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绝对主义的预设
这样一种思维停息下来,并且对自身的运动连贯性漠不关心。它的拜物教性质,在胡塞尔讨论朗格(Friedrich Albert Lange)的《逻辑研讨》(Logische Studien)时表现得最为清楚:“只是因为没有注意到逻辑规律的素朴含义内容,他才忽视了这一点,即:逻辑规律与思维中对矛盾之物的事实扬弃之间既没有丝毫的直接的关系,也没有丝毫的间接的关系。这种事实扬弃显然只涉及在同一个时间点上和同一个行为中同一个个体的判断体验;它并不涉及各个个体或各个时间和行为所共有的肯定和否定。对于这里所涉及的事实之物而言,这类区分具有本质意义,但逻辑规律却根本没有为这些区分所触及。逻辑规律所陈述的,恰恰不是相互对立的判断之间的斗争,不是这些时间性的、实在地受到这种或那种规定的行为之间的斗争,而是那些被我们称之为对立命题的各种非时间的观念统一在规律上的不相容性。两个相互对立的命题不同为真,在这个真理中不含有任何关于某个意识及其判断行为的经验主张的影子。”[35]胡塞尔从同一意识当中矛盾命题不可相容这一点出发,批评当时流行的对逻辑学的心理学论证。由于同一个判断可以被不同的个体在不同的时间肯定或否定,所以这种论据是不充分的。但是,他的推理之所以是可能的,仅仅是因为他以单子论的方式隔绝了不同时间中的不同个体的意识,而从来没有考虑意识行为进行时的集体统一性,也没有考虑思维综合的社会因素。由于他没有认可这种统一性,但又必须承认逻辑命题的有效性超越了单个个体,所以他发现,自己不得不直接赋予这些命题以一种自在存在。如果他将逻辑有效性的主体理解为社会性的、运动的,而不是孤立的、“个体的”,那么他就不需要在思维和思维自己的规律之间划出本体论鸿沟。如果思维实际上仅仅是单子的思维,那么如下这点就是一个奇迹,即这些单子必须根据同样的规律去思考,并且,只有理论通过柏拉图式的逻辑实在论去占有这种奇迹时,理论才会有出路。但是,对于每个个体来说,思维仅是通过语言和符号被预先安排好了的,并且,在与普遍的最尖锐的对立中,个体要进行“自为”思考这一意见包含着一种假象因素:他的思想中属于个体思维者的东西,从内容和形式上来说都是微不足道的。这就是先验主体(它被认为优先于经验主体)学说的实情。但是,由于受到个体主义的蒙蔽,胡塞尔仅将意识视为单子的意识,并且,由于他认识到逻辑命题的有效性并未在单子的抽象中被耗尽,他不得不将这种有效性实体化。纯粹的思维规律摆脱了思维,这就是退回到了亚里士多德以来哲学一再批判的那种立足点上;由于科学固执地贯彻其原则,它自己就不得不陷入了它所试图祛除的神话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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