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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规范性文件中的“中央规制”
规范性文件主要着眼于中央政府的审批权等具体职权以及对地方财政的强制性要求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明确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分别征得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同意。向企业实施罚款,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向企业集资,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向企业收取基金,必须按照规定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重要的要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规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新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但按照国际惯例或对等原则确需设立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另外,一些规范性文件,对地方财政支出提出了具体要求(见表1-2)。
表1-2 地方财政支出的强制性要求
表1-2 地方财政支出的强制性要求(续表)
资料来源:罗春梅:《地方财政预算权与预算行为研究》,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8页。笔者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和补充,鉴于文章篇幅和技术原因,仅对具有代表性的领域进行了整理,并不能涵盖所有领域,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