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何谓人的尊严
对“人的尊严”基本内涵的解析是明晰何谓人的尊严的前提与基础,而阐释尊严概念的不同分类、与尊严相对应的态度,即“尊重”这一自然情感与道德义务的类别以及人类尊严观的基本范式可以深化对人的尊严概念的理解。在本节中课题组尝试在综述国内外学界对人的尊严的界定的基础上,提出自己对人的尊严内涵的界定,然后从不同角度阐明尊严与尊重的基本类别,最后提炼和分析人类尊严观的两大基本范式。
一 人的尊严的基本内涵
“尊”在甲骨文字形为酒器,本义是祭祀等礼仪中用于盛酒的器具,因与祭祀有关而意味着神圣、不可侵犯,引申发展出贵、大、重、上之义;严,有急、紧、敬、威之义。尊严的英文 dignity 来自拉丁语 dignus和dignitas,意思是“有价值的”(worthy);“应(值)得的”(deserving)。在希腊和古罗马文献中,这两个词指的分别是某种“值得赞誉和崇敬的东西”,或某种杰出和非凡的特性。从中西的词源分析可知,“尊严”的最初含义意指高贵、庄严、价值、敬重、神圣、不容侵犯等,要求他人与社会对尊严的主体及其表现形式采取承认、尊重、捍卫或敬畏的态度。尊严的属性在人际互动关系中彰显出来,表现为尊重对方人格的主动行为和接受对方尊重的被动结果。“尊严”这一概念外延宽广,有时指向人的某一共同体,如人类的尊严、国家的尊严、民族的尊严、教师的尊严等;有时指向一般的或特定身份的个体,如个人的尊严、君主的尊严、领导的尊严等;有时也指向人的价值源泉或物质载体,如生命的尊严、身体的尊严、劳动的尊严、人性与人格的尊严、道德的尊严、理性的尊严等;有时还指向非人的对象,如宇宙的尊严、神的尊严、法律的尊严、权力与地位的尊严等。但自进入近代以来,思想界和常识关注的焦点是人的尊严,本书以探讨人的尊严为主要研究任务。
探讨人的尊严的立论前提是明确人究竟是否具有高于自然他物的尊严,这在学界尚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一些环境主义者与厌恶人类者否认人具有超越动物之上并构成人的尊严根据的特性,提出不同动物也具有高于人的某些特性,比如鹰的视力、豹的速度等。他们强调,人类历史对人本身及大自然的罪行恰恰证明人并不具有所谓的尊严,认为强调“人的尊严”只会导致人的傲慢及其对自然的进一步掠夺与摧毁,因而主张“人的尊严”是一个无意义的、无根据的甚至危险的概念,应该予以批判并加以抛弃。但绝大多数学者主张人具有超越动物之上的尊严,并将之作为人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基础。在承认人具有高于自然其他万物尊严的前提下,关于人的尊严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推进工作的难点聚焦于目前社会各界,尤其是理论界,对人的尊严的概念尚未形成相对稳定的共识。比如关于人的尊严的根据与标志,诉诸人的理性、自由选择、个性、美德、情感、财富、权力等都大有人在,随之提出的关于人的尊严的保障的着力点也各不相同,如有人主张必须尊重人的理性,有的人主张必须尊重人的自由选择,有人主张必须尊重人的情感,有人主张必须尊重人的个性,有人主张必须尊重人的美德等。这一状况显示了关于人的尊严理论研究的复杂性与艰巨性,同时也显示了从哲学与伦理学角度系统梳理和科学界定人的尊严概念的必要性。经过“二战”法西斯对人的尊严公然践踏所引发的惨痛经历,很多国家都将捍卫人的尊严写进宪法,人的尊严成为国际学界探讨的热门话题。国内外不少学者对人的尊严的内涵进行了界定,课题组在综述学界对人的尊严界定的成果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理解,尝试对人的尊严做出较为全面的界定。
(一)学界对“人的尊严”界定的综述[1]
“尊严”一词的拉丁文是dignitas,最早出现在古罗马,意指少数人相对于他人的一种级别的提升,较高的地位带来特权,但也暗含行为和举止必须与其地位相一致的义务,后来西塞罗将尊严用于人本身,意指人作为类因某种独特能力相对于自然界其他事物的提升。文艺复兴时期的米兰多拉将人的尊严理解为人因其自身形象未被先天规定,可以自由选择并通过道德自律、哲学研究等途径不断进取,实现自身完善的高贵性。古典哲学家康德将人的尊严界定为理性存在者相对于自然万物的提升与崇高以及德性和能够具有德性的人性不可侵犯、不可交换、不可替代的绝对价值和内在价值。进入现代,人的尊严主要意指人作为人本身必须或应该得到他人承认与尊重的地位或价值。“二战”之后,“人的尊严”这一概念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使用,人们最常见的理解是将之作为人格不受侮辱的权利,还有人将尊严理解为个人的脸面或体面,但人的尊严的内涵远不局限于这两个方面。当代国内外不同学者基于不同的学科背景和研讨目的,对人的尊严从多个视角进行了界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以人的尊严的内涵、根据、主体为视角的界定
D.贝尔维尔德和R.布朗斯沃德在专著《生物伦理学与生物法学中的人的尊严》第三章“尊严,人的尊严和有尊严的举止”中引用斯派格尔伯格的观点对尊严和人的尊严概念进行了界定与区分:尊严概念能运用人与非人等各种对象,主要指示某物高于他物的某些特定品质,这种意义上的尊严有程度之别,可获得与丧失,常通过荣誉与头衔得以授予,可在尊严的或有损尊严的举止中得到表达。“人的尊严”指属于每个人(就其作为人而言)最低的尊严,无程度之别,平等的属于每一个人,不能获得或丧失。“人的尊严”这一词语直到启蒙运动时期才得到流行,人作为人值得尊重这一观念与个体中内在的权利一起形成。[2]
乔治·卡特布在其专著《人的尊严》中指出,人的尊严不是一种道德价值,而是一种生存价值,这一价值被赋予人格或人种的同一性。人类的同一性是指其是唯一的不仅仅是动物的动物,唯一的尽管具有代代相传基因的同一性,但其行为不可预测的特定物种。“人的尊严”理念坚持承认每一人格相对于所有其他人格的根本标志和人种相对于所有其他物种的根本标志。当个体不能受到一般人的对待时,当个体不被当作不可与另一个人替换或代替的独特个体时,她/他的同一性都处于危机之中。“普通性”和“独特性”构成人的尊严的两个观念。[3]
苏珊·M.谢尔在《康德论尊严》一文中指出,尊严最初意指德性,价值、值得荣耀的职务或卓越,包含“值得尊重”与“某东西被尊重”双重含义。在康德之前,对人的尊严的讨论来自两个交叉的传统:一个根植于圣经,认为人的尊严源于人根据上帝的形象而创造(或以基督的复活)的被造物的地位;另一个来自古典哲学,认为人的尊严源自他作为理性存在者,能够藐视自然并证明人类生存价值的地位。[4]
我国学者甘绍平在《作为一项权利的人的尊严》一文中对尊严的根据提出了一种与众不同的解释。他指出,对尊严概念的解释一般具有两种模式:其一,属性—尊严说,即将人的尊严归于人类之属性,这一属性或是以上帝的形象被创造或因天赋而成,主张所有的人,无论处于何种发育阶段或拥有何种意识水平,都毫无例外、毫无差别享有神圣的尊严。但作者认为,这一解释无法解决当两个同等尊严主体发生冲突时的情况,属于人类大家庭的成员这一点并不能成为获得尊严的条件,只有尊严意识和感受能力才是获得尊严的条件。其二,将人所具有的某种特性或品性视为人享有尊严的原因。具体包括:自主性—尊严说;道德完满性、成就—尊严说;自我目的—尊严说。作者认为自主性尊严说是一种强者的尊严,无法保障弱者的尊严;道德完满性、成就尊严说将尊严和尊荣混为一谈,对尊严的理解接近常识性的解释,将把很多人排除在尊严的保护圈之外;自我目的尊严说容易将“使人纯粹工具化”简单等同于“侵害其尊严”。总之,作者认为,尊严概念的第二种解释模式大大缩小了受尊严保护的范围,强调尊严并不存在于人的理性选择能力和道德完满性,而是存在于人的脆弱性和易受伤害性,导致人产生对尊严的最基本情感和精神需求,尊严意指任何具有尊严感和尊严意识的人所拥有的一项维护自我和不受伤害和侮辱的权利,尊严并非人权的根基,而是人权的一部分。[5]
我国学者任丑在《人权视阈的尊严理念》一文中提出,尊严的人性基础是人能保持低微的高贵性和高贵的低微性的统一性,人的无限性、坚韧性和自我完善能力等人性中的高贵对人性的脆弱性、易受伤害性和有限性等人性的低微的扬弃,这是人性尊严的根据。尊严应该是平等的法律尊严和有差异的道德尊严的结合。法律尊严是客观平等的免于受侮辱的权利,道德尊严是主体基于耻辱感和自尊心,自我完善,获得自尊和他尊的行为,可随着主体修养变化而变化,具有主观性和差异性。[6]
我国学者黄飞在《尊严:自尊、受尊重与尊重》一文中提出,尊严的内涵包括自尊、受尊重与尊重三个方面。自尊是人们对自身价值的总体评价,包括信念和情感,并体现在行为中,自我喜欢和自我能力感是自尊的两个基本维度,自尊与自由、自主、自我控制、程序公正等正相相关,与个人能力、力量、权势和地位也正相相关。尊重包含有认知和情感的成分,认知成分是对他人的能力、地位、身份等的肯定和积极评价,而情感成分则有仰慕、钦佩、向往等情感反应。受尊重则是希望社会和他人对自己采取尊重的态度。[7]
2.以人的尊严的概念的不同类别为视角的界定
学界对尊严概念依据不同的依据进行了分类,并分别阐述了各自的内涵。D.贝尔维尔德和R.布朗斯沃德从尊严与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属性出发,提出“人的尊严”可以分为作为授权的人的尊严和作为约束的人的尊严:作为授权的人的尊严,与人的自由选择直接相关,以促进人的自律为中心建构人的权利体制;作为约束的人的尊严,与人的道德能力直接相关。人的尊严还可以划分为作为德性的尊严和作为赋予某一共同体特定同一性的尊严:作为德性的尊严主要指当人面临逆境与人的有限性时,在行为举止中寻求战胜与屈服的平衡,就其实质而言,所体现出来的是一种对生活的态度;作为赋予某一共同体的特定同一性的尊严,关注共同体的自我界定与接受,团体中的每一成员对同人负有尊重使之成为特定团体价值的义务。但尊严总是一个与道德相关涉的问题,每一尊严概念都代表了特定道德理性的锻炼。[8]
乔治·卡特布则从人的不同存在方式出发,认为构成“人的尊严”概念有两个基本命题:所有个体平等,没有其他任何物种与人性平等。[9]“人的尊严”理念只包括“个人尊严”与“人类尊严”两个维度。作者认为群体尊严是一个没有实质意义的概念,认为群体尊严与权利只是个人尊严与权利的缩简,强调群体尊严将导致个体将群体的同一性界定为“附属”,从而鼓励顺从、屈服,群体成员的同一,表面看是自我的扩张,实则是自我的消失。[10]个人尊严是一个消极概念,要求国家不得利用、滥用、损耗个体,不得使个体幼儿化,即要求国家以“避免”和“非干涉”的形式尊重个体的权利与地位。[11]个人尊严的核心是地位平等,但并不意指财富或满足的实质平等,而是一种平等的关注与对待,包括道德平等原则与生存平等原则,前者要求个体不因权利的否定或缩减而遭受或忍受道德上被认可的痛苦,后者要求国家不损害任何人作为平等个体的同一性。[12]人类的尊严是一个积极概念,其核心是人相对于其他物种更高的地位,关注人独特的非自然能力,人类与其他动物相比,其卓越性不仅体现在相对更高的地位与自然的管理职责,更体现在人性在某些时刻反复展示的令人震惊和难以预料的功绩。[13]
我国学者任丑在《人权视阈的尊严理念》一文中指出,人们对尊严的认识有尊严平等论和尊严差异论两种对立观点。尊严平等论有两种理论模式:内在尊严说,主张尊严是人作为人类中的一员因其思想、理性、自由意志本身所固有的绝对的、不可丧失的内在价值,构成人权的基础与根源,又称尊严基础论;权利尊严说,主张人权是尊严的基础,尊严源自人权中人人享有的不受侮辱的权利,又称为人权基础论。尊严差异论认为尊严是后天获得的,具有主观差异性的高贵德性。[14]
我国学者王泽应在《论人的尊严的五重内涵及意义关联》一文中提出,尊严标志着人的道德主体性、道德价值性和道德权利性的自我认同、挺立、培育和护卫,包含人性尊严、人道尊严、人品尊严、人格尊严和人权尊严五种基本内涵。人性尊严指以人的社会性、自主性、自由意志和人所具有的理性认识能力、创造性等人的内在规定性为根基,集中体现在人的理性、思想和道德自律性等方面的尊严,这一尊严不可剥夺,不容侮辱,不因人的出身、地位、财富、知识的不同而不同。人道尊严体现在人与人尊严的道德性对待以及彼此承认的人的关系性对待和规范性诉求,注重待人律己之道,要求自尊和相互尊重。人品尊严主要彰显人的德性修炼和主体自身的精神提升,主张人的尊严通过人的不懈努力,用自己的成就和人品来获得,强调培育德行和铸造道德品质来实现人的尊严。人格尊严主要彰显人的德操,要求人在道德上应当捍卫自己应有的气节和操守,即独立的人格。人权尊严是构成所有人权基础的人的尊严,要求人权必须得到尊重,不能被肆意践踏,又指人的主体地位和人的目的价值不能被忽视,客体化和工具化。[15]
我国学者文学平在《论尊严的内涵及其类型》一文中指出,尊严是一个人对自己的尊重,他人对我的认可,以及我对他人的贡献的统一;是人对待自我,他人对待自己,自己对待他人的三重关系的复合。就积极方面来看,尊严意指人对待自己的自尊、自重,自强不息;他人对待我时的被认可和被尊重,我对待他人中的守经达权,唯义是从。从消极方面看,尊严意指我对待自己不自暴自弃,不自我作践,他人对待我时没有被轻视,没有被侮辱,我对待他人时的不卑不亢,不忧不惧。人的尊严包括地位尊严、人性尊严和公民尊严。地位尊严是依据社会等级身份而赋予人的尊严,是等级地位较高者对等级地位低者尊严的凌驾与剥夺,同时也是相互之间对这种格局的定义和认可。人性尊严是基于人的自由意志而普遍、平等地享有的尊严,人是目的是人性尊严的核心原则,为他人的幸福和我们自身的完美而努力奋斗是提升人性尊严的有效途径。公民尊严是指任何基于公民身份就具有的合法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只要公民没有因为犯罪而被剥夺某些权利,公民就享有由国家提供和保障的完整的公民尊严。[16]
我国学者代峰在《论人的尊严之向度》一文中指出,捍卫人的尊严的前提是人与人承认彼此的主体性意识与价值。人的尊严是普遍性与独特性的统一。人的尊严的普遍性是人内在的属于人“类”的共性,与人的出身、家境、性别、民族、地区等任何先天因素,人的智慧、才能、贡献、品德等任何后天因素,人的身体状况、自觉意识等任何主体性条件等都无关涉,而只与“人”这个生物共性相关,具有人的基因组和人的生命特征是享有普遍性尊严的资格条件。人的尊严的普遍性是确保人的生存地位的基本尊严,也是“人之为人”的根本标志。作为普遍性的人的尊严是授予性的,平等、客观、绝对,不可废弃、不可让渡、不可替代、不可非法剥夺,这是人所共有的生物性使然。人的尊严的独特性是“我之为我”的特殊符号,体现对人在后天的自我发展中所凸显出来的个性的尊重。作为独特性的人的尊严是获得性的,具有差异性、主观性和相对性。作为独特性的人的尊严以耻辱感和自尊心作为其道德心理基础,发动主体追求、实践、完善自我的行为,其实质是人自身中潜藏的无限性、坚韧性和自我完善能力对高贵人性的追求。尊严主体在追求过程中获得自尊和他者的尊重,这种尊严既可以随着尊严主体自身修养的提升、完善而得到加强和扩展,也会随着其自身修养的下降、生活的堕落而减弱、缩小乃至丧失。所以既可获得,使之丰厚、高尚,也可丧失,使之薄寡、卑劣。人的尊严的独特性是人不同的社会性使然。[17]
3.以捍卫“人的尊严”为视角的界定
学界中也有不少人对捍卫人的尊严的原则与具体途径进行了探讨,并将之视为人的尊严概念的必要组成部分或本质,其中在实践中产生了很大影响的一种观点是将康德的定言命令表达式人性公式,简称“人是目的”,解读为捍卫人的尊严基本原则或尊严内涵的本质。“二战”之后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基本采纳由杜拉格于20世纪50年代提出的“客体公式”来作为司法审判标准,即认为如果在人际互动关系中,某个人成为客体,成为手段,则构成了对该个人尊严的侵犯。关于如何理解“人是目的”,苏珊·M.谢尔指出,“将人作为目的自身”在处理人与他人关系时,要求将他人视作“除非他们同意,否则我们不能影响他们”的目的设定者;在处理人与自我的关系时,要求不可以将我的理性、立法或设定目的的能力服务于我的偏好,一个人的意愿准则必须在形式上与其人格中人性的尊严相和谐,撒谎、贪婪、虚伪的人性等这些恶习所采取的原则直接与人的内在的尊严相反,不能允许,特别是他人“以服务于我”方式,自己被他人用作手段。[18]
有学者将“人的尊严”原则,特别是康德的尊严原则运用到司法、经济学、社会学、医学伦理学等领域,在这个过程中人类生活的很多现实问题都得到关注与讨论,使人的尊严概念也得到进一步深化。如“人的尊严”究竟是人所有权利的基本原则还是一项独立的权利,人拥有尊严的资格的基本标准究竟是什么?特别是生命还是理性?人的生命权与同意权之间的矛盾如何解决?还有一些具体制度或行动,如死刑与反恐、人妖表演、肉体交易、资本主义的雇佣制、人体器官有偿转让、人流、人体克隆技术等是否违背尊严原则等也得到广泛关注。如马库斯·罗思哈尔在《康德的径路:生物伦理学中人的尊严与人的权利》一文中指出,人的尊严的确定性内容并不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规范,而是人的权利与生物医学伦理学中任一义务论规范的根据与原则。康德定言命令的人性公式并没有产生一项特殊的“非工具化”的不可抗辩权利。从人性公式得出的是:受行为影响的人格实际同意该行为,否则不可能被普遍化,所以人性公式并没有提出一个决定合法与非法的标准。作者运用康德的尊严观得出应用医学伦理学的结论:人的尊严与生命权不应分离,理性不是尊严拥有者的必要条件,尊严的拥有资格应从受孕开始,其他诸如脑活动都不是人性尊严的条件。[19]
我国学者代峰在《论人的尊严之向度》一文中对人的尊严的实现条件进行了探讨。他指出,人的尊严的实现依赖三类善:其一,保证人的尊严的普遍性的基本善,包括满足个人的生理需要和安全需要的基本物质文化和社会条件。其二,非减性善,即行动者在行动过程中保持特殊善和维持目的—实现水平的能力和条件不受到反向阻碍的条件,包括不被侮辱,不遭受背信弃义,不被骗,不被偷,不被诽谤,隐私不受到侵犯,不受制于非人的、危险的或过度致衰的体力劳动或居住环境等。非减性善更多地依赖于他人对我们的态度。其三,增加性善,即增强和发展行动者实现更多的特殊善和提高善目的—实现水平的能力和条件。包括与自尊感密切相关的勇气、节制、审慎三种德性,以及增进人以其他方式发展行动者实现目的的一般能力的条件,比如财富、知识、教育等。增加性善体现自我的后天努力和造化。[20]
我国学者李累在《宪法上“人的尊严”》一文中指出,人的尊严在“国家—人”关系上,要求每一个人不能被降低对待,不能被作为手段;每一个人应获得必要的生活条件,享有基本的生存保障。国家对人的尊严有三种义务:其一,尊重的义务,指国家把人作为人或目的自身来对待,免除对人的任何奴役和贬损。其二,保护的义务,指国家排除妨害人的尊严实现的方面。其三,促进的义务,指国家适度给付,确保人人尊严生活。[21]
(二)人的尊严概念的内涵分析
由以上综述可知,学界从不同学科、不同侧重点对人的尊严的内涵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思考和探讨,内容涉及方方面面,已经取得了大量有意义的成果。但对于人的尊严的认识学界尚未形成相对统一的观点,并且很少有人从人的尊严与社会和谐之间的互动关系为视角进行界定。课题组参考和借鉴学界已有的研究成果,立足于社会和谐的构建,尝试对人的尊严概念的内涵做出较为全面的界定与分析。人作为一物种生活在宇宙之中,必须面对和处理人和自然他物的关系,人与他人之间的关系,人与自我的关系。课题组认为,人的尊严也主要体现在这三种交互关系之中:相对应于自然他物,人的尊严表现为一种优越和崇高的地位;相对于他人,人的尊严体现为一种至高价值意蕴;相对于自我,人的尊严体现为一种道德提升。因而人的尊严包含着地位意蕴、价值意蕴和道德意蕴三个不可或缺的方面。又因为人的尊严对人体现为一种至高的、绝对的价值,所以人的尊严概念应该对人的尊严根据、尊严标志、尊严主体、尊严的实现路径进行阐释,即必须回答人凭什么成为高贵的存在物?人的尊严通过人的什么方面展现出来?哪些人或人的哪些方面承载着人的尊严?人的尊严应该如何得到捍卫和促进?课题组对人的尊严每一内涵的揭示都将围绕这几个方面来进行。另外,人的尊严、人格尊严和人性尊严在日常使用中经常混淆使用,但事实上这些概念具有不同的内涵,因而要准确把握人的尊严的内涵,必须弄清楚人的尊严与人格尊严、人性概念这两个概念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最后,由于常识中很多人对人的尊严与人的权利二者之间的联系重视不够,而学界对二者之间的关系的认识存在很大的分歧;另外,尊严与幸福是人普遍欲求的两大基本目标,但二者存在对立统一关系。因而正确把握人的尊严与人的权利之间的关系,人的尊严与人的幸福之间的关系,有助于我们加深对人的尊严概念内涵的理解。
1.人的尊严的地位意蕴
人的尊严首先意味着人的一种更高级别的地位,作为地位的尊严具有两重含义:其一,尊严意指少数人因身份、财富、特权、职位等优势而相对于其他大多数人的更高贵的地位。根据权力、财富、身份、职级的级别不同,不同的人被赋予不同程度的尊重,也承担着不同的义务。这是古代社会对人的尊严的常见解释,但在当今社会常识中依然有很深的影响。其二,尊严意味着人作为类因其自由本质特征相对于自然其他万物的提升与高贵,这是自古希腊罗马以来思想界对尊严的一种理解。作为地位的尊严第一层次内涵虽一直存在于人类社会中,但随着人生而平等这一观念逐步深入人心,这一解释逐渐遭到思想界的批判和扬弃,目前主要存在于人的心理潜意识和社交礼仪之中。相比较而言,作为地位的尊严的第二层内涵得到思想界很多人,尤其是理性主义哲学流派的肯定。人具有无机物、植物和一般动物所不具备的人性特征,这一特征构成人作为类的尊严的根据。一些环保者和厌恶人类者否认人有超越于动物的根本特性,提出动物往往也具有人所没有的某种优越性,比如狗的嗅觉、鹰的视力、虎的力量等,因而表明人的尊严是一个没有根据的概念。但一个不容人否定的事实是,动物无论单方面的能力多么强大,都只能服从本能和自然规律而生存,其生活方式的基本特征是被动性、重复性。假设其他自然条件不变,狮子在草原上生活一万年,草原还是那样的草原,狮子还是那样的狮子,也即其他万物都不能实现创新性和超越性。唯有人是有理性的高级动物,人的理性具有质疑、选择、分析、判断、推理、预测、规划、创造、自我立法、自我实现等功能,从而使人成为万物中独立的自由和自为的存在,因而人与自然任何其他物种都存在本质的区别,这一区别来源于人所独有的理性和意识的能动性。人依赖理性和意识能动性作用的发挥,不仅可以认识客观世界的现象,还可以认识到客观世界的本质和规律;不仅可以认识客观世界的本质和规律,还可以根据本质和规律,预测客观世界发展的趋势;不仅可以预测客观世界发展的趋势,还可以根据这一发展趋势,提前在观念中设计并通过实践活动来创造出这个世界上没有的东西,即能够完成对世界进行革命性改造,从而使人的活动能够超越自然规律和动物本能的束缚,呈现自主性、创造性的特征。自主性能力使人的活动呈现目的性、计划性;同时,自主性又使人与动物、与他人、与自己的过去在不断融合中又不断地分离、使每个人都呈现唯一性、独特性、变化性,成为一种面向未来的无限可能性。所以我们说,人的自主性使人不断摆脱外在自然规律和内在动物性本能的束缚,趋向自由。因而在自然界所有物种中,唯有人是不被自然必然性所规定的,是自由的存在物,人作为类超越于动物的自主性能力和自由本性构成人作为人的本质特征,也构成人高贵于其他万物的尊严的根据。人的自主性和自由本性在处理人和自然关系中的重要表征就是使人的活动呈现独有的创造性,这构成人展现自身尊严的标志。人的足迹所到之地,无不使自然界打上人的活动的烙印。狮子生活在草原一万年,草原还是那样的草原,但如果人生活在同样的草原上,在半年之内,甚至是一个月之内,草原可能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人的活动使高山变平原,沙漠变绿洲,拉斯维加斯和鄂尔多斯两座沙漠之城就是人类活动创造性奇迹的最好见证。
根据人的尊严的地位意蕴,任何具有正常理性和意识,从而具有创造可能性的人都具有尊严资格。实现人的尊严的基本要求是:社会和个人都应该尽其所能创造条件和付出努力使人展现出人的类本质特性,即自由,从而实现人的自主性和创造性;同时,人的自主性和创造性的具体展现只要不危害他人和社会,即人正当的自主选择和合法权利都应该得到尊重和维护。在实践中,不同的人展现作为类的自由本质情况具有差异性,使人呈现不同的个性。一个人越是能够体现出自身的创造性,就越能对社会和他人做出更大的贡献,也就越能被赋予较高的社会地位、荣誉、赞美和称赞,即获得更多的报偿性尊严。
值得注意的是,人的自主性以人的理性存在为前提,但人毕竟不是纯粹的理性存在物,所谓纯粹的理性存在物只有想象和观念中的神、天使、脱离肉体的灵魂等精神实体,这些精神实体在自然界中是不存在的。人是感性存在与理性存在的统一体,人的理性能力的发挥以人的感性存在为物质载体。人作为不完全理性存在对实现人的尊严提出了两个方面具体要求:其一,人的身体作为人的理性和意识的物质载体,其正常运行是人的理性和意识发挥作用的前提,因而人的身体具有延伸意义的尊严,不受非法侵犯,并且还应该使人的身体得到尽可能好的给养和照料,以便为人的理性能力的维系和充分运用奠定物质基础。在这个意义上,尽量为人提供更好的物质生活条件,维持人的生命系统健康运转是实现人的尊严的前提条件。其二,作为感性存在者,自然界构成人生存的物质基础与前提,而且人属于自然界的一部分,必须服从自然规律。所以归根结底,人虽可以发挥意识的能动性来改造自然,但改造自然以认识和尊重自然规律,保护大自然为前提。人的尊严体现在人对自然的有限超越性与根本服从性的生存悖论之中,人类只有不断在二者中寻求平衡,才能实现生存与提升的有机统一。
2.人的尊严的价值意蕴
价值用于人一般有三层含义:其一,表示客体的某种属性能满足主体某种需要的关系,也就是客体对主体的效用,属于一种关系范畴,侧重描述性意义。其二,理性独立于感性、偏好,指示人应该重视某物、某状态的命令,侧重规范性意义。其三,价值是一种与人没有关系的独立的本体性存在。如上文所述,人作为类因生而具有理性优越于自然其他万物,从而成为万物中最尊贵的存在。这一尊贵性在人与同类他者的关系领域中所体现出来的应然要求就是不得把任何人降格为自然界其他万物,即禁止将人“物”化,也就是说,无论人的性别、年龄、地位、财富、相貌、学历等所有的具体特征如何,人作为人本身就应该成为所有人无条件捍卫和珍视的最高价值和绝对价值。简而言之,人的尊严的价值意蕴主要来自价值的第二种内涵,即理性独立于感性、偏好、功利对人所发布的命令:在人与人的交互关系中,人作为人本身就是至高的价值,神圣不可侵犯。自然其他万物都可以待价而沽,可交换、可替代,唯有人本身的价值不可估价,不可交换,不可替代,因而永远不能将任何人以任何理由与其他任何有价物或其他人相交换、相替代,除非其同意,为了一部分人或者大多数人的利益而牺牲少数人或个别人的合法利益在道义上是不被允许的。
人的尊严的价值意蕴来自人的尊严的地位意蕴。如果没有人作为类相对于自然他物的崇高,人作为个体在与他者的关系领域中的高贵性就丧失了其存在的根据,但人的尊严的价值意蕴所强调的不再是人与自然他物的关系,而是人与人彼此之间的关系。这一界定表明,人作为人本身的价值至高无上,并且一律平等,无论其财富权力、性别、民族、身体以及其他任何内在和外在因素条件有何不同,人无高低贵贱之分,其人格和正当权利都应该受到平等的对待和尊重。人的尊严构成人的合法权利的基础、源泉和逻辑根据。任何正常人,哪怕是恶棍,都因其理性而具有自由本性,因而都享有作为人的尊严资格,都应该受到尊重,所以人人享有平等的尊严资格或底线尊严。根据人的尊严的价值意蕴,实现人的尊严的基本要求就是使所有具有人类基因组特征的人都受到作为人而非物的对待,其核心要求是尊重人之为人的类本质,即人的自主性和自由特质。人的自主性和自由总是通过人的个性和具体选择所体现出来,在人与人的关系中,人的自主性主要表现为行为者自由选择、设计、追求和实现自身幸福的正当权利。因而人作为人本身的尊严资格体现在法律中,表明任何人作为人本身都享有普遍的基本权利。[22]公民的法定权利构成个人自由活动的空间,也构成个人自由活动的界限。社会必须承认,任何个体在不妨碍他人同样自由前提下,其合法权利神圣不可侵犯,或者说对人的任何合法权利的侵犯视同于对人的尊严本身的侵犯。即使是被剥夺财产和生命的罪犯,其自由意志、人格和合法权利也应该受到平等尊重。比如剥夺其生命或财产的裁决根据只能来自罪犯本人作为理性的人也赞同的法律条款,且罪犯的抗辩、申诉等权利都应该受到保护,同时即使是对死刑犯的管理和执行,也不得使罪犯受到羞辱。
人作为人本身的尊严资格体现在社交礼仪中,要求无论是谁,不管其个人的身份、地位等具体情况如何,在与他人共处中,都应在言语、表情、态度、礼仪等方面受到作为人本身而应有的尊重。这一要求侧重强调是社会交往中人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以任何理由对任何人进行辱骂、殴打、羞辱等公然不把人当作人来看的行为,同时倡导无论每一个人的具体身份地位如何,都应该养成一种以礼待人和平等尊重人的自觉意识。
3.人的尊严的道德意蕴
人的自主性和自由本性在人对自我的关系中,即人的主观世界中的基本表现就是人能够摆脱感性或动物性的欲望、偏好、本能的束缚,即自然规律的束缚,仅凭借纯粹理性的一贯性制定的法则来行事,也就是人能够自我立法和自我约束。人利用理性控制自己感性的欲望、激情,这使人的生活方式超越于动物性的本能,从而呈现人高于自然其他万物的端庄与尊贵,即人所独有的道德性,这就是人的尊严的道德意蕴。与人的尊严的价值意蕴一样,人的尊严的道德意蕴在根本上也来自人的尊严的地位意蕴。
人的尊严的道德意蕴的人性基础是人的双重存在特征。人并不是完全的理性存在者,而是感性存在和理性存在的统一体,理性代表着人高于其他动物的本性,感性代表人与其他动物的相通性。人的道德尊严的根据是人自身中尽管也具有强大的动物性,但人能运用自身的理性使自身的高贵方面(道德性)最终战胜其低微(动物性)的方面,从而体现出人的卓越和强大的内在精神性力量。在这个意义上,完全的理性存在者,比如神,能够毫不费力做到遵从理性,就无所谓道德尊严。如果人听从了本能或感官欲望的召唤,比如为追求感性快乐的吸毒、酗酒、嫖娼;为了谋取某一物质利益而对他人的阿谀奉承、奴颜婢膝;为了苟且偷生而丧失节操,出卖亲朋和祖国的利益;像丛林动物一样为了当下的欲望不遵守人类共同理性制定的法则对他人的生命或权益进行残忍杀戮、践踏和剥夺等。这些贪恋短暂的肉体快乐或物质利益的行为使人自身中的怯懦、脆弱、猥琐、极端自私充分展现,即人让自身中的低微方面战胜了其高贵的方面,人在这些场合中处于被感性欲望所束缚和奴役的状态,丧失了作为人本身应有的内在自由和尊严。
人的尊严的道德意蕴是一个变量,具有主观差异性和报偿性,即可随着个体德行和德性的实现、提升、完善而得到彰显、加强和扩展,也可能随着个体生活的堕落而减弱,甚至丧失。现实中人们总是根据个体在后天实践中所展现出来的不同道德水平,特别是其对社会责任履行的状况和程度,而在价值评价方面赋予不同的人不同级别的敬重和荣誉。当人能够成功抵抗当下感性诱惑从而仅按道德法则办事时,人就展现出自己杰出的道德品性,比如当人抵抗各种干扰和打击专注于自己的事业并取得突出成就时,人将被视为杰出卓越而获得他人的肯定、赞扬、奖励、敬重,但人们所敬重的对象并不是杰出人物所掌握的财富、成就,因为这些外在的价值都可以仅凭继承、投机、好运甚至掠夺等途径而获得,人们所敬重的对象是杰出人物身上所展现出来的人类独有的才能、智慧、创造性和坚韧、勤奋的意志品质。又比如当人在面临巨大利益诱惑或威胁时,若人依然能够克制自己的欲望与利益的考量,保持自己的气节,对他人践行诚信和忠诚的原则,捍卫他人的权利,特别是履行对社会的责任,对社会做出巨大贡献,也将可能被视为人品高尚和成就杰出而获得他人的敬重,即社会总是通过某种赞赏性的外在仪式,如言语赞扬、物质精神奖励或授予各种荣誉称号等形式来对杰出者的道德行为价值进行褒奖。不同个体由于意志、境遇等水平千差万别所展现出来的德性水平也千差万别,因而获得他人的敬重度也各不相同。人的尊严的道德意蕴将尊严理解为主体依靠自身努力对自我的完善和对高贵人性无止境追求并由此获得自我的尊重和他人的尊重,这是一个把社会对人的价值的认定转化为主体道德意识的过程,在本质上属于一种报偿现象,与“荣誉”直接相关,体现了人的尊严的等级性。马克思在《青年在选择职业时的考虑》一文中所论述的“尊严就是最能使人高尚起来”,“并高于众人之上的东西”,是为人类的福利而劳动,这里的“尊严”所使用的内涵就是人的尊严的道德意蕴。人的尊严的道德意蕴表明,实现和捍卫人的尊严还要求个体不断进行道德提升以将自身从内在的动物性本能中超拔出来,人的尊严在此意义上通过人的高贵、端庄、节制、自尊、自爱、他尊、他爱等行为举止和美德表现出来,实现人的尊严的具体途径有训练个人的行为举止的端庄、得体、优雅,培养个体的克制、勇敢、审慎、智慧、坚韧、专注、礼貌、尊重、仁爱美德等。人的尊严的道德意蕴主要表现为一项对自我的义务,对人提出了自尊自重的基本要求:个体在私人生活领域中也应该体现出人作为类而独有的自由本性,即努力与自身内在的动物性决裂,摆脱感性欲望、激情、本能等强制与束缚,仅按理性和道德法则办事,最终体现人的精神自由与人性的高贵性。人获得道德尊严的基本途径是人性中的坚韧、自律和自我完善能力等高贵方面对人性中的脆弱性、易受伤害性、有限性等人低微方面不断扬弃。
以上内容以人的自由本性作为人的尊严根据,分别从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人与自我的关系三个领域揭示了人的尊严的不同内涵,从不同角度强调了人的尊严标志,即人的超拔性、创造性、价值性和道德性。深入把握人的尊严的内涵要注意:其一,人的尊严体现了人的本性的自由,同时也体现了人性的两极性,即低微性和高贵性的统一。一方面,人的低微性表现为人的脆弱性,人易于堕落到动物式的生存状态,同时也很难以承受伤害,特别是很难承受来自同类的人格的侮辱,这使人具有尊严的需求。公然的受侮辱将可能导致人内心对社会和他人的信念甚至求生存的意志都产生摧毁性的后果,“文革”中自杀的文化名人大都是因为不堪忍受践踏和蹂躏。这是人格尊严的核心内容,也是常识中对人的尊严的最普遍理解。正因为人的脆弱性和低微性的客观存在,使人的尊严可能面临着被践踏的境遇,因而人的尊严首先是一个需要保障或捍卫的对象。另一方面,人性的高贵性主要体现在人的自我完善能力,内心强大的道德律令和巨大的创造价值能力以及由此导致的人对德性与创造性的无止境追求等,但人性的高贵性一般仅以潜能的形式存在,因而人的尊严也是一个有待实现、提升或促进的对象。总之,实现人的尊严,对他者和社会而言,核心要求是保障每一个体的人格和合法权利不受到摧毁性的伤害,对自我而言则是努力挖掘自身的潜能、实现自我的价值,提升人自身的高贵性,不断扬弃人的低微性的一个过程。其二,人的尊严是个体性和社会性的统一。“人的尊严”首先是一个主体性概念,属于人的一种高级精神追求范畴。虽然不可避免会受到外界评价标准的影响,但尊严作为人的自我价值评价和主观意识范畴,不同个体由于其生理基础、观念、经历等方面的不同,对人的尊严的理解和感受总是具有个体性和差异性,因而从教育学、心理学视角探讨人的尊严观、尊严感的形成和培育机制对于实现人的尊严具有重要的意义。但人是个体性和社会性的统一,不能脱离社会而单独存在,人的个体性通过其社会性体现出来,实现人的尊严要求将个人发展与社会需求相结合,即把客观的社会价值认定转化为主体的道德意识并践行这一认识。这样,维护和实现人的尊严既包括实现个人的自由、价值、道德等,更包括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为社会和他人做贡献。当人能够很好地履行其社会责任,为社会做出贡献时,就能得到相应的物质和荣誉的报偿,此时社会的价值认定与自我肯定的心理感受获得统一,人将形成自我肯定和尊严感。这表明,尊严是一个与荣誉紧密相关的范畴。其三,人的尊严的内涵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人的尊严”也就是常识中对人的尊严最常见的两种理解,即把人的尊严等同于人格尊严与荣誉性尊严,人们通常认为,保障人的尊严的底线是保障公民人格不得遭受侮辱,同时还应该根据个人所履行的社会责任以及相应行为的道德价值的不同水平而赋予不同程度的肯定与褒奖。广义人的尊严意指人高贵于万物的自由本性的体现,所有保障、促进人的自由,包括尊重人的任一合法权利,提升人的道德性和创造性等活动都属于实现人的尊严范畴,保障人的尊严的底线是禁止将人物化,即禁止将人等同于非人的事物或一般工具,凡涉及当事人的决定必须经过本人的同意,同时创造条件以充分实现人的自由本性。除非特指,本项目所探讨和使用的是广义的人的尊严的概念。
(三)人的尊严与其相关概念辨析
1.人的尊严与人格尊严、人性尊严的辨析
人的尊严与人格尊严、人性尊严是近义词,人们经常将这三个概念互换使用,但实际上它们存在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关系。人的尊严,英文单词human dignity,最初是指人作为类相对于自然万物的神圣与高贵。荀子所强调的“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23],古希腊政治家伯里克利提出的“人是第一重要的,其他一切都是人的劳动成果”[24]等都是论及人类尊严。但“人的尊严”这一词语在后来有时也指涉个体的尊严,如《世界人权宣言》序言第一句话“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第一条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这两处所论及的都是个体的尊严。
人格尊严,英文单词person dignity,一般意指公民作为个人的尊严。由于人格一词内涵的丰富性,人格尊严这一概念也包含着丰富多样的内涵。人格一词源于古希腊语persona,最初指古希腊喜剧演员在舞台演出时所戴面具,后指演员本人,即一个具有特殊气质的人。后逐渐演变为既指一个人在人生舞台上的种种言行,即按照社会文化习俗的要求所做出的反应,又指面具背后真实的自我,即一个人由于种种原因不愿公开展现出来的内在特征。“人格”被广泛应用于心理学、伦理学和法学等各学科。心理学中的人格与个性、同一性是近义词,相当于人性的定格,意指一个人在与社会环境相互作用过程中所形成和发展的独特的、相对稳定的行为模式、思维模式和情绪反应特征,具有独特性、连续性、一致性、综合性、功能性等特征。与心理学领域人格概念的内涵相对应,心理学中的人格尊严概念侧重强调人的个性、内在特质或同一性应该得到尊重,即倡导社会重视培养和维护个人对独属于自身的需要、情感、能力、目标和价值等的认同感与自豪感。伦理学的“人格”指人的类本质和个体本质,即“理性与自由的意识与生命活动”过程中所体现的创造性、道德性以及比较稳定的,有别于他物、他人的道德行为模式,强调人的道德能力、道德成就和与之相应的承担责任的能力与义务。与之相对应,人格尊严在伦理学中的含义强调人因道德的可能性而具有至高价值,注重人的道德操守与成就,社会对人格应该予以尊重的伦理态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其一,个人由于认识到自己的独立人格而产生的维护自我的强烈意识,指引个体在私人生活领域中尽最大努力实现人的自由本质和禀赋,并主动承担起自身选择与行为的责任;同时还要求个人运用理性来统治感性欲望,实现人的道德成就和高尚节操。其二,社会由于认识到个人道德人格的尊贵性而在社交礼仪和习俗中所给予个人的尊重。伦理学的人格尊严是主体对自身的尊重和被他人尊重的统一,是对个人价值的主观评价和社会评价的有机结合。法学中的“人格”意指人因作为人本身而成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法学的“人格权”包含了人的自然存在诸方面,包括身体、生命、健康等,还包括了人的社会存在诸方面,包括姓名、肖像、名誉、自由、隐私等。法学中的人格尊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法学中广义的人格尊严首先意指个人作为一个具有人类基因组和生命特征的存在,其自身中所体现出来的作为人类的自由本性的合法权利神圣不可侵犯;法学中狭义的人格尊严意指人皆有自尊心和自爱心,禁止对个人的人格进行侮辱和诽谤,其具体内容就是公民的人格尊严权,即公民的身体、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自由和隐私等权利神圣不可侵犯。
人的尊严与人性尊严也存在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关系。人性即人的本性,具有两重含义:其一,意指人作为类区别于自然他物,特别是动物的本质特征;其二,人作为个体,区别于其他个体的本质特征。前者可称为类本质,后者可以称为个体本质。不同的人对人性具有不同的认识。根据大多数心理学家观点,人区分于他人的个体本质特征就是人的个性或人格,保障个体的尊严也就是要尊重个人独特的个性和人格。传统理性主义伦理学认为,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分是人是唯一具有理性的存在者,一些理性主义学者把人的理性本性又细化为人的自治、自决、自律和自控能力等,因而提出捍卫人性的尊严也就是要尊重个人在生活中的自治、自决、自律和自控能力。马克思认为,人作为类的本质特征是自由的、有意识的生命活动,也即实践,动物都依赖本能而被动生存,唯有人通过发挥意识的自觉能动性来改造客观世界的方式而生存;人作为个体总是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但社会属性构成人的本质属性,“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根据马克思,人性无所谓先天的善或恶,人的本质都在后天实践中形成,每个人所处的独特社会关系正是人的个体本质形成的基础,其中生产关系又是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实现人的尊严的基本途径就是实现人在劳动过程中的自由,这又必须从两个方面来努力:其一,发展生产力,使劳动逐渐不再是谋生的手段,而是成为人的需要;其二,改革生产关系,确立公有制,使人成为生产资料、劳动过程和劳动成果的主人。总体说来,与人具有类的存在和个体存在两种方式相对应,人性尊严包括人作为一种类存在相对于其他万物的尊严和人作为个体存在相对于其他人的尊严,前者是后者的根据与基础。因为人作为类的理性本性的自治、自决、自律和自控能力在公共关系领域中总是通过一系列合法自由权利才能展现,所以,人性尊严构成公民个人权利的根据与最高原则。人的自治、自决、自律和自控能力在个人与自我的关系领域中体现为个人的德性,维护人性尊严对个体所提出的要求就是个人在私人生活中努力提升自身的德性,即自尊自重。
2.人的尊严与人的权利之间的关系
学界对人的尊严与人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有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主张人权是人的尊严的基础,人的尊严是人权中的一种,即不得受侮辱的权利;另一种观点主张人的尊严构成人权的基础,对人的任何合法权利的侵犯视同对人的尊严的侵犯。课题组坚持第二种观点,即认为人的尊严是人权的基础,人权是对人的本质特征即自由在公共关系领域中的合法化和具体化,人的尊严在法律层面正是通过人的各项合法权利神圣不可侵犯而体现出来,也即人权之所以神圣不可侵犯的根源就是因为人之为人的尊严神圣不可侵犯,同时任何对人的合法权利的践踏行为都属于对人的尊严的侵犯。但课题组赞同我国学者甘绍平的观点,认为人的脆弱性和易受伤害性使人对在公共关系领域应该得到作为人的应有尊重产生强烈的需求,保卫人的尊严的底线应该是坚决捍卫个体不受侮辱的权利,即人格尊严权。这里的不得受侮辱,其核心是我国当前法律体系中的人格尊严权,主要包括宪法第38条所规定的人格尊严权,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民法通则第98、99、100、101、102条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的规定,刑法第246条对侮辱罪的规定等。
值得一提的是,“侮辱感”是一个主体性概念,以当事人的羞耻感为基础,受当事人的所处境遇、认知水平、思维定式、非理性情绪等的影响。遭受同样的对待,可能有的人强烈感受到被侮辱,有的人则可能只产生不舒服的感觉,还有人甚至可能完全没有感到被冒犯。其中,辱骂、殴打、猥亵、非法强制等将可能造成当事人完全丧失自身作为人的信念,形成严重的、难以消除的心灵伤害的行为属于侮辱人的人格尊严的行为,这在目前的常识和学界中已经形成初步共识。对于公然蔑视、忽视等是否属于侮辱人的人格尊严,则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因而界定是否构成“侮辱”的法律事实尚需学界和司法界进一步探讨和明细。另外,鉴于“侮辱感”的主观性,除了法律明文规定人格尊严不受侮辱的确定性事项外,“不受侮辱”更适合将之作为一项公共关系领域中的道德权利和义务来对待。
3.人的尊严与人的幸福之间的关系
任何正常心智的人都必然同时欲求幸福与尊严。思想界对于尊严与幸福二者之间的关系,特别是二者何为至高的价值,二者是否统一等存在不同认识。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在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看来,幸福是人的终极目的和至高的善,人追求尊荣、德性都是为了幸福;在近代哲学家康德看来,虽然人都必然欲求幸福,但人的尊严而非幸福是至高价值,至善是德性(尊严)与幸福的结合;在现实生活中,幸福与德性(尊严)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只有悬设上帝存在,至善才有可能实现。
笔者认为,幸福与尊严二者同为至高价值,并具有对立统一的关系。幸福与尊严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经验中人们总是把幸福理解为人的各方面需求,包括尊严这一高级精神需求得到满足的整体状态,个人尊严的实现将有助于其幸福感的形成。一个完全丧失尊严的人,根本不可能有幸福感,在这个意义上,实现人的尊严是实现人的幸福的前提。同时,正如托尔斯泰所说,尽管不幸的人有各自的不幸,但生活幸福的人大多是一致的,比如事业有成、德性卓越、家庭完满等。幸福的人一般对自身和社会的认同度较高,和他人也多处于良性互动的关系之中,因而往往也更能得到他人的认可和尊重。在这个意义上,实现人的幸福是实现人的尊严的基本途径。但尊严与幸福毕竟具有不同的含义,代表着人的两种不同追求,正如鱼和熊掌不可兼得,义利难以两全,在某些场合下,二者可能呈现相互排斥或否定的现象。现实中绝大部分人把幸福视为唯一的至高价值。不同的人对幸福的内核和构成关键要素具有不同的理解,许多人将感性欲望的满足作为幸福的基础和前提,在特定际遇下,有些人可能为了满足自己的某些感性欲望而去践踏他人尊严,甚至自身的尊严,经典案例是那些为了一己私利公然侵犯他人合法权利或者对权贵阿谀奉承、卑躬屈膝、出卖良心和人格的现象。现实中也有人把尊严视为唯一的至高价值。有的人难以承受自己的亲人或自身的尊严遭受公然羞辱,在特定际遇下,为了捍卫他人,特别是自身的尊严,可能做出摧毁自身幸福的极端事情,典型案例就是那些受辱自杀或激情杀人的情况。也有人可能为了国家荣誉、民族气节而献出个人生命,这也属于将尊严至于个人幸福之上的行为。二者出发点不一样,引发的后果也不一样,前者引发谴责,后者引发颂扬。引导个体正确处理幸福与尊严的关系,使二者有机统一并形成良性互动,这是社会各界,尤其是教育界的重要任务。
二 尊严、尊重的类别、尊严观及其基本范式
(一)人的尊严概念的分类
随着人们的尊严意识逐渐加强,尊严一词在日常生活中获得了广泛地使用,但由于尊严这一概念内涵的丰富性,在不同场合中人们所使用的尊严其意指的对象可能千差万别,我们可以将学界与常识中所使用人的尊严概念根据不同标准纳入不同的类别之中。以人的存在方式为依据,可将尊严划分为人作为类的尊严、作为群体的尊严和作为个体的尊严。人类的尊严侧重强调人作为自然界的一个特殊物种因其某种独特能力(比如理性和意识的能动性)相对于自然万物的优越性或提升。群体的尊严意指赋予某一共同体同一性的特定价值或行为规范。个人尊严有三种含义:其一,某一系统中特定身份的个体,比如君王,不可侵犯的地位与权力的象征。其二,任何人作为人本身就具有不可侵犯的至高价值。其三,某些个体因在生活中展现出杰出的道德、智慧和成就从而赢得自我和他人的敬重感。本项目将要探讨的个人尊严主要意指其中的第二种和第三种含义。根据尊严与人的情感体验是否相关,尊严可划分为规范性尊严和尊严感。所谓规范性尊严,指出自理性应当无条件敬重人本身的命令,不随个体的情感体验变化而变化,并构成个人权利抗辩与义务诫命根据的尊严概念,这是一种侧重“应然”向度的尊严概念。尊严感是社会的价值认定与个人的自我肯定的有机统一,指个人对自身的一种情感满足感、价值感、自豪感,对他人的一种肯定、欣赏、仰慕感,它促使人追求和捍卫自我的尊严,避免侮辱和轻视,同时对他人的卓越赋予肯定、称赞和敬重的荣誉,具有程度的差别,是一种侧重“事实”向度的尊严概念。根据具体学科及研究侧重点的不同,人的尊严概念可以分为伦理学尊严概念、政治学尊严概念、心理学尊严概念。伦理学尊严概念也可称为道德(德性)尊严概念,侧重揭示人的尊严与个人德性、德行之间的关系,强调以人的内在自由为基础的道德构成人相对于自然他物的尊严标志,主张通过个人努力提升自身的德性、德行来展现和捍卫人的尊严,这是一种自我完善的权利和义务,以耻辱感和自尊心作为道德心理基础,激励主体追求道德提升和完善自我,即“尊严主体依靠自己的主观努力完善各自人生理想的一种道德权利和义务,其实质是人的无限性、坚韧性和自我完善能力对高贵人性的追求”[25]。伦理学的尊严概念主要运用于规范个人与自我的关系,但也要求个人在态度中自觉尊重他人的人格与合法权利,同时自觉履行对社会的责任与义务,对他人的义务在对自我的义务基础上产生。由于尊严主体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每个人展现出来的道德水平也呈现主观性、偶然性、特殊性和差异性,伦理学意义的尊严可以随着人的道德修养和德行的提升而得到提升,也会随着人道德修养和德行的下降、堕落而萎缩甚至丧失。政治学尊严概念也可称为权利尊严概念。正如上文探讨人的尊严与人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时所指出,学界对政治学领域的尊严概念有两种对立的观点:其一,坚持人的尊严是人自身的内在价值,构成人的合法权利的基础,主张捍卫人的尊严基本路径是保障人交互关系中的合法权利,主要运用于规范个人与他人、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关系。其二,认为人权是尊严的基础,认为人性的低微层面具有脆弱性和易受伤害性,人人都欲求维护自我,避免受到侮辱,尊严就是人权中的一种人格不受侮辱的权利。从广义上讲,社会学、法学等领域中所探讨和运用的尊严概念都可以归于政治学尊严概念。心理学尊严概念侧重描述人对尊严的自我意识、自尊和他尊心理及其影响因子,属于人主观体验的领域,关注人的尊严感形成、变化及其对行为者决策和生活的影响机制。尊严还可以被划分为承认性尊严和评价性尊严;前者强调对人作为人本身或某一团队成员尊严资格的认同和接纳,具有平等性;后者强调根据个人的道德、事业等成就而赋予不同个体不同级别的荣誉与报酬,体现了一种“努力挣得”的尊严,具有等级性。
(二)尊重的分类
与尊严相对应的情感反应和道德义务是尊重,保障人的尊严总是意味着对人的尊重。尊重可以依据不同标准划分为不同的类别,最常见的划分是自我尊重和尊重他人。自我尊重体现了对自己的个性、能力、价值的认可、接受与促进,对自身的身体、名节、人格、合法权利等的爱惜。尊重他人是对他人的人格、合法权利、自我抉择、个性、能力、价值等的认可与尊重。尊重他人还可以依照不同的根据再细分,比如可以划分为态度中的尊重和权利中的尊重,态度中的尊重要求行为者在言行、表情、体态和礼仪中能够得到他人作为人而对待,如果没有得到应有尊重,当事者将会体验到被蔑视感和屈辱感,但其物质利益不一定必然受到影响;权利中的尊重要求行为者的合法权利受到他人应有的尊重,如果没有实现,当事者除了体验到屈辱和被蔑视感之外,其合法权益也往往受到一定的损害。态度中的尊重和权利中的尊重并非总是一致,一般而言,有些场合中,人在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同时,在态度中往往也会遭受到恶劣的对待,但也有很多侵权事件是在侵害者彬彬有礼以隐瞒或欺骗的方式进行的。事实上的尊重同时包含态度中的尊重和权利上的尊重,二者是逻辑上的“并且”关系,缺一不可。尊重还可以划分为保障式尊重和促进性尊重,二者分别构成实现人的尊严的基本途径。所谓保障式的尊重也是消极式尊重,侧重强调的是不可侵犯人的尊严某一属性的义务,其核心要求是不伤害、排干扰,不把他人当作没有情感、没有自由的物化工具、不干涉他人的正当选择,以法律为手段捍卫、救济人的尊严等都体现了保障式尊重。因为各种主客观原因,人的尊严具有脆弱性和易受伤害性,比如人格自甘堕落或被他人践踏,因而人的尊严首先是一个需要保障的对象。所谓促进式的尊重侧重强调的是积极帮助和发展人的尊严的某一属性的义务,其核心要求是努力实现自我和主动行善,尽可能创造条件发掘和完善自身的潜能,实现人的创造性;尽可能帮助他人实现其想要达到的目的,比如创造条件改善第三者的生存基本境遇和帮助他人实现其梦想等就体现了一种对他人的促进式的尊重。尊重还可以划分为承认性尊重与评价性尊重。承认性尊重意指认可任何人作为人本身或具有人的基因组和生命特征都具有至高价值与绝对价值的尊严资格,强调尊重的平等性;评价性尊重意指对某些杰出人物因其后天努力所展现出来的突出成就而对其能力、贡献和价值赋予更高的敬重、赞扬和奖励,评价性尊重在本质上是行为者通过努力挣得的“荣誉”与“报偿”,具有等级性。
尊重人在根本上是尊重每个人格中的人性,但不同的人对人性具有不同的理解,从而对应该尊重人的什么方面也具有不同的认识。一般认为,尊重人首先意指尊重人正常的生理、安全的需求,这是尊重人的前提与基础,但也包括对人的精神世界的尊重,关于后者意见纷呈。有人认为理性是人有别于自然他物的基础,所谓尊重人就是要尊重人的理性,理性的本性主要体现在人高于只能服从本能束缚的动物而言的自治和自决能力中,因而尊重人就是要尊重人的自治和自决能力;有人认为人性体现在人独特的个性和能力中,因而尊重人就是要尊重人的个性和能力;有人认为人性体现在人的独特价值存在和价值实现之中,因而尊重一个人就是要认可这个人的独特价值,并为人的价值实现创造条件;还有的人认为人的本性体现在人的非理性的独特的情感体验之中,因而尊重人就是要尊重人的情感需求和情感特性。课题组认为尊重人包括尊重人的人格、合法权利、自主性、独特性、劳动、贡献和发展等多个方面。
(三)尊严观的基本范式
人们对尊严的认识或尊严在人的意识中的呈现构成尊严观,尊严观包括人对尊严概念、尊严根据、尊严主体、捍卫尊严原则、实现人的尊严的具体路径等问题的认识。由于人们对尊严的理解不同,人类社会历史长河中涌现出许多种不同形态的尊严观,学界依据不同标准将之划分为不同的范式。我国学者张容南将人的尊严观分为古代范式尊严观与现代范式尊严观,指出古代范式尊严观与身份、德性相关,表现为要求荣誉,具有等级性;现代范式尊严观与人的绝对价值相关,表现为要求承认,具有平等性。[26]韩德强将人的尊严观划分为等级秩序性尊严观和普遍平等尊严观。美国学者奥利弗·森森提出人类尊严观具有古代范式尊严观、传统范式尊严观和当代范式尊严观:古代范式尊严观指社会中政治权力更高的级别或较高的地位,它仅仅只能用于少数人。较高的地位带来特权,但也暗含行为和举止必须与其地位相一致的义务。传统范式尊严观主张人的尊严在于人在自然中具有特有的能力,如理性,从而使人能够独立于直接的自然规定,这使人与其他任何事物区分开来,人也具有正确运用理性的义务。当代范式尊严观将人的尊严理解为人的一种特定价值,即“绝对的”“内在的”“无条件”的价值,这种价值与其他任何事物所具有的相对价值相对应,绝不可能和其他价值交换,只要作为人本身都具有这一绝对价值,这是人必须得到尊重的规范性理由。[27]
课题组认为,关于尊严观的第一种和第三种划分都不太科学,因为所谓古代范式尊严观显然也一直存在于现代,比如至今我们在外交、官方和很多礼仪习俗中要求必须体现出人的不同身份的级别,现代范式尊严观在古代也有所表现,比如古希腊斯多亚学派就坚持认为,人同为世界公民中的一员,即人的尊严资格一律平等。因而仅以时代作为不同尊严观的划分依据并不科学。课题组采纳但发展韩德强的基本观点,主张人类社会自始至终所存在的尊严观具有两种最基本范式:等级尊严观和平等尊严观。
等级尊严观最早产生于古代社会,并在其中作为主流尊严观而存在。古代很多国家和地区都主张人因为出身、职务不同而具有不同的社会地位,较高的地位带来特权,在公众场合和社交礼仪中应受到更高水平的对待。我国孔子提出的“正名”“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也是这一尊严观的反映。时至今日,这种尊严观在社会心理领域还以各种变体,比如官本位的形式而存在,当今中国依然有很多人认为,权势是人的尊严的象征,更高级别的权势代表更高级别的尊严。另外由于多种原因,进入近代以来,财富占有量决定人的尊严度这一观点也相当普遍,特别是在民主与平等意识不发达的国家更是如此,这是一种典型的等级尊严观。除此以外,还有一些人主张不同的人因在实践中所体现出来的理性能力、道德水平、智慧水平、成就水平的不同,也应受到不同程度的尊重,这种观点将尊严理解为一种社会生活中的人格价值评价和荣誉分配领域中的报偿对象,也是一种等级尊严观。等级尊严观在当今时代和当今中国主要以财富、权势至上尊严观和道德、智慧精英尊严观的形式而存在,其持续存在的深层次根源在于个体的先天禀赋和后天努力差异性的客观性。等级尊严观激励个体为了提升个人的尊严并获得他人的尊重,努力获取并展现个人的尊严资源,比如财富、权势,德性、智慧、事业成功、社会贡献等,因而等级尊严观在很多场合中可作为社会的动力而存在,但其中财富和权势至上尊严观容易走向异化,并给社会带来更多破坏性影响,课题组将在第四章中进一步对这一问题展开论述。
平等尊严观主张人的人格或政治地位、合法权利平等,无论其身份、财富、功绩等具体情况如何,只要作为人就享有平等的尊严,它也产生于古代,比如古希腊的斯多亚学派就坚持平等尊严观,但平等尊严观在世俗领域里逐渐成为主流尊严观是在文艺复兴、特别是启蒙运动之后。自进入近代以来,平等尊严观与民主、平等、普遍人权和法治观念一起逐渐演变为人的共识。当今人们所倡导的人无贵贱之分、劳动无贵贱之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人格尊严平等种种类似观点就其实质而言都是平等尊严观的某种表述。另外,进入当代以来,那些主张只要不危害他人与社会,个人享有个性自由和自主选择权、发展权,个体的个性、本真情感都应该受到无条件的尊重和认可,这在本质上也属于平等尊严观的表现。
人类社会一直在追求普遍平等与杰出卓越的张力中得以前进,平等尊严观和等级尊严观正是这一状况的反映。这两种尊严观在各自领域中有着其存在的根基,在实践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不可被替代、不可被取消。一方面,就人的尊严资格和底线尊严而言,即人的人格和权利尊严而言,无论其身份、地位、性别、年龄、健康、品性等具体情况如何,任何只要具有人类的基因组和生命特征的人就应该具有尊严资格,并享有作为人的、平等的人格尊严和权利尊严,个人、国家和社会都必须在事实和事态之中承认任何人作为人的尊严资格,并平等尊重、保障人的人格尊严和权利尊严,这是捍卫人的尊严的起点和限制性原则。另一方面,不同个体由于其道德、智慧、成就的水平不同,必然激发自己和他人、社会不同程度的敬重感,也即人的尊严又具有主观差异性、层次性,体现了尊严的评价性和报偿性尊严,表征个人依靠努力赚取的一种荣誉。任何人皆有荣誉之心,就人的尊严的等级性而言,捍卫人的尊严对个人的要求是尽其所能发挥个人的主观能动性以提升自身的德性与创造水平;对国家和社会的要求是通过制度、文化建设等多种途径,尽最大努力创造条件尊重并促进个人尊严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