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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和心理学
胡塞尔很轻松地反驳了逻辑学的发生论解释,因为他将这一反驳局限于“心理主义”。对逻辑规律的发生论解释必然要诉诸心理学上的主体即单个人类个体的意识过程,并将之作为自己的最终基质。这的确使他有权区分个体意识行为中的心理学奠基与逻辑内容的客观性。但是,逻辑之物的潜在的发生过程完全不是心理学动机,而是一种社会行为(Verhalten)。根据涂尔干的理论,逻辑命题包含着社会经验,例如世代关系与财产关系,它们要求具有相对于个体的存在与意识的优先性。它们对于个体利益来说既具有约束性,又是异己的,在心理学上的主体面前,它们总是作为一种自在的有效之物、强制之物、偶然之物出现的——这就像胡塞尔所说的“自在命题”那样,它们虽然可能违逆他的意愿,但却还是发生了。逻辑绝对主义超过逻辑学之心理学论证的力量,是从社会过程的客观性那里借来的,对于个体来说,这种过程既对自己发挥强制作用,又是自己不能看透的。在面对这种社会情境时,胡塞尔的科学的沉思未经反思就采纳了这种个体地位。如前批判意识对物所做的那样,他将逻辑学提升为一种自在的存在者。因此,他正确地说道,个体的思维规律不能从个体那里获得其客观性,这里的个体是指心理学所说的自我,其诸范畴的确被转变为实在,并在与这种实在的相互作用中形成起来,因而是“客观”的。社会是先于个体组织起来的,这一洞见以扭曲方式得到了贯彻。个体的优先性是传统自由主义的自欺,它被胡塞尔的后自由主义观念撼动了。但是,尽管如此,这种意识形态对他依然是有影响的。正是他未能理解的社会过程才是他所要说明的真理,这一过程的客观性被转换为自在命题的精神性的存在、观念性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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