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学界关于社会和谐建构路径的探讨
如何推进社会良性建设一直是国内外学界探讨的一个重要问题[1]。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和得到国人的认可,社会各界对如何构建和谐社会进行了热烈探讨。党在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原则:(1)必须坚持以人为本;(2)必须坚持科学发展;(3)必须坚持改革开放;(4)必须坚持民主法治;(5)必须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6)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全社会共同建设。学界一般认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解决的问题有很多,但应该坚持以人为本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取向,抓住主要矛盾。学者们结合中国国情,借鉴国际社会先进经验,从自己关注的不同视角出发,探讨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路径。主要观点有:认为应该把中央文件提出的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理顺分配关系、发展社会事业落到实处;认为应该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在首位;认为要把解决新形势下人民内部利益矛盾放在首位;认为应协调好社会各阶层的关系;认为应该解决如收入分配差距问题、地区差距问题、三农问题、就业问题、社会保障问题、反腐败问题、共同价值观问题、舆论环境等突出问题[2];认为社会建设中应该将深层次先进理念、中层次社会规范体系和外层次的物质手段和物质体现三方面的建设相结合[3];认为应该将加强和发展法治、道德、文化、生态文明、教育等事业的发展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立足点等。其中有代表性的观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利益协调为基础的社会和谐建构路径探讨
贫穷的社会不可能实现和谐,社会和谐必须以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质财富为基础。但富裕并不是和谐社会的充分条件,社会是否和谐更取决于财富的分配是否公平和协调。国内很多学者坚持构建和谐社会要以利益协调为基础。打开中国知网,可以收集到近十几年来上百项持相关观点的研究文献。如杨清涛等在其专著《和谐之道——社会转型期人民内部利益矛盾解析》中坚持并专节论述“正确处理人民内部利益矛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4];吴家庆等在《论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利益协调》一文中提出“和谐社会最基本要义是利益均衡”[5];何影在《利益共享: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一文中提出“构建和谐社会,解决社会矛盾、缓解社会冲突的根本方法就是要让社会成员共享社会共同利益,即利益共享”[6];刘文芳在《统筹协调利益关系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一文中指出“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关键所在”[7];郑杭生在《关于和谐社会建设的几个问题》中提出“协调社会利益关系——加强社会建设的基本内容”[8]。
这些学者从不同角度论证了必须以利益协调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基础的原因。他们给出的理论依据往往包括:(1)以利益协调为基础构建和谐社会的观点与马克思关于利益与社会冲突性的基本观点一致。马克思曾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物质利益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利益矛盾是阶级斗争的根源和阶级社会发展的动力等[9],因而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以承认、科学认识和化解利益矛盾为逻辑前提和根本路径。(2)利益协调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社会和谐本意就是指社会关系中的各种要素处于相互依存、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状态。利益是一切社会现象的根源和各种社会关系的基本纽带。当人们之间的利益处于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和相互均衡状态时,社会处于一种比较和谐的状态;当人们之间利益相冲突,特别是某一群体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时,社会就很容易处于动荡状态之中。因而社会关系的协调在根本上就是利益的协调。(3)利益协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手段和强大动力。随着单一的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被打破,我国社会利益主体及其需要都呈现多元化的特征,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之间,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之间等利益差异和矛盾也日益显现。利益协调是解决利益矛盾,使利益各方形成相对满意感,从而自觉遵守法律制度和调动其积极性的最主要途径。
学界对如何协调利益关系来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做出大量思考,比较有代表性的理论成果有以下几个方面。
杨清涛在其专著《和谐之道——社会转型期人民内部利益矛盾解析》提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的利益矛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他专章探讨了如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利益矛盾,系统阐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指导思想、实现目标、基本方针、原则、主要途径、方法、工作机制等。关于指导思想,强调了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关于实现目标,阐明首要目标是建立有效的利益矛盾调控机制,确保社会稳定;核心目标是形成相对均衡的利益格局,促进社会和谐;根本目标是形成稳定合理的现代社会主体结构,实现社会进步。关于基本方针,提出坚持服从和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基本方针;坚持全体人民利益共享原则;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坚持统筹兼顾、利益协调;坚持效率优先与注重公平相统一。关于主要途径和方法,提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利益矛盾的重要途径;深化体制改革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利益矛盾的根本出路;加强执政党建设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利益矛盾的重要保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利益矛盾的基本手段;构建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利益矛盾的有效方法。关于工作机制,强调了以“提低”“扩中”“调高”“打非”为思路的利益分配机制、完善的利益补偿和利益保障机制、通畅的利益表达机制、灵敏的利益矛盾预紧机制、有效的利益矛盾化解和处置机制。[10]
李路路在《和谐社会:利益矛盾与冲突的协调》一文中提出了一种自下而上的、组织化的、通过谈判和契约方式,并由国家作为最后协调者的利益冲突协调机制和体制。包括三个具体步骤,即:主体转换;契约、理性与规范;组织化。所谓“主体转换”是将利益冲突及其协调的主体逐步由国家转向具有相对独立性社会组织和社会群体,国家逐渐不再成为社会资源的主要占有者和分配者,社会资源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在个人和社会组织、群体中进行分配,个人、社会组织和群体逐渐成为具有相对独立地位和利益的主体。国家将不再是利益冲突的主体,而是成为整个社会利益的代表者,当社会的各利益主体之间无法协调其利益冲突且这种冲突将可能危及整个社会的秩序时,国家将作为最终利益冲突中的协调者、社会管理者和规则维护者而出现。所谓“契约、理性与规范”,主张市场经济体制下利益冲突的协调不以单向的、一方的命令或权威为基础,而是通过谈判、达成契约的机制来实现协调与整合,要求冲突各方具有足够的理性,能够为了长期和多次的交易,承认对方的权利和利益,能认可和遵守具有普遍性的交易规范,能够将法律作为行为的基本准则和利益冲突协调的最终“仲裁者”。所谓利益协调中的“组织化”,就是将分散的资源与利益诉求整合起来,通过组织化的形式予以表达,从而形成超出个人之上的权力,保障各方利益的实现。组织具有更高的理性化程度,组织存在的共同利益对其成员也具有更高的约束力,组织化可以克服单独孤立个人利益诉求的主观性、差异性、分散性、情感性,能使得利益以更理性的形式表达出来,两个高度组织化的利益冲突主体能够更有效地通过谈判的过程达成合意,以实现利益的协调与整合。[11]
吴家庆、吴敏在《论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利益协调》一文中提出协调利益关系的思路:第一,要把握和谐社会利益协调的理性、法治和制度性特征,既要发挥政府以法律和政策作为手段在区域之间、城乡之间、行业之间和阶层之间协调的主导作用,又要发挥个人、社会各阶层和组织相互之间协商解决利益矛盾的作用。第二,要切实找准和谐社会构建中利益协调的主要矛盾。现阶段我国人民利益矛盾主要体现在:中央和地方、区域之间、城乡之间、行业之间和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其中带有根本性的矛盾是中央和地方的矛盾。第三,要始终遵循和谐社会构建中利益协调以人为本的根本原则。第四,要通过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坚持科学发展为利益协调筑牢坚实基础。第五,要精心设计涵盖公共利益实现、分配、整合、诉求和补偿五个方面的利益协调机制。[12]
郑杭生在《关于和谐社会建设的几个问题》一文中提出协调利益关系的基本思路:首先,在思想上真正树立双赢互利的深层次理念和公平正义的思想导向。其次,建设各种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利益的长效机制,包括表达和反应机制、协调和兼顾机制、共享和保障机制、共识和责任机制等。最后,要加强对社会利益关系变化的研究。[13]
(二)以法治建设为基础的社会和谐构建路径探讨
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也是现代社会政治体制的基石。健全的民主必须以法治为前提和保障,因而“法治”普遍被现代国家视为最根本的治国方略。鉴于对法治的重大作用的认识,国内有不少学者主张,法治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最主要路径,并从不同角度阐明了其必要性。罗豪才和宋功德在《和谐社会的公法建构》一文中指出,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因其规范性、普适性和制度性更适合调整陌生人社会的关系,和谐社会只能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无法律则无和谐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是依法治国。[14]顾华祥在《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制建设》一文中指出,社会和谐是法治所要追求的理想目标,法治精神与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灵魂与根本。随着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分工和人际关系日益复杂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不再是伦理社会,也不再是行政社会,而是法治社会。[15]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途径是完善民主与法治。我国当前经济社会转型期的诸多不和谐因素深层次原因之一就是法制不健全。陈金钊在《和谐社会建设:法制及司法理念》一文中论述了法治建设对社会和谐的基础性作用。首先,“法治”与“和谐”精神具有一致性。一方面,和谐追求稳定的社会秩序,法律的主要特点就是稳定性,法律的稳定性可以维持社会关系的稳定性。另一方面,在一个文化多元、思想开放的时代,只有相互尊重才能实现世界的和谐,因而“和谐”反对“激进”,要求中庸,即协调最“前卫”和最“落后”,“克制、容忍、妥协”是实现和谐的必然途径。法治虽具有外在强制性,但内在却以“宽容”与“克制”为其精神特质:立法本身是矛盾与利益相互协调的产物;司法虽强调依法办事,但法官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调和法制的严格与事实的复杂多样之间的紧张关系。总之,法治的本质是在法律许可以及根本利益不受损害的范围内的妥协退让。其次,法制作为协调利益关系和社会关系的最重要工具,是控制社会冲突的安全阀。某些社会冲突虽然可能增强群体内部的凝聚力,激起人们对变革的要求,但也可能导致革命或严重的对抗,法制如果运用得成功,可以预防和治理暴烈的社会冲突。[16]
学界对以法制建设为基础构建社会和谐的具体路径也进行了诸多探讨,课题组在此着重介绍几个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张文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机制》中提出十方面的构想:其一,民主与共和的法律机制。其二,尊重和保障权利和人权的法律机制,特别是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其三,激发活力和创造的法律机制。其四,公正合理协调利益的法律机制。其五,确保社会信用的法律机制。其六,维护生态平衡、天人和谐的法律机制,核心是将环境权纳入基本人权范围。其七,保证舆论引导和舆论监督的法律机制。其八,反腐倡廉、守护认同的法律机制。其九,定纷止争、化解纠纷的法律机制。其十,建构和谐社会世界的法律机制。[17]
顾华祥在《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制建设》一文中,结合和谐社会的六个基本特征,提出了以下思路:其一,法制建设要保证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得到进一步发展。其二,法治建设要立足于社会公平与正义。其三,法制建设要重视规范诚信与友爱。其四,法制建设必须保护创新与创造行为。其五,法制建设要积极规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行为。其六,法制建设要积极维护经济社会发展的安全。[18]
罗豪才、宋功德在《和谐社会的公法建构》一文中指出,公法是支撑和谐社会的脊梁,社会失调可直接归因于公法的失衡,表现在人与自然的关系、经济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城乡之间的关系、不同区域之间的关系、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关系失调,原因是公法存在逻辑漏洞、公法规范冲突、公法失效、结构性失衡等。社会关系的和谐关键在于理顺公法关系,重点是推动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理性化,实现公法的平衡。目前推动社会和谐的关键是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原则,建设法治政府,打造有限政府、诚信政府、阳光政府和责任政府;解决现有公法存在的逻辑漏洞、规范冲突、实效不足、正当性欠缺等问题;通过调整立法规划,增强不同公法制度之间的匹配性和呼应性来解决公法结构失之偏颇的问题;通过强化公共权力的规范和监督,保护和拓展公民的权利来解决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配置格局的结构性失衡问题;通过构建制约与激励相容,内外协调一致的机制来使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实现统一,解决公法机制失灵的问题。[19]
(三)以文化建设为重要途径的社会和谐建构路径探讨
一个社会的和谐,既需要有雄厚的物质基础、坚强的政治保障,也需要有良好的文化条件。在当代中国,文化的内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文化是指人类创造的一切物质成果和精神成果的总和;狭义的文化专指语言、文学、艺术及一切意识形态在内的精神产品。作为人的价值观和信仰体系的精神文化是维系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精神纽带和思想基础,和谐文化则是和谐社会的思想根基和文化源泉。我国有13亿多人口、56个民族,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阶层和利益主体不断分化,人们的利益关系、价值观念日益复杂化、多样化,社会新问题不断涌现。面对新格局、新问题,需要全国民众在思想上达成一定共识,在文化上寻求和谐,以为协调各种矛盾,进而为人与自然的和谐、人际和谐,人自身的和谐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因而在当下中国,文化的和谐对国家发展与和谐社会建构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党中央对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性质与构建和谐文化的根本任务曾有过明确规定:和谐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先进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文化;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继承中国传统文化精华,借鉴世界各国的文明成果,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相适应,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目的,重在建设的文化。和谐文化建设的根本任务是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学界对社会主义和谐文化建设的意义、时代方位和具体途径等都进行了广泛探讨。关于和谐文化的意义,主要观点有:建设和谐文化有利于巩固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思想基础;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有利于化解矛盾、凝聚人心;有利于深化体制改革,实现文化自身的和谐;有利于提高个体文明修身自觉性、促进其身心健康;有利于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20]关于和谐文化建设的时代方位和具体途径,学界主要观点有:国际文化国力竞争的日趋激烈与复杂是和谐文化建设的时代方位[21];建设和谐文化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为核心;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思想地位;必须把公民道德建设作为构建和谐文化的中心环节,大力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要着眼于增强公民的社会责任意识、人际和谐,促进人的心理健康,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要营造良好思想舆论氛围;要不断丰富社会文化生活;必须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必须坚持普遍均等原则;协调好精神生产和精神消费两个环节;处理好文化继承与文化创新的关系,文化冲突与文化交融的关系、主导文化和多元文化的关系、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关系;着力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形成良好的人际关系,促进人的心理和谐,实现文化自身的和谐,增强我国的文化软实力;依托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两大战略等。[22]国内还有一些学者从某个侧面深入探讨了和谐文化建设的具体途径,比如研究如何批判继承传统文化中的精髓,特别是儒家文化、道家文化等;如何构建民族精神、发展民族文化等来推进我国当代和谐社会与和谐文化的建设;还有一些学者专门探讨如何通过公民或个人道德建设来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如何吸收西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现代思潮来推进我国当代和谐社会与和谐文化建设等。
除了以上介绍的三种构建和谐社会路径之外,学界还从其他很多方面探讨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路径。比如,一些学者坚持公正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取向,主张以公平促和谐,其具体思路则有人强调收入分配公平,有人强调教育公平,有人强调程序公平,还有人强调机会公平。有的学者提出应该吸收科塞观点,通过建立安全阀来解决社会冲突和促进社会和谐,即在不破坏群体关系情况下,允许针对原初对象的敌意或冲突行为通过在社会所认可的手段或限度内表现出来。有的学者提出应该吸收哈贝马斯的观点,通过沟通理性来促使社会整合。还有一些学者主张通过生态文明建设、政治体制改革、教育发展、劳资关系改善、新农村建设、新闻网络管理多元路径等不同方面来建设和谐社会。
(四)学界关于社会和谐建构路径探讨的评析
学界所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已有观点大都具有某种程度的合理性、针对性和启发性,但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其中,主张以利益的满足与协调为基本路径来推进社会和谐的学者在常识中得到较多人的支持这一观点深受理性经济人理论前设的影响,即认为每个心智正常的人都在谋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对利益,特别是物质财富的占有欲是个人行为最根本的内驱力,因而社会中绝大多数的冲突可以追溯到物质利益的冲突,而解决社会冲突的思路也应该以物质利益的满足与协调为切入点和立足点。以利益协调为基础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这一观点在某种程度说抓住了当前大量社会矛盾的主要显现形式,即绝大多数社会冲突以利益诉求与冲突为导火索和基线,但这一观点难以经得起推敲。首先,理性经济人的观点在本质上是对人性的理论假设,它建立在人是完全的理性存在者这一基本判断之上,而事实上人总是有限的理性存在者,永远也不可能成为完全的理性存在者,人事实上在很多时候都是非理性的,并不一定总是按利益最大化原则行事。生活中的大量经验也告诉我们,人经常被某些非理性情绪、情感、本能、欲望所支配,并不一定总是能够按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行事。最为典型的事例就是很多受辱后冲动杀人者就完全被极度愤怒的情绪所支配,将杀人必将受到严厉惩罚的后果抛到九霄云外,也即将自己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置于脑后。还有很多陷入对某一事物狂热钟情之中的人,比如网络沉迷者、嗜赌者和嗜毒者,理智被欲望和激情湮没,对某一不良嗜好的痴迷和沉溺最终对自己的身心健康和个人发展、幸福造成摧毁性后果,其行为就完全背离了自身的最大利益。其次,虽然利益冲突经常导致人与人之间的纷争,但也并不是所有的利益对立都必然引发人的不满,比如通过正当合法途径打败对手的合法竞争行为一般都能为人平静地接受。再次,人不仅有物质需求,还有精神需求,后者包括对真、善、美的追求,对被关爱和被尊重的需求等,由于人们对精神性价值的理解往往存在重大分歧,因而极有可能因此产生冲突,物质利益的满足和协调并不能解决或防止精神追求领域中引发的纷争。最后,很多冲突也不一定都由物质利益冲突引起,比如当前很多群体性冲突都表现为无直接利益的冲突。由以上推论可知,人总是按利益最大化原则行事这一观点得不到证明,以利益协调为基本思路的和谐社会建构路径具有明显的局限性。
主张以法治建设为立足点来构建和谐社会的学者,看到了法治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共生性,法治对社会秩序维护的基础性作用等,但很少有人从法治对个人的权利尊严、人格尊严的保障作用,对道德尊严的促进作用等角度来论述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途径。主张以文化、道德建设来促进社会和谐的学者显然看到了现代社会中非物质利益冲突的因素,也看到了文化与道德对个体及相互之间关系的巨大影响。其中一些学者,特别是具有哲学理论基础的西方学者,立论很深,论证逻辑性也较强,所提出的观点和措施具有较强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但他们对物质利益的满足、协调与个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对社会和谐的意义又过于忽视,走向了另一个极端,且不少学者观点显得悲观,即认为社会冲突无法协调,社会和谐永远不可能真正实现。更重要的是,随着世界走向现代化、市场化、全球化的进程,随着独立平等的利益主体原则的确立,各种文化和价值观激烈地碰撞、交融,全世界不同程度地感染上文化和道德的情感主义、相对主义和虚无主义,如果没有一种经过合理论证并能形成交叠共识的核心价值的存在,学者们所提出的任何文化建设思路都难以发挥整体性动员作用。而主张从多元化途径来建设和谐社会的学者,由于缺乏核心的共识性理念,无法抓住主要矛盾,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总体说来,在当前学界对和谐社会构建探讨的绝大多数理论成果对个人尊严与社会和谐之间的互动关系关注不够。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在一个人们物质、文化、安全和情感归属等需求得到较好满足的时代,危及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人们的尊严意识和尊严诉求日渐强烈却得不到恰当的满足和有效的捍卫,因而和谐社会建设应当增强对个人尊严的关注维度。理论界目前一些论及司法、道德、文化及社会心理对社会和谐影响的成果中,虽然偶尔有人提及人格尊严的维护及平等的重要性,也有少量文章直接论述到尊严与和谐的关系,但在有限的成果中,论证很不充分,又且普遍存在一个共同的重要问题,那就是对“尊严”这一内涵极其丰富的概念缺乏深入的分析,因而本书将以探讨何谓尊严作为研究的逻辑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