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利益均沾与村企联营失败
(一)“以煤补村”与“利益均沾”
产权有多种属性,与西方主要追求效率的经济属性和保障权利的政治属性不同,在我国产权还有很强的社会属性。乡村产权的社会属性与国家公共物品供给能力高度相关,在国家供给公共物品的能力较弱时,产权将承担更多民生性公共需求的社会属性,但在国家供给公共物品能力比较强时,产权的社会属性逐渐减弱。[28]在集体煤矿获得国家45万元扶贫贷款以及煤矿产生经济效益之后,联营煤矿在利益分配时综合考虑村集体公共建设、公益事业以及村民进矿务工、福利分享等多方面的需求,虽然在村集体与大兴实业公司联办合同的利润分配中,并未提及原30股东的个人权益,但村干部通过给予他们承包辅助工程的机会进行“曲线补偿”,满足了他们的股权利益诉求。
SD煤矿从合伙性质变为集体性质,原30股东的股权并未体现在集体产权中,但他们的权益在与本家族村干部签订的“社会性合约”[29]中得到维护和保障,在煤矿获得银行45万元贷款后,村干部便将大部分修筑煤矿的配套附坡和小涵洞工程以预付部分工程款的形式,承包给各家族的村民股东,以“曲线救国”的方式弥补他们的损失,履行“社会性合约”。配套工程的承包按工程量和工程款分配给各股东家族,其中小涵洞工程承包代表是原股东孙某儿,井上附坡工程承包代表是原股东白某留,外运道路工程分段承包给其他村民股东,分别签订承包合同并预付部分工程款(合同内容见附件二、附件三),在与原股东白某留签订的井上附坡工程合同中,虽然规定了附坡设计和质量要求地工离水面的距离为2米,宽度离尕石2米,地面材质黄泥筑背,填方水泥沙石一尺,灰泥嵌入25厘米,附坡路面全部用水泥均匀覆盖,具体用料标准要求使用水泥80袋,水沙20方,白灰2.5万头,其中有些用料如黄泥可就地取材,另一些材料如水泥可以从矿井修筑工地成本价获取,在单次用料较少时一般无须付费。为减轻承包村民经济压力,村集体还先行垫付部分资金,后来在承包者的多次请求下又三次追加预付资金,井上附坡的工程款在工程完成验收前就全部预付。在与孙某儿签订的承包修筑涵洞合同中,规定涵洞前后修筑的牵引道路每米30元,要求宽2.5米,地面以黄土为主但要见到石头块,做到雨停地干。主体工程涵洞建洞设计要求洞宽3米、高2米,洞顶70厘米,前后建设八字墙,铺底30厘米,洞面刷白石灰,洞口外部上墙铺10厘米红泥。用料标准要求使用水泥45袋,白灰6000斤,水泥沙12方,碎石用料由乙方自备,一切原料用款全部承包在内。与井上附坡工程一样,村民实际使用的物料也主要从矿井修筑工地获取,只支付成本价。承包费总计8300元,其中路面1950元,涵洞6350元,开工日甲方付乙方抵垫金1000元,竣工验收后全部付给乙方剩余承包款。由于涵洞工程要经过一场大雨冲刷后才能进行安全性能验收,所以虽然原股东孙某儿多次要求追加预付款,但村集体仍然扣押了2000元,在验收合格后,村集体在支付尾款的同时奖励了孙某儿500元。此外,在煤矿基本建成后,煤矿还优先保障原股东的就业机会。村集体一系列政策倾斜得到了村民股东的肯定,增加了他们的家庭收入。农民不是根据自己实际得到的好处来计算,而是根据与其他人收益的比较来权衡自己的行动,这就构成了中国农民特殊的公正观。[30]对原股东的倾斜引起其他村民的不满,他们认为村干部偏向自己的亲朋好友,也提出要承包技术含量低、工程规模小的井上工程。在其他村民的压力下,原股东所承包工程的用工必须雇用一定数量的本村村民,通过村民“利益均沾”化解原股东和其他村民在利益分配中的潜在矛盾。原股东中的村干部放弃了承包工程及其获利机会,而是充当工程分配者和验收者。
在村集体与大兴实业公司签订的联办煤矿合同中明确规定:乙方(大兴实业公司)在经营煤矿过程中按照国家法律、规章优先招聘甲方村民,但同时有权拒招和开除不合格的劳力。虽然煤矿的复工复产给村庄带来了大量煤矿务工机会,但对于人多地少且劳动力过剩的SD村而言,并不能解决所有村民的就业问题,务工机会在村民之间如何分配也成为现实的难题。首先,煤矿必须优先解决原股东的就业问题,村干部认为如果没有他们的冒险办矿和筹资筹劳就不可能有煤矿,保障他们的优先就业权也是为了补偿原30股东对煤矿产权变更支持的补偿。其次,对其他村民而言,由于煤矿所能提供的就业岗位较为有限,但很多村民都想到联营煤矿中务工挣钱,僧多粥少,所以村集体以年龄、性别等标准对村民进行“过滤”,以煤矿开采属于高强度劳动为由,将招工对象限制在22岁到55岁之间的男性村民,但这一标准遭到家庭未成年子女多或者纯女户村民的反对,为了平衡务工机会及其背后的利益分配,村干部采取了折中的方案,村里不论男女老幼,每四个人可以获得一个煤矿务工指标,但进矿工人必须是身体健康且年龄在22岁到55岁之间的男性,务工指标可以赠予或出售。最后,对于进入煤矿务工的村民,井下工种和地面工种工资差异较大,村民都希望获得井下工种以获得较高工资,煤矿通过轮班培训的方式实现井上井下工种轮换予以平衡。当然,对于采矿过程中技术含量较高的机电作业、井底鼓风及风路循环等专业工种,则必须从外面聘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他们的工资待遇也是一般村民遥不可及的。此外,村庄优质劳动力进入煤矿上班减少了村民对自家承包地的劳动投入,村民便减少种植需要投入更多劳动和时间的胡麻、向日葵等经济作物,改种玉米、土豆等粮食类作物,所收获的粮食作物也主要用于自家食用。由此,在其他村庄主要依靠务农获取家庭收入时,SD村民却可以获得种地和煤矿务工两份收入,生活水平也大为改善。但是进矿务工对村庄优质劳动力的“虹吸效应”导致村民家庭改变承包地农作物种植结构,村民家庭的现金收入主要依靠煤矿务工获取,村民与煤矿联系更为紧密,逐渐成为一个共荣同衰的整体。
煤矿因为产能有限导致所需工人数量较少,村集体通过不断提高年龄、学历、身体健康状况等标准,以此减少因为村民争夺煤矿务工机会而带来的麻烦。此外,村集体还将煤矿务工与村庄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其表现在于:其一,对于在村内有小偷小摸,不按规定上缴农业税费,超生且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村民,一律不得进入集体煤矿务工。其二,对于村中精神文明先进户和军烈属给予适当倾斜。将进矿务工机会和管理村庄关联起来,使SD村的社会秩序和村风村貌发生较大改变,在其他村庄缴纳税款、计划生育还是“天大难题”的时候,SD村每年都能顺利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其实,SD村之所以能够公平公正的处理村民对煤矿务工机会的争夺,是因为村干部无须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优亲厚友而厚此薄彼,他们的直系血亲大多属于煤矿初创期的原始股东,按照口头的约定,村里已经优先解决了他们的就业问题,而村民股东也不以“原始股权”为借口扰乱煤矿的正常开采,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双方的默契与配合,也是村干部能够公开公平处理煤矿利益分配问题的潜在前提。
成功开办集体煤矿以后,村集体从煤矿分得的利润和村庄公共积累也不断增加,村干部既负责公共事务和公共建设,也是集体经济的经营管理者,有权决定如何分配煤矿所带来的集体收益。煤矿的集体性质要求利益分配的普惠性,但每年有限的煤矿收益如果在全体村民中“完全平均分配”“分干吃尽”,对村民而言只是聊胜于无,并不能真正解决多少实际问题。而村集体由于长期的贫困,无力改善村庄公共设施,发展集体公共事业,SD村整体呈现落后破败的景象。所以村干部决定首先从煤矿创造的利润中切割部分收益,发展村庄公共事业、公益事业,为煤矿的进一步发展和村民生产生活环境的改善创造条件。
除联营煤矿每年按照合同约定免费向村小学和五保老人提供30吨优质块炭外,村庄主要推动以下方面的公共建设。(1)生产生活设施的完善。村庄内部主干道全部用沥青硬化,既方便了煤矿往外运送煤炭,也方便了村民外出。购买了大功率抽水机,解决长期困扰SD村雨季排洪能力不足的问题。此外,为保障村民用电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村集体将部分腐朽的木质电杆替换为水泥电杆,而且按国家电价的一半征收村民的电费。(2)翻新扩建了村里的土地庙。SD村每年正月二十四要在村土地庙过庙会,但土地庙在人民公社期间遭到损毁,在村里老人的要求下,村集体对土地庙进行了扩建翻新,并从外县请回了一尊老君像,寄托村民希望煤矿安全开采、兴旺发达的美好愿景。(3)推动村庄公共文化事业建设。为丰富村民的文化生活,村里专门从集体收入中划出专款购买了威风锣鼓和“二人台”戏服,由村妇女主任负责组织村里有文艺特长的村民组建文艺队,在重大节日时登台表演。(4)针对村里一些大家庭因为兄弟多而在赡养父母问题上相互推诿、不肯承担责任的不良现象,村集体通过开展评选“精神文明先进户”和“精神文明后进户”的活动,大力表彰孝老爱亲、尊重长辈的先进家庭,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而对于那些不肯赡养老人的村民,村集体则严厉张榜批评并教育其改正。通过一系列教育活动的开展,SD村民的邻里关系得到明显改善、在村民与村民、家庭与家庭之间发生矛盾和冲突时,不再像以前那样通过打架斗殴或者“妇女上门对骂”来解决,而是倾向于找年纪大、德行高的老干部、老党员来评理、调解或者通过“打官司”来解决,整个村庄的精神风貌焕然一新。(5)改善村办小学的办学条件。村办小学由于年久失修,校舍陈旧、面积狭小,为改善村办小学的学习环境和办学质量,SD村重新翻修了小学的危旧教室,免费为学校提供粉笔、黑板擦等教学工具和学生课堂作业本。此外,村集体还提高了“五保户”供养标准、为考上大学的学生提供进城路费,在村民较为集中的生活区打了一口水井等。
在资源型村庄,村干部既负有村庄建设管理的责任,也享有经营集体资产、分配集体收益的权威,村庄管理者和煤矿经营者的“双重身份”便于他们调配村内各种资源,一方面以村集体的各类资源支持煤矿的创办与发展;另一方面利用煤矿产生的收益推动村庄公共事业的发展和基础设施的完善。两种责任、两种资源的合理切换和相互补充为村庄面貌的改善、村庄凝聚力的提升创造了条件。村庄在集体煤矿建设经营初期,能够维持村庄内部的稳定,首先在于煤矿在当时良好的市场背景下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为村集体创造了一定的可分配资源;其次在于村干部分配利益考虑历史贡献和村民诉求,坚持以公共事业、公益事业为先,而且将村庄治理与煤矿利益分享统一起来,在“利益均沾”的基础上推动了村庄的有效治理。
(二)封闭与差异化的福利分配
在煤矿收益主要用于村集体公共建设、公共事业的同时,村庄也根据煤矿收益的盈余状况,开始向村民发放白菜、土豆、粉条、米面和猪肉,在其他贫困村庄还在为温饱问题困扰时,SD村发放的福利让他们十分羡慕,附近村庄的未婚妇女都乐意在SD村找婆家,而本村的女人都不愿意往外嫁。但SD村福利发放对“村里人”和“村外人”进行了严格区分,具有一定的封闭性。村里人认为福利来源于集体煤矿的收益,所以福利只能在村集体内部分享,他们以是否有承包地、是否是农业户口等标准将村里人分为几种不同的类型,分别享受村里不同的福利待遇。其一是户口在村里且拥有承包地的村民(空挂户,国有厂矿工作村民除外)。这类村民从人民公社以来一直在村庄中居住生活,并通过家庭联产承包获得了耕地。这类村民及其子女可以获得村集体分配的所有福利,并享有在煤矿上班务工的优先权。其二是外嫁女及招赘的上门女婿(纯女户有一个上门女婿可以享有全部福利)。SD村原住民的子女成年以后,无论结婚成家与否,儿子可以一直享有村中的福利,但女儿外嫁(以在村庄办理婚宴为标准)当年享有全部福利,第二年减半享有,从第三年开始不再享有。而招赘的女婿则根据原住民的家庭情况区别对待,纯女户可以安排一个女婿及其子女享有全部福利,而其他招赘的女婿及其子女则不能享有。与此不同,外嫁进村的媳妇从结婚当年则可以享有全部福利。其三为村庄分田到户后搬迁到SD村的村民,他们拥有SD村的户口但没有承包地,这类村民可以到集体煤矿中务工,但是每年只能获得一半的福利。第四类为村小学的民办教师、外地来村务工的技术人员和通过招工、考学、搬迁等方式获得非农业户口的村民等。除技术人员外,其他人员都不能到集体煤矿务工,也不能享受福利。在每年教师节村干部以慰问的形式看望学校教师,但这与村民享有的集体福利在性质上根本不同。
村庄是一个社会有机体,在这个社会有机体内部存在各种社会关联,也存在着形式各异的人际交往的结构方式,这些社会关联和结构方式具有某种公共性。[31]SD村福利分配的封闭和差异源于村民与村集体的历史关联和经济关系密切程度,他们以是否拥有“村籍”和集体承包地为标准区分村民是否享有完整的成员权,并以此与集体煤矿就业和福利分享相联结。这样的方式虽然便于村干部加强村庄内部管理,强化对松散村民的内在约束,但也潜藏着村庄内部分化和矛盾的风险。但在村民煤矿务工机会较为有限且福利分配较为公平的背景下,这种封闭化、差异化的内部分配方式得到绝大多数村民的认同,并未影响村集体内部的秩序和干群关系。
(三)经营权争夺与联营失败
受1997年东南亚经济危机的影响,许多乡镇工业企业效益下滑甚至停产倒闭,由此导致对煤炭能源的需求锐减,煤炭价格开始持续陷入低迷。与国有煤矿不同,在市场疲软和煤炭行业普遍亏损的背景下,集体小煤矿无法获得政府拨款、补贴,乡镇煤矿大量停工停产,哀鸿遍野。由于销售渠道较为单一狭窄,SD煤矿开始大量滞销积压,买煤单位开始拖欠购煤款,甚至一些欠款大户因破产而导致煤矿应收货款成为无解的“三角债”。虽然SD煤矿开采产能大且开采成本低于当地其他煤矿,可以通过以价格换市场的策略维持惨淡经营,但仍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务工村民工资,更无法向村集体上缴利润。由此村庄向村民分发的普惠性福利开始减少,村庄公共建设和公益事业减缓停滞,村集体更是无法偿还银行到期贷款。村民和村干部质疑大兴公司经营能力的声音开始出现,村支书BYC也多次公开警告甚至威胁大兴公司,如果煤矿不能给村集体创造收益,不能给村民补齐工资,村集体将收回煤矿经营权自己经营。在煤炭市场持续低迷的外部压力下,联营煤矿的合作双方本应携手共渡难关,但一些村干部却开始大肆指责大兴实业公司经营能力差,拖欠和降低集体的约定收益,BYC以维护村民利益为旗号要求大兴公司履行合同,按时足额向村集体缴纳三万元保底收益。而大兴公司则认为在外部市场疲软的背景下,双方应该节省开支,共渡难关,同时指责SD村没有履行修通井口至兴岚公路之间的道路等合同义务,导致煤矿外运通道受阻,从而不能完全享有合同约定的各项权利,并以此坚决要求降低保底分红金额,甚至扬言要从此前捐资的校舍维修资金和给村中孤寡老人供应的煤炭中抵扣。作为集体性质的联营煤矿,能否为村集体和村民带来收益及其带来收益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村企联办方式能否持续,但煤矿能否盈利受到多种外在客观因素的影响,当联营煤矿无力给村集体和村民带来利益而又无力突破困境时,双方的冲突也就不可避免。大兴实业公司进入村庄并参与经营煤矿之后,SD村从同质村庄变化为异质村庄,在同质村庄内各主体持有普遍主义的态度,但在异质村庄却是持有特殊主义的态度,由此在不同村庄类型下,各主体所援引的支持力量和利益诉求就大为不同。[32]煤矿拖欠村民工资和集体保底收益的行为导致部分工人私自停工,并辱骂威胁大兴公司派遣的管理人员。在大兴公司经理赵某得知村民“罢工”是因为村支书BYC和治保主任在背后教唆和指使,其目的就是为了解除联营合同,逼走大兴公司后,他私下加强了与村副主任SQZ的联系,希望SQZ能替代BYC在村庄权力结构中的位置,并承诺每年可以提供10000元的“活动经费”,用于拉拢其他村干部,一起“搞垮”村支书。SQZ表示同意,同时告知大兴公司,村支书BYC的儿子BDL利用负责看管储煤场的便利条件,经常半夜用小车偷偷往外拉煤,连夜运往临县低价出售,但BYC不知情。没过多久,BDL在一次监守自盗过程中被大兴公司的人抓住现行,他们将BDL五花大绑带到BYC面前,一口咬定是BYC经常指使自己的儿子偷煤,导致煤矿连连亏损、入不敷出,坚决要求将BDL移送公安机关法办。BYC被逼无奈,只能私下向赵某求情并答应不再鼓动村民停工,而且保证大兴公司可以继续经营煤矿后,BDL才被“从轻发落”,仅将他开除了事。但这件事严重影响了村支书BYC的个人权威,一些比较霸道或者十分贫困的村民开始肆无忌惮地到村中储煤场拉煤,甚至在煤矿运煤车从他们房前屋后经过时,强行拦下车辆卸煤。对于这些村民的行为,负责看管储煤场和运煤的村干部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一则因为煤炭不值钱还卖不出去,煤矿又是由外来公司具体经营,没有必要较真而得罪这些村民;二则因为如果强行阻止村民拉煤或卸煤,双方可能发生严重冲突。大兴公司将村民“拉走”的煤炭计入账本,并要求以此冲抵村集体的保底分红,而村干部则认为大兴公司管理不善,导致煤炭被“不明身份的人”偷走,责任应该由大兴公司自己负责。
大兴公司进入后,村支书无法独自左右煤矿的重大决策,其他村干部也不能掌控煤矿各具体经营管理部门,村集体和村民的收益分红也因外部市场的恶化而越来越得不到保障,原来的分利秩序不断受到冲击,潜在的矛盾逐渐浮出水面。大兴公司与村干部的矛盾与博弈使SD村以村支书为中心的一元化权力结构受到严峻挑战。村民对村干部的不信任感增加,甚至开始怀疑村干部都从联营煤矿捞取了个人好处,村干部对村民的制约能力下降,这反过来进一步瓦解村干部的权威。
更为棘手的是,村集体还欠银行28万元的贷款,银行对村集体和承担担保责任的乡政府多次下达催还贷款的通知书,并扬言要查扣乡镇和村集体的公共资产。因村集体、村民与大兴公司之间龃龉不断而导致的村矿矛盾引起了乡镇主要领导的重视,他们认为要解决SD村的问题必须从联营煤矿的煤炭销售、资金回笼入手。而副主任SQZ一直负责联营煤矿的销售工作,一直与几个用煤大户的主要领导建立了良好的个人关系,要改变当前联营煤矿的困境,SQZ的个人作用非常关键,而且村中无人可以替代。BYC综合考虑了乡镇领导的建议、联营煤矿的当前困境和村庄的现状,便大力支持SQZ全面负责煤矿的各项工作。
随着SQZ顺利成为村委会主任并掌握了村委会公章,村庄权力结构的改变直接影响村集体、大兴公司和联办煤矿三者之间的关系,大兴公司在联营煤矿管理经营上开始架空村支书BYC,悄悄和村委会主任SQZ决定煤矿的生产经营和收益分配中的各种重大事项,而且这些决定都得到了乡镇的认可。察觉到危机的BYC提出为了让村集体和大兴公司建立更密切的合作关系,应该让现任其他5位主要村干部参与联营煤矿的具体经营管理工作,而不仅仅限于财务室和煤矿销售两项工作,煤矿的每个部门都应由村集体和大兴公司共同派人负责。这一提议遭到大兴公司的坚决反对,他们认为按照联营合同约定,煤矿主要管理人员应由大兴公司安排,而且村干部并不懂煤炭开采技术,贸然参与可能导致严重的安全事故,BYC这样做是想用村干部取代大兴公司安排的各部门负责人,这是过河拆桥、卸磨杀驴的无耻行为。双方多次协商不成,BYC单方面宣布停止与大兴公司合作,并扬言要派人“接收”联营煤矿。但他的“宣布”没有得到SQZ的赞同,更不会得到执行,这件事情导致BYC和大兴公司及SQZ关系的完全破裂。
愤怒的BYC和孙某带领一些村民向上级政府举报大兴公司越界开采,越层偷采还未正式审批的13号煤层,长期拖欠村民工资,搞对内对外“两套账目”,侵占集体的保底分红等问题,并阻挠煤矿开采和煤炭外运,要求收回煤矿并由村集体自行开采经营,煤矿的收益全部归村集体和村民。在与BYC等村干部谈判失败后,大兴公司转而指责村集体不履行联营合同义务,村支书BYC收取了大兴公司贿赂并且每年私下从煤矿收取固定分红,并公布了村支书BYC每月私下领取分红的亲笔签名表。大兴公司与BYC相互指责所透露的大量内幕引起村民的极大愤慨,村民一方面派人把守煤矿的储煤厂,要求彻底公开煤矿账目,支付务工村民工资和集体福利款;另一方面要求乡政府调查村干部的贪赃枉法行为。为维护村庄稳定,县乡组建联合调查组进入SD村,经过半个多月的彻底调查,调查组得出以下结论:(1)大兴实业公司与大同矿务局无隶属关系,大兴公司负责人赵某是原大同矿务局旗下大斗沟煤矿的机电副矿长,但在1989年从大斗沟煤矿停薪留职下海经商,与SD村合办煤矿是其私自盗用大同矿务局的名义,而且其从大斗沟煤矿赊购的设备系二手淘汰设施。(2)经过对联营煤矿财物账册和固定资产的清查,发现联营煤矿账目不清楚,且已经严重亏损,井下开采设备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现立即封停关闭并将井下设备作报废处理。煤矿现有的大量积压煤炭和应收货款由村主任SQZ负责出售和催款,所获款项优先按比例偿付村民在煤矿的务工工资和银行欠款。(3)村支书BYC严重失职,从煤矿谋取不正当利益,决定撤销BYC党支部书记职务,开除党籍留党察看一年,并处罚款30000元。至此,联营煤矿无法正常经营,村庄又恢复往日的平静,一些村民离开村庄到外地打工。
其实,在SD煤矿由合伙性质转变为集体性质之后,村集体与大兴实业公司采用联营的形式共同经营煤矿,联营前期煤矿效益较好,但所获利润全部分配;联营后期受经济危机影响销售市场低迷,联营煤矿本身由于权责边界不清晰以及内部管理混乱等问题导致双方围绕煤矿经营权展开激烈争夺,赵某利用村矿在煤炭产出总量上信息不对称的漏洞,将大量优质煤炭运到自己开办的洗煤厂,联营煤矿最终也因收支倒挂、入不敷出而濒临破产。在联营煤矿经营失败后,赵经理离开了SD煤矿,但他并未就联营期间大兴实业公司对SD煤矿的人财物投入主张权利,联营煤矿的资产债务都归属于SD村,与赵经理再无关联。他这样做的原因在于:其一,大兴实业公司以同煤集团的名义与SD村合作,但大兴公司实质上与同煤集团没有任何关系,乡村干部获取这一消息后,认为赵经理欺骗村集体和地方政府,扬言要追究赵经理的刑事责任。其二,联营煤矿在东南亚经济危机后,市场低迷,管理混乱、经济效益极差,大量拖欠村民工资和村集体保底分红款,而煤矿账上无钱,按实际债务计算煤矿早已资不抵债。其三,双方约定大兴实业公司的收益只能从联营煤矿的盈利中分配,并且联营煤矿优先满足村集体收益。其四,SD村从银行借贷的45万元扶贫款只偿还了一半,而无论煤矿还是村集体均无力偿还剩余欠款。
在BYC和大兴实业公司赵经理“携手”退出SD煤矿的经营舞台之后,随着能源市场价格的小幅波动,SQZ也尝试重新经营煤矿,但政府基于安全和成本角度的考虑,要求村集体必须先办理13号煤层的开采手续,打通8号煤层到13号煤层的斜井和巷道,并使用符合国家煤炭开采要求和安全标准的机械设备和配套设施才能重启,而满足这些条件所需的巨大投入对村集体和SQZ来说,在既无财政拨款,又无银行贷款的情况下根本无法实现。SD煤矿再一次被关停,在风雨的侵蚀下,再一次成为村庄中的铁锈地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