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纠纷视角下的资源型农村政治生态研究:一个典型村庄的调查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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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研究现状与研究述评

科学家牛顿说过:“如果说我比别人看得远些的话,是因为我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对哲学社会科学而言,在确定研究对象和研究主题之后,该领域已经取得的学术成果便成为我们研究的新起点,现存的学术理论资源成为我们后续研究借鉴、争论甚至批判的重要基础。就本论文的研究主题而言,在文献查询和资料收集整理过程中,发现到目前为止直接从产权视角研究乡村政治生态的文献较少,特别是从矿产资源及其所属企业的产权属性切入乡村政治生态的文献更是凤毛麟角,所以本研究适当扩大了相关文献梳理的范围,确定从产权与政治,产权与乡村治理以及政治生态三个维度进行总结爬梳,这三个维度都与本文研究主旨密切相关,相关学者建构的理论体系,形成的研究结论和代表性观点等都是本研究的重要理论基础。

(一)产权与政治相关研究

经济决定政治,政治反作用于经济,产权作为经济范畴的基础性要素,既决定经济的性质差别,也影响经济的发展方向和效率。产权在经济范畴的核心地位决定了其对政治上层建筑的决定性作用,产权是社会中基本权力关系的表征,与政治、国家及治理之间有着密切的关联。[3]对产权与政治关系的研究源远流长,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西方近现代政治思想家按照自身的研究偏好和论证逻辑建构了复杂的理论体系,马克思主义学者主要关注产权与阶级、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而霍布斯、卢梭、洛克、哈耶克等西方思想家则侧重于产权与自由、宪政、法律以及公共权力之间的内在关联。

第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产权与政治的论述。

马克思、恩格斯在研究人类历史发展进程中发现,在人类初期的“原始共产主义”社会,“只有公共财产,没有私人财产”,[4]“人们把他们生产的自然条件看作与他们自身的存在一起产生的前提,把它们看作他们本身的自然前提。”[5]他们以此作为起点探讨产权与国家、权力、阶级关系的起点。随着自身技术进步和生存资源的进一步丰富,人类社会逐渐开始了几次大的社会分工,“分工慢慢地侵入了这种生产过程,它破坏生产和占有的共同性,它使个人占有成为占优势的原则,从而产生了个人之间的交换”[6],“分工和私有制是相等的表达方式”,[7]社会分工形成不同个体对生存资源和财富的占有,个人之间出现贫富分化和对立,“使得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8]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9]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人类社会形成和发展的进程伴随着生存资源和财富由公有向私有转化的过程,为了维护私有财产的占有秩序、阶级秩序和等级秩序,出现了凌驾于社会之上并掌握暴力工具的特殊公共权力,这一公共权力的载体就是国家。这一论断的产生获得广泛认同,产生了巨大的学术影响力,如人类学家迈克尔·曼认为,“私有的、家庭的财产和国家是同时出现的,是同一过程所促成的”。[10]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国家形成以来,产权对国家治理的影响更为重要,“无论如何,财产也是一种权力”。[11]理查德·派普斯认为,“财富孕育着统治权,财富在谁的手里,主权迟早会到谁的手里。”[12]格尔哈特·伦斯基认为,财富支配着权力,财产权和统治权在各处也都出现了相互重合的状态。[13]

产权与政治都属于历史范畴,随着社会历史的不断发展,产权与政治的关系也在不断演进之中。学者唐贤兴认为,“产权与国家共同演进”,“在一定意义上,产权与民主的演进关系或许还可以还原为所有制与政治制度之间的关系,或是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14];马克思主义认为,在原始共产主义社会形态下,氏族共同体所有制内部“自然形成的共同体的权力”在氏族内部平均分配食物,共同体权力的形成和分配的依据与氏族成员直接结合成“氏族民主制”。在社会分工的基础上,“除公社所有制外,动产私有制以及后来的不动产私有制已经发展起来,”[15]氏族公有制的破坏和个体私有制的发展壮大,原有财富所有结构和分配结构的弱化导致“氏族民主制”的解体,由此而产生的利益冲突和阶级冲突为国家工具的出现奠定前提与基础。“在相对说来为时较短的文明社会中,财产因素已经大大地控制了社会,给人类带来了独裁制、帝制、君主制、特权阶级,最后带来了代议制的民治政治。”[16]随着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利益对抗将会消失,国家治理的性质将发生根本的改变。到了共产主义社会,私有产权不复存在,社会成为完全意义上的自治社会即“自由人的联合体”,作为“特殊公共权力”的国家也将自行消亡。[17]

第二,西方视野下产权与政治的研究。

在西方社会,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就开始对产权与政治的关系进行深入研究。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指出,城邦理想的产权结构是通过社会分工来维系,一方面土地归属于农民私有,他们自身作为劳动者生产农产品和社会财富;另一方面农民向城邦护卫者和统治者提供农产品用于共同消费。“我们的护卫者不应该有私人的房屋、土地以及其他私人的财产,他们从别的公民那里得到每日的工资,作为他们服务的报酬,大家一起消费。”[18]

柏拉图认为如果护卫者、执政者拥有私人财富,那他们将无法在城邦民主制下公正地管理城邦公共事务,甚至可能以权谋私,危害城邦的公共治理。而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从“人性恶”的假设出发,认为“公产制度”无法界定财富的边界可能导致社会冲突和效率低下,因为“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19]以此为基础,亚里士多德主张财产私有,但私有财产必须用于公共的目的。他提出,“财产可以在某一方面(在应用时)归公,一般而论应属私有。划清了各人所有利益的范围,人民相互间争吵的根源就会消除,各人注意自己范围以内的事业,各家的境况也就可以改进了。”古希腊在社会分工基础上的特殊私有产权结构,作为维持城邦公民各司其职的经济基础,造就了古希腊独特的城邦政治。正如美国学者理查德.派普斯的总结,“财产,尤其是以作为生产性资产为主要来源的土地财产的广泛分布,使得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民主政体在雅典产生成为可能。”[20]

在西方中世纪以降,阿奎那、格劳秀斯、康德、黑格尔、休谟、哈耶克等众多有影响力的学者都将私有财产权作为政治社会的基础性问题。“个人财产权问题……是一个支撑整个政治社会这个文明大厦的支柱问题,如果没有财产权,没有对财产的稳定性的占有,近代的政治社会是不可能建立起来的。”[21]私有财产的增长以及由此产生的财富权利、财富争夺和财富保护问题,霍布斯、洛克、卢梭等近代西方学者以社会契约论构建产权与政治保护之间的关联,他们认为在国家出现之前,处于自然状态的个体享有包括财产权在内的天赋人权,为了保护财产和追求更大的幸福,人们通过让渡部分权利形成国家权力,并通过国家权力保护个体财产和个人剩余权利。“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在这方面,自然状态有着许多缺陷。”[22]签订社会契约之后,在国家权力和人民权利之间形成清晰明确的“权力—权利”关系,权力必须保护权利而不能侵犯权利,“在社会中享有财产权的人们,对于那些根据社会的法律是属于他们的财产,就享有这样一种权利,即未经他们本人同意,任何人无权从他们那里夺取他们的财产或者其中任何一部分,否则他们就并不享有财产权了。”[23]而卢梭则通过私有权和国家来区分自然状态和社会状态的不同,“所有权的出现和国家萌芽的出现是同时产生的,”他进一步形象地指出,“谁第一个把一块土地圈起来,硬说这块土地是他的并找到一些头脑十分简单的人相信他所说的话,这个人就是文明社会的真正缔造者。”[24]霍布斯认为,“人们相互达成协议,自愿地服从一个人或一个集体,相信他可以保护自己来抵抗所有其他的人,后者就可以称为政治国家。”[25]在国家政治权力形成之后,它利用自身的权力保护私有财产,特别是对有产者的保护,“政治权力是当人们享有归他们自己处理的财产时才会存在,而专制权力是支配那些完全没有财产的人的权力。”[26]学者唐贤兴对这一时期西方思想家所论述的产权与政治的关系进行了深刻总结:“对有产者私有财产的保护与确认产生了一个民主的政治结构,也即说,西方社会的民主政治结构是个人私有权长期演进的结果。”[27]“在西方社会,民主制起源于既有的政治权力对增长着的经济权力的妥协,在某种程度上是财产结构变化的政治性后果,同时又是政治制度自身在某种程度上做出调整的产物。”[28]而哈灵顿进一步对产权结构要素予以细分,并分析构成产权的结构要素对国家主权以及国家治理形式的影响。他认为,“本土国家是建筑在所有权上的,所有权就是动产或不动产所有权,也就是对土地、金钱或商品的产权。产权的均势或地产的比例是怎样的,国家的性质也就是怎样的。”[29]他进一步指出,“如果一个国家的大部分土地被一个人所占有,必然形成君主制;为少数人所占有,必然形成贵族制;为全体人民所分有,就可以建立共和国。”[30]哈林顿认为产权结构与国家治理结构直接相关,不同的产权结构“必然”对应不同国家治理形式。

社会技术的发展和市场的扩大推动私有财富的增长,而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者由于自身的贪婪和履行公共职能的畸形需求,形成巨大的财政危机。如法国和西班牙等国为了应付财政危机进一步强化王权,建立庞大的行政官僚组织,利用自身掌控的国家权力侵犯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但在荷兰、英国则相反,他们通过加强国会的力量,支持国会牢牢控制征税权,以此对王权进行限制和约束。西方社会通过波澜壮阔的资产阶级革命,“不存在将王权对产权和征税权的权威加以集中的理由,更不存在维持一个庞大的中央政府的理由。”[31]开启了通过以代议制基础的议会民主限制政府权力的新时期,西方也由此从封建专制走向议会民主时代。

科斯、诺斯、巴泽尔等西方经济学家则从交易成本的视角对产权与国家、产权与政治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他们认为任何商品交易必然存在交易成本,如果要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经济的繁荣发展,必须通过对产权清晰界定以降低交易成本,而国家权力就是界定产权最有效和最有保障的方式,并以此建构了产权与国家权力的紧密联系。科斯认为,“如果没有一个关于国家的理论,也就不能真正完成关于产权的理论。”[32]而诺斯则认为产权并不是在纯粹私人中自然形成的合约,它是由国家强制界定和实施的,产权强度依赖于国家权力保护的有效性。“虽然我们可以设想自愿的组织可以在有限范围内保护所有权,但是很难想象没有政府权威而可以推广这种所有权的有效实施。”在此基础上,诺斯深刻指出“我们可以把政府简单看成一种提供保护和公正并收取税金作为回报的组织,即我们雇政府建立和实施所有权”。[33]与马克思主义一样,诺斯也认为产权和国家共同演进,且国家规定着产权结构并最终对产权结构的效率负责。[34]巴泽尔则主要关注产权与制度变迁的相互关系,并以此为基础分析产权基础在国家起源中的作用,他在研究中指出,“国家的建立及其功能发挥是与个体(团体)的保护需求密切相连的”,[35]国家权力通过界定产权,明确产权边界并为产权交易提供保护来降低交易成本,增加社会财富。

第三,国内学者关于产权与政治的相关研究。

国内学者对产权与政治关系的研究起步较晚,研究内容侧重于梳理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和西方有影响力的政治学学者的相关学术思想,并以此为基础研究我国产权改革和政府治理,其中原创性、有代表性的理论观点不多,也未形成有影响力的研究范式和研究学派。学者唐贤兴在《产权、国家与民主》一书中通过比较中国和西方国家不同的发展历程,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所有制与民主制度的基本理论,系统论证了产权、国家与民主的关系。[36]刘承韪通过比较中西方产权与政治的关系,认为西方是“私人产权决定政治”,而中国是“政治决定私人产权”;[37]刘金海通过对国家在集体财产权利的形成、发展、变迁中作用的历时性研究,认为国家、集体和农民的关系重心处于不断变化之中,但国家权力发挥的作用始终处于首位。[38]另一些学者则探讨了政权与产权的关系。刘烈龙指出政权与产权应该边界明晰,产权和政权分开,政权应该保护产权而不是侵害产权,让产权回归民权的本质。[39]丁栋虹认为政权不但要保护产权,而且政权和产权必须相互制衡,并依照这一原则推动国家制度建设。[40]周其仁、刘守英通过梳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产权改革与国家制度变迁的关系,探求“在国家政权职能曾被滥用的约束条件下如何重建产权秩序”,并提出政治权力应该允许国民享有“部分退出权”。

邓大才在总结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产权政治学的解释模式和分析框架,他认为产权与政治关系的研究一直遵循三条发展路径:第一条发展路径的关键词是产权、阶级和革命,以产权关系为基础探讨生产关系、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第二条路径的关键词是产权、法律与国家,主要探讨产权在国家、法律以及权力的形成过程的相互关系;第三条路径的关键词是产权与市民社会、民主,主要从财产权的角度研究近现代公民社会及其民主基础。当前多元分散的研究方向需要建构一个分享基本共识的宏观框架和平台,所以他提出从产权结构着手研究权力配置,或是通过权利的实施、变更、取消来研究权力的变化,研究“产权结构—权利结构—权力结构”之间的关系。[41]

(二)产权与乡村治理相关研究

国内外学者对产权与乡村治理的相关关系进行了大量富有成效的研究,所形成的高质量论文、专著汗牛充栋,数以万计。不同学者从自身的研究偏好出发,从产权(主要是土地产权)的性质、结构、类别及变迁与乡村治理方式、治理主体、权力分配、乡村发展转型等方面的相互作用出发,提出了不同分析变量和解释模型,开展了广泛而深入的学术对话。产权性质决定乡村治理方式,乡村产权的不同决定了乡村治理主体和治理方式的不同。只有深刻研究各类场域下不同产权主体之间,产权主体与社会规范(社会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才能深入产权的本质和治理之间的关系,真正理解产权的政治建构、社会建构的本质。[42]本节主要从产权性质的视角粗线条梳理产权与乡村治理的关系。

1.产权“国王”所有与乡村治理

“如果不是私有土地所有制,而是像在亚洲那样,国家既作为土地所有者,同时又作为主权者而同直接生产者相对立,那么,地租和赋税就会合为一体,或者不如说,不会再有什么同这个地租形式不同的赋税。……在这里,国家就是最高的地主;在这里,主权就是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但因此那时也就没有私有土地的所有权,虽然存在着对土地的私人的和共同的占有权和使用权。”[43]马克思认为在东方亚细亚模式下面,全部土地的最终所有者是君主,君主有权没收或者重新分配其统治范围内的土地,君主王权凌驾于社会之上,乡村社会不存在真正的自我治理,只能依附于王权及其官僚的枷锁之下。

与马克思的观点类似,魏特夫认为由于水利在东方农耕文明国家的重要性,所以治水政权必须掌握专制的、决断的权力来调配统治区域的各种资源来治理水患,兴修水利。所以在治水国家中,人民的私有财产只能是“软弱的财产”“治水国家在农村十分有效地维持其财政能力”“治水政权因为是一种武装和无所不在的组织力量,故它在动产的战略地点——城市和不动产的主要地区——农村占着上风。”[44]在东方社会因为治水而确立的专制王权,通过自上而下选派官吏治理广大农村地区,并通过权力而不是契约和交换来获取村内包括土地在内的各种资源。美国学者哈特·伦斯基也认为在所有农业社会中统治者对其统治范围的土地等财产拥有最终的、实质的所有权。农业社会的统治者可以将其所属土地租借、分配或授予贵族功臣作为采邑庄园,也可以任意对其征税用于个人的奢侈消费。“通过税收、进贡货币、税金和服务所行使的所有权无疑是大多数农业国家统治者的主要来源。”在这种所有权关系之下,王权对村庄最关心的就是选派收税、募役的官吏。历史学家秦晖认为在中国传统农村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土地私有者,封建地产都是宗法共同体中等级权力的物化,都是“特权即例外权的类存在”,土地所有者并不是“土地所有权的经济体现”,而是“统治—服从”关系的体现,占有土地并治理乡村的乡绅只不过是皇权在乡村的代表。[45]瞿同祖认为官吏和乡绅都隶属于同一个集团,只不过在形式上存在行使正式权力与非正式权力的差别,“他们是同一个权力集团在控制社会,这个权力集团在公共领域表现为官吏,在私人领域表现为士绅。”[46]

综上所述,以上学者大都认为土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产权结构与封建专制制度相适应,王权通过官吏和乡绅控制乡村社会,乡村社会被高度整合进国家政权体系,其自身几乎没有任何独立性、自主性和自治性可言,由此王权控制土地下的乡村治理主体和国家治理主体在本质上是一体的。

2.产权“小农—地主”所有与乡村治理

恩格斯曾经对传统小农经济下过经典定义,“我们这里说的小农,是指小块土地的所有者或者租佃者——尤其是所有者,这块土地既不大于他以自己全家的力量通常所能耕种的限度,也不小于足以养活他的家口的限度……家庭是自给自足的,几乎生产他所需要的一切,货币几乎根本不需要”。[47]“他们的生产方式不是使他们互相交换,而是使他们互相隔离”。[48]列宁也指出,“小农耕种自己的一小块土地来勉强维持生产”。[49]徐勇教授则从两个方面界定了小农,其一是经营规模之小;其二是家庭人口之小。[50]卜凯、马若孟等学者认为“中国传统时期鲜有大地主,是小自耕农的天下”;[51]秦晖先生也认为关中无地主,无租佃,是自耕农的世界。[52]邓大才认为“小块土地是小农家庭命根子,其综合特性就是自给、自足和自闭”。[53]钱穆认为中国农民“一切都平铺散漫,很难得运用。因其是平铺的、散漫的,因此也是无组织,不凝固的”。[54]

在我国,小农所有其本质是小农家庭所有,“中国家庭是自成一体的小天地,政治经济单位主体是家庭而不是个人,家庭才是当地政治生活中负责的成分。”[55]而村庄中的士绅地主一方面依靠身份和科举功名获得声望、土地,瞿同祖认为许多士绅像《儒林外史》所述,在取得士绅身份后才获得土地;[56]另一方面他们又具有通过自身有效经营或通过高利贷、典当、甚至谋骗等方式巧取豪夺成为大地主的可能。村庄的士绅地主因为与官僚集团的密切关系及自身声望、学识等因素而享有治理乡村的权力。“士绅与官吏属于同一个集团”,“尽管有正式权力和非正式权力的差别,实际上就是同一个集团在控制社会。”[57]在我国传统社会,“皇权不下县”,乡土社会与国家上下分离,分别按照各自的逻辑运行。在乡村地区,士绅主导乡村治理,控制地方社会。[58][59]由于村庄的闭塞性和内向集聚性,“士绅、头人是乡村社会的 ‘小主权者’,是农民和政府的缓冲阶层、中间人,他们既是村庄实际控制者、组织者,也是乡村社会与国家的沟通者和隔离者”。[60]在乡村社会中,士绅拥有非正式权力,他们既能够影响农民,又能够影响地方政府,除非发生叛乱或危机,士绅在村庄的领导地位和权力从未受到过挑战。[61]所以传统乡土社会通过“皇帝—官僚—县”和“乡村—士绅—县”的“双轨政治”进行治理,[62]乡村士绅利用他们“上下联动”的特殊身份一方面尽量满足官府提取赋税和劳役等资源的要求,另一方面又保护乡民免受专制政权过度压榨,从而在皇权和乡民之间达成某种平衡,由此使得传统乡村社会呈现一种超稳态结构。[63]晚清民国时期,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和国内地方军阀混战,多如牛毛的苛捐杂税以及官员贪腐给乡村社会带来沉重负担,乡村“以德服人”式的乡绅耆老转变为以暴力和强权为基础的地方恶势力,这些恶势力团伙一旦形成就又与官府及宗族势力相互勾结,巧取豪夺,横行乡里,原来相对均衡的超稳态结构逐渐解体。[64]

3.产权“宗族”所有与乡村治理

在宗族产权与血缘关系上,费孝通认为宗族产权以血缘伦理关系为基础。[65]方钦认为宗族产权在封闭血缘关系中的分配,主要依赖个体在宗族中的伦理身份和伦理权威。[66]梁漱溟认为传统“伦理本位”时期“财产殆属伦理所共有”;[67]日本学者滋贺秀三提出“同居共财”概念,家族内部并非按份共有而是共同共有宗族财产,成员之间并无明显界限,宗族财产一般由家族中有阅历的老年男性按照族规予以管理分配。徐勇提出与西方“天赋人权”相对应的“祖赋人权”概念,他认为基于共同祖先的子孙后代共同享有宗族财富,所以宗族内部共财的乡村治理与“士绅地主—农民”意义上的乡村治理存在本质差别。桂华、林辉煌从祖业观念出发,认为我国传统乡土社会存在大量的家业产权。

产权宗族所有决定宗族村庄内部治理格局,在财产共有以及血缘秩序基础上形成的长老、族长、头人等内部权威,凭借其他宗族成员的虔敬、认同和服从,享有支配和统领宗族成员人身权和财产权,管理宗族内部公共事务的权威。[68]秦晖将其概括为:“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69]杜赞奇认为,“中国南方宗族的共同财产及超村级联系成为乡村政治及冲突的根源,它不仅沟通向上浮动的渠道,而且保护同族弱者,并具有北方宗族所缺乏的共同意识”。[70]弗里德曼在考察中国南方村庄的基础上指出,“宗族的政治力量是由一批年长和有影响力的男人组成,而这些有影响力的房内长老往往也就是地方士绅,因此,在宗族内部形成了长老统治和士绅治理,宗族治理的本质上仍然是拥有经济地位的地主士绅主导的治理”。[71]费孝通先生将这一形态下的农村特征高度概括为“国家—士绅—农民”的三层结构,村庄长老通过“同意权力”“横暴权力”和“教化权力”来维持宗族和村落的社会秩序。[72]根据乡村士绅主要为谋取私利还是保护乡村利益,杜赞奇将其区分为营利型经纪和保护型经纪[73],而且不同类型经纪人治理下的乡村社会差异较大。

4.产权“集体”所有与乡村治理

与宗族产权建立在血缘伦理基础上不同,社区产权以地域为依据,费孝通认为社区边界构成土地权属的限制性力量。[74]臧得顺提出“关系地权”概念,社区产权虽然不依赖于血缘,但与一定地域范围内成员的社会资本、乡规民约、“小传统”等地方性知识有很大关联,“人—人”关系是“人—地”关系的核心和本质。[75]张佩国也认为村落共同体意识对地权有较强制约力。[76]

1949年以来,为支持国家工业化建设,政府借助自身的政治权威,颁布一系列政策法规,实现对农民财富从私人性质到集体性质的强制转换和高度控制,在乡村地区形成高度封闭、一大二公的集体产权体系,对农民的生产经营、自由流动、财产劳动等进行严格管控,实现村庄政治、经济、社会高度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大队内部忽视社员个体权利,强调干部与社员之间的支配与服从关系。[77]周其仁认为我国所谓集体经济并不是社区范围之内农户权利合作关系,而是国家控制农村经济权利的一种形式。[78]随着农村集体产权结构和社会结构的转换,权威内生的村庄精英被代表外在行政权威的社队干部所取代。[79]人民公社时期政府一方面利用村社内部通过“村议”舆论而形成的社会压力等非正式资源,一方面掌控自上而下对生产大队下达行政指令、生产计划以及统购统销任务的体制性资源,并通过赋予社队干部采用“批斗手段”构筑与社员之间刚性的“支配—服从”关系。[80]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民公社解体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的推行,林毅夫认为这一产权制度改革的本质在于推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村集体享有所有权,但村民享有不可剥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81]多劳多得的经济效益激励取代了以阶级斗争为手段的政治动员,但在土地革命和人民公社时期被强力消解的传统权威和宗族权威无力填补国家力量后撤后留下的“治理空间”,“乡政村治”治理体制应运而生。村庄中在宗族强弱、体制身份、经济、声望等方面占有优势的村庄精英迅速取代人民公社时期遗留下来的基层干部[82],农村社区精英广泛参与新产权制度的形成过程,并通过沟通和讨价还价与国家之间达成互利的交易。[83]随着国家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村庄新权力主体在监管软约束下出现了权力的非制度化运作,农户间利益分化,导致利益诉求也日益多元化;[84]乡村拜金主义和道德虚无观盛行,“对乡村社会冲击最大的莫过于金钱主义不断地侵蚀着道德主义”,乡村的“义务本位”和集体主义观念迅速被“权利本位”和私权观念取代,思想上的消极变化严重冲击人们集体主义精神和传统道德伦理观,管理的混乱、经济的分化带来的乡村失序给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带来巨大挑战,但逐步丧失权威的乡村干部无力应对村庄内部的经济性矛盾和伦理性矛盾,政府借助“严打”和“法律下乡”及其背后的惩罚机制强力介入并试图扭转村庄社会衰败混乱的困境。[85]这一时期的乡村基层政治生态总体呈现出传统与现代、非正式与正式、感性与理性、礼俗与法治的多元秩序交叉状态。[86]在国家税费改革后,基层政府治理所需资源和运行经费“从农村强行收取”变为“依靠上级转移支付”,由此基层政府对乡村的行为模式也发生改变,“从汲取与服务相互牵制”变化为“松散的悬浮型”。[87]国家通过“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援农村”不断加大对“三农”的支援和投入,乡村政治也从“动员型民主”向“分配型民主”转变。[88]乡村社会由分配责任与义务的政治向分配权利的政治转变,之前被乡村主导力量所压制的边缘力量崛起。[89]乡村集体产权制度的改革与变革,正在重新构建农民与集体、政府之间的权利关系,也将对乡村社区组织和权力结构发挥着重要影响。集体产权制度的每一次变革都体现着国家向基层社会下放权力,赋予乡村社会及农民更多的自主性和权利空间。[90]围绕着以农村土地制度为核心的集体产权结构及其治理,对农民生活及社会政治经济结构具有决定性的影响。[91]国家乡村产权制度安排都是为了矫正上一个时期的治理弊端和问题,但迄今为止尚未找到有效的国家乡村治理结构与秩序[92]

5.产权股份化与乡村治理

农村改革放权和国家“反哺战略”下的外在投入推动了乡村快速发展,但不同区位和资源禀赋的农村发展速度并不均衡,一些沿海发达地区和城郊接合部的农村在集体经济规模,成员身份和组织方式出现了与普通村庄较为不同的景观[93],这些乡村地区高额的集体资产与集体产权“模糊性”[94]之间的张力不断凸显,村干部与村民对集体利益的争夺,以及失地农民、本村村民与其他外来务工者在分享集体利益上分歧与博弈,给村庄干群关系、社会秩序及后续发展都带来了巨大挑战[95],在此背景下,一些南方沿海地区乡村将全部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村民个体,并按照股份合作制的原则,将村民对集体资产的共同共有转换为按份共有[96][97][98]。股份化后的集体财产收益不再基于村庄成员身份,而是基于股权契约。村民个人及家庭不再享有土地承包权,而村集体则通过公司化和法人治理机构运作集体资产[99];农村集体产权通过“市场化变革”与“股份化改革”,逐步实现了“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村民变股东”的改革目标。不同地区乡村根据发展水平和现实基础的不同,出现了多种集体资产股权化的类型,贺雪峰将其归纳为“南海模式”“苏南模式”以及“温州模式”,其中“南海模式”采取股份合作社方式,“苏南模式”采取“返租倒包”的方式,而“温州模式”则采取集体资产入股私营企业的方式[100]。折晓叶认为集体资产股权化改革及其村民权益保护的市场性合约作用较为有限,还必须依靠村社内部的社会性合约处理和解决内部的合作问题和矛盾冲突[101]。曲福田、田光明认为集体产权股份化改革最为重要的意义在于打破了村庄的封闭性,本村人口和外来人口可以较低成本自由流入与流出。[102]郑凤田、程郁和阮荣平认为股份化改革将会重新调整村社区、村干部、集体资产经营者及村民股东之间的关系,形成新的公司型村庄。[103]随着集体资产股权化和政经分离改革的深入,不再掌控集体资产的两委主职干部将从“决策人”转化为“召集人”,从“运动员”转化为“裁判员”,这一方面可能推进乡村包容、合作、多元的村庄治理体系[104],但另一方面也可能因为集体资产法人治理结构和村庄公共事务决策机制的不一致,导致村集体内部矛盾分化与权力斗争。[105]邓伟根,向德平认为集体资产的股份化改革有明显的积极意义,在固化村民集体资产收益的同时,改善了村民法治意识、市场意识和主体意识,但在村两委干部不能与集体经济组织交叉任职的地区,两委选举的吸引力有所下降,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选举的吸引力则大为提高。[106]贺雪峰甚至认为股权固化、量化到人有可能在村集体内部产生一个与村支两委和基层政权渐行渐远,甚至相对抗的强大力量。[107]

6.煤矿产权与乡村政治

在一些资源利益密集型农村,大量资源融入农村,各种获利机会涌现,为争夺新出现的密集利益,各方主体展开激烈的利益博弈,从而出现与一般农村地区极不相同甚至刚好相反的治理景观[108]。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最为重要的战略资源,煤炭一直被称为“工业的粮食”,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煤炭创造了巨大的财富。在资源型农村,村域范围内开办的各类煤矿成为村集体经济的支柱,并与村民的就业、收入等高度关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煤矿产权先后经历了多次改革,每一次改革都在资源管理和收益分配、权力运作、生态环境等方面引发了诸多问题,而且新旧矛盾纠缠、连接、聚合并不断激化,严重影响资源型地区的稳定与发展[109]

董江爱教授的学术团队近年来对煤矿产权与乡村政治的关系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60多年煤矿产权变化为基础,将不同产权背景下的村矿关系从总体上划分为四类,分别是国家垄断与村矿合作,“有水快流”与村矿一体,无偿转让与村矿疏远,有偿使用后的村矿冲突。通过不同时段村矿关系的对比分析,她认为煤矿产权不科学和不合理的利益分配格局是导致资源型农村治理失序的重要原因[110],而产权不合理主要表现在煤矿企业为获取高额利润长期掠夺性开采而不承担负外部性成本,这是引发村矿矛盾的根源之一[111]。煤矿产权不科学导致煤炭行业官商共谋攫取高额煤炭收益,煤老板、官员和村庄村民利益分配的不合理又导致资源型农村“资源诅咒”[112]。在进行类型化研究中,董江爱认为国有煤矿对矿区乡村的补偿从改革开放前的重安置轻补偿,到改革开放后转变为重补偿轻安置[113];李利宏、董江爱通过个案分析认为由于国有煤矿内部管理松散混乱,煤矿领导与主要村干部合谋侵吞国有煤矿和村集体的利益,而由此又引发一系列不良政治社会后果[114]。在对集体煤矿下的乡村政治研究中,董江爱认为由于村民自治制度在资源型农村没有得到全面规范的执行,“导致村民自治异化为村干部自治”[115],谁拥有村庄公共权力,谁就控制村集体公共资源的占有、使用和分配,所以资源型村庄的政治就是围绕“上台”而进行的权力争夺和权力运作。[116]要想保护集体煤矿下村民集体收益分享,必须通过健全民主制度和培养“保护型”村治精英相结合[117]。在私有煤矿体制下,董江爱认为私有煤矿及其煤老板与矿区农村的社会关联性较低,其结果很可能带来矿区乡村衰败、村庄内部贫富差距拉大和普通村民普遍贫困的不良后果,最终导致村矿矛盾无法调解和黑恶势力的介入[118]。而李利宏在此基础上综合比较了国有煤矿、集体煤矿和私有煤矿下的村矿关系,她认为煤矿产权结构并不与村庄治理优劣直接相关,而是通过产权主体、经营者价值偏好和村民对村庄公共事务的参与程度等中介变量产生作用,她认为集体煤矿因为具有利益清晰度适中、特殊的村庄内部关联和社会资本而更有利于资源型村庄的发展[119]。董江爱进一步分析认为,煤矿产权不科学、不合理“激励”了各级政府之间,政府与煤矿之间,煤矿、村集体、村干部与村民相互之间的利益博弈,而煤矿通过与掌权者的勾结侵害矿区乡村环境和村集体利益,最终导致资源型农村环境污染、贫富分化、社会冲突等不良后果。由此,煤矿产权制度不科学带来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政府与煤企之间、煤企相互之间的利益博弈,造成官商勾结的恶劣政治生态和煤矿掠夺性开采的不当行为,导致资源型地区陷入难以自拔的治理困境,因此必须通过产权改革为煤矿开采负外部成本内部化提供保障与动力。产权与政治生态相互影响、互为条件,产权是形塑资源型地区政治生态的核心要素和关键变量,而政治生态反过来也影响产权变迁及功能实现[120]

围绕产权和资源型农村治理问题,唐贤兴从矿产资源的国有属性出发,通过建立国家和政府的联结机制,推动煤矿产权与国家民主政治发展有利于乡村的善治[121]。而张丙乾、李小云、叶敬忠立足于从资源型地区乡村权力关系,提出了资源型农村资源开发的“权力经济网络”[122];冯耀明分析了资源型地区“富人治村”现象的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123];于立对村庄因资源开发带来贫富差距,因贫富差距引起社会不稳定状态进行了深入剖析。[124]

(三)政治生态研究

政治生态这一概念来源于西方,主要是借助生态学理论和思维方式来模拟建构政治学理论体系,是开展政治学研究的一个新视域,它丰富了政治学研究的手段与方法。受《寂静的春天》《增长的极限》等著作和研究报告的影响,哈佛大学高斯教授借用生态学中生命个体与周围环境关系相互作用的理论和研究方法,来研究行政行为与外部环境的关系,并相继发表了《美国社会与公共行政》《政府生态学》和《公共行政学的思考》等有开创性意义的作品,他的突出理论贡献在于认识到研究公共行政行为不能仅仅局限于其本身,必须寻找公共行政系统之外的自然环境、文化等要素的影响[125]。受高斯研究的启发,里格斯区分了农业行政形态、过渡形态和工业行政形态三种行政生态,借用自然光折射现象中的三种模型:溶合的模型、棱柱的模型和衍射的模型来解释外在环境与行政系统的相互作用和变化机理。在进一步的研究中,他通过比较美国与泰国、菲律宾等东南亚国家公共行政与社会结构、经济结构和历史文化变迁的关系,更深入地认识到外部的社会、经济背景、文化历史变迁如何影响一定地区公共行政的特殊性,以及公共行政系统如何调适以应对外部多元环境的挑战[126]

20世纪80年代以来,王沪宁、王邦佐等学者最早将西方政治生态理论和研究方法引入我国。王沪宁在1989年出版了《行政生态分析》,该书通过模拟生态学中生命个体与外部环境的相互关系来分析我国行政系统与社会圈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与相互形塑[127]。在王邦佐、李惠康共同编著的《西方政党制度的社会生态分析》《中国政党制度的社会生态分析》等著作中,通过比较影响中西方政党制度的不同社会环境,开启了通过外在社会因素来探究政党制度变化发展的新尝试,开辟了政党制度研究的新领域[128]。刘京希在政治生态方面进行了长期、系统而且卓有成效的研究,取得了大量研究成果。他对政治生态的内涵外延进行了界定,并区分了政治外生态和政治内生态的边界,认为政治内生态产生于政治系统、政治结构本身,而政治外生态则是指政治系统与自然环境、社会互动的变迁过程[129]。在后续的研究中,刘京希进一步扩展了他的理论和分类,认为政治生态理论应该分为三个层次,分别是政治体系内生态,政治体系与社会环境的生态与反生态,政治体系通过社会环境与自然环境间的生态与反生态[130]。同时他也从宏观层面分析当前我国政治生态的现状及其成因,认为改革开放以来的物质条件改善,外来思想的冲击以及新时期利益格局的多元分化、社会成分的复杂化所带来的挑战是形成当前政治生态的主要成因[131]。而桑玉成认为政治生态仅包括刘京希所指的政治外生态,“作为整体的政治生态环境包括国家的领土及幅员、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经济制度及经济发展水平、历史传统和文化因素以及国际环境[132]”。夏美武也强调政治外部生态包括经济生态、文化生态、社会生态、法律生态等,政治生态的治理要以其微观自系统的激浊扬清与外部生态环境的更新优化,来达到内外生态系统的良性互动[133]。一些学者从历史视角研究我国古代政治生态,探讨我国传统吏治,古代政治制度建设,官员道德精神等问题。齐惠认为明清时期的官员选拔、管理和裁撤制度对营造当时政治生态发挥了较大作用;白杨分析了诸葛亮在蜀汉的具体政治实践对蜀国政治生态演变的重要作用;展龙以元明时期的士大夫为对象,认为士大夫的个人道德情操等品行对构建良好政治生态的作用。朱小玲则分析我党在抗日战争时期面临复杂政治环境和恶劣政治生态,通过规范党内关系,整合政治资源和政治力量,扩大了党的政治基础,改善了党在特殊时代的政治环境[134]。随着政治生态学研究的进一步深入与分化,研究者不仅仅局限于政治生态基本理论等“形而上”问题的探讨,开始利用政治生态理论和方式分析不同区域、不同层次甚至不同行业的政治现象。一些关注基层治理的学者开始尝试借助政治生态理论方法研究农村和农民问题,如徐勇认为1949年以来乡村政治生态的变化是国家通过强有力的中央权威自上而下(如政权下乡、政党下乡、行政下乡、政策下乡和法律下乡等)建构和形塑的结果。但赵树理认为虽然农村建设发展水平不断提升,但仍处于“强发展、弱治理”的阶段,蕴含着系统性风险和政治危机[135];郑永年甚至认为一些农村地区陷入“无政府状态”“乡村干部把村民视为权和钱的奴隶,一些村民也被迫沦为权和钱的奴隶。”[136]贺雪峰认为当前农村权力的合法性基础不是文化网络或组织网络,而是利益网络[137],在治理无力甚至无效的背景下,乡村干部遵循着“不出事逻辑[138]”。乡村社会维稳工作越来越陷入“成本递增收益递减”的“维稳怪圈[139]”,因为维稳不是依据明确而稳定的制度安排来解决,而是依靠一次次的非理性博弈。[140]董江爱、张嘉凌从基层党组织建设的视角分析乡村政治生态形成与优化,她们认为农村地区政治生态恶化主要是由于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以及由此导致的村选乱象丛生,村民自治异化,村干部腐败猖獗,农村不稳定因素增加,所以通过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优化政治生态能起到提纲挈领、事半功倍的积极作用。[141]在对我国传统乡村政治生态的研究中,杜赞奇认为国家权力通过庙会、宗教、神话及象征性资源渗入乡村社会,由此遭遇乡村社会“权力文化网络”的抵制[142],而董江爱认为传统基层社会政治生态的形成是官府对基层地方利益空间持续压缩,导致官绅民之间的非均衡利益博弈的结果,传统乡村政治生态呈现“利益博弈网络[143]”的格局。

十八大以来,政治生态研究成为学术界的热点问题,相关研究主要关注公权力异化导致的腐败、不良工作作风以及不良社会风气等问题,黄明哲将其全面总结为官场的系统性、塌方式腐败以及一些地区与部门较为普遍的山头主义、庸俗之风、媚俗之风、吹拍之风、虚假之风、拖拉扯皮之风、奢侈之风以及潜规则大行其道。[144]牛君等学者认为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公共权力异化”后,权力运行的生态系统平衡被打破,引发公权力运行机制的系统性紊乱而呈现出生态变异现象。[145]

对于如何改善政治生态,一些学者也进行了探讨。张学娟,曹景文认为文化要素是政治生态要素最重要的软实力,政治文化是否健康是政治生态优化的关键环节之一。[146]青荣认为“法治本身就是政治生态,是一种良好的政治生态。[147]”王长江提出“民主是良好政治生态的要件,建设良好的政治生态,归根结底要靠发展民主[148]”。政治生态的治理必须用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引领“最大多数”,通过加强权力制衡,集体领导决策等方面净化政治生态[149]。政治生态建设的核心要素是区域人文精神,工作重心是狠抓党风政风,关键环节是优化用人导向,根本保障是加强制度监管[150]。任维德和乔德中认为需要规范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间纵向与横向关系以及政府、社会、市场的关系来构建良好政治生态。[151]

上述研究无疑具有重大启发性,这些理论成果对于深入认识产权与政治的关联,如何运用政治生态理论分析当前政治社会现象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可资借鉴的研究方法。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一些领域和内容还需要进一步深化和拓展,其一,以整体判断遮蔽多样事实。对产权与政治的相关研究过于关注产权与政治整体宏观关系的总体判断,将产权化约为公私所有权,将政治化约为国家、自由、宪政等宏观抽象概念,并以此为基础讨论产权对国家(性质)形态的决定作用,国家(性质)形态对产权的反作用(保护或者侵害),只是在价值层面进行推论而无法证实或者证伪,缺乏从实践多样性层面探寻产权构成要素与政治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在产权、煤矿产权与乡村政治研究中,大多关注不同产权性质下呈现的政治实践与政治社会关系,而较少从乡村政治如何影响乡村产权变化的视角进行深入研究。其二,只将产权作为整体变量,宽泛探讨其对乡村治理的影响。产权是一束权利,其内部包含众多子权利,不同的产权子系统及其配置方式对乡村权力结构、利益分配以及社会治理都产生重要影响,所以,需要超越整体产权视角而深入产权束下的子权利结构来探讨其与乡村治理的相互作用。其三,一般化论述较多,缺少复杂的个案分析。就政治生态相关研究而言,由于这一概念本身的模糊性和抽象性使其使用过于宽泛,缺少对其核心要素变量的分解、界定和分析,对其内涵和外延还未达成广泛共识,容易陷入政治生态涵盖一切却又缺乏独特研究对象的窘境。对于政治生态这一宏大抽象问题的新研究,需要从局部着手,采取在可控可及范围内的深度个案研究和区域研究方法开展多样化研究,并以此作为总结概括不同区域、不同领域甚至不同行业特殊政治生态的要素变量及其相互作用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