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何谓有尊严的生活
人的尊严体现在人的现实生活当中,任何人都渴望被人尊重,让每人都能过上有尊严的生活是政府的工作理念,也是个人的奋斗目标,这是人类社会永恒的、普遍的追求。然而何谓有尊严的生活?这里的“有”既可能是主体的自我感觉、体验、意识,也可能是来自他人和社会的一种评价。不同的人对有尊严的生活的理解并不相同,常识中人们大多将之简单理解为拥有大量物质财富的生活,还有人将之理解为体面的生活。毋庸置疑,有尊严的生活需要一定量的物质财富,但与物质财富的占有额度并不一定呈正比的关系,同样有尊严的生活与体面生活有一定的联系,但也不完全等同,有尊严的生活具有一系列的规范性要求。[28]课题组在此先说明有尊严的生活与物质财富拥有量之间的关系,有尊严的生活与体面生活的联系与区别,然后围绕着人的尊严根据,即自由的本性来阐释有尊严生活的基本要求。概而言之,任何有助于人的自由本质的保障或提升,都是保障或提升人的尊严的力量;反之,任何妨碍人的自由本质展现的因素都是压抑或践踏人的尊严的力量。
一 有尊严的生活与物质财富拥有量之间的关系
(一)拥有一定量的物质财富是有尊严的生活的前提条件
如上文阐明人的尊严的内涵时指出,自然万物依本能和自然规律而生活,受必然性的制约与决定,人不同于其他万物的最本质特征就是人可以摆脱本能和自然规律的束缚,具有自由意志、自由选择权和自由创造的能力,即人在本质上是自由的,因而捍卫人的尊严在根本上就是捍卫人作为人本身的自由及以其为基础的合法权利。在人的多项权利中,最为基本的是人的生存权,理性的生命存在是人的尊严的物质载体,因而捍卫人的尊严首先要求捍卫人的生存权。这里关键是明确何谓“人”的生存权?人的生存权不仅仅是维持人的生命特征的权利,而是保持人作为人的本质特征,即具有自由本性的生存态的权利。当人的生存条件极其恶劣从而导致人仅能服从动物式求生存本能的需求时,人为了维持最基本的生存就不得不屈从于外界的环境和他人的意志,从而完全丧失了作为人应有的自由选择权,也即过着“非人的生活”,丧失了人的尊严。我国学者贺来曾指出:“如果面对突破边界的入侵力量,一个人只能说‘是’而失去了‘说不’的可能,那么个体生命的私人空间就随时面临被外在权威侵入并完全溶解的危险。”[29]所以,有尊严的生活首先要求人必须拥有维持作为人的生存的基本物质文化生活条件,也就是说,拥有一定量的物质财富是有尊严生活的前提条件。所谓“一定量”指在不同物价水平下依然能够满足作为人的基本生存需求的物质财富量,即能够维持作为人的基本的衣、食、住、行等条件的物质资料占有。就这一点而言,一些生活在绝对贫困线以下以至于不能维持最基本的生存或者仅能维持最基本的肉体生存的家庭和个体所过的生活就是没有尊严的生活。比如目前在农村由于社会养老保障水平过低,大多数农村地区老人60岁后只能领到每月70元左右的养老金,这70元钱当然不能维持个体作为人的最基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甚至连人作为一般生物的最基本的生命存在也难以维系。由于绝大多数农村老人在年轻力壮阶段收入水平并不高,所赚取到的有限资金往往都投入住房建设、抚育子女和帮助子女结婚成家等各项开支,缺乏足够的个人养老储蓄金。因而农村老人目前的养老主要依赖家庭,特别是子女的孝顺心、怜悯心和道德良知来维持。很多农村子女不愿意赡养自己的父母,在缺乏强有力的法律制约下,不少人选择遗弃或半遗弃年老体衰的父母。因而目前相当部分的农村老人得不到社会和子女应有的尊重和照顾,有的甚至连最基本的一日三餐都难以保障,更谈不上重大疾病的护理,生活丧失基本的尊严度。还有一些老人虽能够从子女那儿领到施舍般的一日三餐,但生存条件极其恶劣,只能像一般动物那样活着。笔者亲眼见到一位盲人高龄老人生活在到处漏雨、恶臭扑鼻的土砖房中,将儿子送到门口的饭碰翻到地,用手在地上摸索抓饭吃的情景。显然,她虽然维持着作为生物体的生存,但她的生活状态完全谈不上有尊严。正是因为缺乏基本的养老保障,每年各个地方都有一些农村老人在贫病交加时不堪忍受这种极度没有尊严的非人生活被迫走向自杀求死的道路。前面那位盲人老人后来摔跤瘫痪后最终以绝食的方式离开人世。除了农村老人,还有城镇中因残疾、疾病等各种原因被迫在大街上行乞谋生的人,他们虽然都活着,但其生活也很难说得上有尊严。要使这类弱势群体能过上有尊严的生活,在根本上依赖社会生产力持续发展和社会制度的完善,当下完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和社会救济体系来帮助弱势社会群体满足其最基本的生存需求,使其维持作为人而非仅一般生物的生存水平具有突出现实意义,课题组将在后文中论及这一问题。
(二)有尊严的生活与个体物质财富占有量不呈正比关系
有尊严的生活虽需要一定物质财富为前提条件,但与物质财富占有量并不呈正比关系,即并不是说个人占有的物质财富越多,就越具有尊严,财富越少就越没有尊严。人的尊严具有平等的尊严资格和报偿性荣誉两种基本形态,当人的尊严作为报偿性荣誉范畴之时,总是意指某些人因其端庄得体的言行举止,卓越的道德、智慧或成就而引起自我与他人敬重、赞扬和积极评价的事实状态或内心体验。但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对人的尊严这一内涵的理解与使用走向异化,主要表现为脱离个人的才能、德性和后天努力而仅以其外在的成就作为人的价值的评价依据,其极端形式就是仅以人的财富占有量作为人的尊严的根据和评判标准,并将“有尊严的生活”简单理解为拥有足以引起常人羡慕或赞叹的物质财富的生活。他们推理的基本思路往往是:人的尊严是对人的能力和价值的认可,财富是人的能力和价值的体现,因而人的尊严应该由人的财富占有量来体现。这个推理的大前提和小前提都存在明显的问题,大前提:人的尊严是对人的能力和价值的认可,这一观点没有明确:作为不可替代、不可交换的至高价值的尊严并不是人的所有价值,只是人作为人本身的内在价值,即人区分于动物的本质特征:理性、道德性与创造性,人的任何外在价值,如财富和地位都是可替代、可交换的价值,不能构成人的尊严的依据和尺度。这个推论的小前提问题更明显:财富并不一定是人的能力和价值的体现。我们知道,财富在现实中可以通过很多途径,比如继承、赠予、投机、国家政策补偿,甚至欺骗和暴力掠夺等途径获得,当财富的获得与个人的能力、德性、智慧或努力脱离直接关系时,它与人的尊严度就失去必然的联系;只有当财富依靠个人的能力、德性、智慧或努力等内在力量,特别是依靠通过诚实劳动、勤奋节俭、合法经营而获得时才是值得尊重的。所以归根结底,个人的内在价值而非依外在价值,特别是财富占有量并非是决定人的尊严度的根据。在个人的所有内在价值中,德性又是最为关键的一点,因为只有依法获得并愿意将财富服务于社会大众的人才配得到更高的敬重,一个依靠非法途径拥有巨额财富,或仅追求自我的享受和显摆,甚至恃富而骄、仗势凌人、为非作歹的人,即使所拥有的财富再多也是一个不值得敬重的人。所以虽然说一定量的物质财富是使人过上有尊严的生活的前提条件,但当人掌握能够满足基本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的财富量之后,个人的尊严度与个人财富占有量就并不一定呈正相关的关系。
二 有尊严的生活与体面生活的联系与区别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一般把“尊严”与“体面”两个概念相等同。这两个概念在很多场合中的确可以互换使用,但就其具体内涵而言它们还是有一定的区别,厘清二者的基本联系与区别,有助于进一步深入、准确把握有尊严的生活的基本内涵。
“体面”一词的最初含义是“体态”“容貌”“面子”“名誉”“地位”“声望”等,意指当个体的作为受到其所处的时空的认可或嘉许时内心的感受。在日常生活中,体面的生活是每个人的奋斗目标,但不同的人对何谓体面的生活理解不一样。一般认为,和普通大众比较,在衣、食、住、行等方面,生活更宽裕、更讲究、更从容和更舒适并足以引起普通人羡慕的生活就是体面的生活;相对而言,拮据的生活和局促的生活就是不体面的生活。对体面的生活这种理解强调人所拥有的外在条件或价值较普通人优越,是一种以比较为基础的评判。但也有一些人认为,体面的生活和外在的光鲜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只要是诚实劳动、自食其力、正直守法、行为得体的生活都是体面的生活,而那些违法、寄生于他人或道德堕落的生活都是不体面的生活,对体面生活的这种理解强调人的自立自强和行为的得体。
对比“尊严”与“体面”两个概念的基本含义,我们发现,“尊严”与“体面”都有值得肯定、尊重的含义,在一般情况下,体面与评价性尊严含义更接近。当评价性尊严走向异化,即以财富等外在价值作为评价标准时,它接近“体面”的第一种内涵,只不过“体面”这一提法更口语化,更能为普通民众所接受。当评价性尊严以卓越的德性作为评价依据时,它与“体面的”的第二种内涵具有相通性。
因而,“体面的生活”与“有尊严的生活”这两个概念的内涵具有交叉关系。在很多时候,体面的生活就是有尊严的生活。但二者之间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有尊严的生活更注重对人的内在价值的评价,平等性尊严强调人作为人本身的价值,等级性尊严强调人内在卓越的德性或智慧,仅将人的外在价值作为人的尊严的评价依据属于其异化形式,经不起理性的反思与质疑。而体面的生活更多的是强调人的外在的价值或行为表现,更注重社会或外界对个人的肯定与赞美,因而在很多时候“体面的生活”也直接被理解为“有面子的生活”。仅以体面的生活作为奋斗目标容易引导人仅仅追求外在的价值,刺激人的攀比与虚荣之心,而尊严在根本上与自傲、自大的虚荣心相对立的。更为重要的是,由于绝大多数人容易将体面的生活仅理解为物质条件宽裕引人羡慕的生活,仅将体面生活作为奋斗目标就容易忽略在捍卫人的尊严工作中对自我的内在道德提升与人性完善的基本要求,同时也容易忽略对人作为人本身的人格与基本权利的尊重与保障,因而在事实上将可能背离有尊严的生活的基本要求。
三 有尊严的生活的基本要求
(一)有尊严的生活是人的基本物质文化生活条件和需求能得到充分保障和满足的生活
因为人的尊严的根据在于人的自由本性,所以有尊严的生活首先是一种人能维持作为“人”而生存的生活,即人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物质文化生活条件能得到充分保障的生活,其基本判断标准是人的生存尚可以保留作为人的自由度,也就是说,当人拥有基本物质文化生活手段时,人就可以超越当下动物性求生存本能的强制,从而具有最基本的自由选择权,也即对非人对待说“不”的权利。当人的物质生活条件极为匮乏,只能停留在求生存本能阶段时,为了求生存,人可能会被迫接受最无人性的工作条件,比如众人杂居在极其简陋、仅能遮风挡雨的大棚之中,不分性别、不分老幼,食仅果腹、衣仅保暖,没有卫生间、没有空调及其他家电,没有基本的安全保障措施,还要听凭人打骂、凌辱,每天可能上班长达16小时甚至20小时,甚至被锁住,丧失基本的行动自由等工作条件。当人被迫生活于这种恶劣的生活条件并丧失了说“不”的机会和可能性时,人事实上就陷入了没有自由的动物式的生存状态,人的生活就丧失了基本的尊严。还有在少数极端情况下,人为了自己的生存被迫做出最无人性的事情,比如公开抢夺他人嘴边的食物,甚至杀害同类弱者吃掉其肉。在这些情况中,人虽都作为生物体活着,但事实上其生存和一般动物并没有二样,甚至尚比不上一些社会性动物,人丧失了作为人的尊严。所以,保障人的尊严的前提就是保障人基本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这主要依赖个人的辛勤劳动和主观努力,但对于一些弱势群体,也依赖于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和扶助。
(二)有尊严的生活是个体人格能受到平等尊重的生活
尊严作为人本身的至高价值和绝对价值表明,任何个体作为人本身其人格尊严一律平等,即人无高低贵贱之分,无论其财富多少、权力大小、地位高低、年龄情况、性别男女、民族为何等,都应该受到平等的对待和尊重;根据人的财富、权势、出身、年龄、性别、民族等任何偶然性的条件,对个体的人格进行区别性对待,都将贬损某些被“矮视”人的人格尊严。因而有尊严的生活指个体无论出于何种条件之下,作为人本身,其人格都受到平等尊重与保护的生活。就此要求而言,那些因贫穷、貌丑、残疾、职位低等各种原因被社会和他人蔑视、诋毁、嘲讽、羞辱对待的人,其尊严都受到了某种程度的损害。根据人格尊严的基本内涵,捍卫人的尊严首先要求保障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各项基本的人格权;其次,要求在态度、语言、礼节和行为举止方面对每一个人都保持尊重、友善的态度,禁止侮辱、蔑视、诋毁任何人的人格;再次,要求尊重每个个体的自由选择和承担责任的能力;最后,对个人提出了对自我尊重的义务,即要求个人不得为了任何外在利益而贬损自己的人格,如出卖肉体或某一器官,出卖良知、人格对他人卑躬屈膝和阿谀奉承等。
(三)有尊严的生活是个体合法权利得到平等和充分保障的生活
有尊严的生活是人的类本质,即自由得到充分保障与体现的生活。人的自由分为外在自由与内在自由。其中外在自由意指人在交互关系中在不妨碍他人合法自由的前提下摆脱他人或社会强制的自由,这构成人的基本权利。捍卫人的外在自由的基本要求就是尊重任何个体的合法权利,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就等于践踏公民作为人本身的尊严,因而有尊严的生活必须是一种人的基本权利能得到法律平等和充分保障的生活。前任国家总理温家宝对此曾指出:有尊严的生活首先是每个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由和权利,国家要保护每个人的自由和人权。在前总理温家宝看来,保障人的合法权利是有尊严生活的第一个基本要求。一个人即使拥有再雄厚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如果其基本自由和人权得不到法律的保障,她(他)所过的生活依然是一种没有尊严的生活。比如一个被爱人提供最豪华、奢侈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却被限制基本的人身自由或行动自由的女子的生活就谈不上有尊严。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谈的“人的合法权利得到平等和充分保障的生活”中的“人”不是指个别人或少数人,而是指一切人或任何人,任何个人或机构决不能以任何形式为了一部分人或者大多数人的利益而牺牲少数人或个别人的合法权利,除非其同意,否则就是将那些被迫牺牲的人仅用作了工具,即等同于没有自由的一般事物。就此而言,保障人的尊严就是要保障人的合法权利,特别是排除来自第三方的干预和伤害。保障人的合法权利依赖公民自身的能力和主观努力,但更依赖国家和社会的帮扶,因为即使再强大和再智慧的个体在整个社会面前都将软弱无力,其权利的保障必须借助国家的强制性力量,这也是国家的基本职责和其存在的合法依据。对那些由于各种原因缺乏保障自己合法权利的条件或能力的弱势群体,比如被迫或被哄骗以低价转让自己土地使用权却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农民,国家和社会应该提供更多的扶助。
(四)有尊严的生活是个人的自主、自治、自决性能得到他者尊重的生活
动物只能依本能和自然规律而生活,个人的自主、自决和自治能力是人的自由本性的集中体现,也是人高贵于动物的尊严的根据。伯林曾对个人的自由选择对于有尊严生活的必要性做出说明:“人之有别于动物,首要之处不在于他拥有理性,也不在于发明了工具与方法,而在于能选择,人在选择时而不是被选择时才最成为自己;人是骑士而非马匹;人是目的的寻求者(而不仅仅是手段),并以他自己的方式追求目的;可想而知,追求的方式越多,人的生活就变得越丰满;个体间相互影响的领域越广,新的和预料之外的机会就越多;他沿着新鲜而未被探索的方向改变其自身性格的可能性越多,展示在每一个个体面前的道路也就越多,他的行动和思想的自由就越宽广。”[30]因而有尊严的生活是只要不危害他人,人在事关自身生活方面的自主、自决和自治性都应该得到他人和社会尊重的生活。简而言之,有尊严的生活也就是人在生活中能做自己主人的生活。个人的自主、自决和自治性通过人的自我发现、自我辨别、自我选择、自我决定、自我设计、自我表现、自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控制、自我承担等一系列具体的法律权利和道德权利体现出来。就此而言,捍卫人的尊严不仅要求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还要求在生活中尽量尊重个体不危害他人和社会的任何自主选择和决定,其核心是保持和尊重人的独立性,确立私人生活领域中人与人之间的界限。强调这一点在私密关系领域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一般而言,人对那些与自己关系疏远的人往往具有较强的界限意识,能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但在私密关系领域中,比如伴侣关系,亲子关系,朋友关系,师生关系等,人往往很容易丧失基本的界限意识,因为各种原因,特别是想要帮助实现对方的福利,将自己的价值观和意志强加于人,从而使对方丧失了自我选择权。比如那些生活、发展,甚至职业和婚姻都被父母代为决定的子女,那些个人生活习惯、方式被配偶强行改造的人,本人和牵线木偶没有实质性区别,尽管可能过着十分体面的生活,但其作为人本身的自由和尊严受到了忽视、压抑和侵犯。个人的自主、自决也包含着个人的自我表现,因而每个人都应具有独立的、不受他者侵犯的私人生活空间,这要求个人生活隐私不受外界干扰和窥视,人与人之间应该保持必要的距离和界限,这一点构成有尊严生活的基本要求与体现。德沃金提出人类尊严的二原则中的第二条正是对此要点的阐述:“主张每个人都对实现其自身生活的成功负有特殊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自行判断何种人生对于他自己而言是成功人生的责任”,“必须是自己的决定,必须反映出个人深思熟虑后的判断,这种判断是一种个人对自己生命应如何履行的神圣责任”[31]。
(五)有尊严的生活是个人的个性、能力、价值能够得到认可和充分发展的生活
由于人的先天禀赋、原生家庭、个人经历等各不相同,每一个人相对于其他人都是独一无二的存在,具有与其他任何人都不相同的个性和能力,人的这种独一无二性表明了每一个人在芸芸众生之中都是一种独特价值。这构成个体的独特本质或真我,也构成个人的发展根本目的,即成为他自己。由于成为自己总是只能通过个体一系列自主决定和自主选择实现出来,人的自主性正是人作为类有别于自然他物的本质,所以我们可以说,人作为类的自由本质正是通过人的个体本质的实现而实现出来,尊重一个人的自由在根本上也就是尊重这个人独特的个性和能力。从这一点来讲,有尊严的生活就是个人的个性、能力能够得到自我、他人和社会充分认可并得到充分展开的生活,而捍卫人的尊严就是要尊重每一个体的个性和能力,并创造条件帮助每个人充分展开自己的个性和潜能,实现其独特的价值。个性是一个内涵极其丰富的概念,一般意指一个人身上经常表现出来的稳定的心理特征和品质倾向,包括独特的气质、思维方式、处事原则与风格、情感、动机、理想、信念、兴趣、态度等。尊重人的个性也就是要尊重个人的所有这些方面。“尊重个性”这一伦理规范在引导个性差异巨大的不同个体处理相互关系方面具有突出重要的意义。德沃金将此要点概括为人类尊严的二原则中的第一条,称为内在价值原则,即“主张每个人的生活都拥有某种特殊的客观价值。这种价值关乎一个人生命中的潜能。一旦生命启程,它将如何进行就是至关重要的。当生活获得成功并且其潜能得到实现那就是好的,当生活失败且潜能被浪费了那就是坏的”[32]。
(六)有尊严的生活是人的德性得到彰显或提升的生活
人的尊严不仅体现在人的外在自由,还体现在人的内在自由中,即人在行为举止中依靠理性摆脱自身动物性的本能、欲望和激情的控制来展现人作为人本身的高贵性。捍卫人的内在自由对人提出了自尊自重、尊重他人,不得沉溺于动物性生存方式的要求,即彰显、完善与提升自身德性的义务。个体行为失检、生活堕落、自私残忍,如:为追求纯粹的感官刺激吸毒、酗酒、滥交、杀戮、虐待、欺凌等行为,就是自甘堕落到动物性生存状态,践踏自身和他人作为人本身的尊严的行为。关于这一点,普通人也具有道德直觉,我们在日常用语中将那些自甘堕落的人称为“禽兽不如”,正是这一道德直觉的反映。所以有尊严的生活是一种有德性,有修养,优雅、端庄、得体的生活,对人的核心要求就是运用理性抵抗各种刺激、诱惑,控制自己动物性的欲望,将自身作为人的人性特征,比如坚忍的意志、勇敢的气魄、审慎的习性、节制的风格、慈悲的心肠、仁爱的情怀、端庄和优雅的举止等尽可能充分地发挥出来,与德性相伴随的结果往往是世俗某一领域的成功,但这一成功不仅指拥有令人羡慕的物质财富和杰出的事业成就,更指个人道德修养的卓越。就此而言,任何洁身自好和能抵抗感性诱惑专注做事,出色实现自身潜能、为他人和社会做出贡献的人,即使并没有拥有让人羡慕的物质财富,比如一个品性和能力杰出的普通农民或工人,也是值得其他人高度敬重的人。相反,那些道德堕落的人就丧失了其作为人本身的尊严。就此而言,捍卫人的尊严对个体提出了对自我的义务,即尽最大努力持续提升自身的道德修养,避免个人堕于动物性的生存水平。
小结
在通常情况下,人们往往将“有尊严的生活”作为人生奋斗目标并将之理解为拥有丰富的物质财富并足以引起他人羡慕、赞扬和敬重的生活。这一目标或梦想成为推动无数个体排除困难,发奋图强,追求杰出与卓越的强大动力。但有尊严的生活首先是人的基本需求都能得到有效满足的生活,人的生理需要、安全需要是“人之为人”的最基本、最底线的需要,对这些需要的满足是对人之为人的普遍性尊严的尊重和实现;情感归属、尊重和自我实现的需要是“我之为我”的需要,对这些需要的满足则是对人的独特性尊严的尊重和实现。有尊严的生活的根本要求是人作为人本身高贵于其他万物的本质特征,即自由,能够得到保障和实现的生活,其底线要求是人不得被工具化或物化,即不得被视作缺乏自由意志的一般他物;其最高境界是使每个人都成为目的自身,即能够保持和充分发展每一个体的独特性,实现其价值,使其生命存在全面且丰富,能够自尊自爱并不断追求道德完善。
根据“有尊严的生活”的基本要求,捍卫个人的尊严包括三个层面的基本要求:其一,个人的尊严必须能得到尊重与承认。要求国家和社会不干涉个人合法的自由选择,同时要为个人的个性发展和价值实现创造条件。其二,个人的尊严必须能得到保障。指个人作为人的基本物质文化生活条件必须得到保障,其人格和作为公民的合法权利必须受到他人和社会的无条件敬重,这构成捍卫人的尊严的底线与最高原则。其三,个人的尊严必须得到提升,指个人必须不断进行道德完善,这是一项对自我的、积极的、不完全的义务,构成捍卫个人尊严的主观条件。最后值得强调是,个人命运与祖国、民族和社会息息相关,在根本意义上,祖国昌盛、民族繁荣和社会和谐是个人过上有尊严生活的前提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