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告官能见官”还需制度压实
在行政诉讼中,最常见的情形是“民告官”。长期以来,在此类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民告官不见官”的现象,在各地仍然存在。这一现象,有望通过一些地方立法得到遏制。
2018年6月13日,武汉市政府法制办对《武汉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进行修改,其中提出,包括应诉机关年度第一件行政诉讼案件,二审行政诉讼案件等在内的9种特殊情形下,应诉行政机关应由正职负责人出庭。而在其他情形下,行政机关负责人需出庭应诉,即便是“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时,也需委托本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由于行政诉讼并不强求必须要“一把手”出庭,因此不少地方“以副代正”,甚至让工作人员或委托律师代为出庭。
行政“一把手”之所以出庭率低,除了公务繁忙难以抽身外,有的是因为“一把手”对行政诉讼缺乏足够重视,有的是法律知识和应对底气不足,担心出庭会造成难堪。
实际上,在现代法治社会环境下,无论政府还是普通群众,出现矛盾纠纷走上法庭很正常,行政诉讼案件的原被告双方地位完全平等。如果“一把手”作为被告出现在法庭上,既体现了对法律的尊重,也能让“一把手”更加懂得依法行政的重要性,从而更好地履行好手中的职权。从社会效果而言,“一把手”出庭更有利于缓解双方矛盾,更有助于问题解决。
武汉新规在“民告官”诉讼具体实践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值得各地借鉴。武汉不但对相关负责人出庭提出强制要求,而且要求其出庭前要做好准备,并积极参与庭审发言,充分体现了政府解决问题的决心。但要确保“告官能见官”还需制度压实,尤其要建立长效化追踪机制,保障规定的具体实施。
要建立长效化追踪机制,就意味着要将政府机关应对行政诉讼的表现,以制度化的考核形式体现出来,加大法治政府建设宣传力度。不仅要严格实行内部考核,还可探索由当事方对政府机关应诉情况进行评价,通过健全考核指标,给政府一定压力,倒逼“告官能见官”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