目不细,不能查看集体煤矿的账本。

公布账目不细,那是不是煤矿买一颗钢钉也要公布?矿上的账本随便可以让人看吗?哪个企业的账本可以随便让人看的?再说上面来个检查组你们都让去我们村,中午招待费哪次不是大几百?你说这账本能让人想看就看吗?

我知道你的难处,你也要体谅一下乡里的难处,村民就这样往乡里告,我也不能不闻不问,下次他们再来,我给他们好好讲讲。刚才说你要体谅乡里的难处,现在乡里的情况你也知道,我和乡长两个人就一台车,有时候一个要下乡,一个要到县上开会,轮都轮不开,县里体谅到我们的难处,就给了钱但还不够,还差2万,你很能干,你们村煤矿效益最好,你们再作点贡献,乡里给你记上一功。

我们现在哪有2万元,现在用户都赊账,我们账上没有现款,不信我拿账本给你看。

我看啥你的账本,你们村里、矿上的事你都办得挺好,我们放心交给你,用人不疑疑人不用,当然也有个别村民告你账务不公开,我们替你顶住,不会影响你,也不会影响煤矿,上次你们想让乡镇帮忙跑跑13号煤层开采手续,这都好商量,但是这个2万元你必须解决。

那尹书记要不然我给你两张欠条,你们自己去催一催,我都催了好几次了,但人家领导说要到年底,一家是罗裕口榨油厂欠了18000元;另一家是城关农工商联合社欠4000元。

那就这么说定了。

乡政府财政基础差,但各项工作千头万绪、错综复杂。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上级政府“将行政压力层层传导、将行政责任层层下卸”,为确保乡镇按要求完成县级局、委、办的行政工作和专项任务,上级各部门不断地组织和下派工作组进行检查督促和验收。然后根据检查验收结果进行排名和奖惩,对落实不力或者排名靠后的乡镇及其主要领导,轻则诫勉谈话,重则降职甚至撤职。因此,如果有上级检查验收小组来乡镇,乡镇主要领导必须放下手头一切工作,专司“陪查、陪吃、陪喝”。当地“工作没干够,桌上杯来凑”,“只要喝得够,工作咋干也优秀”等顺口溜广为流传。所以,验收期间乡镇领导都会将检查验收人员安排在乡镇最好的饭店(一般检查验收都是一天,所以不存在住宿问题,只解决吃饭问题),由此乡政府欠下饭店高额的招待费,但一般年底必须结清全年的欠款,否则饭店在下一年将不再让乡政府“挂账吃饭”,所以每年春节也是乡政府党政办主任的年关,他必须在过年前筹钱归还饭店的全部欠账。BYC这样描述当时党政办郭主任来借钱的情景:“郭主任领着饭店老板来到SD煤矿找到我,说乡里年底财政实在困难,矿上先预支上10600元的支农款,乡里先还上饭店的欠款,他这一要求我当然不同意,我告诉郭主任,虽然县里、乡里规定的煤矿支农资金是每年48000,我看现在矿上一年10万都打不住了,又要预支10600,现在支农款已经预支到后年了,郭主任也不多说,直接写了一张欠条递给我,叫我年后直接找乡长要,还说啥一个乡镇还会赖你这万把块钱,说完就笑着走了,留下酒店老板等着找我领款。”

最后,煤矿拿给饭店老板反存的9000元现金,剩下的1600元算作酒店的购煤预存款。此外,乡政府购买新车后汽油费无力承担,又要求煤矿承担了3个月汽油费;乡长“三叔”开办的铁厂经营不善濒临倒闭,乡长请BYC帮“个人的忙”,低价给他叔赊点优质煤,帮他叔叔渡过难关;乡综合办公室郭主任到集体煤矿,表示乡政府的干部同事们年底加班特别辛苦,乡里也无钱发补贴,要求煤矿支持支持,林林总总,这些都是乡镇的“实权”领导干部,谁也得罪不起,大多只能照办。

在自上而下的政绩评价机制下,县乡之间及乡村之间,很容易结成利益共同体,既可以摆脱农民自下而上监督,也可摆脱上级政府自上而下的监督,围绕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和各项中心工作形成合谋并以此攫取自身利益。[26]SD煤矿的建立使SD村成为AJW乡经济实力较强的村,乡镇领导为追求政绩,有意将SD村打造为“脱贫致富示范村”“集体企业明星村”。同时也为了平衡乡镇政府对煤矿过度索取而导致的反对声音,乡镇将从上级安排的各种惠民项目优先安排到SD村,但有些项目只是好看、好听而不适用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乡镇只是象征性地下拨一些建设资金,而要求SD村提供大量的配套资金。

为加强乡村的文化建设,县政府要求各乡镇至少建立1—2个“乡村大舞台”,县政府为每个“乡村大舞台”补助1500元,要求乡镇配套1500元,其他建设资金缺口通过村民捐款、村公积金、公益金等渠道解决。乡政府为完成任务,决定将这一项目安排在SD村,并向SD村配套10000块红砖(当时红砖每块0.12元,10000块红砖大约1200元),而按县政府的标准建设的“乡村大舞台”造价至少在4000元以上,不足部分要求村集体自行筹措,当然,村集体唯一可以筹措的对象就是集体煤矿。乡政府将这一项目安排给SD村有多重考虑,一方面县政府安排部署的“文化建设任务”必须完成,而乡政府又不想提供配套资金,因此他们只能将这一项目安排给有一定经济基础、具有提供配套资金实力的村集体;另一方面乡政府经常要求SD煤矿支持乡镇公共建设和公益事业,他们将上级提供部分配套资金的项目安排给SD村,体现乡政府对SD村的“重视和关照”,以此减少SD村民对乡镇索取行为的埋怨。访谈中村民LDT对笔者说:“村里花5000多元修建的乡村大舞台几乎没有举办什么文化活动,而是成为一些过往行人的‘公共厕所’,臭气熏天,一些村民将秋收后的玉米秸秆堆放在‘大舞台’里面,后来不知怎么发生了一场大火,将大戏台烧成了一个‘黑包公’,现在早已坍塌。”

乡镇政府与SD煤矿之间呈现出复杂的关系变化。在SD煤矿创办时期,乡镇政府通过行政权力调集资源为集体煤矿建设提供支持,为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作出了积极贡献。但由于煤矿的集体性质,乡镇一方面支持SD煤矿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并不直接干预SD煤矿的内部管理经营,而是利用自身在煤矿证照办理、13号煤层开采手续初审权等机会,逼迫煤矿及村干部满足乡政府的各种要求,并以此来强化对煤矿利益公益性或者“灰色性”的汲取。乡镇既支持煤矿做大做强,实现可持续发展,又利用手中掌控的权力权威大肆汲取煤矿利益。政府官员对乡镇企业实际上是一种收费服务,这就是戴慕珍所言的“乡土中国的官商联体”。[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