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视域下德沃金平等思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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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对康德伦理思想的继承

康德(Kant,1724—1804)是德国唯心主义哲学家、法哲学家、伦理学家等多学科集大成者,他在哲学以及伦理学方面的研究博大精深。如果按怀特海的说法,即两千多年的西方哲学不过是柏拉图哲学的一系列脚注,那么更加有必要强调的是,复杂而博大精深的康德哲学是“现代哲学的源泉”[1],是整个现代西方哲学的秘密通道。作为整个人类“共享”的“公共资源”,康德的以自由主体(人)为基点的义务论伦理学为德沃金自由主义式的平等思想提供了理论源泉原型。德沃金曾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与英国广播公司主持人麦基谈话时说:“自由主义的真正父亲不是边沁,而是康德。康德关于人类本性的概念绝不是贫乏的。”[2]德沃金的确从康德那里受惠良多,康德的伦理思想是德沃金平等思想产生的源泉。

(一)德沃金的重要性平等原则深受康德的人性公式的影响

康德认为,自然界一切事物都是按照法则活动的,而只有人这一有理性的存在者才具有按照关于法则的观念而行动的能力,康德称这种法则为“绝对命令”(the categorical imperative)。绝对命令的内容是:“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3]由于规定后果产生的法则之普遍性构成广义上的自然,因此,普遍的义务命令也可以这样表示:“你的行动,应该把行为准则通过你的意志变为普遍的自然规律。”[4]在康德的哲学术语中,意志是指决定自身按照某种法则的观念去行动的力量,这种力量只存在于理性的存在者——人之中。行为人自决的主观基础而为意志服务的东西就是目的。康德强调:“人,一般来说,每个有理性的东西,都自在地作为目的而实存着,他不单纯是这个或那个意志所随意使用的工具,在他的一切行为中,不论是对于自己还是其他有理性的东西,任何时候都必须当作目的。”[5]因此,绝对命令又可表示为“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手段”。[6]这句话就是人们熟知的人性公式或人道主义原则,它是制约每个人行为自由的最高原则。

康德的这一道德原则有两方面的内涵:肯定的一面是,一个人必须永远被尊为一个自主者,就是把他作为具有自我的内在价值的人来对待,他不必为他人具有内在价值。否定的一面是,绝不把一个人仅仅当作一种手段来对待,他不仅不能被任意地杀害,他的生命也绝不能遭受不必要的危险;他的行为自由绝不能受到专横干预,他绝不能受到无故侮辱和羞辱,他绝不应该遭受无端的暴力,他必须总是获得公平和体面的对待……这样,尊重生命、免受专横干预的自由和礼貌就成了共同道德的原则。把人当作目的而不是手段的道德原则应用到社会中去就是:一个人应该把别人当作目的而不是手段,所以说对人的尊重是一项绝对命令。

德沃金平等对待人和把人当作平等者来对待的思想与康德的把人当作目的而不是手段的思想是相通的。康德把人当作目的而不是手段以及对人类尊严的思想可以说是德沃金重要性平等原则产生的源泉,重要性平等原则是德沃金伦理个人主义的两个原则之一,它强调每一个人都是重要的,且是同等重要的,这一点,并不因为年龄、种族、性别、信仰的不同而有差别。因为生命具有神圣的内在价值,因此应该平等地对待人。德沃金承认,人类尊严的观念“是和康德联系在一起的……这个观念认为,承认一个人是人类社会的完整成员,同时用与此不一致的方式来对待他,这样的对待是极不公正的”。[7]

康德是自由主义者,也是个人主义者,德沃金在这一点上与康德是一致的,但是在理论上,康德是理想主义的,而德沃金是现实主义的。[8]康德普遍化的道德标准依赖于某种先天的道德预设或德行原则,这种先验的道德预设内涵着人格的纯粹理性化或绝对理想化倾向,它使个体仅仅成为一个“理性存在物”,而由个人意志自由扩展的绝对命令实际上也只有无视人的感性需要与幸福才能保持义务的纯粹性与绝对性,它一方面否定了个体的现实自由,另一方面也损伤了德行存在的主体根据。德沃金在这方面超越了康德,德沃金是一名现实感很强的学者,他的作品大都是针对美国现实问题的敏锐回应,他所提倡的“自由、平等、权利、原则”等抽象范畴都结合美国社会许多事件予以展开并加以论证,目的是反击日益蔓延的法律怀疑主义、道德相对主义、庸俗的经济决定论等思潮。他主张:对于政府而言,政府具有平等地关怀与尊重每一位公民的义务,而且不得损害公民的自由。这是多元的社会客观存在着的价值共识,而这种共识正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坚实基础。对于公民个人而言,所有的人都有平等的权利。这种平等的权利体现在所有的人在政治上都能自由地选择与决定自己的良善生活,而民主制度能够保障这种权利,在某种程度上,自由也就意味着平等,没有资源的平等,自由便会成为资源垄断者的特权。

(二)德沃金关于少数人权利的思想深受康德权利平等观的影响

受自然法的影响,康德认为人生而自由并且人人平等。康德的“权利”概念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康德在《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一书中论述了关于人权的内容。他说:“只有一种天赋的权利,即与生俱来的自由。”[9]他认为:“自由是独立于别人的强制意志,而且根据普遍的法则,它能够和所有的人的自由并存,它是每个人由于他的人性而具有的独一无二的、原生的、与生俱来的权利。当然,每个人都享有天赋的平等,这是他不受别人的约束的权利,总之,人应该是他自己的主人。人,有一种公正的品性,自然地作为无可怀疑的权利。因此,人生而自由、平等这种权利是天赋的、无可怀疑的。”[10]这段话说明:公民个人有能够按自己的意愿而行动的外在的自由,不受任何强制。所有的社会成员都是人,都有同样的自由选择的能力,因此,外在的自由应当在社会成员中平等分配,每个社会成员都应当具有相同的自由权利,国家臣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没有人应当拥有法律上的优先权。可以说,这段话内在地包含着平等的原理。

康德虽然没有区分多数人和少数人权利之间的关系,但是康德权利平等的观点极大地影响了德沃金。德沃金认为:“如果说,一个人享有在强硬意义上的反对政府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如果这个权利对于保护他的尊严,对于保障他得到平等关心和尊重的地位,对于保障他的其他类似后果的个人价值是必须的,那么,这个说法就是有意义的,否则就是没有意义的。”[11]可见,德沃金也是从人的尊严这个角度来看待人的基本权利的,体现在现实中就是,为了尊重和维护一个人的权利,就必须把一个人当作人看待,不能随便地限制公民的权利,除非遇到下列三种情形:“第一,政府可能证明,在这个边缘案件中,最初的权利所保护的价值并不真正处于危险状态,或者只是形式上有某种危险。第二,政府可能证明,如果这项权利的内容包括这一边缘案件,那么,我在前面所论述的强硬意义上的与之对立的权利就可能被侵犯。第三,政府可能证明,如果权利是如此定义的,那么社会的代价不仅会越来越多,而且可能超过最初承认权利时所付出的代价,这个代价可能达到证明任何侵犯人的尊严和平等为合理的程度。”[12]显然,德沃金认为除非出现了上述情形,否则不能剥夺公民的任何一项基本权利。因此权利制度是至关重要的,尤其是对少数人权利的尊重和承诺。德沃金的一句名言是:“如果政府不认真地对待权利,那么它就不能够认真地对待法律。”[13]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德沃金关于少数人权利的观点与康德权利平等观点是一脉相承的。

同时,康德先天论的方法也极大地影响了德沃金。在康德的先天论里,全部的道德概念都先天地坐落在理性之中,不但在高度的思辨上是这样,在最普通的理性上也是这样,和在摄影机的暗箱里一样,主观和客观是颠倒的,由理性不待经验而创制的道德规律,与自然规律没有什么两样,是客观的,是普遍必然的,是不证自明的。[14]德沃金也认为公民获得平等的关心和尊重的权利也是基本的和不言而喻的。[15]这里不得不提的还有德沃金在浙江大学演讲时对林来梵教授提问的回答,林教授问:“罗尔斯虚拟了一个无知之幕,而您所谓的权利是没有提到起源的,这是我想知道的。”德沃金的回答:“很难回答,也不需要回答,正如孩子问母亲自己是哪里来的这样的问题一样”,“如果一定要回答的话,我想说是自尊,自尊是权利的来源”。[16]

(三)康德与德沃金共同关心的主题:把公民当作平等者来对待

康德是自由主义者,德沃金也是自由主义者,他们俩共同关心的一个问题是:如何把公民当作平等者来对待?这一点,德沃金与康德是一致的。在康德看来,公民自由的原理本身就内在地包含着平等的原理,公民自由原理的目的是确立个人自由的范围,在这个范围内,个人能够按自己的意愿而行动,不受任何强制。这里涉及的是人的外在行为的自由。所有的社会成员都是人,都有同样的自由选择的能力,因此,外在的自由应当在社会成员中平等分配,每个社会成员都应当具有相同的自由权利,国家臣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没有人应当拥有法律上的优先权。德沃金在《原则问题》中指出:“对政府来说,将其公民作为平等的人来对待意味着什么?我认为,这个问题与以下问题是相同的:对政府来说,将其所有公民作为自由的人,作为独立的人,作为具有相同尊严的人来对待意味着什么?无论如何,至少自从康德以来,这个问题在政治理论中一直居于核心地位。”[17]由此可见,德沃金关于把人作为平等者的考虑是承接康德的自由主义思想的。

但是,在康德生活的时代,欧洲的大部分地区仍然处于封建或半封建的状态,世袭特权仍然在社会上大行其道,因此,康德在阐述平等的原理时,也受当时社会状况的影响,试图以一种不直接威胁和削弱世袭君主和贵族权力的方式来阐述他的平等概念,他不想去触动现有的秩序。因此,康德在阐述平等思想时,小心翼翼地把国家领袖和国家的臣民区别开来,认为平等只是就臣民而言的,主权者有权超越法律之上,他指出,作为国家的臣民,每个人“生来的权利”是彻底平等的,“因此,共同体的一个成员作为同胞臣民,对于另外一个就不能有生来的优先权,而且也没有人可以让自己的后代来世袭自己在共同体中所占有的地位上的优先权,因而仿佛是由于出生就有资格享有统治地位的样子,也不可能强行阻止他人凭自己的贡献去取得更高的级别”。[18]但是,主权者不是共同体的一个成员,而是它的创造者和守护者,“唯独他才有权强制别人而本身却不服从强制法”。[19]事实上,康德时代两大世界性的政治事件——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都把人生而平等作为自己的口号,它们所宣传的平等是自然的、在上帝面前的平等,革命者的平等是要推翻当时的殖民统治与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建立资本主义制度。康德是不赞成暴力革命的,他对法国大革命的态度充满同情,但他推崇的是自上而下的改良,反对的是自下而上的暴力革命。他认为人民在以暴力方式追求自己的权利时,在道德上是站不住脚的,是失去了所谓的“公义”的。由此可见,康德的平等观并不是完全的、真正的平等,只是形式上的平等、法律上的平等,即作为同一主权者的臣民的平等;而对于统治者,即使君主破坏了法律,滥用了权力,臣民仍无反抗的权利。在君主国中,要想实现共和体制,唯一合法的道路就是君主本人渐进的改革。因此可以说,在政治观上,康德应该算是改良派。

在这一点上,德沃金与康德有些相似,德沃金认为美国宪法是一部保障与实现公民个人自由与平等权利的“自由的法”,关键是如何对它进行“道德解读”,尽管他主张个人有反抗政府的道德权利,强调公民可以在美国现有法治下“善良违法”,但绝不是颠覆美国政府的现有体制。香港大学法学院陈弘毅教授在1997年《中国法学》第3期发表的《当代西方法律解释学初探》一文,其中谈到了德沃金的“建设性解释”和“整合法学”的理论,他认为:“德沃金不是自然法学者[20],不相信法学或正义的原理存在于宇宙和真理的结构之中。他所相信的原理乃是蕴藏于、隐含于、内在于一个社会共同体(主要是指各西方自由主义民主宪政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道德信息、政治制度和法制实践之中的。”这可以说是对德沃金理论的一种较客观的评价。

德沃金与康德都赞成把公民作为平等者来对待,都认为人的地位、影响力和财富,必须只通过自己的努力得来,不能是由于出生的幸运,不能是由于世袭的特权等偶然因素来获得。但是在怎样才能把公民作为平等者来对待这个问题上,德沃金与康德的认识是不同的。

对康德来说,自然的和经济上的不平等是不可取消的,一个人的自然能力应当决定他在社会中的地位和级别,这实际上也是一件好事。首先,康德肯定财产权。在他看来,如果不允许人们拥有应当属于自己的东西,社会就不会有安宁和稳定,公民社会中现实的不平等并没有破坏不平等的先天原则。“一个人的福祉就十分有赖于另一个人的意志(穷人有赖于富人),以至于一个人必须俯首听命(像孩子听命于家长,妻子听命于丈夫),另一个人则对他发号施令,一个人(作为雇工)服役,另一个则雇佣,等等。然而,他们作为臣民却是大家彼此平等的。”[21]当然,康德并没有看到允许财富积聚实际上对于那些出身不好但努力且有才华的人是不公平的,财富的悬殊并没有给人们提供一个起点平等且可以自由竞争的正义环境。其次,康德认为,公民能力存在差异,而这种差异是国家不能取消的。追求财富是推动文化发展的动力,是应当受到鼓励的。能力较强者在追求财富上的成功可以鼓励那些不那么能干的人,使他们尽可能地发挥自己的才智;反过来,较为平庸的人所取得的成就又会刺激那些有才华的人更加努力进取。这种竞争的方式可以有力地推动社会的进步。再次,政治上的不平等与私有财产权有关。一个人是否拥有投票权,要看“臣民是否是其自身的主人,因而可以享有某些财产(任何技能、手艺或美术或科学都可以算计在内)可以养活自己”[22]。与同时代那些提倡精英政治、鄙视下层民众的人不同,康德的观点是,没有一定财产的人难免依附于他人从而无法表达自己的政治观点。总之,对康德来说,平等只是形式上的,而不是实质上的。

在这一点上,德沃金显然与康德的观点大相径庭,因为德沃金追求一种实质上的平等。德沃金认为,“政府对其域下的公民予以平等的关切”除了从一般权利这一角度进行肯定外,关于“平等的关切要求的是什么”这个问题还必须从经济的维度进行考察,否则它的平等关切就值得怀疑,因为“财富的分配是法律制度的产物”[23]。因此,“平等的关切要求政府致力于某种形式的物质平等,我把它称为资源平等(equality of resources)”[24]。德沃金始终没有严格定义或说明“资源”概念,他仅是一般性地将其分为人格资源(personal resources)和非人格资源(impersonal resources)。德沃金假定:“资源平等就是在个人私有的任何资源方面的平等。”[25]德沃金讨论的是在市场经济私有制条件下,政府应如何做出一种政治法律等制度的安排,以使社会成员之间达致经济利益方面的分配平等,换言之,政府应该保障社会成员在可自由利用的资源上处于平等地位和同一起跑线上,这不仅体现在初始分配点上的平等,而且体现在再分配的过程中的平等。

必须指出的是,在平等问题上,康德与新兴中产阶级的要求是一致的,对他们来说,平等主要是指机会平等,而不是地位平等。在康德看来,对于雇工与农奴等,经济上优越的公民“不得禁止这些人也上升到同样的境况,假如他们的才智、勤奋和幸运使他们有此可能的话”[26]。因此,康德主张社会应当对所有人一视同仁,主张能人统治。他认为阻止社会底层向高层流动不仅有害于个人,而且有害于整个社会。平等机会的存在,对于社会的繁荣是至关重要的。康德希望利用合法手段实现机会平等,但是康德没有看到:一个人的机遇如何,总存在许多他自己无法决定的偶然因素的影响。

相较而言,德沃金则更多地关注到了偶然因素在分配中的影响。德沃金的理论就是要排除分配中的各种偶然因素,这种偶然因素既包括家庭出身的偶然,也包括智商高低的偶然。根据德沃金所提倡的伦理个人主义的个人责任原则,家庭出身、天赋等这些偶然性因素其实不是个人所选择的,而是一种“恶劣的运气”,个人没办法对其负责。如果按照德沃金所提倡的资源平等观,为了消解这些坏运气所带来的不平等,每一个人都应该选择虚拟“投保”,投保以后的个体就可以也应该承担一切命运的安排。这样分配就可以保证遵循伦理个人主义具体责任原则。当然,德沃金虚拟保险市场的方案未必能够保证“敏于抱负而钝于禀赋”的分配原则,在实践中也遭遇重重困难。但是他就此问题付诸的努力却是值得称道的。

总之,德沃金的平等思想继承了康德的伦理思想,他们都强调人的尊严,强调把人作为平等者来对待,认为人具有与生俱来的平等权利,不同的是,德沃金更强调少数人的权利,这一点与罗尔斯倒是如出一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