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始朴素的慈善观
溯源人类的慈善思想,大概要从原始社会时期算起。应该说,人类社会福利与保障的观念和措施,在遥远的原始社会时期就已经产生了。根据现有的考古学资料,中国的原始社会经历了200多万年的历史进程。这段漫长的历史,大致又可分为两个阶段,即原始群居时期和氏族公社时期。虽然有文字记载的人类历史尚不足4000年,致使史前社会的慈善观念没有确切的史料佐证,但我们仍可通过神话传说和现代考古等相关资料大致推断当时的社会福利及慈善观念。
氏族社会时期,生产力水平低下,物质生活资料匮乏,人们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组成社会群体。他们共同劳动,平均消费,没有贫富分化,也就无须社会救济。在这种生产关系下,平等、互助、尊老爱幼,就成为氏族成员一种本能的意识和行为准则。对氏族内部老、弱、病、残、幼的供养和照顾也成为他们共同的责任和义务。这种社会行为的准则世代传承,逐渐衍化成为氏族的习俗,这种古朴淳厚的风俗,孕育了人类原始朴素的慈善观念。正如《礼记·礼运》所描绘的那样:“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
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大同时代结束,阶级社会形成。但是,原始社会古朴淳厚的风俗代有传承、绵延不绝,终至成为后世慈善观念和慈善行为不竭的源泉。因此,早在先秦时期,中国社会的慈善观念和慈善活动即已初现端倪。
源自原始社会的尊老爱幼思想的慈善行为,均为历代统治者所重视,形成了一个代有传承和不断完善的良性机制。西周时期,社会慈善和保障制度即已初见规模,并初步形成了一种制度和模式。西周建立之初,便逐渐形成了一整套中央中枢机构和官制,这对周王朝推行包括社会保障与福祉在内的政治、经济政策和措施产生了重大影响。在西周王朝的统治机构中,按天地与春夏秋冬四时设置了六大官员。天官称冢宰,为百官之首;地官称司徒,掌土地和人民;春官称宗伯,掌典礼;夏官称司马,掌军政;秋官称司寇,掌刑狱;冬官称司空,掌工程。在六官之中,地官司徒虽位列第二,却在中央中枢机构里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负责掌管荒政、安抚民众等,“使帅其属而掌邦教,以佐王安扰邦国”。司徒之职,概而言之,即是“修六礼以节民性,明七教以兴民德,齐八政以防民淫,一道德以同俗,养耆老以致孝,恤孤独以逮不足”。此外,地官司徒还负有督导各级地方政府安辑万民的职责,使王朝慈爱幼童、尊养老叟、赈济穷乏、扶助贫困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得到切实的执行,使百姓得以养息。在大荒之年或大疫之时,地官司徒还负责移民避灾,移粟赈饥。
这些慈幼、恤贫、养老、赈穷之政虽未明确冠以“慈善”之名,但就其内容而言,已经孕育着社会慈善活动的萌芽,且成为宋明以来成立慈幼局、养济院等慈善机构最直接的依据。这表明,中国早在西周时期就开始倡行和发展社会慈善事业了。例如“养疾”政策的实施,即帮助国人消除灾难和疾病的惠政。首先,官方通过祭祀活动祈求苍天降福于民,保佑国人消灾祛疫。其次,由专设的疫医、疡医负责治疗患病的百姓。如《周礼·天官冢宰》云:“疾医:掌养万民之疾病。四时皆有疠疾……凡民之有疾病者,分而治之;死终,则各书其所以而入于医师。”“疡医(相当于今之外科、骨伤科医生):……凡有疡者,受(授)其药焉。”
另外,《周礼·地官司徒·大司徒》中所谓“宽疾”,也就是对残疾人的优恤,不但残疾者本人可以宽免,其家属也因废疾者需要照顾可酌免差役。这种规定在《礼记》中也有记载:“废疾非人不养者,一人不从政……”而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对残疾人也各有恤优之策,如《礼记》所载:“瘖、聋、跛、躃、断者、侏儒、百工,各以其器食之。”对待这一特殊群体,除进行收养,供以生活必需外,还根据各人的生理特征或技艺做出适当安排,用其所长,量能授事,使他们能自养生存,不觉得自己是于社会无补的人。列国当中,就常有瞽人充任乐师,刖者看管城门、宫门或仓库,等等。这些,可以说是对特殊群体实施的一种福利性照顾或者是带有慈善性质的工作安排。
春秋战国时期,慈善事业有了进一步的发展。这一时期,周王室名存实亡,诸侯各国合纵连横,你争我夺,兵燹不断,战事连连。战争带来的灾害和频发的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影响巨大,百姓苦不堪言。在这种情况下,救灾救荒的恤民政策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这不但关乎国计民生,还直接影响着民心向背。因此,各诸侯国在救灾赈灾、降低灾害损失方面,无不各出全力。
灾荒发生后,首要的恤民之策就是要想办法维持百姓的生存。开仓放粮,实施灾后救济,无疑是最直接有效的方法。传说,夏代已有官家发钱救灾的举措,至两周时代,政府已设有专门职官大司徒从事救荒济民工作。其后,春秋时“郑饥而未及麦,民病。子皮以子展之命,饩国人粟,户一钟,是以得郑国之民”。宋子罕因为放粮使万民归心,得以常掌国政。据《左传·襄公二十九年》载:“宋饥,司城子罕出公粟以贷,使大夫皆贷,司城氏贷而不书。宋无饥人。”宋司城氏“贷而不书”,一方面是他赈灾恤民的高义,另一方面也是他捞取政治资本、收买民心的招数。因为谁都明白,天灾流行之际施惠于民,是很能赢得民心的。正如《左传·成公二年》所言:“无德以及远方,莫如惠恤其民,而善用之。”
此时称霸诸侯的强国之君无不深谙此理,所以,个个争相施舍鳏寡、济贫救乏、恩惠百姓,如吴王阖闾“天有灾疠,亲巡孤寡,而共其乏困……勤恤其民而与之劳逸”。春秋之际,有善人立鄙食以守路,在道上设食救养饥民,成为官府开仓救助的一种有效补充。到战国时,一些心慈性善的殷实之家往往效仿这一善举,在城郊路上直接设粥食恤养灾民。
除沿袭前朝善政外,魏国宰相李悝还首创了平籴和通籴制度。所谓平籴制度,即诸侯国将丰年与灾年各分成大、中、小三等,丰年由官府买入粮食,以免谷贱伤农,灾年则由官府卖出粮食,以此平抑物价,量入为出,保障基本供给。此制度一经实施,即为各国效仿。
战国时期,诸侯并起,称雄争霸。各国为了安定社会、收揽人心,纷纷实施社会救济政策。如齐桓公时期采用的“振孤寡,收贫病”政策;楚庄王时期的改革也有“老有加惠,旅有施舍”的政策;晋悼公即位后,“始命百官,施舍,已责,逮鳏寡,振废滞”, “养老幼,恤孤疾。年过七十者,公亲见之,称曰王父”;越王勾践在复国过程中对贫困孤寡者的救助则是“越国之中,疾者吾问之,死者吾葬之,老其老,慈其幼,长其孤,问其病”。在这样的政策之下,他们或树立或恢复霸权地位,取得了国富民强的成就。
在恤老慈幼方面,各诸侯国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西周时期的政策,形成了一整套更加严格细致的实施方法。这些政策,不但使特殊群体如鳏寡孤独皆有所养,还对老年群体表现了格外的关注,对慈幼事业也十分重视。
至战国时期,我国古代对老人的养恤措施,经历夏、商、西周数百年的发展,已经臻于完备,并且形成了严格的制度。如对不同年龄的老人有不同的称谓,以示尊重,“六十曰耆,指使;七十曰老,而传;八十九十曰耄……百年曰期,颐”;并给予相应的优恤,明文规定:五十不从力政,六十不与服戎,七十不与宾客之事,八十齐、丧之事弗及也。同时,还依年纪及生理状况的不同给予老人相应的饮食待遇和日常护理:“五十始衰。六十非肉不饱。七十非帛不暖。八十非人不暖。九十虽得人不暖矣。”
百姓家里若有高寿老人,还可视情况减免征役:八十者,一子不从政;九十者,其家不从政。除此以外,各国还继承着三代以礼养老的遗制。即按三代先王的做法,将70岁以上的老人分为“国老”和“庶老”,分别在不同的机构供养:“有虞氏养国老于上庠,养庶老于下庠;夏后氏养国老于东序,养庶老于西序;殷人养国老于右学,养庶老于左学;周人养国老于东胶(郊),养庶老于虞庠。虞庠在国之西郊。”对于不同年龄的老人,也由政府按年龄差别照顾赡养,“凡五十养于乡,六十养于国,七十养于学,达于诸侯。八十拜君命,一坐再至,瞽亦如之;九十者使人受”。
这一时期,有关儿童慈善方面的政令及措施也已相当丰富。爱护和养育幼小,可以说是全人类共通的天性,古代中国自然也不例外。自有文字记载以来,中华民族重视养育后代的思想和实例就史不绝书。以先秦的实际情况而论,各诸侯国对慈幼工作都极为重视,有关抚育儿童、慈善幼小方面的政令及措施不胜枚举。一方面,由于当时兼并争战日趋激烈,各诸侯国均需及时补充兵力;另一方面,各国也急需充足的劳动力从事生产,以期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正如齐相管仲所说:“地大国富,人众兵强,此霸王之本也。”
人口数量已成为衡量国力的一个重要指标,关系其盛衰存亡。因此,各诸侯国对人口问题、慈幼工作都极为重视。在这种背景下,鼓励生育,做好慈幼之政,便成了各国的普遍之策。据文献记载,越王勾践是春秋末期推行慈幼政策最得力的。他曾制定条规,奖恤妇孺,“将免(娩)者以告,公令医守之。生丈夫,二壶酒,一犬;生女子,二壶酒,一豚。生三人,公与之母;生二人,公与之饩”。不难看出,越王通过国家赏赐财物或为之雇乳母照料的方策,以期达到恤幼的目的。地处东南一隅的越国尚且如此重视慈幼,中原各诸侯国更是对生育的妇婴予以特殊照顾,推行鼓励生育的政策,免征幼儿的算赋。
总之,发端于原始社会,发展于三代、先秦时期的我国古代慈善思想,基本上是一种朴素的、政治目的和功利目的相对较弱的社会福利观念。它与西汉独尊儒术以后历代王朝所奉行的慈善观念有着明显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