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研究意义、研究方法、创新之处和框架结构
一 研究意义
本研究立足于司法改革实践,深入探讨审判权运行机制、审判组织权限、审判人员职责、审判责任认定追究、审判责任豁免、惩戒委员会制度建构和审判人员履职保障等重点问题,旨在科学建构既遵循司法规律、又符合中国国情,“责任与保障并重、权力与制约同行”,最终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谁办案、谁决定、谁负责”的审判责任制度体系。本研究将会在审判责任制度这一于实践层面关乎司法改革成败、于理论层面涉及多维交叉学科的重大问题上,起到丰富理论研究路径和改进司法审判实务的重要作用。因此,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学术意义
对审判责任制度开展学术研究的重要理论意义无论如何强调也不过分。基于科学构建既符合中国国情、又符合一般司法规律的审判责任制度,非常有必要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宪法学理、诉讼制度、司法实务和社会效应出发,就审判责任制度的理论问题进行深入研讨,必将在审判权运行机制这一涉及法理学、宪法学、诉讼法学与法社会学的广阔领域,起到丰富研究路径、提升研究水准的重要作用。[24]特别是可以在坚持问题导向、遵循审判权运行规律的前提下,为完善法院的审判责任制度,就如何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如何对审判组织形式、裁判文书签署机制、审判委员会制度进行改造,如何真正落实审判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负责,如何依照法定程序科学追究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如何确保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等问题进行学术分析,为如何正确处理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和推进审判责任制度改革之间,践行审判责任制度与加强依法履职保障之间,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度与院庭长审判管理、审判监督之间,错案责任与违法审判责任之间,审判责任豁免制度与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和惩戒制度之间,以及审判责任制度体系内其他相关制度要素等多重关系、多种问题,进行理论解读,强化理论支撑。
(二)实践意义
审判责任制度改革是司法改革必须牢牢牵住的“牛鼻子”,在整个新一轮司法改革中具有基础性、关键性地位。完善审判责任制度,是科学构建“司法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院系统深化司法改革的核心改革举措。特别是,审判责任制度改革的实践,与中央顶层制度设计不相符合、甚至违背司法审判基本内在规律的现象的确客观存在;更何况,顶层制度设计本身也有急需要完善的重要环节与急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为了切实解决制约司法审判能力、妨碍司法审判公正的现实问题,以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要,必须尽快构建一套科学的审判责任制度体系。因而,围绕审判责任制度之建构与完善,而展开的深度理论研究和学术讨论分析,必将为司法审判实践中建立健全审判责任制度体系,完善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为“保障”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最终奠定扎实而可靠的学理基础。
二 研究方法
第一,实证分析和经验研究的方法。“法律的知识是由社会决定的”。[25]在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层面上,对审判责任制度展开的理论探析,须以实证和经验为基础。因此,笔者深入开展调研,特别是充分利用系统参与最高人民法院对我国东中西部各层级审判机关司法改革进行督察的良机,对各类审判组织如何行使审判权、审判人员如何履行法定职责、法官员额制度改革进展情况、惩戒委员会如何追究责任、如何落实审判职业保障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全面的了解和认知,对制度实践及其社会效应进行了深入的探究和考察。
第二,比较研究的方法。域外关于审判责任(弹劾、惩戒、豁免等)制度,以及审判权运行机制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实践,揭示了现代司法审判制度的诸多共性,并可能暗含甚至贯穿着有利于我国规范和强化国家治理、科学建构审判权运行机制与审判责任制度的发展趋向,完全可将之作为应对和解决中国问题的重要理论参照和实践参考。
第三,案例研究和数据分析的方法。显而易见,有关制度建构的理论研究,不能仅仅停留和徘徊于学理分析层面和制度设计层面。必须以制度运行实践中的具体个案和微观数据作为研究对象,在认真“解剖麻雀”的基础上,最终引申出一般性的基础理论和基本原则。
第四,规范分析的方法。对既有的审判责任制度及其理论基础,进行辩证的考量和严谨的求证,对国家法律、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基本价值取向和具体条款规定进行科学的评价和细致的论述,对东中西部不同地域的改革试点单位旨在贯彻细化并落实中央顶层制度设计的诸多“办法”和“细则”以及其他有关审判责任制度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客观的分析和认真的讨论,以此最终实现“制度分析”和“过程分析”的有机统一。[26]
三 创新之处
(一)研究内容的创新
笔者从事关国家治理全局的新一轮司法改革这一背景出发,旨在努力完成一项涵盖新型审判权运行机制、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审判人员责任豁免制度、法官员额制度、司法职业保障等多项制度要素的综合性研究。这本身就是一种既有一定创作风险、更有一定研究创新的学术行为。
(二)研究路径的创新
笔者立足于东中西部不同地域的审判责任制度改革以及其他相关制度改革实践,特别是在第二章“审判责任制度改革实践”和第五章第三节“法官员额制度的改良”以及其他篇章,尝试通过实证分析的研究路径,通过对不同地域改革情况的比较分析,以发现改革进程中的规律性问题并探求引发相关问题的内在原因,并最终求得对问题的有效解决。
(三)部分观点的创新
1.本书认为,审判责任制度的价值取向不在于事后惩戒“问题法官”,而在于事前培养“精英法官”。
2.本书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意见》中的“违法审判责任认定追究程序”从当下的“同体追责”修正为“异体追责”。
3.本书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意见》以及将来的《法官法》应该“提名叫响”地明确“豁免”这一概念。
4.本书认为,司法诉讼程序特别是上诉救济程序的逐渐完善,离不开审判人员审判责任豁免制度的“倒逼”。
5.本书认为,强化法院院庭长办案制度,并非单纯为了解决“案多人少”这一突出问题,而是有利于祛除审判职业行政化弊端,有利于营造“比能力、比专业、比水平”的良好工作氛围。
6.本书认为,应当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意见》和两高《惩戒意见》关于“惩戒委员会只有审查建议权”之规定,赋予惩戒委员会以相应的“惩戒决定权”。
7.本书认为,未来的惩戒委员会可分设“国家级”和“省级”两个层级,即分设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与省级人大常委会之下,而且为单独设立,并非与“遴选委员会”合二为一。
四 框架结构
本书除“导论”和“结语”之外,主体内容共分六章。其中,第三、四、五、六章主要探讨审判责任制度体系的建构问题。各章内容如下:
第一章是对审判责任制度基础性问题的探讨。首先,论述“审判权”这一特殊公权力的本质及特征,为后文审判责任制度及其相关制度要素的分析奠定基础。其次,论述审判责任制度的基本内涵,就审判责任追究与依法履职保障之间,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与院庭长管理监督之间,错案责任与违法审判责任之间,内部同行评议与外部异体追责之间,国家赔偿责任与审判责任之间等多重特殊关系进行分析。最后,论证建构审判责任制度过程中,需要准确把握的审判权运行机制与审判责任制度之间的关系。
第二章是以东中西部及其S、H、G三省(市)为研究样本,对审判责任制度改革实践的分析。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极不均衡的当下中国,面对“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这一社会主要矛盾,审判责任制度改革乃至于整个司法改革,在东中西部不同地域呈现出“既大同小异、又小同大异”的改革局面。基于这种地域的差异性和典型性,审判责任制度改革的“地方样本”具有极为重要的代表意义和研究价值。是故,梳理和比较东中西部S、H、G三省市改革试点的成果和经验,特别是对其中的共性问题和个性问题,给予客观评价和深度分析,为后文提出破解之道树立基本的前提和目标,就成为本章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第四章主要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意见》,紧密结合国内改革实践和域外制度安排,从内在制度设计层面完善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和审判责任豁免制度。作为指导全国法院系统开展审判责任制度改革的“纲领性和指导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意见》和两高《惩戒意见》尽管较为清晰地确定了审判责任范围、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情形、审判责任承担原则、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等基本内容,并以列举方式明确了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然而,由于主客观因素的综合作用,该项规范性文件在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制度设计层面,依然存在着亟待修正的环节。另外,梳理归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法官惩戒制度和法官豁免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则,特别是分析其内在运行机理,并吸收借鉴其中契合我国司法实践的合理要素,也就显得极其必要。继而,在分析改革实践问题、吸纳域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改良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和审判责任豁免制度设计,特别是建构和完善惩戒委员会,也就成为建立健全审判责任制度需要完成的重要任务所在。
第五章、第六章是依托当下东中西部司法改革实践,从制度外围的视角,对与审判责任制度预期成效密切相关的配套性制度和保障性制度等外在制度环境进行的分析和改善。这一部分立足于对审判制度以及审判责任制度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科学定位,从法官员额制度改革这一建构审判责任制度的基础出发,试图从司法职业保障、司法业绩考评机制、审判人员退休制度、科学审判理念等多个方面进行改良,来解决司法改革实践中的具体问题,为实现审判责任制度改革预期目标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结语部分,进一步说明了审判责任制度改革和建构的反复性和互补性,这也正是公法学人从事国家治理之理论研究的根本动力所在。最后,提出后期持续深入推进审判责任制度改革的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