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历史典籍中的治道传统
先秦典籍记录的既有“政治”的概念,也有“政”和“治”的概念,这三个概念相通,一般情况下三者可以互换,但在特定环境下,三者又有不同。
《尚书·毕命》有云:“道洽政治,泽润生民。”《周礼·地官司徒第二·遂人/土均》有云:“掌其政治禁令。”《尚书·洪范》有云:“八政:一曰食,二曰货,三曰祀,四曰司空,五曰司徒,六曰司寇,七曰宾,八曰师。”
齐国政治家鲍叔牙推荐管仲时说:“若必治国家者,则非臣之所能也。若必治国家者,则其管夷吾乎。”(《国语·齐语》)《左传·隐公十一年》中说:“政以治民,刑以正邪。”《管子·任法》已经有了“治之道”一说:“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故上令而下应,主行而臣从,此治之道也”。
至荀子时则有“治理”之概念,《荀子·君道》有云:“然后明分职,序事业,材技官能,莫不治理,则公道达而私门塞矣,公义明而私事息矣。”
《韩非子·制分》中也记载了“是故夫至治之国,善以止奸为务。是何也?其法通乎人情,关乎治理也”的思想。
“治理”一词,指国家管理应当按照某种规律、规则行事。统治者应当遵循的为政之道即治道。《管子·侈靡》有云:“缘故修法,以政治道。”“治道”即“治理之道”。
所谓“治理”,当然首先是从统治者需要的角度出发的,但又蕴含坚持正道,按照事物发展的内在规律办事,顺应社会,符合民心的意思。正如《史记·太史公自序》中所说,春秋战国时期兴起的诸子百家,如阴阳家、儒家、墨家、名家、法家、道家等,都是“务为治者”,由此形成了中国源远流长的“治道”传统。
中国的“政治”概念,既是“政”,也是“治”,两者的结合,已经包含了“政治”的本质和规律在内。所谓政治的本质,就是通过权力、影响力、强制力纠正各种社会乱象,实现政治价值、政治伦理;就是通过集合社会的权力和力量来解决与社会生存发展相关的重大的公共问题,达到对国家的良好治理(“善治”),实现社会稳定、繁荣发展。“政”字分开也可以写作“正”与“攴”。“正”就是阳,“攴”就是阴。没有力量“攴”,“正”就成了空中楼阁,不能落地;没有价值“正”,“攴”就成了野蛮力量、破坏力量,不能治理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