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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选举有效人数
选举有效人数,是指进行选举时参加选举的有选举权的选举人必须达到的数量。
需要注意的是,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时,有效人数要按2015年12月25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规定执行,全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没有达到规定的有效人数,不能进行选举。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候补委员没有表决权。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