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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非法占有目的
对于控方来说,指控诈骗类犯罪的主要疑难之处在于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不仅是区分诈骗犯罪与一般的民事欺诈和合同违约的“楚河”,也是区分诈骗犯罪和其他犯罪的“汉界”。由此,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辩护律师在诈骗类案件中的主要辩点。
对于辩护律师来说,实务中,以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作为案件的主要辩护方向,或多或少总是有话可说的。只不过,诈骗类案件虽然无罪辩护率高,但案件批捕之后,无罪辩护的成功率并不高,这倒不是辩护律师的水平太低,而是行为人的所作所为和诈骗类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共同作用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